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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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作者:闫加杰来源:《商》2013年第22期作者简介:闫加杰(1984年8月18日),男,汉族,三系,法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公司法。

摘要:经济法是具有多元性价值的法,而在各种具体价值形态中,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价值内核,集中体现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公共利益的内涵决定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以私利为目的,而更重视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整体发展。

与其他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不同,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依据,亦是作出某种行为的前提,这样的公共利益不仅带有经济性,更因为立足点的不同而体现出整体性。

本文主要分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并探索其在实体与程序上的表现形式,通过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和常规程序机制的保障,实现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在现代法律部门中,经济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内容,但三者之间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传统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利益,行政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经济法则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

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个法律部门得以相互独立,经济法存在与独立的核心,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

1. 传统民法、行政法的局限从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上看,人类社会历经自由放任、政府干预,再到限制干预的发展历程,法律精神也从单纯的契约伦理过渡到产生社会正义的需要。

从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权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条,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并且延续至今。

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这种对利益的调节方式开始显露出局限。

首先,民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并以此建立公平体系。

但民法的公平体系只能保证前提的公平,或者说机会均等的公平,却难以对结果加以调整。

这直接导致大量事实上的不平等经市场经济环境的催化而发生。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也使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浅议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浅议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浅议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一、前言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

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

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

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

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是一种必要,同时也是一种必需。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彼此的分工协作和竞争。

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

试析经济法及其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试析经济法及其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者都同时顾及到了社会利益 和个人利益 、 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的平衡 。笔 者认为: 所谓社 会公共利益 ,乃是为保证全 社会 发展和进 步的社会环境利益 ,于个体 来
权 ,自由与政治 的权利就会成为空 中楼 阁 。具体到经 济上 ,每个个人都应享有
共利益遭到损失 ,经济 法学或 者社会 法 学 者极力主张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甚 至 直 接把 经济法直接定义为调整社会公共

利益法或社 会法 ,如法国的罗柏萨为认
为 ,经 济法旨在保证 特定时间和特定社
经济社会权 ,亦即社会经济的发展应首 先保汪每个人至少是大 多数 人的生存和 发展 。
也有学者认 为经 济法所 追求 的社会公 利益应当包括以下含义 : 它首先包括 了垦
和对 一般 消费 者和 多数 中小企业 保护 )
为权利外形;它的核心是 “ 公平或公正” ,
念就是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 然而我国 目前 的经济法律 法规 ,并 没有明确对社会公共利益做 出规 定。并 且 由于 经济法 基础理 论体 系的 差异性 ,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内涵 ,论者也有不
年德国 《 魏玛宪法 》 成为社会本位法的最
早体现 , 中相当多法规范 , 其 具有社会经 济调节法的性质。其特殊的宪法规则是 :
保障生 存权原则 、, 6 权负有义务原则 、 " - J r
国家对劳动力保护原则 。 这些原则 , 关注 的部是社会公共 利益 的内容 。 我国的经济 法理 论在社会 主义 公有
共 利益 的关 注是不言而喻的 ,特别是在 吸 收了 国外优秀 的研究 成果 的基础上 , 出现了从不 同的角度 和不 同的深度对社
期 目 ,既要保障每个市场主体参 与竞 标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解析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行为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两个方面。

2.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事项,包括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3. 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标准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

例如,在金融业中,以风险控制为本位原则。

三、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社会利益优先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2. 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群体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发展模式。

政府应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四、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行为等措施,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以功能主义为视角

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以功能主义为视角
t e p o e t d, O b r t c e whi h i lo t e i p r a t c nt n fpu i nt r s s c Sa s h m o t n o e t o bl i e e t . c Ke r s:u to ls ; c o i a ; blci t r s s; e l to l s s e o m i o tt to y wo d f nc i na im e on m c l w pu i n e e t r gu a i n an y i ; c no c c ns iu i n
[ 中图分类号]D 2 92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O — 16 (0 2 O一O 5 一O o 8 7 3 2 1 )2 1 2 5
Fu to ls g l to l ss o o i l nc i na im Re u i n An y i n S c a a Pu lc I t r s s i o m i w b i n e e t n Ec no c La
i l o a b g o s s a s m i u u .Du o t ec n r d c i n b t e h a i e eo me to c n my a d t e l g sa i n’ e t h o t a i t e we n t e r p d d v l p n fe o o n h e il to o
f u d t a h u cin o c mo i w st ae u r h ih sa d c n r l fa u i gp we . e e o e o n h tt ef n t fe o n cl i os fg a dt erg t n o to b sn o r Th r f r , o a o

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哲学思考

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哲学思考

往是冲突和对抗的 。如企业排污与整个社会的环保要
求 之 间的对立 。
该说认 为社 会 公共 利 益 才 是 上位 概 念 , 包括 社 会
利 益和 国家 利益 。认 为 , 国家利益 作 为公 共利 益 的下 “
其次 ,普遍性和特殊性” “ 说也不妥当。社会公共
利 益具有 相对 独 立 性 , 是 基 于社 会 这 一独 立 主 体 而 它
位 概念 , 具有 其 独特 的 内涵 。国家 利 益 与 公 共利 益 并 不 能划等号 ……社 会 利益 与 国家利 益 一 样 , 都是 公 共 利 益的下位 概念 。两者 的区分 主要 在 于 国家与 社会 的
关 系上 。 ② ”
产 生 的与 个人 利益并 存 的欲求 。二 者兼 具 有主 观性 和
以将社会利益 、 公共 利益、 社会公共 利益视为 同一概
念” ②。
是在此背景下 , 尝试从法哲学角度对此进行探析。

() 2 社会整体利益上位说

社会 公共 利益与 相关概 念的 辨析
该说认为 , 社会整体利益可 以取代概括社会公共
利益、 公共利益、 社会利益。理由有 : 第一 , 强调 了利益
要建立 在社 会公共 利 益 明确 界定 的基础 之 上 。笔 者正
该说认为它们只是形 式或表 达上的差别 , 实质含
义 却是 相 同的 。认 为 “ 公共 利益 、 会利 益 、 社 社会 公 共
利益这三个范畴, 在性质上并无根本 的区别 , 其基本含
义均 为全 社会 全体 成员 的共 同 的、 体 的利 益 , 整 因而 可
关键词 经济法 社会公 共利 益 经济 性
[ 中图分类号])0 [ I 9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4 7—62 2 0 )3— 0 7— 4 04 6 X( 09 0 09 0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的概念、特点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这两个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指的是整个社会或较大一部分社会的共同利益。

这种利益通常超越了个人的狭隘范围,的是整个社会的福祉和进步。

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其受益对象为全社会或较大一部分社会成员;二是其强调的是整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三是其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经济、文化、环境等多个方面。

在一个现代社会中,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前提。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涉及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企业法、贸易法、金融法等,其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经济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其调整对象为国家经济关系;二是其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三是其涵盖了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

经济法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

两者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的是整个社会的福祉和进步,而经济法则是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两者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积极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经济法则通过规范经济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等手段来促进经济发展。

两者都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重要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为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而经济法则通过加强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来保障国家安全。

为了进一步说明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以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一个城市为了推进城市发展,计划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这个决策虽然能够带动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也会对当地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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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符启林罗晋京点击:231 【文章编号】CEL10936 【摘要】社会公共利益是比较重要但又很难定义的概念,实践中不乏有借用“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其他利益的事例。

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是经济法理论最为基本的问题之一。

试从利益的定义及分类、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实体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等方面来探讨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关系也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公益诉讼【正文】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是现代社会中比较重要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此研究并不多,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不少问题,本文仅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引起学界的更多重视。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利益,通俗地说即好处,如集体利益、个人利益[1]。

也有学者指出,所谓利益,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驱动力是人的各种需要,而需要的满足与对需要满足的欲求相结合,便构成了人们的利益[2]。

利益,根据其主体来划分,可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根据其内容来划分,又可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等。

而按照主体来划分,通常成为利益分类的主要方法。

早在古罗马时期,乌尔比安将涉及国家利益,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称作公法,而将涉及个人利益,以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称为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一直影响至今。

对于利益,学界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等不同观点。

一元论只承认个人利益,否认独立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问题[3]。

如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宣传“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社会公共利益是许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增进私人利益,就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4]。

一元论的观点与亚当·斯密1776年在其《国富论》中所描述的单靠市场机制这个“看不见的手”便能使商品生产自动满足社会需求、个人在对财富的追求过程中不自然而然地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的观点不谋而合。

二元论是承认个人利益之外还存在超个人利益的利益,至于该利益则有“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等的不同称呼。

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学家耶林是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最早结合而且着重强调“社会利益”的人。

他的“社会利益” 学说不仅直接构成了利益法学的思想渊源,而且推动了资本主义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

三元论是指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种。

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庞德将“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列,并认为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的要求、需要或愿望。

”[5]一般来说,法律的核心内容就是有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就是通过权利义务这个特殊的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对于权利,虽然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定义,而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是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6]。

庞德评价认为,利益说“通过使人们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的理论”[5]。

这样,通过法学家们的诠释,利益通过权利,便和法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社会发展到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谈论公共利益,它是我们经常挂在嘴边却又是比较模糊而且争议很大的词语之一。

按照字面含义理解,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在英美法系中,公共利益又被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个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general public interests)与社会福祉(good of community)纳入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概念是公共秩序,也被称为“公序良俗”,它所追求的也是公众共同的需求。

在本文中,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系在同义语的情况下使用。

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

这里的“广大”,一是指范围上的广大。

这种“广大”既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其外延取决于特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区域。

二是指时间上的“广大”。

此种广大既包括生活在地球上的当地人,也包括未来将生活于地球上的人们[7]。

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既涉及个人利益又不专属于任何个人的社会整体利益,具体表现为和平、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纯朴善良的社会风俗习惯”[8]。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社会法学家庞德在其利益理论中把社会利益概括为四种形式:1.一般保障的社会利益,具体包括和平与秩序的要求、一般安全、一般的健康状态、占有物的保障和买卖的保障;2.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社会制度的社会利益;3.其他在一般道德、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以及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一般进步的利益;4.个人获得在政治、社会和经济各方面的机会以及合理的最低限度的生活[5]。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它包括:1.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2.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3.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4.社会弱者利益(如市场竞争中的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等);5.公共道德的维护;6.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如公共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等[9]。

从人们孜孜以求的利益发展到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学者们根据自己的认识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和内容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及界限还远远没有解决。

笔者注意到,大多数西方学者是在充分肯定个人利益的前提下而提出社会公共利益的,甚至有的学者至今还否认除了个人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

反观我国的情况,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只强调君主利益(国家利益)或家族利益,个人利益从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出现明末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

因此,我国与西方的发展路径并不同,我们是在个人利益未得到充分发展的前提下谈论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利益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如果坚持现代社会的利益仅存在个人利益或只有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分,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笔者较倾向于利益三元化的观点。

至于何为社会公共利益?本文认为,就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及国家利益而言的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内容包括政治、经济、道德和文化等多方面物质及精神的利益。

在不同时期,人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计划经济年代,经而现在,国家计划(现已改为“规划”)则不应再认份和沿海地区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是有所区别的。

最近有学者对立法机关应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提出一些标准:第一,具有公共性;第二,具有合理性;第三,具有正当性;第四,体现公平性;第五,尊重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第六,体现互利性[10]。

二、我国具体部门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针对法律对利益的分配和保护问题,我国有学者提出“法益”的概念,并认为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11]。

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最常见的是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不同主体角度认识法益,即三元论。

二元论将法益归纳为个人利益和超个人利益,但对于超个人利益主体,其指代不甚明确。

一元论认为只有个人利益,不存在独立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11]。

对于法益,台湾地区的法学家有不同的解释。

如史尚宽先生认为,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12];有的则认为,法益者,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社会资源。

法益,在本质上乃生活资源之一种[13]。

由此可见,对于法益,也有不同的诠释。

出于研究的方便,本文仅从我国的有关实体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出发,对社会公共利益在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做一个简单的概括。

(一)宪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从以上宪法的具体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几个观点:首先,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承认利益可分为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利益。

其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大宪章,我国宪法在对公民的权利做出充分保障的同时,也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对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规定。

宪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政治、经济、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方面。

再次,宪法不仅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还应该是国家机关的总章程。

遗憾的是,我国宪法并未就国家机关应遵守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陷。

其实,国家机关也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如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或行政不作为等等。

从我国制宪史来看,国家对公共利益还是给予了相当大的重视:1954年宪法在规定生产资料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的同时,第10条同时规定“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14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1975年宪法规定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该法第8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1978年宪法重申了七五宪法的规定。

七八宪法第8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从以上我国制宪的发展史来看,我国以前宪法的出发点是从保护公共利益出发,从而维护公有经济,限制甚至消灭私有经济。

因此,这是否认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观,也是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在我国现代法律上的体现。

而现行的宪法则是从保护个人利益的角度,用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个人利益的界限,这是承认并积极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规定。

虽然现行宪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并非尽善尽美,但可以肯定,宪法对社会利益的规定奠定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基础。

(二)民商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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