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岛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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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体系,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海南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与监管平台,围绕生物多样性保护打造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标志性工程,逐步推行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争做生物多样性保护“优等生”,建设生物多样性履约海南样板,向世界展示中国国家公园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丰硕成果。

到2025年,陆域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稳定在16.5%以上,近岸海域海洋自然保护地占比10.4%以上,森林覆盖率保持在62.1%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35%以上,自然海岸线保有率稳定在60%以上,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率分别达到95%、70%以上。

到2035年,重要生态空间保护面积及重要物种保护指标保持稳定,典型生态系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

形成统一有序的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网络,建成协同共享的生物多样性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海南省生物多样性本底状况。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9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9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9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2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岸带,保障海岸带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的实际,结合地形地貌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机制。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治理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近日印发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细化和完善了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法规政策规定,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开发长效机制,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21年的通知》确定。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

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5年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分类管控、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省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政府是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海岸带开发利用的审批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长效机制。

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

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2016年10月1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22年5月7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和〈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落实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具体界线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岸带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1-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工作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巡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应当与沿海防护林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市人民政府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海岸带保护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海岸带的保护、修复和治理。

第八条海岸带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设立-2-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依法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海南自贸港建设中休闲渔业发展问题与对策

海南自贸港建设中休闲渔业发展问题与对策
DOI:10.16675/14-1065/f.2021.21.033
/ 调查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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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建设中休闲渔业发展问题与对策
□ 刘植靖
(中共海南省委党校 海南 海口 571100)
摘 要:休闲渔业是海南休闲旅游的特色名片,虽起步较晚,但拥有良好的自然资源禀赋和诸多政策优势,具备建设
在脱贫攻坚时期,“渔企 + 贫困户”产业扶贫模式 提高了困难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民就业,但是海南休 闲渔业产业仍存在发展不充分的问题。海南休闲渔业 规划提出鼓励渔民以入股、租赁、合伙等形式,发展联 合经营或组建休闲渔业企业。受投资环境所限,目前 海南大多为渔民合作社经营模式。通过龙头企业牵头 组建休闲渔业公司无疑是快速提升休闲渔业产值的 最佳捷径, 但这种模式对渔民而言只有劳动力使用 权。运用合作社盘活农村现有资源,能实现渔民利益 共享,但这种模式存在小农经济融资短板和风险防控 短板。要实现渔民在休闲渔业上的持续增收,需要推 动渔民、合作社、企业之间的劳动和资本合作。由于政 府、企业、渔民等协作性不强,相关利益主体分配不 均,尚未使渔民真正获利。
基地,打造以海钓为特色的休闲渔业点,合理有效利 用海洋牧场。 3.2 抢抓契机,打造特色文化品牌 3.2.1 推进转产转业,妥善安排渔民
在落实环保督查的同时, 帮助疍民转产上岸。在 疍家渔排整治后期,需及时公布整治方案和困难疍民 安置方案等。为疍民进行转产转业指导,给予养殖用 地和养殖海域,帮助有条件的疍民进行符合环保整改 要求的养殖改造和升级。 3.2.2 活态传承民俗,打造特色品牌
3 海南自贸港建设中休闲渔业发展对策
负面清单是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广泛用于投资 准入管理领域,增加了市场准入制度的透明度。海南 自贸港建设过程中,已在外商投资准入和跨境服务贸 易等方面列出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中,休闲渔业未 列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内,这为海南吸引投资发展休闲 渔业提供了机遇。 3.1 统筹规划,整合各方涉渔资源 3.1.1 统筹涉渔规划,推进设施建设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

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海南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资源承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布局。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三条控制线,加强海岸线分类管控,统筹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

沿海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依法依规编制涉及海岸带区域的详细规划,综合考虑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公共安全等因素,对开发强度、时序实施等分类管控,经有权限的机关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1.16
•【字号】琼府办〔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琼府办〔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海南岛近岸海水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及保障措施建议

海南岛近岸海水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及保障措施建议
自贸港建设的重要使命,海洋经济的发展将成为海南建设中国特
色自贸港的主要动力,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
要基础,而海洋环境监测在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建设中发挥至关
重要的作用,海水环境质量又是海洋环境监测的重要评价标准,
只有加强海水环境等质量监测保护能力,才能促进保护与开发同
步发展,实现服务海南自贸港繁荣发展。在此对建设海南自贸港 海洋生态环境中的海水环境质量现状的监测评价进行分析并提出 相应监测保障能力措施提升建议,构建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的可 持续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安全屏障。
其优势资源在于海洋,海洋是海南省发展的根本所在。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影响,依海富省、依海强省、人海和谐对绿色健康海洋生态环境的
依赖性非常大,海南岛近岸海水质量现状在海南自贸港的扬帆起航中将起到突出的保障支撑作用。本文通过对海南本岛周边海域海水环境质量
现状的监测结果评价和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客观梳理和分析,借鉴和学习国外的海洋环境监测保障机制,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成为海南自
海洋是发展的潜力所在,在于不断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 保障支撑能力,促进为海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产业优化发 展提供广大的发展空间和承载能力。在“十二五至十三五”期间, 海南省高度加快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进度,重点海域环境 污染整治措施稳定实施,加大管辖海域保护建设管理力度,不断 增强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和保障能力,稳步提高海洋综合管治能力, 全民海洋保护意识显著增强。海南省涉海主管部门通过一系列海 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等围绕服务海洋经济长期稳 定发展的重要资源载体的重点工程,切实履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的职责,对所辖的海域进行了海洋环境监管、监测等四大类型的 监测工作,主要包括海水环境质量、海洋自然保护区、入海污染 源等多项任务,加强近岸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建立入海排污口、 近岸海水水质数据共享,科学合理设置监测项目,形成充分的经 济、社会和生态最大效益目标。2013 年审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 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率先从法律制度层面改变“混治” 局面,为海岸带的整治保护找准问题的实施整改办法及推进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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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及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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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功能区在空间上重叠部分按最高级别仅计算一次面积。

2.野生稻、野生兰保护区为点状数据,暂未统计空间面积。

3.近岸海域排污口禁设区为线状数据,暂未统计空间面积。

4.部分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待规划完善后自动划入Ⅱ类
红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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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南岛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及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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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同类型的海洋生态红线区有部分重叠区域,也包含部分自然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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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市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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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附图
注:查询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坐标和范围请登录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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