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115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115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115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唯泽,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Royal Canin 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650,avenue dela Petite Camargue,30470。

法定代表人Pascal Jouanne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箐馨,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唯泽因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7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唯泽、被上诉人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皇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箐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 法国皇家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在相关类别上注册了“ROYAL CANIN及图”商标。2002年,法国皇家公司先后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北京欧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欧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2004年6月28日,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刘唯泽分别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和“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目前,刘唯泽使用涉案域名来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

2006年8月14日,法国皇家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书,以刘唯泽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为由,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

2006年11月15日,刘唯泽就涉案域名转让的问题回复法国皇家公司代理人张明杰律师的邮件,主要内容是:“希望能在皇家公司中国总裁昨天给的价格基础上再提高些,比如5 000元就可以接受。”2006年1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书,驳回了法国皇家公司关于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的投诉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国皇家公司使用多年的英文企业名称为“Royal Canin S.A”,1997年起,该公司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R OY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并在2002年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开展业务,而且在2004年6月28日即注册了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因此,法国皇家公司就“ROY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就“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

刘唯泽注册使用的涉案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与法国皇家公司在先注册的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的主要部分完全相同,也与法国皇家公司的“ROY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刘唯泽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域名享有权益,其将涉案域名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证明其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其以法国皇家公司已经放弃了对“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的注册为由,主张其注册涉案域名具有正当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鉴于刘唯泽曾向法国皇家公司的代理人要约以5 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且刘唯泽无正当理由还注册了涉及宠物食品商标的“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故其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刘唯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涉案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由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二、驳回法国皇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刘唯泽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法国皇家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归刘唯泽所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将涉案域名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证明其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刘唯泽曾向法国皇家公司的代理人要约以5 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刘唯泽无正当理由还注册了涉及宠物食品商标的…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判令刘唯泽注销涉案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由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使用,超出了法国皇家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

法国皇家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8月21日, 经商标局核准,法国皇家公司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类别上注册了“ROYAL CANIN及图”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84867号,有效期至2017年8月20日止。

2002年,法国皇家公司先后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北京欧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欧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8日,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但该域名目前未实际使用。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为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和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

2006年1月6日,刘唯泽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目前,刘唯泽使用涉案域名来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该网站上载明:“请大家将本网站与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中文网站相区别”,“如要访问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或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

2006年8月14日,法国皇家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书,以刘唯泽对涉案域名不

享有合法权益且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为由,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

2006年11月15日,刘唯泽就涉案域名转让的问题回复邮件给法国皇家公司代理人张明杰律师,主要内容是:“希望能在法国皇家公司中国总裁昨天给的价格基础上再提高些,比如5 000元就可以接受。希望将此意见转达昨天通话的人,如果法国皇家公司实在不愿意多出那二千元,3 000元也可以接受。”

2006年1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贸仲域字第(2006)0195号裁决书,驳回了法国皇家公司关于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的投诉请求。

2007年8月,法国皇家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域名过户协议,但刘唯泽未完成该域名的过户手续,因此请求刘唯泽办理涉案域名过户等。在其提交的证据目录中载明:证据组2: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证明双方就域名转让协议进行了平等协商,其中包括2006年11月15日刘唯泽发给张明杰律师的上述邮件。后法国皇家公司撤回了该仲裁申请。

另查明:1999年,案外人爱芬食品公司(pedigree品牌的拥有者)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并使用此域名进行网络宣传。2006年1月5日,刘唯泽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

法国皇家公司在本案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刘唯泽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使用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公众的误导;判令刘唯泽立即自费撤销“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的注册;判令刘唯泽向法国皇家公司赔礼道歉;由刘唯泽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再查明:我国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上述事实,有涉案域名的注册网页打印件、使用涉案域名的网页打印件、“ROY AL CANIN 及图”商标注册证、北京欧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欧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刘唯泽电子邮件的公证书、法国皇家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的注册网页打印件、法国皇家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目录、网友发送的部分咨询邮件、贸仲域裁字第(2006)0195号裁决书、仲裁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为刘唯泽注册使用涉案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该域名是否应由法国皇家公司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在适用该条认定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时,应以被告使用域名是否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前提,即被告对域名进行了与原告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性使用。同样,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以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市场竞争行为为条件。

本案中,法国皇家公司使用多年的企业名称为“Royal Canin S.A”,1997年起该公司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ROY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并于2002年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开展业务,2004年6月28日即注册了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因此,法国皇家公司请求保护的“ROY 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刘唯泽注册使用的涉案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与法国皇家公司在先注册的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的主要部分及其“ROY 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刘唯泽使用“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未从事任何商业行为。并且,在该网站上载明了“请大家将本网站与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中文网站相区别”,“如要访问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 或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等内容,该内容足以将刘唯泽的网站与法国皇家公司网站的业务相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系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虽然法国皇家公司主张上述内容是在与刘唯泽多次交涉后改进的,但由于法国皇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网站的最初页面情况,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我国.cn域名的受理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刘唯泽虽然对涉案域名不享有任何权益,但是,在法国皇家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仅注册且并未实际使用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一年半后,刘唯泽方注册涉案域名,并建立网站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且并未从事商业活动,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理由应属正当,一审法院关于其不具有正当理由的认定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关于“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其中第(三)项为“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本案中,刘唯泽确曾于2006年11月15日与法国皇家公司的代理人协商涉案域名的转让事宜,但是该份邮件尚不足以认定刘唯泽曾要约以高价向法国皇家公司出售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案外人爱芬食品公司(pedigree品牌的拥有者)于1999年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并使用此域名进行网络宣传近六年后,刘唯泽注册“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域名的行为亦不足以佐证刘唯泽注册“royalcanin. cn”域名具有恶意。故一审法院认定刘唯泽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此外,一审法院在法国皇家公司并未请求的情况下,判令刘唯泽注销涉案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由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使用,超出了法国皇家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确有错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刘唯泽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刘唯泽为涉案域名的注册人,即应拥有该域名的权益,故其关于判决该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并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7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刘唯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涉案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由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驳回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驳回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ΟΟ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毕怡

书记员张见秋

各级法院代字表

各级法院代字表

附件2: 各级法院代字表 法院名称法院 代字 区划 代码 对应行政区划 类 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110000 北京市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 2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京0107 110107 北京市石景山区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0108 110108 北京市海淀区 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京0109 110109 北京市门头沟区 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京0114 110114 北京市昌平区 1 延庆县人民法院京0229 110229 延庆县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 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京0101 110101 北京市东城区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京0102 110102 北京市西城区 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京0106 110106 北京市丰台区 1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京0111 110111 北京市房山区 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京0115 110115 北京市大兴区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 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0105 110105 北京市朝阳区 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京0112 110112 北京市通州区 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京0113 110113 北京市顺义区 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京0116 110116 北京市怀柔区 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京0117 110117 北京市平谷区 1 密云县人民法院京0228 110228 密云县 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 2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京71 3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京7101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 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被告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 ”(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

民事起诉状范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明,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北京,身份证号XXXX,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88区12楼1门19号,联系电话:XXXX,工作单位XXXX。 方亮,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籍贯北京,身份证号XXXX,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1号,联系电话:XXXX,工作单位XXXX。 方方,男,1997年6月出生,汉族,籍贯北京,现住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富贵园1区103号。 法定代理人:叶莲,女,1969年2月出生,XXXX族,籍贯XXXX,身份证号XXXX,现住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富贵园1区103号,系原告方方的母亲,联系电话XXXX,工作单位XXXX。 方圆,女,1997年6月出生,汉族,籍贯北京,现住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富贵园1区103号。 法定代理人:叶莲,女,1969年2月出生,XXXX族,籍贯XXXX,身份证号XXXX,现住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富贵园1区103号,系原告方方的母亲,联系电话XXXX,工作单位XXXX。 被告:方雪,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籍贯北京,身份证号XXXX,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19楼2门501室,联系电话:XXXX,工作单位XXXX。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将作为遗产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19楼2门501室的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与被告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取得。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的父亲方一于2009年病故,留下一套三居室,此三居室系1998年其参加单位房改,购买的单位分配给他的一套三居室。原告的父亲方一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原告的母亲李莉于2012年故去,留下遗嘱将三居室留给方雪。现三居室由被告方雪居住。原告父亲去世前,该房产由原告的父母共同共有,原告父亲去世后,房产的一半由原告的母亲拥有,另外一半作为遗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原告方明系该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拥有继承权;另一原告方亮虽已经过继给辽宁省沈阳市居民陈某,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原告方亮可以适当分得该房产份额。此可以由邻居XXXX、XXXX作证,证明方一夫妻认可原告方亮为自己的子女,且方亮逢年过节都来看望亲生父母,在父母生病期间,参与照料。原告方方、方圆可依照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该房产的适当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示电话

最近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电话统计了一下,有的是电话记录,有的是到朝阳法院大厅抄录。供大家参考:注:均是8599开头,凡见到4位数的请在前面加上8599 2008-02-04 12:39:32 朝阳法院相关电话 刑二庭内勤 85998569 刑一庭内勤 8643 民一 95998243 二 8279 三 8280 四 8180 双桥法庭 8789 温愉河法庭(楼梓庄派出所东) 8811 执行庭 8910 行政庭 8323 审监庭 8352 大屯 8733 大屯2 8717 南磨房 8760 王四营 8543 执行一 88(可能是6)78 执行二 891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增设立案点公告 发布时间:2009-08-19 17:08:5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起,在原有的院本部大厅、执行庭和四个派出法 庭立案点的基础上,再增设三个派出法庭立案点,

形成各办公地点均设有立案接待大厅或立案接待室的工作格局,各立案点负责办理各自管片内的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及民事案件的管片范围、工作时间和地址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立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1、院本部立案大厅负责办理办理朝外街道、六里屯街道、呼家楼街道、团结湖街道的普通民事案件,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宅基地纠纷、医疗纠纷、公示催告、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额民事案件,公示催告,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2、七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分别办理各派出法庭管片内的民事案件。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如下:(1)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劲松街道、双井街道、潘家园街道、建外街道、南磨房地区; (2)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望京街道、左家庄街道、麦子店街道、将台地区、酒仙桥街道、东湖街道; (3)奥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大屯地区、奥运村地区、来广营地区、小关街道; (4)双桥法庭立案接待室:管庄地区、三间房地区、常营地区、八里庄街道、高碑店地区; (5)温榆河法庭立案接待室:首都机场、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金盏地区、东

2017.5.18快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info.asp?infoid=467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海淀区,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典型案例。 2017-5-8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网 描述:2017年4月27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通报2010年至2016年七年间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0年3月入职青松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青松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3年10月,张某自青松公司离职,青松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1月,张某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柏树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从事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后,青松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青松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五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张某2016年1月才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柏树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过长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案例二:竞业限制约定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只有订立方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主张权利。 【案情概要】 2001年4月,孔某入职宁远公司,担任仪表部负责人。2007年8月,宁远公司与孔某签订了《不竞争协议》,约定孔某在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宁远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宁远公司属于同类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期间,宁远公司应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5000元,如孔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向宁远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2012年3月27日宁远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3月28日孔某入职宁远电子公司(系宁远公司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宁远公司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15年11月6日,宁远电子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离职证明,明确双方无劳动争议纠纷。2016年1月,孔某投资设立道同电子公司,与宁远电子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经营工作。此后,宁远电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孔某表示其仅与宁远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宁远电子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宁远电子公司依据宁远公司的《不竞争协议》向其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65299844、65290999 你可以乘地铁二号线或489路至前门站下车。 二、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举报电话:852681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8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您可以乘43路、44路、52路、434路、457路、637路、638路、750路、800路、特2路公交车在建国门南站下车,或乘地铁1号线、2号线在建国门站下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4点30分。 您可以乘337、389、728路公交车在老山站下车,或乘373、450、620、、运通120路公交车、地铁1号线在八宝山站下车,也可以乘621、751、958路公交车在焦家坟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 邮编:100071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30分,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4点。 您可以乘A: 八宝山地铁站乘62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B: 一中院(眼科医院前)焦家坟路口东站乘620、850、751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C:851、751、620、622、85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553221,举报电话:676532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使用手册.doc

用户手册2020年6月

图表 图表1网上立案栏目入口1-导航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网上立案栏目入口2-诉讼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3网上立案栏目入口3-首页右侧区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4网上立案栏目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5基本信息登记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6首都律师网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7登录会员服务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8登录北京法院网上立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9网上立案登录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0 基本信息登记后展示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1 录入诉讼标的额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2 添加原告页面1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3 添加原告页面2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4 原告信息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5 添加多个原告信息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6 诉讼材料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7 选择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8 上传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9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0 网上立案编辑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1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朝民初字第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号嘉多丽园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地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地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同年月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简称“弘历”)地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年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地“布道者股票”(简称“布道者”)软件中地“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地内容与我公司“弘历”软件中地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地内容为两个软件地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地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地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软件地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软件享有地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软件中地“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地,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地公开信息和公知地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地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地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地“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物、网站,不存在抄袭、模仿“弘历”软件地情况.因此,弘历通公司地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智慧政府对于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性

智慧政府对于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性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化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不断推动时代进步与发展。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催生着新的信息科技革命。目前,全球信息技术创新持续加快,以云计算、云存储为代表的新兴网络技术正在推动下一代互联网大潮;物联网技术在促进各单元互联的同时,也将带来更加广泛的信息量,知识经济进一步凸显,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信息技术正在全球范围深入城市管理与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国正处于在全球信息化进程中从被动应对向自主发展转变的关键时期,信息基础设施已较完备,信息产业发展迅速,各级政府纷纷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到促进区域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给予人才、资金、行政协调上的支持。由此判断,我国已经具备在以物联网等为特征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中争得发展机遇的实力,应科学谋划、抢前布局,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以信息化、智慧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一、从数字城市到智慧城市 在上次互联网热潮中,美国前副总统戈尔提出“数字地球”概念,具体到区域的信息化建设,即是数字城市。可以认为数字城市的核心是用当时可提供的数字化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资源,并且统一处理城市各方面信息。它为调控、监管、预测城市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而且描述了城市今后的发展方向。武汉市最早在我国提出建设数字城市,西安、北京等城市进行了这方面的建设。 物联网技术的兴起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全面物联和有效整合创造了条件,2008年IBM公司提出“智慧地球”概念。一些国家、地区和城市相继提出建设“智慧国家”、“智慧城市”、“智慧新区”的发展战略。新加坡提出到2015年建成“智慧国”的计划。深圳要打造“智慧深圳”,浦东新区提出建设“智慧浦东”,滨海新区提出“建设智慧新区”任务,武汉、沈阳、宁波等地也提出了建设智慧城市的目标。 二、智慧城市分析框架 按照智慧城市一般概念,可将其建设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基础设施、智慧政府、智慧经济与智慧社会。 信息化首先需要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城市发展首先要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加快骨干光纤、无线宽带网络建设,实施三网融合等信息资源整合,以点到面推进传感器布局,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向智慧化的转变。 智慧政府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抓手。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高效电子政务系统,逐步形成统一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数据库系统与信息网络平台,提高政府信息的利用水平和政策科学制订水平,促进城市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开发利用。 智慧经济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实体。要跟踪信息化最新技术,掌握物联网、第二代互联网等与智慧城市相关的先进技术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得出完整技术图谱,突破物联网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物联网等新技术对新区工业、服务业、农业的渗透与带动升级。 智慧社会建设是智慧城市的落脚点。在交通、公共安全等领域推广使用物联网等技术,推进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领域的智慧化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便利程度。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向智慧化发展的前提与条件,所谓的经济智慧化更多涉及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产业以及由此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与升级,智慧社会是信息技术在社会领域中的应用,而智慧政府建设则对上述三方面都有涉及,并且是政府自身能力提高的重要途径。建设好智慧政府,可以确定城市未来发展方面,带动信息基础设施升级,以政府采购等手段直接促进智慧经济发展,以规划或实施方案等方式引导微观经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70号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7303001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2011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11]27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报送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六、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诉讼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蒋xx,女, 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监事 住址:山东省淄博市xx区南四西路西街北三巷2-16号 电话:139101xxxx 被告: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甲79号方仕国际轻纺城x层B区9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进电话: 第三人:陆xx,男, 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 工作单位:无业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三简路xx号,电话:13146209xxx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股东陆xx名下的1%股权归原告蒋xx所有;

2、请求判令被告、第三人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将陆xx 名下1%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到原告蒋xx名下;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1日,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北路(二段)78号院131号楼1层,但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甲79号方仕国际轻纺城4楼B区9号。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并已实际出资到位。工商档案上登记的股东共三人,分别是蒋xx、王x进和陆xx,其中蒋xx名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万元整,王x进名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万元整,陆xx名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整。 2007年5月初,原告蒋xx女士因业务发展需要,准备设立一家新公司(即其后的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因原告工作繁忙且经常出差,无法亲自出面办理,便委托当时的助理被告陆xx先生代为办理。被告在办理过程中,告知原告,该公司的设立注册事宜,不可以委托个人办理,必须是股东之一的自然人亲自办理。为实现xx公司早日注册成立,原告自己出资1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代持1%股份,让被告以股东身份办理xx公司的注册事宜,并约定被告离职后将股权转回给原告。后被告从xx公司离职。 被告离职后,原告一再要求被告将xx公司名下的股权转回,但是被告拒不予以转回。现原告请求贵院确认被告名下1%的xx公司股权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该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北京市各级法院分布

?西城区后英房胡同1号 北区82222479 南区63543080、83916317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 68899888、6889978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丹棱街12号 626970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门头沟区滨河路74号 61868000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良乡正通路10号89327876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东100?米80109349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大兴区?黄村镇?金星?西路8号 60238877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延庆镇湖南?西路20号81198663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68639038 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 6401639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 8599812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丰台南路69号 83835245、8383546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顺义区府前东街 6944492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通州区梨园北街11号 8155350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平?谷区府前?西街21号 69962999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怀柔区?青春路59号 6964356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密云县密云镇?西?大桥路5号 69092106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6765322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85268122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1、杨冠鹏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杨冠鹏无故使用铁棍将朱久孝朱晓瑞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朱久孝、朱晓瑞本次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杨冠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李伟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李伟在本市丰台区洪太庄一百七十五号附近,持水果刀无故将被害人王洪霞背部扎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扎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伟作案时系限制责任能力,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杨光明寻衅滋事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明于2008年6月14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国政法大学南门口,酒后无故谩骂驾车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马清林(男,35岁),并踢坏其车门(经鉴定修复价值人民币350元),后伙同他人对被害人马清林、王丽平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明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光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杨光明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光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4、郑宝昌寻衅滋事案 2003年5月11日22时许, 被告人郑宝昌伙同郭子旭(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273号李新文经营的商店内,无故将李新文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将该店内物品砸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宝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郑宝昌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宝昌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宝昌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寻衅滋事罪没有判决,应当对该罪作出判决,并将两个判决进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 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114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1148号 原告刘通生,男,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13楼1单元101号。 被告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北里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香,女,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五区134号。 委托代理人段健康,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扶沟县崔桥镇一村。 原告刘通生诉被告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赫之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通生,被告赫之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香、段健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通生诉称:原告于1998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为“镊子”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9年6月5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8304977.7。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正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在市场上发现大量由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该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经查,被告全国销售数额巨大,严重影响本案所涉专利的实施,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至少50万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公证费2000元。 被告赫之源公司辩称:被告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为多种独立产品按照医疗机构临床操作规程,组合在一起的医疗用品。构成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各种配件为我公司从市场外购的产品。其中原告所诉被控侵权产品“镊子”,为我公司向余姚市骏腾塑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所购产品均有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我公司非原告所持专利产品的生产单位,也无该产品的模具。因此,我公司认为,原告诉我公司侵犯专利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 “镊子”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12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0日,专利号为ZL98304977.7(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原告刘通生。本专利公报包括四幅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和右视图(见附图1)。从俯视图显示本专利的“镊子”分为镊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6606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座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300-1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潘世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惠中北里新荣家园C座1F。 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桂前街89号天府公寓6楼C座。 法定代表人潘世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惠中北里新荣家园C座1F。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娱公司)、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双、闫芳,被告卓娱公司及奇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孙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享有温瑞安的作品《骷髅画》、《大侠传奇》、《逍遥游》、《天下有雪》、《逆水寒》、《神州无敌》、《两广豪杰》、《寂寞高手》、《江山如画》、《剑气长江》、《会京师》、《大宗师》、《闯荡江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所有、经营的捉鱼网(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为公众提供在线阅读本案作品服务,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的持有者。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是捉鱼网(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20402225.html,)的所有者。二被告须对捉鱼网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52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卓娱公司、奇峰公司共同辩称:涉案网站的域名是奇峰公司持有,涉案网站的经营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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