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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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7)

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

商未遵守该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

包商,或者是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情形时的供应商。

那么相反面,能不能不定义“承包商对任何分包承包一切责任”,而按工程实际来把

分包照管责任分类处理呢?不行,因为这会产生难以解决的至少两个方面的合同问题:

1) 如果雇主以合约的形式承认总包对于各型指定分包的照管差异性,那就意味指定

分包的相关责任在总包承担工程照管责任上的差异性,这也就等同于承认总包对指定分包

工程责任只具有部分责任。这个“部分责任”的定性与责任分配,按合同义务的定义恐怕

没人能分得清。事实上最正常的情况是根本不允许有人说得清。比如配套工程公司的行业

垄断,比如雇主关系式的指定分包。如果这些分包责任都是可以说得很清楚的,那某些人

不是要跳楼了吗?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

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总分包的责任关系现实是定义不清楚,合同却不能不定义清楚。特别是交叉责任部分,如果要形成一个总包与分包“各负责各的”的合同局面,那工程就很可能面对两个承包商

顶牛而干不下去的情况。事实上,国内工程中甲方指定分包与总包之间的不作为导致工程

出现各种各样问题的事例并不少见。FIDIC也必然曾经面对过这种情况。显然,要避免此

类情况的出现,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彻底消除“总包与分包各负其责”的合同可能。将

分包所有的责任都归入总包责任。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鉴于以上原因,个人认为,FIDIC就搞了这样一个在第4.4款“混说”了一个对于

“任何分包”的总包照管职责,然后在第5条指定分包里不说总包照管,而到了《专用条

款编写指南》中又强调第4.4款第二句可

以用于第5条的曲里拐弯的合同表述,以保证既达到将所有分包责任全部归入总包责

任之中,又不直接撕破分包与雇主之间说不清楚的关系的合同目的。《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不是合同文本的组成,所以这里的“第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

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营改增”后,合同双方名称规范性高于原有营业税纳税体系。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将更为严格。营业税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增值税体系下,你必须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马怀德分析,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需要党的每个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共担,以前总在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但是对于党内的不同系统来说,落实从严治党和权力问责,责权需要分的更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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