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法规案例分析

药事法规案例分析药事法规是指国家对药品管理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行为。
药事法规案例分析是指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药品管理领域中的法规问题,探讨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适用情况、监管部门的处理方式以及案例对未来药品管理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以药事法规案例分析为主题,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药品管理领域中的法规问题。
案例一:某药企生产不合格药品案某药企生产的一批感冒药被检测出含有过量的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存在安全隐患。
监管部门对该药企进行了调查,发现其生产过程存在严重的质量管理问题,包括原材料采购不合规、生产过程不符合GMP要求等。
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药企进行了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药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问题,监管部门依法对药企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维护了药品生产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案例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监管方面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案例二:医院药品采购违规案某医院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超标准采购、擅自更换药品品种等问题。
监管部门对该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要求医院整改违规行为。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医院药品采购环节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依法对医院进行了处理,维护了药品采购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案例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在医院药品采购监管方面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医院药品采购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采购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案例三:药品广告违规案某药企在药品广告宣传中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药企进行了调查,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广告宣传,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药品广告宣传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依法对药企进行了处理,维护了药品广告宣传的合法权益。
药事管理与法规实训案例分析

案例1:甲氨蝶呤事件【案情介绍】2007年7 月6 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陆续收到广西、上海等地部分医院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患者使用了标示为上海医药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后,出现下肢疼痛、麻木,继而萎缩,无法直立和正常行走等神经损害症状。
2007 年8 月,北京、安徽、河北、河南等地医院使用上海华联药品后也陆续发生不良反应,涉及该厂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两种注射剂。
不良反应发生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该厂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引起的药物损害案件进行调查,发现造成这一不良事件的原因为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的药品中,导致了多个批号被污染,从而引起全国上百名白血病患者下肢伤残。
【问题讨论】1. 上述案例属于何种性质的案件?2. 你认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哪些条款与规定?3. 你认为违法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污染药品按假药论处,案例中多个批次药品被污染,因此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2.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七十四条:企业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第九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
3.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违法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5 倍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10 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4)对生产的原材料、包材、设备予以没收(5)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案例2:欣弗事件【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用某药厂生产的“欣弗” 后,出现了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等症状。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案件定性:
•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 “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药。此事件 为制售假药案件。 • 判定依据:《药品管理法》中第四十 八条指出,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 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齐二 药公司以工业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 醇并用于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 药。
案件处理:
涉案机构
判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 没 收查封扣押的假药; 依据: 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 没收其违法所得 238 万元, 《药品管理法》第九 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 法院判决中山三院等 并 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十三条规定:“药品 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 1682 万元,罚没款合计 的生产企业、经营企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 任,共需赔偿原告 1920 万元;吊销其《药 业、医疗机构违反本 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 元 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 品 生3508247.46 产许可证》 ,撤销 法规定,给药品使用 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 其 129 个药品批准文号, 者造成损害的,依法 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 收回 GMP认证证书。 承担赔偿责任。”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管科科长宁宇南,对企业日常监管不到 位,对“欣弗”不良事件的发生负有监 管不到位的直接责任
行政记过处分
行政记大过处分
欣弗事件相关图片:
欣弗就这样过 去了,这样的 处理合理吗? 我们的用药安 全又真正能得 到保障吗?下 一个又会是什 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尽管知道药品不合格, 黑龙江一名6岁女孩因静点克林霉素 么呢?
案件定性:
定性:安徽华源生产的“欣弗”药 品为劣药,此 事件为制售劣药案件
精选资料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共10页

擅自配制制剂案案情简介:武汉市药监部门突查武昌某中医门诊部,查获400余袋无文号治肝假药和60多瓶水剂。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武昌紫阳路的某中医门诊部一楼药房进行检查,发现400余袋紫色,棕色,黑色的药丸,外包装塑料袋上无任何标示,以及60多瓶褐色水剂一批。
药房处方上,记录有转阴1号,5号,6号记录。
这些无文号药剂是该门诊部肝病和耳鼻喉专科用药。
专科承包人张某交待,他来自广西,这些无文号的药丸是所谓的“转阴排毒丸”,是在门诊后的注射室里分装的。
张某与门诊的合同中显示,他每年向门诊部交纳“管理费”10万元。
该门诊部和张某拒不交待药品来源,价格和使用数量本案属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的行为: 案例分析认定。
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某中医门诊部擅自分装的“转阴排毒丸”未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假药。
,经批准.处理结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 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武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某中医门诊部的制剂设施设备,没收违法的药丸,售药所得款项,并出罚款。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药事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内的药品管理进行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医疗机构中,药事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药事管理案例来进行分析。
某医院药房在进行库存管理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了药品过期、滞销等情况。
在分析原因时,发现主要问题出在采购环节和库存管理上。
医院药房在采购药品时没有进行合理的评估和预测,导致了部分药品采购过多,而有些药品则采购不足。
这导致了部分药品过期,而有些急需的药品却无法及时供应,影响了患者的治疗进程。
针对这一问题,医院药房制定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他们建立了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估机制,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历史用药情况,进行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
其次,他们加强了对库存药品的监管和管理,建立了严格的药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同时,他们还加强了对药品库存的定期清点和盘点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过期药品,避免造成浪费。
这些改进措施的实施,使得医院药房的药事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
药品的库存得到了合理的控制,过期和滞销的药品大大减少,同时急需的药品也能够及时供应,为患者的治疗提供了保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药事管理的重要性,也可以看到科学、合理的药事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只有加强药事管理,才能够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之,药事管理是医疗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药事管理的重视,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引言:药事管理是医药行业中的关键环节,它涉及到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多个方面。
当药事管理出现问题时,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药事管理案例分析对于改进药事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药事管理案例,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描述:某医院在2019年发生了一起导致多名患者伤害的药事管理事故。
该医院在药品采购环节出现了问题,导致了一批次过期、变质药品流入了患者的用药流程中。
多名患者因此出现了不良反应,其中一位患者甚至因此死亡。
这起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愤慨。
案例分析:1. 药品采购环节问题首先,医院在药品采购环节存在问题。
这次事故的起因就是医院采购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控制过期、变质药品的流入。
这可能与医院的采购流程和管理制度不够严格有关。
另外,医院的采购人员对药品的监管意识和专业知识也存在一定的缺乏。
这就需要医院加强对采购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
2. 药品流通环节问题除了采购环节的问题,药品流通环节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该案例中,过期、变质药品能够流入患者用药流程中,暴露了医院的药品流通管理薄弱之处。
医院需要加强对药品配送商的审核和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同时,在医院内部,也需要建立起药品流通的管理和追溯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3. 治理机制问题此次药事管理事故的发生也反映出医院的治理机制存在问题。
对于药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医院管理层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药事管理工作力度不够。
医院领导应该加强对药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建立健全的药事管理团队,提升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解决方案:为了避免类似的药事管理事故再次发生,医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其专业素质。
2. 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与合法药品配送商合作,并监督其合规经营。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1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1
案例讨论:企业办理业务,找“谁”去?
药品生产企业一般设置有新药研发部、质量管理部(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市场信息部、人力资源部、营销部、生产部、财务部。
企业要开展以下相关业务,应分别去药品监督管理局何机构办理?
1. 该公司研制出一种治疗心血管疾病的新药,准备申报临床试验,请问该项工作应由企业哪个部门负责?该企业应当去何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2. 该药厂部分药品广告的宣传文号即将到期,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请问该项工作应由企业哪个部门负责?该企业应当去何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3. 药监部门即将展开新一轮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及GMP 再认证工作,请问该项工作应由企业哪个部门负责?该企业应当去何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4. 公司接上级通知,将对本年度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请问该项工作应由企业哪个部门负责?该企业应当去何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药事管理是指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在我国,药事管理的法规体系日益完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了解药事管理与法规在实际中的运行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药品生产的案例。
某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能按照国家药品GMP认证的要求,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该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药品流通的案例。
某药品经销企业在药品流通环节中,存在着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整个药品市场的秩序。
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惩,并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合法药品的正常流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药品使用的案例。
某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存在着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品的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用药风险,也可能导致药品的浪费和滥用。
对于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规范用药行为,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药事管理与法规的落实对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总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的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良好的药品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视,共同为构建健康、安全的用药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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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学》十个案例分析
案例二:心宁片药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7日,在《海南特区报》第15版上刊登的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心宁片药品广告,其广告批准文号:陕药广审(文)第2007070438号。
该广告以患者自述的方式宣称,产品经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
服用一个疗程,不适症状得到改善,服用二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血压、血脂逐渐平稳下降,服用三个疗程后心肌心血管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服用四个疗程,症状全部消失,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全面好转,并且杜绝二次复发。
【案例分析】该药品广告存在以下违法内容:①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如广告宣称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
绝对化的宣传功效,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的规定;②广告利用患者的形象夸大使用药品的疗效,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三条规定;③该药品是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规定。
案例三:篡改广告审批内容案
【案情简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7年6月6日发布2007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公告通报了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桑母酥油丸”、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牛鲜茶”、山西正元盛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压袋泡茶”五种产品在广告宣传中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
【案例分析】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坚决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青海、黑龙江、山西、辽宁、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五个产品在广告宣传中严重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属违法宣传活动,应撤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同时,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药品广告,通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综合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因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而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药品。
案例六:药品标签警示不足致伤案
【案情简介】2000年8月,美国佛蒙特州吉他手戴安娜·莱文因严重头痛合并恶心、脱水症状到社区卫生诊所求治,医生为其注射惠氏公司药物“非那根”时,并未采取药品标签建议的肌肉注射,而是采取了静脉注射,理由是静脉注射对改善她严重的偏头痛效果较佳。
由于医生注射不当造成部分药剂注入动脉,导致莱文右手和右前臂坏死被迫截肢。
在对这起医疗事故起诉诊所获得医疗事故赔偿金后,莱文在佛蒙特州法院控告惠氏,认为药厂应该修订FDA批准的标签,标明该药严禁推注。
惠氏抗辩认为,药品标签经过FDA批准,符合联邦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使它在类似事件的诉讼中免责,而且未经FDA批准,公司无法修改药物标签。
但州法院法官认为,惠氏未在药物标签中给出足够警告,对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决惠氏赔偿莱文精神损失费、实际治疗费,以及原告丧失可能成为职业音乐人的损失费合计600多万美元。
惠氏首次上诉失败,佛蒙特州最高法院支持原判。
惠氏随后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3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以6:3的投票比例,裁定惠氏公司应遵从佛蒙特州陪审团的裁决。
支持这一裁定的法官认为,惠氏公司完全可以单方面、更清楚地向公众警示“非那根”的用药风险。
【问题与思考】
请分析该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撇开这一案件所涉及的商业因素不谈,这一起法律纠纷主要来自标签或说明书缺陷,以及标签和说明书外用药的风险。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定表明,企业作为产品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因标签或说明书缺陷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
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企业在说明书上标示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方面也有相似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另一方面,由于标签或说明书的一些固有限制或缺陷,在临床上标签和说明书外用药是常见的,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在各个国家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一案件中,根据美国法院的裁决,除诊治机构和医生承担责任外,药厂也负有未在标签上明确标示“严禁推注”的责任。
这一发生在个人利益至上的美国的判决虽然在我国未必会有相同结果,但也足以警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生产、使用过程中要慎重衡量各方面风险和利益关系。
案例七:违法广告处罚案
【案情简介】2009年7月,成都某媒体发表题为“中国治糖新通道正式进成都” 的报道,该报道中称:“世界上首个动植物合成胰动素类药——超越促泌剂、增敏剂、苷酶抑制剂、胰岛素的糖尿病治疗第五类双瓜糖安胶囊宣告诞生!由于该药突破性实现直接针对深层致病因子,通过排出胰岛、血液、脏器糖毒,拯救胰岛——逆转胰岛硬化,恢复胰岛自身分泌功能,消除胰岛素抵抗,从而平稳安全降血糖、根本防治并发症,因而被选为中国治糖新通道的标准用药。
”与该报道及广告相呼应,双瓜糖安胶囊在成都各零售药店等场所上市并开展“免费捐赠”
和“购药补助”等“大型关爱活动”。
2009年7月17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双瓜糖安胶囊实施暂停销售的公告”(川食药监市〔2009〕55号),公告中指出,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来函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测表明,广西G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瓜糖安胶囊”在药品广告宣传过程中,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疗效承诺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公告中对该违法药品广告作出以下处理:“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暂停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瓜糖安胶囊”
在我省辖区内销售。
省内各药品经营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双瓜糖安胶囊”。
各市(州)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进行销售附件中所列药品的企业,责令其暂停销售,对拒不执行的进行封存扣押并抽验。
”
被暂停该药的销售后,广西GX制药有限公司于8月7日在《成都商报》上刊
登了更正启事,8月11日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解除暂停销售的书面申请。
2009年8月14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问题与思考】
请分析该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违法药品广告泛滥是目前药品市场导致用药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1月发布的通告,2008年6月至12月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24565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532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5196次。
药品广告违法行为有很多种,相应的处罚措施也不同。
本案例中,“双瓜糖安胶囊”广告宣传存在着“任意扩大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1条规定进行暂停销售等处罚,并在广告主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发布更正启事)后,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措施及时、得当。
案例八:网上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06年,林××在互联网上违法开设了“中国国防肿瘤医院”网站。
2007年5月该网站被关闭后,林××又利用其他地区互联网接口,再次开设了一个与以上网页内容基本相同的网站。
利用上述网站,林××以伪造的“河北省国防医院”和“国防肿瘤医院”名义,大肆宣传两种抗肿瘤药品的用法、用量和疗效,并留下联系地址和传真、电话。
同时林××先后承包位于石家庄市区的“河北省国防建医院”和某部队门诊部的“肿瘤科”,以合法的医疗机构作掩护,雇佣专人在“肿瘤科”内向全国各地电话联系购药的患者提供“用药咨询”,进一步诱骗患者。
待患者将购药款汇至他们指定的银行账号后,再利用特快专递为患者邮寄药品;也有少数外地患者直接到林××承包的“肿瘤科”上门购药。
2008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和长期密切的跟踪,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当地公安分局对涉嫌销售假药的门诊部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药品交易的违法人员1名,现场查获利用特快专递邮售假药的票据100余张及部分药品。
据初步统计,从2006年7月27日至2008年3月4日,林××已向全国26个省市的448名患者邮售总金额高达89万余元的假药。
【问题与思考】
请分析该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违法利用互联网站宣传、销售药品,已成为很多违法分子销售假劣药品的手段之一。
象这种挂靠合法医疗机构内的专科门诊从事药品交易,利用网站伪造知名医院名义,以邮寄等方式销售药品的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强和隐蔽性。
违法网站关了又开,在监管中也很难查处。
近两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中曝光的违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邮政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协作监管,另一方面也法网站,多数是这种情形。
对这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宣传和销售药品的行为,一方面需要药品监督需要通过加大宣传等措施,使消费者对网上药品信息有足够的判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