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款解读-2-6权利义务条款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内容提要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三、风险责任的划分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
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
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
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①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
②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
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
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
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再作出公正的决定。
FIDIC规定合同主要条款解读汇报(完整版)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
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
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
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
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
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
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
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
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
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
如果发生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
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
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
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
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
6FIDIC合同的主要条款解析

1.Conditions of Sub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2011 first edition)
该范本与新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也可以稍加修改用于任 何施工分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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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水波博士讲稿
6FIDIC合同的主要条款解析
讲座目录
1. FIDIC合同条件类型与演变 2. FIDIC各合同范本适用条件 3. FIDIC合同条件分析与案例 4. 与工程承包相关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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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水波博士讲稿
6FIDIC合同的主要条款解析
1.FIDIC合同条件的演变与特点 1999新红皮书什么情况下适用?
• 各类大型或复杂工程 • 主要工作为施工 • 业主负责大部分设计工作 • 由工程师来监理施工和签发支付证书 • 按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来支付完成的工程量
(即单价合同) • 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大
1999简明合同格式什么情况下适用?
• 适合小型项目 • 工作范围可以是施工+设计,也可以是施工 • 风险分担对承包商有利 • 由业主代表直接管理,不需雇佣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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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水波博士讲稿
6FIDIC合同的主要条款解析
讲座目录
1. FIDIC合同条件类型与演变 2. FIDIC各合同范本适用条件 3. FIDIC合同条件分析与案例 4. 与工程承包相关的其他合同
• 固定总价不变的交钥匙合同,并按里程碑方式支付 • 业主代表直接管理项目实施过程,采用较宽松的管
理方式, 但严格竣工检验和竣工后检验,以保证 完工项目的质量 • 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但业主愿意为此多 付出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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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水波博士讲稿
6FIDIC合同的主要条款解析
FIDIC_红皮书_中的6个重要日期

收稿日期:1999-06-17・工程管理・FI DIC “红皮书”中的6个重要日期Six Important Dates in the FIDIC “Red Book ”王 卫 东(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长春市,130021)[摘 要] FI DIC “红皮书”是国际土木工程界公认的标准化合同格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简称,它是从事土木建设工程的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必须掌握的重要文件。
FI DIC “红皮书”中的6个重要日期是实际使用和学习中的难点和关键点,了解并掌握这6个日期对于土木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和监理人员的考试学习极有益处。
[关键词] FI DIC “红皮书”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合同工期 履约保证书 保留金 工程移交证书 FI DIC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5个法文词首的缩写。
该组织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只吸收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协会加入FI DIC ,它是国际上公认的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
为了规范国际工程咨询和承包活动,FI DIC 先后发表过许多重要的管理性文件和标准化的合同文件范本。
其中在国际土木工程界公认的标准化合同格式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上通称FI DIC “红皮书”。
FI DIC “红皮书”不仅已被FI DIC 成员国广泛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求在其贷款建设的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该文本作为合同条件。
FI DIC “红皮书”明确划分了合同有关各方的责任,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管理程序,条款内容基本复盖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
可以认为,FI DIC “红皮书”是从事土木建设工程的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必须掌握的重要文件。
1 6个重要日期在FI DIC “红皮书”中,常常涉及到施工过程中的6个重要的日期,这六个重要的日期是了解掌握FI DIC “红皮书”的关键,本文拟将采用比较直观的数轴法来介绍6个重要的日期。
FIDIC条款解读及运用讲义

(二)我国示范文本发展现状
2010年, 发改委发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 包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正在起草过程中。
(二)我国示范文本发展现状
2010年, 发改委发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 包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正在起草过程中。
示范文本 分包商选择的认可权, 而非批准权。 在合同约定价格内,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与签认权, 以及工程 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权, 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 款的权力, 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款的权力, 不享 有签发工程变更令与确认变更价格的权力等。 不享有解释合同文件的权力, 也无权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 争议做出决定等。
三、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合同价格概述
•计价方式: 固定价格: 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
•
可调价格
•
成本加酬金
•重点理解: 按实结算: 量价如何计算
•
按图结算
•
定额结算
三、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工程合同价格风险
•价格: • 地质异常、涨跌、变更、包干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 • 报价充分 • 包干范围 • 集中采购 • 即时结算 • 转移风险
(七)承包商雇员管理与保护 FIDIC合同 ——合同第6章共11条专门对承包商雇员、工资和劳动条件、 工作时间、员工生活保障与福利、健康与安全及雇员的有 序管理等等方面做出规定。
——重视人权与劳动保障法 示范文本 ——缺乏对承包人员工管理与保护的规定。
二、FIDIC合同与示范文本
(八)工程师批准不解除承包商合同义务 FIDIC合同 ——87版和99版中均有类似规定 ——工程师对于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的批准, 不应解 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验、证明、同意、检查、指示、 通知、建议、要求、试验, 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 何职责。 示范文本——缺乏此规定
FIDIC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12-2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FIDIC合同条件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法律手段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但合同并不等于法律,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合同的订立必须以法律为前提,合同必须服从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当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FIDIC合同条件的产生国际上市场经济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土木工程建造实行招投标及承包合同管理,也有着悠久的历史,而真正形成规模化经营与管理,还是近几十年的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为适应国际间的土木工程项目建造与管理的需要,制订了一系列的国际间土木工程项目建造与管理的合同条件和范本,以规范世界各国的土木工程承包与管理工作。
可以说,FIDIC合同条件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
有人称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
FIDIC合同条件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接收并应用,我国自也在大力推广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
FIDIC合同条件第一版于1957年出版,第一版以当时英国及英联邦国家使用的ICE合同格式为蓝本制订的,因而所反映出的传统和法律具有英国特色。
FIDIC合同条件第二版于63年出版,FIDIC第三版于1977年出版,第三版在第二版的基础上作了全面的修订,第三版的影响力非常大,目前在国际上仍有广泛的应用。
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于1987年出版,并于1988年出版了修订本。
FIDIC合同条件的种类红皮FIDIC合同条件: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合同条件,主要是土木工程方面的,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称作红皮FIDIC。
最新fidic合同通用6篇

最新fidic合同通用6篇最新fidic合同篇一Contractor's Claims 承包商的索赔Appointment of the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Failure to Agreement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时。
Obtaining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s Decision 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Amicable Settlement 友好解决Arbitration 仲裁。
Failure to Comply with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s Decision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Expiry of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s Appointment 争端裁决委员会任命期满最新fidic合同篇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xxx合同法》、《xxx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地热钻井工程施工和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项目批准单位:第二条工程技术要求1、设计井深:米23、施工须遵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范、本合同规定、《地质设计》和《工程施工设计》等文件执行。
4、乙方提供能够钻探第三条承包范围地质、钻井工程设计、钻前工程准备、钻井施工工程、钻井施工所用各种材料、测井作业、固井作业、气举洗井试水。
第四条工程造价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办理所有与该工程有关的手续,并提供该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
(2)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勘察工作,保证井场天空、地面、地下无影响工程施工的人为障碍物,同时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的工作。
FIDIC及FIDIC合同

FIDIC及FIDIC合同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 的法文缩写,中文译音为“菲迪克”,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
1913年欧洲3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成立了FIDIC。
从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FIDIC成员,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
因此说FIDIC代表了大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高质量的服务业发展。
1945年12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并出版了第一个供国际通用的标准合同条款-《合同的通用条款》(Gener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
这是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简称ICE)制定的《合同条款》(Conditions of Contract,简称ICE合同条款)第3版的基础上,由FIDIC补充修订的,这就成为FIDIC合同条款的最初版本。
1957年元月,FIDIC合同条款以第一版的形式出版。
当时,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已在欧洲大陆蓬勃发展,迫切需要有一个国际通用的、标准的合同条款,作为国际工程项目合同条款的蓝本,FIDIC合同条款的出现很快得到大家的认可。
从此以后,FIDIC合同条款就在国际工程承包界逐步推广、使用,并享有越来越高的信誉与权威。
40多年来,FIDIC合同条款经过多次修改与再版,使其具备了显明的国际性、通用性、权威性,程序严谨、易于操作,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有机结合,特别是合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体体现了业主、承包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受到广泛的认同。
现在FIDIC合同条款已成为国际工程界公认的标准合同格式,在国际土木建筑工程的承包与施工中通用,并且得到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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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业主2.1 进入现场权1、提供现场的时间:投标函附录;依据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进度计划。
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业主可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和占用。
2、造成损失:费用+利润3、非独享4、进入现场的实际困难承包商自己解决双方应牢记:1、业主必须按时提供现场以及相关设施,否则要赔偿承包商的损失2、承包商要想索赔,保证:按照合同即使通知;不是承包商的过错造成的。
2.2 许可证、执照和批准雇主应合理协助承包商完成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证照申办事项2.3 业主的人员雇主人员接受承包商相关制度管理。
比如,进场人员都必须带安全帽,谁没带安全员逮住50块。
这个不分人等,雇主也罢承包商也罢第三方也罢,见到就应该被开罚单。
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也有这种接受管理的要求。
国内工程总包商一般都会要求指定分承包商签定安全协定一类的文件,就适用于这一条来规定。
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很多合同只对承包商单方面做出了类似规定。
本款的规定,反映了FIDIC 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公平立场。
2.4 业主的资金安排这一条是说明雇主有义务提供自己付款能力证明的事项。
1、“合理依据”是什么?什么样的财务证明才能算得是证明了自己的付款能力。
会计师审计报告算不算得“付款能力”证明呢?个人感觉很难。
现在集团公司横行,集团在几个子公司之间调配资金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某个子公司账面资金就一定能证明其付款能力吗?我看危险。
一般情况下,应为银行证明之类的文件。
2、“提出”要求,无时间限制。
3、如不提出,构成严重违约:暂停——终止。
不过,一般雇主都不大会接受这样的核查,特别是国内工程。
雇主会以招标要求的方式在专用条款中取消这一项规定。
2.5雇主的索赔(表见红书P17)明确雇主在必要时回扣工程款的权利。
以下条款:第4.2、4.19、4.20、5.4、7.5、7.6、8.6、8.7、9.2、9.4、11.3、11.4、11.11、12.7、15.4、17.1、18.1、18.2款中。
业主课索赔的款项分“付款”和“费用”两种。
前者包括利润,费用不包括;可索赔的工期为“延长缺陷通知期”。
第3条按照国际惯例,项目业主单位将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绝大部分日常管理职责交给了工程师(相当于我们现在的监理工程师)。
这是因为,第一,他们大多数人不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进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在业主同承包商出现分歧时工程师可在双方之间公正行事;第三,所有的建设项目,不论采取何种合同形式,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问题要求做出决定。
例如,详细设计或施工、对技术要求说明书的解释、工程量测量和估价以及时间延长和额外款项的索取等。
工程师由于一般都参加了工程的设计,甚至参加了可行性研究和规划阶段,他肯定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人员。
除了FIDIC合同条件,世界上很多地区使用的合同条件都规定了工程师的权力和责任。
对于承包商来说,他在施工过程中直接打交道的不是业主,而是工程师。
因此,他必须弄清楚工程师的职责到底是什么,有哪些权力。
当承包商接到招标文件时要弄清楚谁将是该项目的工程师。
他关系到承包商的索赔能否公正、迅速地得到解决,自己的权利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
工程师的选择影响到报价!通常,一个有经验的国际承包商在制定他的投标策略及计算标价时,都会把工程师的影响考虑在内。
如工程师是否能遵守提供图纸的时间表?审定期中付款整数的效率如何?现场处理问题的效率如何?灵活性如何?对于工程变更的态度如何?等等。
“业主选择的工程师越佳,承包商的价格就越切合实际!”案例:入世谈判;中建国际做实习,在一个国际项目上看到承包商办公室里10余个工程师整天不干别的,就写索赔文件。
;大亚湾,日本4年1000多次索赔。
雇主挑选工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雇主几乎不具有项目运作能力。
雇主不具备项目运作的能力,基本意味着项目将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或者“turnkey”形式开展。
此时的工程师可说除了对雇主承诺外,拥有项目其他大部分的管理权。
国内雇主不太具有项目运作能力而实施的项目,基本是一些造价管理相对简明、周边合作关系相对简单、雇主基本计划一次建造后不大再做后续项目的情况。
比如制造业主到新地域进行工业厂房的投资等。
这种情况雇主大多请项目管理公司。
2、雇主具有一定的项目运作能力,但工程管理能力相对小。
这种方式主要为有项目管理经验的进入新地域的成熟房地专业开发商所采用。
由于是有经验的开发商,所以在政府、财务、人事、工程等事项的接口上更愿意自己来;由于是进入新地域,开发商对自己完全掌控项目会比较谨慎,一般都倾向于大面积请专业顾问公司。
3、雇主具有很强的项目运作能力,也有很强的工程管理能力。
(如中海:本身的项目管理能力很强,承包商很弱,插入项目内部很深,甚至想把监理都纳入自己的范畴。
)雇主自己具有运作与管理项目的能力,就完全可以不用请顾问公司了。
但成熟的开发商会有意识地引入顾问公司,以促进项目管理工作。
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考虑:1)非请不可。
国家强制要求监理,就不得不请施工监理顾问。
项目有特殊的声光要求,这方面雇主管理力量并不强,就不得不请专业顾问。
等等。
2)利用外部力量制衡内部管理。
管理由公司自己来完成,则管理工作绩效就只受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监督。
相对于大项目的运作,公司内部监控机制有时会显得比较边缘化,力度并不够。
同时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很容易透过内部管理渗透到外部项目管理上。
为了加强监控力度,特别是外部专业监控力度,雇主就会考虑引入顾问公司。
这样的考量在造价控制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1、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只能依据雇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来实施项目。
工程师是在带白哦业主行事,那么擅自修改合同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的义务都将意味着业主一方毁约,这显然是违背合同起草人的初衷的。
工程师有建议权。
2、“(为了合同的目的)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视为代表雇主执行”。
实质是取消承包商对工程师行使权力的置疑权,同时保证承包商执行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与雇主之间的问题相当于“雇主内部问题”。
大前提是安排好的:“为了合同的目的”。
工程师不是为了合同的目的而行使权力,应该投诉。
承包商不用为执行工程师的指令承担任何责任。
如雇主说:“工程师越权了,我没有这个意思”。
马上解雇工程师,然后直接要求承包商改回来,“费用不承担”。
从另一个方面保护了承包商对于执行工程师命令所可能承担的风险。
问:如果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工程师在批准承包商的索赔之前需要得到业主的批准,但工程师在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赔之前并没有征得业主的批准,按照本款的规定,业主没有权利拒绝该索赔!!3、工程师确认不解除承包商责任。
1)首先,工程师虽然是雇主人员,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所以工程师的任何“确认”都不能改变合同赋予承包商的责任;2)其次,工程师不是合同当事人,职能是“监管”。
本质上工程师的“确认”是对承包商“合同行为”一个的评定。
这样一个“评定”,显然不能够成为解除当事人责任的理由。
这就如一个教师评价一个学生“学得不错,只是考试没有发挥好”,但这个评价不能成为学生不补考的理由一个道理。
11.9款规定:“履约证书”是解除承包商合同义务的唯一文件。
3.2 工程师的授权老红皮书中,工程师的委托分为三个层次: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助理。
在新红皮书中,“工程师代表”的提法被取消,无论是驻地工程师或是独立的检验员,通称为“助理”。
1、工程师的助理不能越权下达命令。
如果他下达的指令超出其权利范围,承包商可以拒绝接受;如果承包商接受了此类越权指令,后果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助理的指令有疑问,有权向工程师提出,工程师必须尽快答复,承包商按工程师的答复来执行工作。
(问:承包商从哪儿了解工程师助理的授权范围?工程师“授权书”)2、问:如果工程师的助理验收了承包商的某施工工序,承包商已经开始了下道工序的作业,但工程师到现场后却认为不合格,要求返工,请问,工程师是否有权这么做?肯定的!因为工程师有权拒绝助理人员没有否决的工作。
(助理不否定,不影响工程师拒绝!)。
授权一般是不取消置疑权的,因为授权是一种“权力交派”,授权的同时授权人的权力及责任并不会因为授权行为而受影响。
由于最终的权力还是在授权人手里,所以这种“权力交派”就是可置疑的。
则,承包商有权对造成的损失索赔吗?1)如果承包商的工作的确不符合合同规定,应立即返工,不得索赔;2)如果承包商能证明该项工作符合施工规范、图纸等合同规定,则可推定,工程师否决该项工作的指令属于变更指令,因此有权索赔。
不过,承包商最理智的做法是,向工程师提出适当的证据,证明该项工作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说服工程师撤回其指令。
3.3 工程师的指示1、“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的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期内,即中标通知书有效送达到履约证书有效送达这个时间范围。
2、“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指示”,明显是限制雇主直接发指示给承包商的可能。
如任何他方(如地方政府、业主等)对工程项目发出的指示都应通过工程师下达给承包商,承包商才接受,并分清是合同内的工作,还是变更内容(涉及的内容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
3、工程师口头指示成为“书面指示”的管理程序。
与老红皮书比,14天——4天。
(案例:工程实验室由承包商修建并提供、安装全套实验设备,工程师助理指示每个实验室要安装空调,查阅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未包含这一项目。
显然应按变更处理。
工程师助理无发布变更指示的权力,承包商按口头指示的程序致函工程师,复函否决了安装空调的要求,只是“建议”,则要安装也是承包商自己掏腰包。
)FIDIC合同关于管理程序的定义是很严密的,违反程序即是违反合同。
在我国,合同中不写管理程序,由工程师在承包商进场后向其“交底”管理程序,监理工程师首次“现场工程例会”,多是做这方面的工作。
这种方式显然地存在合同已订立,却要引合同规定之外的管理程序。
这实际也是对合同的某种修改。
比如进场后监理的程序要求大大增加了承包商预期文书工程量,承包商完成这些文书工作将不得不增加主力工作人员,由此增加了相当多的“管理费”。
由于此项程序增加不是“招标要求”,所以严格说这块费用承包商可以向雇主索赔。
将相关“程序管理”的主架构直接写进合同,就不会产生这种争议。
3.4 工程师的更换1、替换的情况——严重违约2、反对的理由:1)经验能力欠缺:效率的低下和处理问题的本本主义;2)行为不公正:承包商曾经受过替代人的不公正对待或替代人对承包商抱有成见。
3、中途更换的缺点:1)打乱项目执行的连续性,新的工程师适应的过程;2)若迟迟不能就替代人达成一致而造成工程师的缺失,造成合同管理上的真空。
3.5 决定本款是对承包商利益的一种保护。
体现在:1)工程师在做出确定之前,他应与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努力使双方达成一致;2)如果协商不成,要求工程师根据合同并适当考虑相关情况后作出公平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