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本院对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用)
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XXXXX
被申请再审人:XXXXX
再审案号:XXXXX
裁定书字号:XXXXX
申请再审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法院递交申请再审的状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对本院判决作出再审。
经过本院审查,遵循法律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申请再审一事,作出如下裁定:
一、裁定事项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理由不充分且未能证明原判决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请求。
二、理由阐述
申请再审人在状诉书中提出的理由及意见,本院已经认真审查并综合评估,以下是对申请再审人提出的主要理由进行逐一回应:
1. 引用相关法条对原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进行论述。
根据审查,本院认为原判决在法律适用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到达修改或撤销的必要和依据。
2. 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的观点。
经过梳理和分析,本院认为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合理、准确、完整,对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评估,同时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的上诉理由未能举出可信的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原判决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本院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请求。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对于申请再审没有充分理由或者未能证明原判决存在重大错误的案件,本院有权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四、裁定结果及处理意见
本院依据上述理由,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的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XXXX人民法院开庭人:XXXX签字(法官)。
胡忠阳与朱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忠阳与朱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1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怡【审理法官】罗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忠阳;朱琳【当事人】胡忠阳朱琳【当事人-个人】胡忠阳朱琳【代理律师/律所】傅深钧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杨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李丹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深钧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杨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李丹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深钧冯春华杨琳李丹【代理律所】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胡忠阳【被告】朱琳【本院观点】朱琳诉胡忠阳1250万元一案中,胡忠阳已主张涉案债权债务凭证系高息滚动形成,其不欠朱琳款项,该主张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证明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反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朱琳诉胡忠阳1250万元一案中,胡忠阳已主张涉案债权债务凭证系高息滚动形成,其不欠朱琳款项,该主张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不予采信。
后胡忠阳申请再审,认为其在2012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已实际向朱琳支付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574.856万元,应将该超付的利息从涉案本金中予以扣减,并提供超额利息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等,而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未采信其提交证据,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达到涉案借款存在高息应予扣减的证明目的,认定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74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
胡忠阳本次诉讼符合构成重复诉讼的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胡忠阳的起诉,并无不妥。
于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3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于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当事人】于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当事人-个人】于某【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代理律师/律所】蒙琪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蒙琪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蒙琪【代理律所】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程序是否合法;二、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侵权管辖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审判监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程序是否合法;二、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之规定,原审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裁定书概述裁定书是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定的书面表述,裁定书的形式上类似于判决书,但裁定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于判决书。
在民事诉讼中,裁定书可以用作程序性决定,也可以用作实体性决定,具体根据特定情况而定。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种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是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作出的一项驳回起诉决定的裁定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及防止对未来的法律处理产生过多干扰,本文不会在正文中提供当事人真实姓名和案件相关的细节。
背景简述本案起因是原告在一次购物过程中,因对商品价格存在疑问和不满意,向被告提出了退款和赔偿的要求。
然而,双方在协商解决方案时失去了联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及相应退款。
鉴于本案所涉金额较为微小,法院依据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在小额诉讼中,法院可以通过书面审理或者当庭审理的方式来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者裁定。
在本案中,法院当庭审理后最终作出了一项裁定,决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裁定书正文XXX民事裁定书原告:XXX被告:XXX因原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将本院告上诉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XX元并退还XX元,并需要被告支付XX元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核认为,本案所涉金额明显低于小额诉讼的起诉金额上限,因此本案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诉讼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经过审理,在核实了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证据并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后,认为原告的起诉请求理由不成立。
原告在起诉书中主要指出被告在售卖商品时未能提供清晰的价格标识,并且对原告提出的退款和赔偿要求的回应不到位,构成了侵权的行为。
然而,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了实物照片以及售后服务记录等,证据显示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有明确的商品价格标识,并且在一直积极配合原告的售后服务方面,不存在任何不良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该具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确存在不合适的行为。
孙建民、杨振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建民、杨振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17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贵孚郑卫华王善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建民;杨振宝【当事人】孙建民杨振宝【当事人-个人】孙建民杨振宝【代理律师/律所】赵俊杰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俊杰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俊杰【代理律所】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孙建民【被告】杨振宝【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驳回上诉人孙建民的起诉有无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财产保全拘留驳回起诉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2 01:14:04孙建民、杨振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14民终173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宝。
审理经过上诉人孙建民因与被上诉人杨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3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建民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鲁1402民初3782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未能查明案情,认定的事实不正确。
第一,原审裁定未能查明转账的原因,认为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实质是房屋买卖纠纷,这是完全错误的。
孙建民在2014年12月转账给杨振宝的钱款,是杨振宝以买房的名义向孙建民的借款。
驳回起诉裁定书(范本)

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状况)。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状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状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款式相反。
) 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______________(简述被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按照____________(写明裁定所根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______的起诉。
___________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______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__ 审判员:______ 代理审判员: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件与本来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 驳回起诉裁定书(贷款纠纷)被告马芳,女。
原告蔡永亮,男。
原告杨琨,女。
原告李晓波,男。
被告马芳诉原告蔡永亮、杨琨、李晓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马芳诉称,20___年7月4日,原告蔡永亮与配偶杨琨以做生意为由借被告现金87500元,原告李晓波作为担保人,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
20___年12月19日,原、原告又商定还款日期,如到期不能还款,蔡永亮、杨琨愿以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新乡市朝阳路与振中路交叉口新乡火电厂家属院___幢1单元5层9号单元房一套抵偿给被告。
田儒会、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儒会、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6【案件字号】(2021)黔06民终17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正洪向前倪庆彪【审理法官】唐正洪向前倪庆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田儒会;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当事人】田儒会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田儒会【当事人-公司】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田儒会【被告】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将案涉劳务工程发包给贵州致远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贵州致远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案涉劳务工程分包给思南鑫盛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思南鑫盛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系依法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质证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将案涉劳务工程发包给贵州致远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贵州致远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案涉劳务工程分包给思南鑫盛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思南鑫盛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系依法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
故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劳务合同的主体,也不符合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因此一审裁定驳回田儒会的起诉正确。
综上所述,田儒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20:50【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贵州致远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思南鑫盛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基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第一批基建项目(思南供电局1包)第一批预安排项目(10kV邵孙线支线及台区新建工程、10kV邵江线支线及台区新建工程、10kV邵赵线支线及台区新建工程、10kV邵关线支线及台区新建工程、10kV邵坪线支线及台区新建工程、10kV竹南线支线及台区新建工程)分包给思南鑫盛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工程地点为思南县邵家桥镇、孙家坝镇、胡家湾乡;开工工期为2018年5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
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对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用)范本,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范本

民事裁定书(对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用)范本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范本(××××)×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概述原审裁定的主要内容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等。
)本院经审理认为,……(简要叙述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着重对原审裁定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指令进行审理的,此句不写)。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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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本院对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本院对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用)
(××××)×民××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简称×××)与×××(简称×××)……(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要写明历次审理情况)
本院再审过程中,×××称,……。
×××辩称,……(写明各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意见)。
本院再审查明,……(简要写明再审查明的事实,突出决定本案应否驳回起诉的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理由,阐明本案应否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原裁定应予维持的。
)
维持本院(××××)×民××号民事裁定。
……(本次再审发生诉讼费用的,写明其负担。
没有发生诉讼费用的,不写此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二种情况,本案不应驳回起诉的。
)
一、撤销本院(××××)×民××号民事裁定及×××人民法院(××××)×民××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1、本裁定书样式供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驳回起诉裁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裁定或者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时使用。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3相同。
3、制作本裁定书时,另请参照样式13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