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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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及主要用途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及主要用途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及主要用途一、无线电频率的划分1.低频(LF)和超低频(VLF)频段:主要用于水下通信和低频电力输电。

2.中频(MF)和高频(HF)频段:主要用于海事通信、航空通信和AM广播。

3.甚高频(VHF)频段:主要用于FM广播、电视广播及陆地无线通信。

4.超高频(UHF)频段:主要用于民用和军用的移动通信、无线电定位和微波通信。

5.极高频(SHF)和特高频(EHF)频段:主要用于雷达、卫星通信和卫星广播。

二、无线电频率的主要用途1.广播:广播是无线电频率应用的最主要用途之一、通过调频(FM)和调幅(AM)技术,广播电台能够将音频信号发送到广大的受众群体,包括AM和FM广播,还有数字广播(DAB)和卫星广播。

3.无线电测距和雷达:这一领域主要应用于空中交通管制、海上交通管制、预警系统、天气预报和军事领域等。

利用无线电信号的传播性质,无线电测距和雷达可以探测到目标的位置和距离。

4.卫星通信:利用卫星进行通信是一种重要的无线电频率应用。

通过将信号发送到卫星并再次传输到地面接收站,可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通信。

5.电视广播:无线电频率还被广泛用于电视广播。

通过电视台将音视频信号传输到不同的频道,观众可以通过电视机接收并观看电视节目。

6.无线电定位和导航:无线电技术还广泛应用于定位和导航领域。

包括GPS导航系统、雷达导航系统和无线电信标等,用于航空、航海、汽车导航和地理定位等。

7.空间科学和卫星观测:空间科学和卫星观测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进行数据传输和通信,以获取有关太阳系、地球和宇宙的信息。

总结: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主要参考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划,根据不同的频段和用途进行划分。

无线电频率的主要用途包括广播、通信、无线电测距和雷达、卫星通信、电视广播、无线电定位和导航、空间科学和卫星观测等。

这些应用广泛应用于民用和军事领域,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便利。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1.
2.我国陆地移动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
3.
*共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专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专用频段;次要为业余作为次要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

其中2-9或12可用于自然灾害通讯;160MHz-162MHz为气象频段。

4.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一
5.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二
*表一为我国无委会1985年制定,表二为1992年制定。

规定无绳电话频道间隔为25KHz座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0mV,手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mW/发射类别为F3E;F1D;G3E.
6.
7.
* 通信设备发射类别:H1A;R1A;J1A;A1A;F1A;H3E;R3E;J3E;A3E;F3E.
8.发射特性国际代号说明。

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

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

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安全、有效和有序进行,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促进信息传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

二、管理机构无线频率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设立,并委托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和管理政策,指导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工作。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承担无线电频率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频率规划(一)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由国家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包括各种无线电业务的频率分配和使用规定。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划,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划,不得占用未经批准的频率资源。

四、频率使用申请和审批(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使用无线电频率时,必须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使用频率、使用范围、使用性质等信息。

(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规划,对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可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并指定明确的频率和使用范围。

未经许可证的频率使用,一律视为违法行为。

五、频率使用管理(一)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应按照许可证要求使用频率,不得私自调整频率和发射功率。

对于所使用的频率,应保持频率的稳定性和纯度,以保证通信质量。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时,不得对其他频率造成干扰,也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的无线电信号。

对于发现有干扰或非法使用频率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处理。

六、频率使用监督检查(一)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使用的频率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1. 介绍《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无线电通信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则,对全球范围内的无线电通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其中,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是《无线电规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全球范围内的广播业务频率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规定,为各国广播行业的有序发展和国际间的广播频率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2. 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的内容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频率范围:表格列出了各种广播业务的频率范围,包括中波广播、短波广播、调频广播等不同类型的广播业务频率范围。

(2)国际划分:表格中对各频段的国际划分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国际使用频段和国内使用频段,以及各国间协商确定的共同使用频段。

(3)频率规划:表格中对各种广播业务频率的规划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主要使用用途、频率范围、功率限制等相关参数。

(4)应用范围:表格中还对各种广播业务频率的具体应用范围进行了说明,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广播等不同的广播应用形式。

3. 国际无线电联盟对广播业务频率划分的重要意义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在国际无线电联盟的管理下得到制定和修订,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促进国际间的无线电通信合作: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为各国之间在广播频率的分配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依据,促进了各国在广播业务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2)保障广播业务的有序发展:通过对广播频率的规划和划分,可以避免频率的重叠和干扰,保障广播业务的有序发展和运行。

(3)维护广播业务的合法权益: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为广播业务的频率使用提供了合法的权益保障,防止其他业务对广播频率的侵占和干扰。

4. 《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的实际应用根据《无线电规则》中的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各国在国内都会制定相应的广播频率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保障广播业务的正常运行。

也会根据国际的广播频率划分表,与其他国家进行广播频率的协商和管理,确保各国的广播业务能够有效地协调和共享频谱资源。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1.715
48.425
19
1.690
48.450
20
1.740
48.475
5.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二
组数
座机发射频率(MHz)
手机发射频率(MHz)
1
45.000
48.000
2
45.025
48.025
3
45.050
48.050
4
45.075
48.075
5
45.100
48.100
6
45.125
48.125
7
45.150
48.150
8
45.175
48.175
9
45.200
48.200
10
45.225
48.225
*表一为我国无委会1985年制定,表二为1992年制定。规定无绳电话频道间隔为25KHz座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0mV,手机发射
功率不得超过20mW/发射类别为F3E;F1D;G3E.
波段
频率(MHz)
厘米波
毫米波
波长
1KKm-100Km
10Km-1Km
1Km-100m
100m-10m
10m-1m
1m-0.1m
10cm-1cm
10mm-1mm
传播特

空间波为主
地波为主
地波与天

天波与地

空间波
空间波
空间波
空间波
主要用

海岸潜艇通 信;远距离 通信;超远 距离导航
越洋通信;
中距离通 信;地下岩 层通信;远
566-606MHZ
64.5-72.5MHz(广播为主,与广播业务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6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1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1 一般术语 (1)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1.3 无线电业务 (3)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6)1.5 操作术语 (11)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3)1.7 频率共用 (16)1.8 空间技术术语 (17)1.9 无线电频段和波段的命名 (18)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19)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19)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21)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2)3.1 引言 (22)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2)3.3 一般规定 (23)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4)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8)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9)附录 (213)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214)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8)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21)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3)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4)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226)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201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6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无线通信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规范成为保障无线通信稳定运行和合理利用频谱资源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行业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无线电频率的定义和分类无线电频率指的是电磁波在空间传播时所具有的频率特性。

根据电磁波在大气中传播特性的不同,无线电频率可分为以下几类:地面波频率、天波频率、空间波频率和地球固有振荡频率。

无线电频率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进行频谱资源的规划和管理。

二、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无线电频率应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利用,确保各个无线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行。

2. 效率优先原则:频谱资源是有限的,应优先满足高效率的无线通信需求,合理规划和利用频率资源。

3. 协调发展原则: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应与相关行业和部门进行紧密协调,确保不同业务之间的频谱资源不相互干扰,实现协调发展。

4. 技术创新原则:鼓励和支持新兴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合适的频率资源,推动无线通信业的科技进步。

三、无线电频率管理的主要内容1. 频率规划和分配:根据不同的无线通信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频率规划和分配方案,确保各个业务之间的频谱资源互不干扰。

2. 频段管理:对不同频率段的使用进行规范,确保不同频段的无线通信业务之间不会相互干扰,保障无线通信的质量和安全。

3. 频率协调:对频率资源的协调使用进行管理,确保频率资源的高效利用,避免频率争用和同频干扰的出现。

4. 频率监测和监管:建立频率监测和监管机制,对频率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频率干扰问题。

5. 频率使用许可和申请:规定无线通信业务需要事先获得相应频率使用许可,对频率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无线通信业务的合法和规范使用。

6. 频率使用报告和汇总:无线通信业务需要按照规定定期上报频率使用情况,监管部门进行汇总和分析,为频谱资源的合理规划提供依据。

7. 频率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对闲置频率资源进行整合和共享,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推动无线通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保障国家通信业务和国防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台站”)所使用的频率。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应当遵循国家的频率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相应的频率表,明确各种通信业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所使用的频率范围,予以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使用频率,不得利用无线电设备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实行“谁用谁管”的原则。

对于省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较大的通信业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其管理本地区或者本单位内的无线电频率。

第二章频率划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考虑国家通信业务和国防通信业务的需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频率资源;(二)在充分利用现有频率资源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通信业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的要求,划分和保留相应的频率范围;(三)严格管理和控制各类无线电干扰,保障无线电通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和通信业务的发展需求,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通信容量和通信质量的要求。

第三章国家通信业务频率的划分(一)根据不同的通信方式和技术要求,划分不同的频段;(二)合理配置、合理利用各个频段,以充分发挥其通信容量和通信质量的优势;(三)充分考虑各种促进通信发展的技术和政策措施。

(一)无线电广播频段:535.5kHz ~ 1606.5kHz;(三)国内美容美发、养生保健、婚姻服务等商业广告宣传广播:1.77MHz ~ 1.78MHz,24.85MHz ~ 24.94MHz,26.96MHz ~ 27.24MHz;(四)应急通信频段:164.6kHz ~ 285kHz,5.09MHz ~ 5.5MHz,7.1MHz ~ 7.3MHz,14.0MHz ~ 14.35MHz,18.068MHz ~ 18.168MHz,21.0MHz ~ 21.45MHz,24.89MHz ~ 24.99MHz,29.1MHz ~ 29.3MHz,50.2MHz ~ 50.4MHz,145MHz ~ 146MHz,430MHz ~ 440MHz;(五)话音通信频段:30kHz ~ 470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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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无线电频谱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现代社会得以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

它为人类所共有,为人类所共享。

《条例》第四条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性质和地位。

无线电频谱具有一般自然资源共有的属性,也具有独特的个性。

如同土地、矿产、水资源一样,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我国将3赫兹-3000吉赫范围内的频率列为无线电频谱,这是基于人们对无线电波的认识水平而定的。

实际上,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目前仅仅在几十吉赫以下的频谱得到了应用。

这就是说,人们目前能够使用的无线电频谱仅仅是划分的总量的十分之一而己。

在已用的频谱范围内,尽管可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对其充分利用,但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其利用毕竟是有限的。

不同于土地、矿产等资源,无线电频谱具有非耗竭性,它可以被使用,但不会消耗掉。

因此,不使用就是一种浪费。

另外,由于无线电频谱具有传播固有性,使用不当也会造成浪费,甚至会带来危害。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频谱的管理,使其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整个无线电频率从宏观上作出统一部署和长远计划,这种部署和规划主要是根据各种无线电业务的特点和需要,在国际电联总的要求下,划分频段,分配频率,使各种无线电业务在指定的频段内充分合理利用。

国际上负责无线电频谱管理的机构是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下设的无线电通信部门。

各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将本国的无线电业务所用的频率报该部门,经审查后对这些频率进行登记。

国际电信联盟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国参加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也就是现改称为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共同协商重大的频谱分配和使用方面的问题,各国又根据其决议对本国的无线电业务的频段进行划分或调整。

因此,不管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无线电业务的分类和所划分的频段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业务的需要、技术水平的发展会有所变动或调整。

我国现行频谱规划的法规性文件是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就是根据《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1998年出版的最新《无线电规则》版本和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的最后文件,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现状,对原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2年颁发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修改。

规定将无线电业务(Radio services)调整为43种:1、无线电通信业务radiocommunication service为各种电信用途所进行的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在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无线电通信业务均指地面无线电通信。

2、固定业务fixed service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3、卫星固定业务fixed-satellite service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该给定位置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业务也可包括运用于卫星间业务的卫星至卫星的链路:也可包括其它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

4、航空固定业务aeronautical fixed service为航空导航安全与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5、卫星间业务inter-satellite service在人造地球卫星之间提供链路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6、空间操作业务space operation service仅与空间飞行器的操作,特别是与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有关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上述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功能通常是空间电台运营业务范围内的功能。

7、移动业务mobile service移动电台和陆地电台之间,或各移动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8、卫星移动业务mobile-satellite service在移动地球站和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该业务所利用的各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在移动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该业务也可以包括其运营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9、陆地移动业务land mobile service基地电台和陆地移动电台之间,或陆地移动电台之间的移动业务。

10、卫星陆地移动业务land mobile-satellite service其移动地球站位于陆地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11、水上移动业务maritime mobile service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载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2、卫星水上移动业务maritime mobile-satellite service其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港口运营业务port operations service海(江)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在港口内或港口附近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

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作业调度、船舶运行和船舶安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等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应排除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14、船舶移动业务ship movement service在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除港口运营业务以外的水上移动业务中的安全业务。

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船舶行动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应排除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15、航空移动业务aeronautical mobile service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

营救器电台可参与此种业务;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使用指定的遇险与应急频率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6、航空移动(R)业务aeronautical mobile(R) service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

在此,R为route的缩写。

17、航空移动(OR)业务aeronautical mobile(OR) service供主要是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

在此,OR为off-route的缩写。

18、卫星航空移动业务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 service移动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与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9、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R) service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20、卫星航空移动(OR)业务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OR) service供主要是国内和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

21、广播业务broadcasting service供公众直接接收而进行发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声音的发射、电视的发射或其它方式的发射。

22、卫星广播业务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利用空间电台发送或转发信号,以供公众直接接收(包括个体接收和集体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23、无线电测定业务radiodetermination service用于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24、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adiodetermination-satellite service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进行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25、无线电导航业务radionavigation service用于无线电导航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26、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用于无线电导航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27、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maritime radionavigation service有利于船舶航行和船舶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28、卫星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maritime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29、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 service有利于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30、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31、无线电定位业务radiolocation service用于无线电定位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32、卫星无线电定位业务radiolocation-satellite service用于无线电定位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33、气象辅助业务meteorological aids service用于气象(含水文)的观察与探测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34、卫星地球探测业务earth exploration-satellite service地球站与二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并可包括空间电台之间的链路。

在这种业务中:-由地球卫星上的有源遥感器或无源遥感器获得的有关地球特性及其自然现象的信息;-从空中或地球基地平台收集同类信息;-此种信息可分发给系统内的相关地球站;-可包括平台询问。

此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35、卫星气象业务meteorological-satellite service用于气象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36、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 service为满足科学、技术和其它方面的需要而播发规定的高精度频率、时间信号(或二者同时播发)以供普遍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37、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signal-satellite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与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38、空间研究业务space research service利用空间飞行器或空间其它物体进行科学或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39、业余业务amateur service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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