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晨会加油站八:平安金裕人生两全

88岁前共领取生存金:60.06万。 (除文中涉及的领取外没有其他的领取动作,且以上数值是基于累积生息利率为3.00%得 到的)
2、分红收益 孩子还可享受保单的分红收益,假设采用累积生息的 方式,按中档分红演示,到孩子88岁,累积红利可达约 178万元。(红利还可抵交保险费或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3、累积生息 生存金和红利如留存本公司,可以享受累积生息服务, 截止88岁生存总利益高达约412万元,其中累积生存金约 208万元,中档累积红利约178万元,现金价值约24万元。
4、 应急金 若急需资金,最高可按现金价值的80%进行贷款,生 存金与分红收益都不受影响,方便灵活。到孩子88岁,现 金价值为约24万元。 5、身故金 被保险人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
计划利益介绍
1、 生存金 60岁前,每两年给付基本保额的10%;60岁起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6%,直到终身。 对于生存金,黄先生可不领取,累积生息,等孩子需要时,通过部分领取,解决孩 子的教育金、婚嫁金等诸多需求: 高中教育金:孩子15-17周岁,每年可领取6000元,作为高中教育金的补充; 大学教育金:孩子18-21周岁,每年可领取1.2万元,作为大学教育金的补充; 喜庆婚嫁金:28周岁时,一次领取10万元,作为孩子的婚嫁金。 安心养老金:孩子61-80周岁,每年可领取1.8万元作为养老补充金,安享晚年。 幸福祝寿金:孩子88周岁时,领取8万元作为祝寿金。
保险要素
谁能保:28天-57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多少:每份10000元 怎么存:3年、5年 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60岁前每2年 返还基本保额的10%,60岁起每年返 还基本保额的6%,返还终身。 2、终身返本
三、产品特点
1、短期交费回报快,确保生活品质 平安“金裕人生”交费期短,3年或5年即可完成,交费压力小。 2、六十岁前隔年返,六十岁起年年返,连连分红回报 平安“金裕人生”60岁前每2年返还基本保额的10%,60 岁起每年返还基本保额的6%,返还终身,客户寿命越长,领取回报 的次数就越多,回报总收益就越高。同时,该产品具备分红功能。 3、生存金累积生息,收益超大惊喜 生存金及分红留存于账户不取的话,即可每年享受累积生息, 实现更好收益。生存金复利累积生息的利率由中国平安确定,目前适 用的年利率为3.5%。 4、急用的现金,保单贷款 如果出现资金周转不灵,那么可以使用此理财计划办理贷款。
建议书说明-万能

平安智盈人生(万能险)建议书说明
(郭朝锋专用)
一、您所获得的保险利益列举如下:
1、最低30万身故保险金,保障期间为终身。
2、最低2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期间为终身。
赔付方式为
一经确诊,马上赔付,与社保重大疾病报销赔付不冲突。
3、另外再享有10万元意外身故金,以及20万残疾保障,残
疾保障为按照比例赔付。
4、如果住院,每天有50元的住院补贴,但因疾病住院赔付是
从第4天开始算,与社保的报销赔付不冲突。
5、如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10000元。
6、基本险未发生赔付情况下,现金价值的累积如表。
可随时
领取,作为家庭其余费用支出,但保障不变,充分体现“万
能”特点。
7、第4年起,每年奖励120元(2%)进入现金价值。
二、您所需要付出的列举如下:
1、每年支付保费6250元,假定连续支付25年。
事实上,保费的支付非常具有灵活性。
三、平安代理人专业意见:保障与储蓄兼顾,并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
有效转移创业初期的人生风险,使家庭生活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准。
我和陈刚都是买的这个,阿武、石琢、老柳也一样,相信专业,相信崔卫国。
金裕人生条款

3.3
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Hale Waihona Puke 3.5宣告死亡处理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 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 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2.3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5.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自动垫交 6.3 减额交清 6.4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9.3 年龄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毒品 10.6 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8 无有效行驶证 10.9 机动车 10.10 净保险费
5-1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康之家•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设置了责任免除条款....................................................................................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
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
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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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张先生,35岁,购买金彩人生10万元,如张先生至保险期满仍生存,以中等 结算利率假设测算,我们给付410522元。按10年平均,则相当于张先生每月可 有3421元,帮助其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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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平安万能投资公告
金彩人生近期结算利率,实际结算利率相当于年利率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您支付 的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0元,且须为1000元的整倍数。 需计入银行保险意外风险保额,银行保险意外风险保额 等于保险费。
风险保额
6
产品特色
专业理财 透明清晰
天天生息 月月复利
金彩 人生
转换年金 养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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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 • • • • 保险责任 相关费用 投保规则
录
产品特色与销售卖点 目标客户分析与销售举例
2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满期 生存保险金已包含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 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 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 3 故保险金”。
平安人寿银行保险金彩人生保险产品说明版20页
7.65% 5.25% % 5 . 5 7 % 6 . 4 55 5.25% .00% 5 . 5 %5 . 5 % 6 % 6 % 6 % 4.75% 3.88% 3.88% 6.52% 5.00% 3.625% 5.25% 6% 5.5% 4.00% 4.00% 4.10% 5.25% 5.25% 4.00% 4.00%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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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照—与金玉满堂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两全
基本保险金额为保单账户价值与所交保费×1.05 扣除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余额两项的较 大者,疾病身故给付1倍基本保险金额;意外 (非交通意外)身故给付2倍基本保险金额,交 通(非航空)意外身故给付3倍基本保险金额,航 空意外身故给付5倍基本保险金额
金彩人生 两全
金玉满堂
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为保单账户价值与所交保费扣除累 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余额两项的较大者。 疾病身故给付1倍基本保险金额,意外(非交通 意外)身故给付2倍基本保险金额,交通意外身 故给付3倍基本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趸交
趸交
投保范围
保证利率
3-65周岁
1.75%
3-65周岁
1.75%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比例 退保费 用比例
第1保单 年度
6%
第2保单 年 度
第3保单 年度
第4保单 年度
第5保单 年度
第6年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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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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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万能型保险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产品特点双重保障保额可变利率保底灵活理财持续交费奖励多多缓期交费灵活应变保单账户透明公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示例说明: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20年,累计交费12万元;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60周岁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1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5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27万元,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60万元。
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中、高三种水平,所对应的年结算利率分别为1.75%(保证)、4.5%、6%,则保险期间的主要保单利益如下表(单位:人民币元):重要提示: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注:1. 表中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持续交费特别奖励;2. 表中的保障成本、保单账户价值和保险金仅反映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赔付的情况;3. 本保险的现金价值和保障成本,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保险费金额、结算利率等不同而不同。
本保险示例仅为帮助您理解条款所用,可能与您的实际保险计划并不一致。
我们可根据您具体的投保意向,为您量身制作保险建议书。
一份多功能的保险计划持续按时支付期交保险费,在时间与复利的积累下,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就可以享受长期的稳健收益,为您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障。
合理的保险费用,分配比例稳步增长贴心的保单设计,长期持有,享受超值性价比,将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保单账户,实现稳健积累。
平安的世纪彩虹条款
平安的世纪彩虹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等组成。
二、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凡0 - 14周岁,身体健康的少年儿童,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 投保人范围。
被保险人的父母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作为投保人。
三、保险责任。
1. 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在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2. 婚嫁金。
被保险人在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60%给付“婚嫁金”。
3.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满期时(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本公司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六、保险费的交纳。
1.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保险费可选择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
2. 交费期间。
投保人可选择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或20年。
七、保单红利。
1. 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2. 红利领取方式。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八、宽限期。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协议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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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下列两项的较大者:①保险费×105%-累计已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②保单价值。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1),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2)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9.4)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9.5)期间;(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被保险人殴斗、醉酒;(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见9.6);(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3)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7)、跳伞、攀岩(见9.8)、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9.9)、摔跤、武术比赛(见9.10)、特技表演(见9.1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2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条款中所称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的身故保险金包括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天内通知我们。
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见9.12)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3.6 领取方式选择权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
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0 年,且在被保险人5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如果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可以将现金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如何交纳保险费4.1 保险费的交纳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4.2 初始费用的收取您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收取保险费的4%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5.3 保单价值”的规定计入保单价值。
保单结算5.1 单独账户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单独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结算利率每月第1 日为结算日。
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 个工作日内公布。
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5.3 保单价值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1)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价值等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2)我们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3)我们结算保证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4)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后,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之和等额减少;(5)如果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价值按领取的现金价值及相应收取的退保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当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之和时,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4 保单利息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 时的保单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9.13)对应的日利率。
5.5 保证利息自第2 保单年度起,保证利息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 个结算日零时结算。
如果本主险合同终止,保证利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
在保证利息结算时,如果保证保单价值大于实际保单价值,保证利息等于二者之差,否则保证利息等于零。
保证保单价值的计算方法第1 次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假设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从上一次结算保证利息后的实际保单价值开始,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5.6 保障成本我们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保障成本的收取标准为:(本月实际天数/365)×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价值××保障成本年收取比例保障成本年收取比例为0.25%。
5.7 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主险合同有效,我们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如果有欠交的保单管理费,我们也同时收取。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如下:(1)所交保险费低于50000 元的,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3 元/月;(2)所交保险费等于或高于50000 元的,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6.2 退保费用(1)退保费用为保单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见下表:退保费用比例第1保单年度第2保单年度第3保单年度第4保单年度第5保单年度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6% 5% 4%3%2% 0%(2)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相应收取的退保费用等于以下三项的乘积:①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占部分领取前的现金价值的比例;②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前的保单价值;③退保费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