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选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专家的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作用,支持本市企业的发展,提高本市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财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选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专家的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作用,支持本市企业的发展,提高本市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被管理中心聘用,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培训和咨询等各类专业人员。
专家由资深专家和一般专家组成。
第三条专家由管理中心通过专家库进行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专家名单定期在“上海财政网”和“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二章专家的资格管理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某一专业业务(如财务、会计、审计、税收、金融、经济法律等),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成就和声誉;(三)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且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能胜任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等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等工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管理;(五)身体健康,具备与承担开展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相适应的体力,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沪财会〔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9〕12号各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在备案工作结束后,将本区被处理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报送市局会计处,并根据《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沪财会〔2018〕26号)要求,将处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二、优化服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区财政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网上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的普及率,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优化审批服务。
同时,各区财政局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实现代理记账行业有序发展。
三、认真总结,按时报送综合报告各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除财政部有关综合报告的要求外,要特别注重梳理本区行业的发展态势,认真总结本区在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等情况,形成本区行业的综合分析报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局会计处。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2月15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沪财会[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2]84号各区县财政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更好地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小微企业资信水平的重要作用,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2015年)》、《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更好地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小微企业资信水平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代理记账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小微企业的代理记账机构也是鼓励发展和重点扶持的对象。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企业会计核算专业分工的日益细化以及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本市企业财务外包和代理记账业务蓬勃发展,代理记账行业总体上呈现健康发展态势。
但是代理记账行业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监管不到位、压价竞争、人才匮乏甚至违规执业等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上海市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测通过)

上海市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测通过)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上海市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以确保业务的高效、准确和合规。
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范。
2. 客户资料管理2.1 所有客户资料应详尽而准确地录入系统。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公司注册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
在录入客户资料时,应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其与相关文件一致。
2.2 客户资料应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
如发现客户信息有变动或不一致之处,应及时与客户核对并更新系统中的资料。
2.3 所有客户资料应保密,并且只在必要情况下提供给授权人员。
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3. 会计档案管理3.1 每个客户应建立独立的会计档案,包括所有相关的财务文件和凭证。
会计档案应按照客户名称、年度和月份进行分类和归档,以便于查阅和审计。
3.2 所有会计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火的地方,并做好备份工作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3.3 档案的借出和归还应有明确的记录,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归还后应检查档案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4. 业务流程管理4.1 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4.2 业务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工作。
4.3 所有业务操作应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接收、处理、提交、审核等环节。
记录应明确时间、人员和操作内容,以备查证和追溯。
4.4 业务操作中的涉税事项应特别注意税务政策和规定的变化,确保纳税申报和缴税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审计与检查5.1 定期进行对代理记账业务的审计和内部检查,以发现潜在问题和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2 审计和检查的结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5.3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应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应及时有效。
6. 结束语上海市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的执行,旨在提高业务水平、确保业务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同时保障客户权益和公司声誉。
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上海市,代理记帐,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文 号】沪财会﹝1995﹞50号【发文日期】1995-05-16【实施时间】1995-05-16【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4]24号《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字[1994]35号《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财会综字[1994]27号《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附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即使向我局反映。
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由各级税务部门来确定。
对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记帐的个体工商户,在代理记帐业务开展初期,主管税务机关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实行除查帐征收方式以外的其它征收方式。
代理记帐机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3名取得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同时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至少取得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兼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等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现将《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次征集意见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开征集。
二、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指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
其中,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申请机构,其行政审批部门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于本办法。
申请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1):(一)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代理记账是指会计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委托人(客户)提供税务、会计、财务等服务,在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财务记账、报税等活动的一种服务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代理记账业务已经成为企业财会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而言,制定科学合理的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对于规范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稳定合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组织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稳定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的高效运作。
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委托合同、国家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备案及联系方式,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内部管理自查,发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二、代账人员的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健全代账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代账人员的职责及权限,要求有一定的财务、税务计算和分析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委托人(客户)提供的财务、簿记、税务等服务。
对代账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业务流程的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记账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过程中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报税等流程,每月及季度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检查。
四、电子化信息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信息化和自动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客户数据信息系统、纳税人信息库和档案管理系统。
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并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保证资料完整性和可排序性。
五、服务质量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从委托人(客户)角度,建立客户投诉、意见反馈体系,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需求和意见,以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同时,对于客户有特殊要求或紧急需求,及时反馈并做出合理解决方案。
六、诚信经营代理记账机构应坚持诚信经营宗旨,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保护委托人(客户)和税务机构的利益,依法合规经营,并制定行业准则和自律规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公司形象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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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财政管理【发文字号】沪财发〔2019〕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9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9年9月1日【有效日期】2024年8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部门规范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9〕4号各区财政局: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8月5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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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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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完善审批流程,细化审批内容,提高审批透明度。
主管财政局应当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关基本服务制度,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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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场受理申请。
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主管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主管财政局发放许可证后两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三)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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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依法向主管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原主管财政局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原主管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主管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迁移办公地点的,本市原主管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的外省市审批机关。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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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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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九条主管财政局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对象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主管财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主管财政局要积极探索实施以诚信档案管理为基础的分类监管、社会监督等综合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法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主管财政局进行举报,主管财政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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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主管财政局撤销其资格,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主管财政局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主管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