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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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提高采购合同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物资采购活动的合法、公平和诚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对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项目组织和人员在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在进行任何物资采购活动时,需先明确采购需求并向采购部门进行申报。

第五条采购部门在收到采购需求后,及时组织采购方案的编制,并进行审核。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方案,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据此与供应商进行洽谈。

第七条在确定供应商后,采购部门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明确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采购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法务部门的合法审查和监督,并由法务部门负责存档管理。

第九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其他相关事宜,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自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采购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的相关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在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要求,及时进行验收、结算和支付。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物资进场登记、库存管理、质量监督等制度,确保合同物资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变更情况,采购部门应当及时向供应商进行协商,并根据变更情况进行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履行管理档案,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资料、记录、证明等有关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查阅和备份。

第四章合同终止第十五条采购合同期满或者发生其他终止情形时,采购部门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协商终止事宜,并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结算和清算。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应当对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进行归档管理,并向法务部门进行备案和通报。

第十七条在合同终止过程中,采购部门应当保证合同物资的安全交接,并清理、处理合同物资和相关文件。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物资设备及耗材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我单位经常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耗材及药品等物资的总称。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的,均应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采购原则第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物资必须根据我单位的实际需求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物美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

在本着处处节约,维护单位利益的原则下,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择中标客户。

第六条验证准入,无证缺证禁止的原则。

物资采购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和验证,供货方如证件不全,禁止采购。

一次性卫生材料的采购除保证三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齐全外,必须有消毒日期、方式、标志。

第七条周密调研,充分论证的原则。

各类物资采购前,必须进行调研和论证,充分了解供货方的生产状况、产品信誉、市场结构状况等,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性。

第八条违反程序、即行终止的原则。

所有采购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如有违反,采购委员会确认后或监督委员会发现报采购委员会确认后,立即终止和纠正采购行为。

第九条廉洁自律、严守纪律的原则。

承担采购的科室和人员实行“六公开”“五不准”制度。

六公开:公开进货渠道;公开进货品种、数量;公开价格;公开进行业务洽谈;公开验收结果;公开扣率、让利、宣传费、论证费、试验费数额。

五不准:不准索贿、受贿和吃回扣;手续不合格、发票不符合要求不准付款;计划、采购、验收不准一人完成;不准私自更改采购计划;不准私自参加有关商家邀请的吃、玩、旅游和各种发布会、座谈会等。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行为,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防范法律风险,避免经济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物资采购合同,包括备件/材料采购订单、设备购买合同、框架(长期)协议、寄售协议。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准备、合同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量统计、合同存档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物供中心采购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合同文本的起草及准备工作。

第六条物供中心合同部负责接收登记采购部提交的合同文本,完成合同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量统计、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文本的审查部门,对物资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负责合同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的识别控制,对日常的非标准采购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第三章合同准备第八条物供中心采购部门根据已批准的采购结果起草合同文本。

第九条起草合同文本依据资料有:采购申请、已批准的采购方式、招标文件(或询价审批单)、投标文件(或报价书)、评标报告(或谈判报告)、采购结果批准及其它采购合同依据和特殊商品在销售时提供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合同文本应包括商务与技术文件,内容一般应包括且明确约定:(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二)标的物;(三)品牌;(四)项数;(五)数量;(六)价款:(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适用法律等。

第四章合同的审批签署第十一条物供中心合同部接收采购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统一编号、记录。

第十二条属于非标准采购合同文本:如单独起草的有特殊条款的合同,由合同部负责送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行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事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严格遵循公开、勤俭、廉洁、走过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物资采购行为,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坚持节约优先原则,优先选用品质好、价格合理、维修保养方便的物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束,执行承接标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计划、招标、评审、签约、验收、结算的顺序进行。

第七条采购计划是采购工作的起点,应根据实际需求、财政预算等综合因素确定,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采购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需制定采购招标方案,其中包括招标方式、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内容,并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吸引供应商参与。

第九条采购评审应设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标准应明确,评审过程应公开透明。

评审结果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发布,并按照评审结果进行后续工作。

第十条采购签约应根据评审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权益应平等。

第十一条采购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物资质量标准进行,如有不合格情况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确保物资质量。

第十二条采购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时应核实物资的数量、质量等,并按时支付供应商合法款项。

第三章招标和评标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需进行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办理。

非法定条件的物资采购不得招标。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需进行评标的,应设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由不少于3人组成,成员应由不同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不能参与具体项目招标和供应。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认真评标,按照招标方案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
摘要:
1.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定义和作用
2.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刻制和领取
3.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4.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停用和销毁
正文: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是用于加盖在物资采购合同、单据等文件上,以证明文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专用印章。

在我国,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而印章则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工具。

一、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刻制和领取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刻制需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并在完成刻制后,将印章交付给领导小组。

在领取印章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介绍信、领章人身份证等,以确保印章的安全。

二、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1.使用范围: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仅限于加盖在涉及物资采购的合同、单据等文件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时,应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并在文件上清晰地显示印章的全貌。

3.管理措施:印章应由专人保管,避免印章的丢失、被盗或损坏。

同时,保管人员需定期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确保印章的合规使用。

三、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停用和销毁
1.停用情况:当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撤销、合并或换届时,印章应予停用。

2.销毁程序:停用后的印章,需经保管人员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销毁。

销毁方式可采取凿毁、熔化等方式,确保印章无法再次使用。

总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是物资采购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物资采购管理体系,保质保量、高效经济地为公司生产建设提供所需物资,依据《总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总部一级采购物资授权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法人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维修消耗所需采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工具、信息化设备产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管理包括计划、采购、供应商、质量、价格、仓储、合同、结算、基础工作等全过程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办单位专指经公司授权承担公司集中采购任务的二级单位。

第七条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生产经营,保障物资供给;(二)坚持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三)实现降本增效,维护公司利益;(四)实施全面管理,确保集约受控。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物资材料采购部是公司物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与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管理规定和工作任务;(二)负责制定公司物资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拟定公司各项物资管理指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四)负责转发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管理目录,并动态发布公司统管二级采购物资管理目录;(五)负责采办单位集中采购方案和采购结果的审核与报批;(六)负责对二级单位物资计划、采购、供应商、质量、价格、仓储、合同、结算、基础工作等环节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七)负责公司供应商及供应服务网络的管理;(八)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实施和推广应用;(九)负责收集、协调、处理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公司授权采办单位按业务分工承担一级采购物资(以下简称一级物资)、统管二级采购物资(以下简称统管二级物资)的集中采购和供应保障任务,接受物资材料采购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

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

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为加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行为,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合同专用章管理是指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的管理。

一、医院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二、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按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合同承办部门要求加盖合同专用章,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会签单或小额合同审查单、会签审查通过的合同文本。

三、需使用合同专用章时,经办人应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经对应管理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1、用印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对需要加盖印章的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中标的物名称、价格、日期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2、院长对需要加盖印章的合同进行审批,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负责;3、合同章管理人稽核加盖印章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则退回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如果齐全,则进行登记;4、合同章管理人对需要加盖印章的合同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备查;5、合同章管理人在需要加盖合同章的合同材料加盖合同章,盖章按照下述第四条规定加盖。

四、加盖合同专用章,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用印的合同上应当先由合同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后,方可用印。

加盖时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需要加盖骑缝章的,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2、需要加盖合同章的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数量、金额、事由清楚,不得有任何空白未填写部分,否则,合同章管理人可以拒绝盖章。

3、禁止空白合同、手写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合同上加盖医院合同专用章。

4、合同章管理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不得将合同章交于他人加盖。

5、用完印的合同必须在一周内交回办公室存档备查,若规定时间内未交回合同,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

五、合同专用章禁止带出医院以外使用。

如必须带出,须由领用人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同意、领用人签字登记等程序后,才能由领用人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并将合同专用章归还给保管人,且签字归还,注销借印。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物资〔2011〕173号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签订、履约、结算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合同是指由物资部门负责签订和执行的物资采购合同。

第四条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包括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结算、归档等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物资部是公司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公司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指导和考核所属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工作,负责审核公司总部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负责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的应用;(四)负责组织公司物资合同承办信息的统计及分析;(五)负责推广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应用;(六)负责公司集中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六条网省公司物资部是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做好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网省出资(不含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集中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负责审核本单位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组织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统计和分析;(四)负责应用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五)负责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七条物流服务中心提供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的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为物资合同起草、签订、履约、结算、变更、解除等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二)负责物资合同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三)负责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的统计、分析,建立物资合同台帐;(四)负责物资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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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规范采购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章,是指由集团物资管理部保管的,仅限对外订立各类采购合同或协议时所使用的属各公司的合同章,非物资采购合同不得使用本合同章。

第三条、为区分合同章使用方向,确定编号为“3”的合同章为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暂适用于上海区域全资各公司和直属公司)。

第四条、合同专用章由物资管理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严格审查,合法使用,用印后应及时收回。

第五条、使用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应对需要盖章的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合同经办人所持合同必须经具备授权资格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时应填写《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审批表》(附表3)或《合同专用章审批单》(附表1),经批准后方可用章。

3、用印前,印章保管人应对用印文件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填写《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表》(附表2),登记用印日期、部门、申请人、被用印文件名称、批准人等信息,经办人员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用章。

4、印盖合同章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对两页以上的文件原则上应加盖骑缝章。

5、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在未按审批程序审批的文件或超权限的文件上用印。

用印后,印章保管人员有义务对重要用印文件留存复印件并归档。

第六条、档案管理
印章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使用登记表》及其他用印依据(《合同专用章审批单》、《采购方式/合同审批表》等),按月份分类装订,以备核查。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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