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赵合法、刘爱云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合法、刘爱云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8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合法;刘爱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赵福立【当事人】赵合法刘爱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赵福立【当事人-个人】赵合法刘爱云赵福立【当事人-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姜淑雯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姜淑雯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伯承姜淑雯赵国富【代理律所】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合法;刘爱云【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赵福立【本院观点】虽然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曾经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司赵村村民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赵村第五村民组向上诉人赵合法出具“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认定其在司赵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一处,但是该“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已经被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明回避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曾经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司赵村村民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赵村第五村民组向上诉人赵合法出具“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认定其在司赵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一处,但是该“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已经被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销。
因此,上诉人赵合法、刘爱云据此主张确认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与被上诉人赵福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由于上诉人赵合法、刘爱云已与涉案宅基地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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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当事人申
请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决定用)
01
53.复议决 定书(停止 执行或驳回 停止执行的 申请复议决 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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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决定书 (不予准许 一并审理民 事争议用)
03
55.复议决 定书(不予 准许一并审 理民事争议 用)
04
56.罚款决 定书(妨害 行政诉讼用)
06
58.决定书 (提前解除 拘留用)
127.延期举证申请 书(申请延期举证用)
128.停止执行申请 书(申请停止执行用)
129.先予执行申请 书(申请先予执行用)
131.重新鉴定申请 书(申请重新鉴定
用)
130.证人出庭申请 书(申请证人出庭
用)
132.重新勘验申请 书(申请重新勘验
用)
一、人民法院 制作民事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二、人民法院 制作行政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116.代表人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推选的代表人用)
117.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118.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用)
119.公民财产保全 申请书(申请财产保 全用)
120.保全证据申请 书(申请保全证据用)
121.缓(或减、 免)交诉讼费
1
申请书(申请
缓交、减交或
免交诉讼费用)
122.参加诉讼 2
出处理建议用)
103.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建议用)
105.委托调查函 (委托其他法院协
助调查用)
106.委托宣判函 (委托其他法院宣判
用)
107.案件移送函
108.调卷函 109.送卷函
111.行政起诉状
110.退卷函
112.行政诉讼答辩 状
卞继州、卞嫣斐、杭州市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卞继州、卞嫣斐、杭州市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勤惠忆黄寒【审理法官】许勤惠忆黄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卞继州;卞嫣斐;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赵家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卞继州卞嫣斐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赵家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卞继州卞嫣斐【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赵家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枫梧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易雄鹰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江旭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枫梧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易雄鹰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江旭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枫梧易雄鹰江旭【代理律所】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卞继州;卞嫣斐【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赵家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中重汽车【本院观点】被告市政府的证据1-9……具备证据三性要件,予以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卞继州、卞嫣斐提起的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反证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卞继州、卞嫣斐提起的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薛朝辉与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朝辉与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8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薛朝辉;泰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薛朝辉泰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薛朝辉【当事人-公司】泰州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薛朝辉【被告】泰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滥用诉权行为不仅是对有限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占用和浪费,也是对行政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不良冲击。
为保障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顺利实现,既要旗帜鲜明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也要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上诉人薛朝辉因与他人间经济纠纷未能有效解决,以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公开政府信息等不同形式向泰州市住建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政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继而提起大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审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已多次向薛朝辉释明其与相关处罚决定不存在利害关系,指引其依法选择有效途径解决民事争议。
在此情形下,薛朝辉仍然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泰州市住建局申请公开“泰州市住建局办案时对……核实、取证调查认定结果",已经严重扰乱了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浪费了大量行政及司法资源,应当依法予以规制。
米某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米某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琪杜灵军王元【审理法官】王琪杜灵军王元【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米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当事人】米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当事人-个人】米兰【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米兰【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调解行为户籍所在地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米某针对2019年10月3日的报警事项,认为大红门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大红门派出所拒不依法处理其报警请求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京0106行初14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米某日起诉。
米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第3项为“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对我方拍摄个人三面照、录入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采集血液DNA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第4项为“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删除其在信息数据库中所录入的我方的个人三面照、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血液DNA信息记录”。
本院作出(2020)京02行终715号《行政裁定书》,针对上述二项诉讼请求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拍摄个人三面照、录入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采集血液DNA信息”的行为,其本身并不对治安案件处理结果产生终局性影响,是办理治安案件其中的一个环节,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单独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对当事人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米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应亚萍、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应亚萍、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5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文波夏祖银董东【审理法官】戴文波夏祖银董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应亚萍;宁波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应亚萍宁波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应亚萍【当事人-公司】宁波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光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光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小光【代理律所】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应亚萍【被告】宁波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应亚萍对宁波市政府审核同意出让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88公顷和超出红线外地下空间使用权投影面积0.6992公顷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根据生效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行审57号行政裁定及应亚萍的陈述,应亚萍所有的房屋已经被依法征收且被依法实施强制腾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收回。
被诉行为系对依法收归国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应亚萍在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与国有土地后续使用行为间没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原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皖04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个人】张坡【当事人-公司】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坡【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张坡在一审中不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一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张坡提出一审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该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张坡的其他上诉理由系其个人理解与认识,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驳回起诉的行政上诉状

驳回起诉的行政上诉状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驳回起诉的行政上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驳回起诉的行政上诉状1上诉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 区xx镇头xx村。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xxx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其将《通知》送达上诉人的方式为留置送达。
这一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并未将《通知》直接送达给上诉人。
据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这种"非直接送达"的方式来作出"上诉人已经知道《通知》"的事实认定。
xx征地律师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上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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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_____人民法
行政裁定
行初字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_____不_____(行政机关名称_________________字__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简述原告起诉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写明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_____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_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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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
书记员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