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全文)
干部试用期规定(暂行)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川烟工人〔2008〕71号关于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分厂:为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使用机制,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规定》(暂行),经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十月十七日主题词:规章制度干部试用期规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8年10月17日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干部任职试用期规定(暂行)1 目的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公司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公司以及各分厂科级及其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川渝中烟工业公司党组管理干部按川渝中烟工业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干部任职试用期3.1 干部任职试用期是指对新提拔干部给予一定的试用期。
通过试用,进一步了解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公司新提拔干部,一律实行试用制度。
3.2 任职试用期期限公司新提拔任职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3.3 任职试用期职责待遇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
3.4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期。
考核不合格的,不计为任职期限。
4 任职试用期干部的管理4.1 任职试用干部应在到岗的一个月内,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及措施,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分厂和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工作满半年后,写出半年工作及思想总结,经所在分厂(部门)审查后,报分厂和公司人力资源部。
4.2 对任职试用期内的干部,公司或分厂干部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应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同时依据其本人提出的工作目标和措施,检查其工作完成进度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精品文档.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1]2号(2001年2月6日)《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最新 2014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范本

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干部选拔培养,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干部在担任某一职务之前,在一定时间内接受试用、考察和评估的制度。
第二条干部任职试用期的目标是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评估,选出更加适应工作岗位、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的干部,促进领导岗位真正上岗的干部能力。
第三条干部任职试用期适用于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岗位。
第四条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行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激活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注重选拔和培养优秀干部。
第五条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行要与考核评价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作用,做到任职试用期考核评价以及后续评估相互衔接、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试用期的安排第六条试用期的设定要根据干部岗位的工作需要,具体安排试用期的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
第七条试用期的开始时间,是指干部正式任职开始试用的日期。
第八条干部在试用期内,享受试用期待遇,工资、福利和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试用期内发现干部不适宜担任该岗位的,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试用期满后,按照考核评价结果,确认干部是否适宜担任该岗位,并将结果告知干部。
第三章试用期考核评价第十一条试用期考核评价是指对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成绩、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评价的程序。
第十二条试用期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三条试用期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作成果评价:对干部在试用期内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包括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工作效果和问题解决的能力等。
(二)工作作风评价:对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执行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
(三)工作能力评价:对干部在试用期内的专业知识掌握、工作技术熟练度、决策能力、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干部任职试用期规定

干部任职试用期规定干部是一个单位中具有一定管理和领导职责的人员,任职干部必须通过试用期的考核才能正式上岗。
试用期的规定对于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干部任职试用期的规定进行详细的说明。
首先,试用期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至1年,可以根据干部职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试用期的时间要合理设置,既要保证对干部进行全面评估的时间,又要尽快确定是否适合担任干部职务,以保证单位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试用期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工作表现、职业操守、领导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对于干部的工作表现,可以通过日常工作记录、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于干部的职业操守,要求其具有诚信守法、廉洁奉公等素质。
对于干部的领导能力,要求其具有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再次,试用期的考核要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机制。
评价干部的工作绩效可以采用定期绩效考评、360度评估等方式,全面了解干部在工作中的表现。
评价干部的职业操守可以通过廉政风险分析、日常纪律考核等方式进行,做到有据可依。
评价干部的领导能力可以通过领导评价、下属评价、同事评价等方式来获取全方位的信息,确保考核全面公正。
最后,试用期考核通过后,确定干部的任职结果。
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可以正式上岗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对于表现一般的干部,可以延长试用期、提供培训机会等,帮助其提升能力;对于表现不符合要求的干部,应及时解除其任职,以免对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干部任职试用期的规定是对干部选拔和培养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试用期的设置要合理,内容要全面,考核要科学公正。
通过试用期的评估,能够筛选出优秀的干部,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一、引言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对新上任干部进行一定的时间和过程的职务任免试用判断。
试用期不仅是对新干部的一次认识、了解和培养的过程,也是对干部能力的一次检验和评估的机会。
试用期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对于选拔和培养优秀干部,提高干部能力和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用期的意义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选拔和培养优秀干部。
试用期是对新上任干部能力和表现的一次检验和评估,可以筛选出合适的人选,为干部的培养和职业发展提供机会和平台。
2.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试用期不仅对干部个人进行了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也通过对干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了干部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增强了其对组织的凝聚力。
3.增加干部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试用期的设立,对于新上任干部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这种压力和挑战可以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使其更加努力地工作和学习。
4.维护组织利益和选拔优秀人才的需要。
试用期制度可以对新干部在任职初期的表现进行评估和审查,避免了选拔不适任人员的风险,从而维护了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三、试用期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试用期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该根据不同的职务和岗位性质来制定,但总体来说,试用期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试用期的时间和过程。
试用期的时间应根据不同职务的性质和需要来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试用期的过程应包括新干部入职前的培训和准备工作,试用期中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的设定,以及试用期结束后的评估和定岗。
2.试用期的考核和评估。
试用期应设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估机制,对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评估和反馈,确定是否能够正式上岗。
评估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体现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绩效。
3.试用期的培训和指导。
试用期制度应包括对新干部的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干部适应新职务和工作环境,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4.试用期的纪律约束。
试用期制度应规范试用期内干部的行为和纪律要求,明确禁止的行为和违纪处分规定,确保试用期内干部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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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全文)
[中组发(2001)2号]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汁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