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规定
公司领导干部交流与回避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公司领导干部交流与回避管理办法1 目的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领导干部培养,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
2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3 职责3.1 公司党组负责研究决定领导干部交流和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的职务任免等事宜。
3.2 人资部3.2.1 负责提出领导干部交流方案,并根据公司党组的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和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3.2.2 负责受理对领导干部不执行回避规定的反映及意见。
3.3 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领导干部交流后退回原单位配备车辆、办公物品等资产的情况。
3.4 监察部负责监督领导干部任职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
3.5 各单位负责领导干部公务回避以及有关任职回避规定的实施。
4 管理内容和程序4.1 领导干部交流对象4.1.1 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而需要调整的领导干部。
4.1.2 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需补充相关领导工作经历进行轮岗锻炼的领导干部。
4.1.3 同一领导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或超过任职时间规定的领导干部。
4.1.4 按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需调整工作岗位的领导干部。
4.1.5 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领导干部。
4.2 有下列情况的不进行交流4.2.1 距公司规定退出领导岗位时间不满两年的。
4.2.2 经考核考察确定为诫勉的。
4.2.3 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因涉嫌违法违纪以及行政处分在影响期限内的。
4.2.4 因其它原因不宜交流的。
4.3 领导干部交流的程序4.3.1 公司人资部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交流方案。
4.3.2 公司主管领导审定方案并征求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4.3.3 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4.3.4 公司人资部按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其中,三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要报请集团公司批准。
4.4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4.4.1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
回避暂行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
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两期
该《规定》指出,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

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记者翟伟孙承斌)中共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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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是公共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选拔任用程序。
为了防止人事决策中的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事业单位制定了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以保障机构及其员工的利益。
一、引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是指事业单位在进行人事决策时,对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参与决策或行动的相关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正、公平、透明的人事管理过程,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二、规定范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评审委员等与人事决策相关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
不同级别的人员根据具体职责和岗位特点,有不同的回避规定。
三、回避原则1. 利益冲突原则:凡是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确保公正公平。
2. 客观公正原则:人事决策应当根据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不得受到私人感情、人际关系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
3. 保护隐私原则:回避人员在回避期间,应当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回避事项1. 直系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亲属关系期间内需回避参与亲属的人事决策。
2. 利益关联关系:具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人员,包括与被任用者存在股权、合作关系等的人员,在存在利益关联关系期间内需回避参与相关人事决策。
3. 曾任职关系:曾与相关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需回避参与相关人事决策,以防止利益冲突。
五、回避具体措施1. 回避申请: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向机构提出回避申请,说明回避的理由和时间,并配合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
2. 保密措施:机构应当对回避人员提供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回避期间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3.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回避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行为,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纪律处分等。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是中国政府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维护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滥用,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民主权利。
一、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意义1. 维护政治安全。
领导干部是党政机关和国家组织的中坚力量,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如果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和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仅会危及他们个人的政治安全和生命安全,还会对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严重的政治损失。
2. 防止利益输送。
领导干部具有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如果没有回避制度,就有可能被利益集团和利益相关方利用,进行利益输送和权力攫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3. 遏制权力滥用。
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就会产生滥用,导致腐败问题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就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我限制和规范,可以有效遏制权力滥用。
4. 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民主权利。
领导干部是服务群众的代表,应该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决策。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可以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和谐。
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权限和责任1. 交流回避的主体是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主要负责人、大学和科研机构的院士和知名专家等。
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具有重要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的人员。
2. 交流回避的范围涉及一系列领域。
交流回避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征地拆迁、人事任免、招商引资、重大工程建设等。
这些领域涉及到大量的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如果没有有效的回避制度,就容易引发贪污腐败和不公正现象。
3. 交流回避的实施应该具有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交流回避的实施应该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申报、审核、公示等环节。
领导干部在处理有关事项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干部职工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室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条干部职工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办公室提出回避意见,报单位领导作出决定。
必要时,办公室可要求干部职工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四条干部职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作出决定。
第五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干部职工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办公室处理。
第六条办公室提出回避意见报单位领导决定前,可以听取干部职工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干部职工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
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各科室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第十条轮岗须坚持有利于本单位业务科学发展,有利于各项工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轮岗事宜不定期开展,在不同岗位、同级别之间进行,须符合新任岗位工作任职资格。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指中共和政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回避的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有效防止任人唯亲、考察失真、用人失误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2002年7月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是指:(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3)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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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讨论稿)最近,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三个党内法规,围绕当前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干部的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现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一)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实行职务任期制度。
(二)领导干部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1、达到退休年龄的;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六)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
(七)对地税系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执行上述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一)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地税系统干部交流工作,优化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地税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要有计划的实行交流。
(二)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地税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市(州)、县(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省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对市(州)、县(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
对省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
对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任职交流时间。
对在地税系统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干部,各级地税局党组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交流,锻炼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
(四)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1、离规定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领导干部交流可以在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之间,各市(州)局之间,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县(市、区)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进行。
对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之间、各市(州)局之间、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交流。
对县(市、区)地税局局长一般在县(市、区)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交流。
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各市(州)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各县(市、区)局之间的领导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进行。
省局和市(州)局应当注意选调表现突出、能力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特别是市(州)和县(市、区)局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分别到省局和市(州)局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省局和市(州)局机关干部分别到市(州)和县(市、区)局班子任职。
(六)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地税局党组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交流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开展工作。
一是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二是征求干部调出、调入部门或单位的意见;三是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四是党组书记或者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五是人事部门办理具体调动手续。
领导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
对市(州)、县(市、区)两级地税局班子正职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进行交流。
领导班子成员中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七)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保证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正常开展。
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纪律:1、各级地税局党组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各级地税局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领导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
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对跨市(州)跨县(市、区)跨部门交流的干部,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地税局党组决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5、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调任领导干部的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调任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
6、领导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领导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八)对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地税党组及其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交流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九)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激励机制,为交流领导干部创造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要切实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接受锻炼,经受磨练,建功立业,培养成才。
各级地税党组要切实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交流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
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给交流干部创造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1、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可以购买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公用住房,解决交流干部的住房等生活问题。
对没有条件购买公用住房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可采取租房居住,租房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2、公用住房的装修原则上10年装修一次,装修费用按购房价值的15%控制。
租住房屋的装修费用控制在1万元以内。
标准以内的装修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3、交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应尊重本人意愿,对配偶、子女在地税系统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配偶、子女不在地税系统的,各级地税党组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妥善解决和安排其调动、就业、就学等问题。
4、交流领导干部个人购买住房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规定执行。
5、交流领导干部居住公用住房或租用住房的,其开支的水电费个人负担50%、单位负担50%,电话费、取暖费、物业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领导干部本人不再享受电话费和取暖费补助。
各级地税党组及其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交流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实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的回避制度。
(一)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地税系统的同一机关内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二)地税系统领导干部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同级地税局党组作出决定。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请同级地税局党组作出决定。
必要时,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三)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做出处理。
各级地税人事部门在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各级地税局党组应及时指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各级地税局党组有权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五)各级地税局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各市(州)地税局党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对科级领导干部(不含县(市、区)地税局局长)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