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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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内保外贷操作流程一、内保外贷定义“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下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境外为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境外为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贷款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二、操作流程注:申请人指境内母公司;借款人指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担保人指境内银行;受益人指境外银行(1)、向商务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申请人所取得的相关资料:1.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2.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3.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2)、借款人在受益人处开立帐户提供资料。

境外借款人需要向受益人提供的资料:1.商业登记证;2.注册证书;3.公司章程;4.境内申请人即母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其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

(3)、申请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申请人向担保人提供资料清单如下:1.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申请人承诺书;2.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3.保证金入帐凭条或不同担保方式下抵押、担保合同;4.经审计的境内企业与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6.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7.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8.与受益人签定的贷款(融资)合同意向书。

(4)、担保人为申请人向其总行申请内保外贷额度。

担保人向其总行申请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要提交的资料《关于为XXX(境外投资企业)开立XXX(担保方式)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请示》(5)、总行批复同意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银行会计内保外贷基础知识.doc

银行会计内保外贷基础知识.doc

银行会计内保外贷根底知识顾名思义,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

内保外贷分两局部:一是“内保”,二是“外贷”。

“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方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拟大。

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

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这里面有四个当事人,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我在也了一个公司,如果说公司是以我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

但是如果说公司是由国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人背景。

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投资成立公司,那这样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人背景?答案是没有。

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而对于自然人走出海外,目前政策尚未明朗,“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这一点。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和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引言外汇管理是指对外汇业务进行监管、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以及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操作指引将详细介绍这些方面的概念、政策和流程,方便相关企业和个人合规经营。

一、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在国内外以非居民的贷款资金进行国际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内保外贷的操作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确定资金用途:企业首先需要明确使用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确保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

资金用途一般包括进口结算、出口退税等。

2.办理银行业务:企业需要选择一家合法授权的银行进行内保外贷操作。

银行将审核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外汇额度。

3.履约与支付:在内保外贷合同签署后,企业需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按规定支付借款利息和偿还本金。

4.监测与报告:企业在使用内保外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规经营,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外债监测和报告。

二、外保内贷物权担保外保内贷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在国际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

下面是外保内贷物权担保的操作步骤:1.选择金融机构:借款人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境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操作。

借款人应仔细审查金融机构的资质和声誉。

2.签署借贷合同: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措施等具体事项。

3.实施物权担保:借款人将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需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4.履行合同义务: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5.外汇监管:借款人在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过程中,需遵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和报告。

三、跨境担保跨境担保是指在境内外提供担保的一种跨国业务。

以下是跨境担保的相关操作:1.确定担保主体:担保主体可以是境内企业、境外企业或个人。

担保主体需具备相关资质和信用。

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介绍

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介绍

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介绍根据对承租人情况的初步了解,结合租赁公司目前开展的内保外贷租赁通道业务及承租人的需求,我方租赁公司设计如下合作方案,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一种低成本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具体合作方案如下:一、租赁业务要素表二、业务流程内保外贷租赁通道业务,是基于外资租赁公司拥有外债指标、承租人低成本融资需求而形成的租赁业务,故业务可划分为两部分:境外融资+境内租赁。

下面将分别介绍两部分的流程。

因租赁外债业务需向租赁公司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登记,故需要承租人提供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配合此次租赁业务,流程中以承租人提供的资产设备作为标的物。

(一)境外融资流程◆承租人以其在境内银行的敞口授信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保函受益人为境外银行,被担保人为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通过外管局外债审核进行备案登记,在境内银行开立外债专户。

◆租赁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境外银行向外债专户发放外币贷款。

流程说明: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以人民币为单位的《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额、租赁标的物、手续费率、租赁利率(视境外行贷款利率)等要素进行约定;②承租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包含受益人为境外银行,被担保人为租赁公司;③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该融资性保函;④租赁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以外币为单位的《贷款合同》,合同价款 以即期汇率与租赁融资额匹配;⑤境外银行向租赁公司在出具保函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发放贷款; ⑥租赁公司将外币结汇至三方监管账户,并向承租人在银行的其他 账户汇入该笔款项,作为融资租赁款。

(二)境内租赁流程流程说明:①租赁公司通过三方监管账户,向承租人发放以人民币计价的融资 租赁款;②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以人民币计价 的租金,直至合同结束;③租赁公司以人民币购汇,通过外债专户向境外银行归还贷款。

三、成本测算因该笔租赁业务涉及跨境担保融资,故相对于一般境内租赁业 务较为复杂,租赁公司通过优化交易结构设计,大大减少承租人所 需配合的工作量,与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无异。

内保外贷及保函说明

内保外贷及保函说明

内保外贷及保函说明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担保,银⾏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

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开出保函或备⽤信⽤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缩短了业务流程。

1两个部分⼀是“内保”,⼆是“外贷”。

“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申请开⽴担保函,由境内分⾏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外贷”即由离岸中⼼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个⼦公司是B公司,因为⾃⾝经营,⽐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贷款,急需要银⾏的授信⽀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对B 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较⼤。

⽽A公司跟某银⾏境内分⾏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持。

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企业向某银⾏境内分⾏申请开⽴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由离岸中⼼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2重点强调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背景,举⼀个例⼦,假设我个⼈在国内有⼀个公司,同时我在⾹港也注册了⼀个公司,如果说⾹港公司是以我个⼈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背景?不算。

但是如果说⾹港公司是由国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背景。

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注册成⽴⼀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在⾹港投资成⽴⾹港公司,那这样⾹港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背景?答案是没有。

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少有⼀⽅是中国企业,这样的政策是为了⿎励国内企业⾛出海外,⽽对于⾃然⼈⾛出海外,政策尚未明朗,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家注意的这⼀点3当事⼈担保⼈指某银⾏境内分⾏,被担保⼈是境外企业,受益⼈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反担保⼈就是被担保⼈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第一篇: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形式包括普通贷款和授信额度。

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逐笔向我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二、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提交如下材料:1、被担保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行业性质及特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用途、偿还能力等;(应包含如下内容:我公司承诺,外保内贷项下资金不用于质押类用途或存为保证金,不用于购买理财类产品。

)2、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除外);4、境内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该笔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贷程序的审批结论或同等证明材料。

(结论中应包含如下描述:外保内贷用于实体经济发展,授信项下每笔借款(含信用证、保函等),最短存续期限不少于15天。

)5、境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被担保企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行业;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3、外保内贷项下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4、暂不受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建设的外保内贷;5、对发生履约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核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内保外贷业务所需材料清单

内保外贷业务所需材料清单

以“内保外贷”方式占用外汇局为银行核准的余额指标出具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材料清单及要求如下:
1、发起部门的申请报告(业务发起行)
2、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
3、保函/备用信用证格式草本
4、被担保人授权申请人代为申请出具保函的《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视具体情况而定)决议,同意为其海外子公司的境外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境外融资行(通常为我海外分支机构)的贷款(或授信)协议或意向书(交易背景审核或确定真实性)
7、申请人开立融资性保函的授信/保证金落实文件(业务发起行)
8、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
9、被担保人的注册批准证书(商务部出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出具)(监管要求),被担保人公司注册证书。

10、申请人及被担保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同时,两家企业均不得为亏损企业(三年负盈利)。

如果是境外新成立的公司,可以要求提供合申请人的财务报告也可。

11、如果被担保人境外取得贷款是用于投资/收购项目(资本项目)还需取得国资委/发改委的审批。

(如投资/收购金额超过1亿美元项目应由国家发改委的批文)
12、申请人出具承诺函:“监督被担保人取得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确保其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劵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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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资料清单
一、信贷基础资料
1、书面申请书及申请表
2、开立对外保函申请人承诺书
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
4、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5、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
7、开户证明资料
8、公司章程
9、验资报告
10、贷款卡
11、法人代表身份证
12、法人代表证
13、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履历和身份证
14、近三年及报告期财务报表
15、对外担保情况
16、担保单位(抵押物)资料
二、融资性保函对外担保额度申请资料
1、商务部门批准境外公司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2、境内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3、境外公司的境外注册证书复印件。

备注:在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年度余额指标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担保,担保人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局批准;被担保人(债务人)为特殊目的公司的;担保标的为融资行为的,被担保人融资目的用于境外企业收购,且债权人或债务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受让方(付款方),担保标的为股权转让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

三、客户在我行新加坡分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开户资料:
1、开户申请书(Account Opening Application Form)
2、董事会决议(Certified Copy of Director’s Resolution)
3、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4、公司注册证书(Certficate to Incorporation)
5、商业登记证(Registration of Company and Business)
6、董事身份证明(Copics of Passport/Identity Card/Employment
Pass of Company Directors)
7、印鉴卡(Authorized Signatures Cards)
8、传真担保书(Signed Fax Indemnity For Authorization
to act on Telex or Facsimilc Instructions)
9、经审计的最新年报(Latest Audited or Management
Accounts)
授信需境外公司提供的材料:
1、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董事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
4、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公司介绍,包括公司概况、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负债情况、发展规划等
境外公司与新加坡分行签订的文件:
1、授权函(LETTER OF OFFER)
2、标准条款(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3、董事会决议(BOARD OF RESOLUTION)
4、提款通知(DRAWDOWN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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