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干部试用期规定(暂行)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川烟工人〔2008〕71号关于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分厂:为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使用机制,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规定》(暂行),经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十月十七日主题词:规章制度干部试用期规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8年10月17日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干部任职试用期规定(暂行)1 目的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公司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公司以及各分厂科级及其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川渝中烟工业公司党组管理干部按川渝中烟工业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干部任职试用期3.1 干部任职试用期是指对新提拔干部给予一定的试用期。
通过试用,进一步了解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公司新提拔干部,一律实行试用制度。
3.2 任职试用期期限公司新提拔任职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3.3 任职试用期职责待遇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
3.4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期。
考核不合格的,不计为任职期限。
4 任职试用期干部的管理4.1 任职试用干部应在到岗的一个月内,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及措施,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分厂和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工作满半年后,写出半年工作及思想总结,经所在分厂(部门)审查后,报分厂和公司人力资源部。
4.2 对任职试用期内的干部,公司或分厂干部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应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同时依据其本人提出的工作目标和措施,检查其工作完成进度情况。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鉴定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鉴定领导干部试用期满鉴定范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时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考核试用期满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干部。
考核工作一般在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进行。
二、考核内容及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干部在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履行职责和完成全县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任务的情况。
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主要步骤是:(1)发布考核工作预告,通知干部本人撰写思想工作汇报。
(2)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由考核对象本人进行述职,与会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平时表现和述职情况,填写《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测评表》。
同时,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考核谈话。
(3)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任职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写出书面鉴定,同时提出是否同意其正式任职的意见。
(4)书面征求县纪检监察、综治和计生等部门对考核对象的意见,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综合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三个部门的意见及测评、考核情况,讨论研究确定考核对象试用期间的考核结果,并评定等次。
(5)考核结果反溃三、考核结果评定及运用1、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试用期满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3)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4)工作实绩较为突出;(5)能做到廉洁自律;(6)民主测评称职及以上票达到或超过80%。
试用期满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组织领导能力较弱;(3)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4)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6)民主测评称职及以上票为60-80%。
2023年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2023年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设置一个试用期,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考核,对干部进行评估和鉴定,以便更好地发现、选拔和使用人才。
试用期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进一步促进干部队伍的革新和优化。
首先,试用期制度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
通过试用期制度,可以将候选人纳入实际工作环境,了解其工作能力、专业素质和应对问题的能力等。
试用期期间,可以对干部的工作表现、道德修养、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从而更全面地了解干部的能力和潜力。
只有通过了试用期的干部,才能得到正式任命,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试用期制度可以增加干部的工作动力和责任感。
试用期制度要求干部在一定时间内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潜力,因此,干部会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试用期期间,干部必须经过各种考核评价,这使得干部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更加注重工作细节,更懂得承担责任。
这样一来,干部不仅能够在试用期内成长,也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再次,试用期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
试用期制度可以通过规定干部工作的达标要求和考核评价机制,对干部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
试用期期间,干部必须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上级领导的考核评价。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还可以及时纠正干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错误。
通过试用期制度的有效监督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干部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最后,试用期制度有利于激发干部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试用期期间,干部必须面对各种工作挑战和考验,这对干部来说是一种锻炼和激励,可以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试用期制度还可以为广大干部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使他们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自己,激发出更高的工作激情和创新能力。
综上所述,2023年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试用期制度,可以更好地选拔和使用人才,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范本

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干部选拔培养,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干部在担任某一职务之前,在一定时间内接受试用、考察和评估的制度。
第二条干部任职试用期的目标是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评估,选出更加适应工作岗位、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的干部,促进领导岗位真正上岗的干部能力。
第三条干部任职试用期适用于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岗位。
第四条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行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激活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注重选拔和培养优秀干部。
第五条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行要与考核评价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作用,做到任职试用期考核评价以及后续评估相互衔接、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试用期的安排第六条试用期的设定要根据干部岗位的工作需要,具体安排试用期的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
第七条试用期的开始时间,是指干部正式任职开始试用的日期。
第八条干部在试用期内,享受试用期待遇,工资、福利和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试用期内发现干部不适宜担任该岗位的,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试用期满后,按照考核评价结果,确认干部是否适宜担任该岗位,并将结果告知干部。
第三章试用期考核评价第十一条试用期考核评价是指对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成绩、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评价的程序。
第十二条试用期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三条试用期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作成果评价:对干部在试用期内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包括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工作效果和问题解决的能力等。
(二)工作作风评价:对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执行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
(三)工作能力评价:对干部在试用期内的专业知识掌握、工作技术熟练度、决策能力、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下列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
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含党政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
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
应当适用。
3、问。
假如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答。
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与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9•【文号】中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废止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

精品文档.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品文档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1]2号
(2001年2月6日)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
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