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无线电规则》01
第3章《无线电规则》01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二.《无线电规则》基本内容当前使用的2001版《无线电规则》是电联在1998版《无线电规则》的基础上,引入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制定的最新规定,并重新编号后出版,是目前生效的最新版《无线电规则》。
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分配的基本规则研究(二)

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分配的基本规则研究(二)二、频率和卫星轨道分配规则(一)概述国际频率登记总表中含有关于频率指配的资料,对于空间业务而言,亦含有关于轨道用途的资料。
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留有合格记录是获得国际认可和享有免受有害干扰权利的依据。
无线电通信局负责维护国际频率登记总表和提高其准确性和透明度。
向无线电通信局通知有关频率指配的信息并要求获得登记,是各国获取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并取得对该资源使用权的国际承认的重要途径。
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指配机制有两种,分别是协调法和规划法。
所谓协调法,美国学者称为后验的分配方式(a posteriori system),指的是依据国际电联的频率协调程序进行的卫星网络或卫星资料的提前公布、协调、频率指配的通知和登记这一三段式程序所进行的频率轨道资源分配,其实质上是一种“先登先占”的分配方式,即只要按照《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协调程序进行了协调,并最终在频率登记总表进行了频率指配的登记,该频率的使用权就得到了国际认可。
另一种是规划法,又称先验的分配方式(a priori system),是有计划地在名义上将频率轨道位置分配给若干国家,而不论其是否有实际需要或能力来利用这些轨道位置。
规划法形式意义更大。
根据《外空条约》,分到某一轨道位置的国家并不能主张对该轨道位置的所有权;而根据2003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第2号决议,即便某一国家对某一频率轨道位置在无线电通信局进行了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频率指配及其使用的登记,也并不能为其提供任何永久性的优先权,也不应对其他国家建立空间系统造成障碍。
若部署新的卫星系统需要利用某些频率轨道位置,则需要根据卫星业务的频率协调程序进行协调。
协调法要求各主管部门按照《无线电规则》第一卷“条款”的第9和1 1条规定的协调程序、参照频率划分表以及《无线电规则》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协调。
规划法对各国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划分则体现在《无线电规则》第二卷附录的附录30、30A、30B当中。
频率划分表

第三章世界各国及地区电视制式与频道3.1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米波、分米波)注:Ⅰ区——欧洲、非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
Ⅱ区——南、北美洲。
Ⅲ区——亚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除外)和大洋洲。
说明;1979年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修改了电际《无线电视规则》,自1982年1月1日起生效。
新规则关于国际广播频率划分部分的修改如下:(1)中波广播段:自525~1605kHz上移1.5kHz,成为526.5~1606.5kHz。
东南亚五国和澳、新二国的中波广播又扩展了1606.5~1705kHz一段,作为次要业务。
(2)短波广播段:9MHz频段由9500~9775kHz扩展为9500~9900kHz,11MHz频段由11700~11975kHz扩展为11650~12050kHz,15MHz频段由15100~15450kHz扩展为15100~15600kHz,17MHz频段由17700~17900kHz扩展为17550~17900kHz,21MHz频段由21450~21750kHz扩展为21450~21850kHz,新增13MHz频段——13600~13800kHz。
26MHz频段由25600~26100kHz压缩到25670~26100kHz。
(3)米波/分米波广播段:我国米波段第1~12电视频道(48.5~72.5MHz,76~92MHz和167~223MHz),调频广播频段(88~108MHz),以及分米波电视频道(470~566MHz和606~958MHz),均已列入新的国际频率划分表中,作为主要业务。
只有第六频道(168~175MHz段)须与第三区可能受影响的邻国取得协议。
此外,有关620~790MHz卫星电视广播的条款无实质性修改(但应与有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国家取得协议)。
2.5GHz卫星广播频段(2500~2690kHz)在第三区未作修改。
第3章《无线电规则》03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第三部分(3)92.2°E轨位在92.2°E轨位上只有我国使用,最近的是马来西亚在91.5°E上的一个波束。
该轨位有两个复合波束覆盖我国东北、华南和南海区域。
其中一个波束为东北波束,由黑龙江(CHN16800)和辽宁(CHN16600)复合,波束为CHNE-100,覆盖北京、天津、东北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5,17,19,21,23,采用左旋园极化。
另一个波束为东南、南海波束CHNF-100,由华北波束(CHN16100)、广东波束(CHN17900)、台湾波束(CHN17500)与南海波束(CHN18000)复合,覆盖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台湾、安徽、福建、海南及南海诸岛,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右旋园极化。
我国在东经92.2度轨位下行波束覆盖图(4)122°E轨位122°E为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区使用,在该轨位上还有美国托管的关岛、北亚里亚纳(小岛国)以及老挝。
香港波束(CHN19000)覆盖香港特区,频道号为1,3,5,7,9,11,3,15,17,19,21,23,采用右旋园极化。
澳门点波束覆盖澳门特区,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左旋园极化。
(5)我国4个轨位8个下行波束的覆盖情况如下1:我国在 62.0 E 、134 E 、 92.2 E 和122E 轨位下行波束的覆盖图2.我国规划的上行波束及频道中国4个规划轨位共有9个上行波束,除香港2个上行波束使用14GHz 频段外,其余7个波束均使用17GHz 频段,每个波束指配12个27MHz 带宽频道,共计96个频道。
(1)62°E 轨位该轨位的上行波束是两个大波束CHN15400和CHN15500,这两个波束有相同的测试点和波束特性。
解读《无线电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解读《无线电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作者:暂无来源:《上海信息化》 2014年第8期文/陆唯群无线电的发现以及无线电技术的日新月异,给地球村的人们带来了各种福利,但其发展环境仍不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唯有对无线电资源利用以及行业规范等“立规”,才能避免“混战”,引领无线电业务健康合理地发展。
本文对无线电行业的两部重要法规进行了详细解析。
无线电从发现到应用,历经了从科学探索到商业实践的短暂而迅猛发展的过程。
如今,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无线电的服务。
作为一项前景广阔的技术,在应用和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制约性的障碍,比如信号干扰、频谱资源稀缺以及专有权等等问题。
为了规范各方在无线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行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维护资源的有效、合理、安全利用,国际国内都对无线电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促进无线电行业有序成长。
《无线电规则》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信联盟用来管制无线电通信,调整各国在无线电管理活动中的相互关系,规范其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国际性无线电法规。
《无线电规则》附属于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与其共同行使对整个电信的管理职能,并对联盟全体会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
《无线电规则》始制订于1903年,随着无线电通信的需要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经过几十次世界性无线电行政(通信)大会的修改和补充,《无线电规则》内容变得越来越详细和复杂。
最新版的《无线电规则》基于2012年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各项决定修订而成。
《无线电规则》的制定主要为了达成以下目标:一、促进公平地获得和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谱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资源;二、确保为遇险和安全目的提供的频率资源的可用性,并确保其不受干扰;三、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四、促进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高效地运行;五、提供并在需要时管理新近应用的无线电通信新技术。
现行的《无线电规则》主要内容包括频率、频率指配与规划修改的协调、通知与登记、干扰、行政管理规定、关于业务和电台的规定等内容,共59条。
68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水运无线电通信是水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任务是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通信为中心,负责海难救助,运输生产指挥及国际、国内船舶公众通信业务。
第三条水运无线电通信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保密”,更好地为运输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是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的准则,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全国交通水运系统无线电通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凡设有船、岸电台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熟悉通信业务的管理干部,以加强对船、岸电台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对于开放国际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各主管单位更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和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级通信部门在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制度,认真督促检查执行。
2.组织通信人员不断提高通信效率和质量,确保通信畅通。
3.认真做好通信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制订通信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基建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5.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江、海岸电台应设台长,负责收、发信台的领导。
大中型岸台并可根据需要设报务(机务)主任,协助台长分管收、发信台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八条凡配有两名(含)以上无线电台人员的船舶电台,应设报务主任,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从事船台的通信工作。
第九条为确保通信畅通,通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关通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通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电台设置第十条设置水运无线电台,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必须设置的,要严格管理,严禁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国际电联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二.《无线电规则》基本内容当前使用的2001版《无线电规则》是电联在1998版《无线电规则》的基础上,引入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制定的最新规定,并重新编号后出版,是目前生效的最新版《无线电规则》。
世界各国频段划分

第三章世界各国及地区电视制式与频道3.1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米波、分米波)频段Ⅰ区Ⅱ区Ⅲ区频段MHz 业务频段MHz 业务频段MHz 业务米波VHF 41~47 广播固定移动47~68 广播87.5~100 广播100~108 移动(除航空移动业务外)174~216 广播216~223 航空导航广播54~68 固定移动广播68~73 固定移动广播75.4~88 固定移动广播88~108 广播174~216 固定移动广播44~50 固定移动广播54~68 固定移动广播87~100 固定移动广播100~108 广播170~216 固定移动广播分米波UHF 470~582 广播582~606 广播、无线导航606~790 广播790~890 固定、广播890~942 固定、广播、无线电定位942~960 固定、广播470~890 广播890~942 固定、无线电定位470~585 广播610~890 固定、移动、广播890~960 固定、移动、广播注:Ⅰ区——欧洲、非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
Ⅱ区——南、北美洲。
Ⅲ区——亚洲(土耳其、阿拉伯半岛、蒙古和苏联亚洲部分除外)和大洋洲。
说明;1979年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修改了电际《无线电视规则》,自1982年1月1日起生效。
新规则关于国际广播频率划分部分的修改如下:(1)中波广播段:自525~1605kHz上移1.5kHz,成为526.5~1606.5kHz。
东南亚五国和澳、新二国的中波广播又扩展了1606.5~1705kHz一段,作为次要业务。
(2)短波广播段:9MHz频段由9500~9775kHz扩展为9500~9900kHz,11MHz频段由11700~11975kHz扩展为11650~12050kHz,15MHz频段由15100~15450kHz扩展为15100~15600kHz,17MHz频段由17700~17900kHz扩展为17550~17900kHz,21MHz频段由21450~21750kHz扩展为21450~21850kHz,新增13MHz频段——13600~13800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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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二.《无线电规则》基本内容当前使用的2001版《无线电规则》是电联在1998版《无线电规则》的基础上,引入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制定的最新规定,并重新编号后出版,是目前生效的最新版《无线电规则》。
《无线电规则》一套共4册,第一册是整套规则的中心和主体,包含除规划以外的所有规则程序,共59条分为9章,每一条细分为若干款;第二册是集中了所有的附录,列出了第一册有关规则程序涉及到的具体技术参数,第二册还包含了卫星广播业务、卫星固定业务、航空移动业务等多项规划;第三册包含历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和无线电管理性建议书,其中的决议书具有与第一册规则程序同等约束力;第四册包含第一册和第二册规则程序部分引用了的电联无线电部门各研究组制订的研究组技术建议书。
《无线电规则》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基本内容编写:1.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标明在每一个频段上无线电业务划分的具体情况、不同无线电业务的定义和相互间的关系;2.一系列规则程序、技术和操作要求,保障各成员国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权利和义务;3.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简称MIFR),凡是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无线电规则》要求的频率指配,均可记录到国际频率登记总表,获得国际的认可与保护。
三.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对各种无线电业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解释了各种无线电业务之间的关系和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在各个具体无线电频段上,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分别以主要业务、次要业务或附加业务等使用地位,将无线电频率划分给相应的业务使用,并通过脚注作必要的限制和说明。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整个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技术基础,也是《无线电规则》中各规则条款的服务对象。
无线电管理工作和《无线电规则》的核心任务,就是如何合理、经济、高效地使用频率划分表中的各种无线电业务。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2001年出版)以对此方面内容有详细解释,本文不再赘述。
四.频率指配的协调、通知和记录为了满足电联《组织法》第196款的要求:经济、高效地使用无线电和卫星轨道资源,《无线电规则》的基本作法是通过国际无线电频率/轨道协调,最大限度经济而高效地利用无线电和卫星轨道资源。
国际无线电频率/轨道协调的基本原则是“先登先占”,即先向国际电联申报的无线电台,在频率/轨道协调上具有相对的优先权;后申报的无线电台,应尽量采取措施不对先申报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一)为何要进行频率指配的协调国际无线电频率/轨道协调能使各国最大限度经济而高效地利用无线电和卫星轨道资源。
一个频率指配只有在完成相应的协调程序之后,才能按照下述(二)中的通知程序将频率指配记录进国际频率登记总表(MIFR),享受国际认可与保护。
任何频率指配的具体使用条件及其在MIFR中的具体地位,是从其相应的频率/轨道协调程序中导出的。
(二)何时需要进行频率指配的协调衡量一个无线电发射电台是否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标准是:当且仅当该电台的使用有可能对其他主管部门的任何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衡量一个无线电接收电台是否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标准是:当且仅当该电台需要得到国际认可,得到国际保护。
(三)怎样进行协调频率指配的协调,就是根据《无线电规则》相关条款的要求,各相应主管部门之间或相关无线电台操作者之间,通过信函、传真或会议等任何方便的形式,为了消除频率指配之间可能存在的有害干扰,而进行的技术干扰谈判。
谈判一般基于《无线电规则》规定的通用技术标准进行,也可根据双边认可的其他标准进行。
对于如何判定两个频率指配之间是否会出现有害干扰,《无线电规则》针对每一种干扰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
下面就按照每一种干扰可能发生的情况逐一说明(参见《无线电规则》第9条):1.地球静止轨道卫星(简称GSO)网络内的台站,在非规划的频段上使用的任何无线电通信业务,需要与1所有其他的GSO网络内的台站在非规划的频段上使用的任何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协调,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间的协调除外(《无线电规则》第9.7款);判定标准:频段有重叠,并且△T/T计算结果大于6%。
计算方法:详见《无线电规则》附录8。
该种干扰情况,主要由无线电管理局组织国内相关单位(各卫星操作单位,气象和军队相关部门)进行。
(简单介绍我们进行的频率/轨道协调工作)。
2.在某些频段上GSO网络里的卫星固定业务(简称FSS)特定地球站(Specific Earth Station)需要与所有非静止轨道卫星(简称NGSO)网络的FSS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7A款);判定标准:以下条件均具备时,才需要进行协调:a)频段有重叠b)GSO网络里具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接收地球站:●在10.7-12.75GHz频段上,地球站最大全向增益大于或等于64dBi;在17.8-18.6GHz和19.7-20.2GHz频段上,地球站最大全向增益大于或等于68dBi;●G/T值大于或等于44dB/K;●在12.75GHz以下频段上有发射的带宽大于或等于250MHz,在17.8GHz以上频段上有发射的带宽大于或等于800MHz。
计算方法:用《无线电规则》附录4中给出的最大天线增益(G)、最小接收系统噪声温度(T)、以及特定接收地球站的接收带宽计算。
c)NGSO卫星系统的下行等效功率通量密度(简称epfd↓)超过:●在10.7-12.75GHz频段上,对于所有卫星的轨道高度等于或低于2500公里的NGSO卫星系统,任何百分比时间内的值为-174.5dB(W/(m²·40kHz));对于所有卫星的轨道高度高于2500公里的NGSO卫星系统,任何百分比时间内的值为-202dB(W/(m²·40kHz));●在17.8-18.6GHz和19.7-20.2GHz频段上,对于所有卫星的轨道高度等于或低于2500公里的NGSO卫星系统,任何百分比时间内的值为-157dB(W/(m²·MHz));对于所有卫星的轨道高度高于2500公里的NGSO卫星系统,任何百分比时间内的值为-185dB(W/(m²·MHz));计算方法:在地球站天线指向其对应的GSO卫星的方向上,用最大天线尺寸计算。
这一条款是WRC—2000新制订的,这种干扰情况在中国目前尚未出现。
3.在某些频段上NGSO网络的 FSS需要与所有GSO网络的 FSS特定地球站(Specific Earth Station)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7B款);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同上述2)。
1A需要与B协调,是指A是新申报电台,是协调的发起者;B是已申报电台,是被寻求协调者。
4.在卫星广播业务(简称BSS)和地面业务都是主要业务的频段上,非规划的BSS需要与地面业务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11款);判定标准:带宽重叠以及决议539(WRC-2000)中的标准。
计算方法:根据使用的频率和带宽,计算协调门限是否被超过。
对于这种干扰情况,已经有美国寻求与我协调。
5.N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需要与所有其他N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协调,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间的协调除外(《无线电规则》第9.12款);判定标准:带宽重叠,并且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2款或第9.11A款。
计算方法:根据使用的频率和带宽,计算协调门限是否被超过。
6.N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需要与所有其他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协调,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间的协调除外(《无线电规则》第9.12A款);判定标准:带宽重叠,并且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2A 款或第9.11A款。
计算方法:根据使用的频率和带宽,计算协调门限是否被超过。
7.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需要与所有其他NGSO网络内的任何电台协调,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间的协调除外(《无线电规则》第9.13款);判定标准:带宽重叠,并且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3款或第9.11A款。
计算方法:根据使用的频率和带宽,计算协调门限是否被超过。
8.任何卫星网络里的空间站需要与地面业务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14款);判定标准: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1A款。
计算方法:详见《无线电规则》附录5的附件1的第一段。
9.在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具有同等频率划分地位的频段上,NGSO网络里的特定地球站或典型地球站(Typical Earth Station)需要与地面业务电台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15款);判定标准: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1A款,并且地球站的协调区覆盖了其他国家的领土。
计算方法:详见《无线电规则》附录7。
10.地面业务发射电台需要与NGSO网络里的地球站协调(《无线电规则》第9.16款);判定标准:在使用的频段上有脚注引证了《无线电规则》第9.11A款,并且地面发射电台位于接收地球站的协调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