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领域。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所特有的,作为其构成要素和功能基础的重要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基本准则。
它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对经济法的功能起着决定性的导向作用,是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内容以及实施的核心。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保护为目标,协调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的公益性,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保护竞争公平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
竞争的公平性要求竞争的参与者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权利与义务要相一致;各种市场主体同等地受法律保护;对竞争中的弱者应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
竞争公平原则,不仅反对和限制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三、促进经济发展原则经济发展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各国政府宏观干预的基本目标之一。
促进经济发展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物质福利水平提高为根本目的。
它要求经济法以效率为先导,以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为价值目标,并把有效市场和宏观调控结合,体现效率又促进公平。
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保持合理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布局,建立和健全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机制和秩序。
四、保障经济安全原则保障经济安全原则要求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确立防范和应对经济风险的制度,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特点以及外部效应等都可能引起经济安全问题。
经济法(二)

第六章 经济法律关系 6.1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最简洁的定义是: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法 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含义是:发生于经济法主体之间;以确定的法律权利 和义务为内容;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过经济法调 整之后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 主体权利义务的二重性 (二)经济法律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市场主体的 意志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 关系的客体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三种要素缺 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有机体。
6.4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现有教材中的几种代表性说法 (一)一类说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行为 (二)三类说 三类说的观点又呈现出不同,一种观点把经济法律 关系的客体分为三类:物、行为、无形财产 ;物、 行为、智力成果(精神财富) 。 (三)四类说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完成一定工作、提供一 定劳务、精神财富四类 。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确定为经济干预行为、干预行 为所及的物、科学智力成果及经济信息四类 。
(五)五块说 由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 经济调控监督法、经济纠纷的处理等内容构 建经济法体系。 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经济法主体制度 任何部门法均有自己的主体法律制度,经济 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主体法律制度由具有 经济管理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社会中介 层主体的设置、权利运作及监督机制等法律 规范构成。经济法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由一 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及 中小企业法律制度构成。
二、综合效益原则 经济法的综合效益,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是近期效益、中 期限效益和长期效益的有机结合,是宏观整体效益 与微观个体效益的兼顾。 经济法的综合效益原则是社会整体效益与微观个体 效益的有机结合。 宏观整体效益首先反映在,经济法是保障国家对各 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解决人类 需求无限与社会资源稀缺的矛盾,以最少的活劳动 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然后,它是各个局部、各种具体经济效益的有机组 合,而非各个具体经济效益的简单相加,代表的是 综合国力及全体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其外在表现 是社会总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资源在各个地区间 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平衡发展。
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在制定和实施经济法时,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采用,以确保经济活动的公正、有序和稳定。
以下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简述:
1. 法律平等原则:经济法要求对待经济主体一视同仁,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经营。
2. 市场经济原则:经济法鼓励市场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配置,承认市场机制在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经济法也强调对市场行为的公平竞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
3. 执行力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有可行性、可执行性,能够通过有效的执行机制保证法律的执行。
这包括确立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调解和仲裁机制等。
4.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追求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应当兼顾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5. 法治原则:经济法要求依法行政,承认法律的权威和统治地位。
国家和社会各个部门在执行经济法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平等、市场经济、执行力、公共利益和法治。
这些原则的落实和执行对于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以下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自由贸易原则——经济主体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由竞争。
二、平等原则——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任何经济主体都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效率原则——经济活动应该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效率为目标,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四、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活动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市场调节原则——市场应该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政府应该通过制定规范、监督和引导市场行为来调节市场。
六、社会责任原则——经济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七、法治原则——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法律。
浅议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浅议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一、前言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
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
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
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
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是一种必要,同时也是一种必需。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彼此的分工协作和竞争。
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
试析经济法及其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者都同时顾及到了社会利益 和个人利益 、 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的平衡 。笔 者认为: 所谓社 会公共利益 ,乃是为保证全 社会 发展和进 步的社会环境利益 ,于个体 来
权 ,自由与政治 的权利就会成为空 中楼 阁 。具体到经 济上 ,每个个人都应享有
共利益遭到损失 ,经济 法学或 者社会 法 学 者极力主张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甚 至 直 接把 经济法直接定义为调整社会公共
利益法或社 会法 ,如法国的罗柏萨为认
为 ,经 济法旨在保证 特定时间和特定社
经济社会权 ,亦即社会经济的发展应首 先保汪每个人至少是大 多数 人的生存和 发展 。
也有学者认 为经 济法所 追求 的社会公 利益应当包括以下含义 : 它首先包括 了垦
和对 一般 消费 者和 多数 中小企业 保护 )
为权利外形;它的核心是 “ 公平或公正” ,
念就是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 然而我国 目前 的经济法律 法规 ,并 没有明确对社会公共利益做 出规 定。并 且 由于 经济法 基础理 论体 系的 差异性 ,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内涵 ,论者也有不
年德国 《 魏玛宪法 》 成为社会本位法的最
早体现 , 中相当多法规范 , 其 具有社会经 济调节法的性质。其特殊的宪法规则是 :
保障生 存权原则 、, 6 权负有义务原则 、 " - J r
国家对劳动力保护原则 。 这些原则 , 关注 的部是社会公共 利益 的内容 。 我国的经济 法理 论在社会 主义 公有
共 利益 的关 注是不言而喻的 ,特别是在 吸 收了 国外优秀 的研究 成果 的基础上 , 出现了从不 同的角度 和不 同的深度对社
期 目 ,既要保障每个市场主体参 与竞 标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解析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行为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两个方面。
2.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事项,包括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3. 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标准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
例如,在金融业中,以风险控制为本位原则。
三、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社会利益优先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2. 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群体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发展模式。
政府应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四、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行为等措施,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以功能主义为视角

[ 中图分类号]D 2 92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O — 16 (0 2 O一O 5 一O o 8 7 3 2 1 )2 1 2 5
Fu to ls g l to l ss o o i l nc i na im Re u i n An y i n S c a a Pu lc I t r s s i o m i w b i n e e t n Ec no c La
i l o a b g o s s a s m i u u .Du o t ec n r d c i n b t e h a i e eo me to c n my a d t e l g sa i n’ e t h o t a i t e we n t e r p d d v l p n fe o o n h e il to o
f u d t a h u cin o c mo i w st ae u r h ih sa d c n r l fa u i gp we . e e o e o n h tt ef n t fe o n cl i os fg a dt erg t n o to b sn o r Th r f r , o a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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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现实可本文试界定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内涵,通过与相关利益的比较,以论证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并对保护和实现这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能性进行探索。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现代法部门,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立足于社会,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既不同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传统民法,也区别于以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法。
三个法律部门之所以互相独立,在于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基石,而社会公共利益正是经济法的基石,存在独立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核心。
对于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本身,我们现有的研究理论似乎尚未能清晰认识,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地深入考察,更准确地界定其内涵。
同时,由于现实利益冲突中,社会公共利益往往出现主体缺位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发生忽视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使得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实现,通过界定社会公共利益,才能结合现实的利益冲突,从而找到使其得以真正实现的出路。
一、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属性虽然学界很多学者认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涉及不多,对其内涵理解也含糊不清,常将其与相关概念相混淆。
澄清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延,从而区分不同的相关利益,是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必要和前提。
(一)何为“利益”如果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必然存在着与其并列的其他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这些利益在本质属性都是一种利益,它们只不过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标准所作出的分类。
关于利益,大致存在着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统一说三类观点。
主观说认为,利益是意识的属性,是人们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
这种观点实际上把需要和利益与人的意识、意志相混淆,抹煞了需要的客观属性,也否认了利益的客观属性,这样使得利益成为不确定的现象,从而导致否认社会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和规律性。
客观说认为,利益从形式到内在都是客观的东西,它是意识、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
“利益是人们同他人周围显示中能帮助他人作为一定地社会成员而生存、发展的对象和现象的客观关系的表现。
”该观点完全否定利益在形式上和内在上的客观性,忽视作为利益基础的需要,其本身包含的主观因素的属性对利益的直接影响。
而主客观统一说则认为,利益是主观与客观环境相统一的东西。
“利益具有客观的制约性,但它的体现始终是人。
所以利益是客观东西和主观东西的统一。
”客观性和主观性在决定利益的属性上并非处于对等的位置,其中有一种观点就认为,利益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在形式上是主观的。
由于利益是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所以需要的性质直接影响着利益的性质,这正是认识利益属性的切入点。
首先,不容置疑的一点是,人的需要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纯粹主观的;其次,人的需要实际上一种有意识的能动的需要,它的实现需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来实现。
可见,人的需要兼具主观性和客观性,其内容是客观的,形式却是主观的。
因此,笔者认为,利益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这一观点更确切地描述了利益本身的属性,认为利益是指以一定的社会形式存在,用以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客观对象。
(二)何为“社会公共利益”何为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法学界尚有争论。
当代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此处相当于国家利益)相对应,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利益学说,把社会利益理解为“包含在文明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
有学者把社会公共利益视为“经济秩序”的代名词,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或指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是指“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秩序本身,妨碍这种经济秩序的事态就是直接违反公共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常被与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亦有不少学者认为两者之间是对应关系。
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共同利益,与其相对应的是个别利益,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而个人利益则是群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相对应的。
据此我们可以清楚区分个别利益与个人利益,个别利益就是指某种特殊利益,表明的是其特殊性,而个人利益指的是个人所追求的需要和目标,反映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表明的是其个体性或者说是局部性,可见,以个人利益取代个别利益并将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对应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既然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是相对应的关系,是否意味着两者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或矛盾呢?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所谓公共就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共性特征,公共利益就是指特定范畴当中的成员个人利益中的共性利益,这种形态的利益当然不会也不应该与该特定范畴中成员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和不协调。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何为公共呢?“公共”的英文是“Common”、“Public”,在作为“Common”即“共同”这一层次时是指“特定范畴当中的成员个人利益中的共性”。
但是共同利益不是个别利益(个人利益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个别利益)机械相加,也不是指个别利益之间的相同部分,而是在众多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更高层次的利益,显而易见,这种共同利益并不能包容所有的个人利益,它既有与个人利益一致的一面,更可能有相冲突的一面。
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在与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等个别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抽象性。
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一定的社会形式存在,能够满足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需要,在社会个别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共性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即公共社会。
其主体不能由作为社会个别利益主体的个人、群体、国家所代替,尽管社会公共利益在表现出来的权利形式上,可以是个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
其内容并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抽象,它包括:(1)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2)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3)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4)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5)公共道德的维护;(6)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等等方面。
应该说,前面并不能列举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部内容,但它至少包括以上这些方面。
二、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法的特殊意义(一)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各个法律部门在产生之日起就和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讲,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对人们所需要的各种形式的利益权利化和义务化。
在法律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疑是最基本的对象,这是传统“私法”形成的基础,涉及政治国家内部的关系无疑也是法律要调整的范围,这是“公法”形成的基础,而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同样需要法律给予调整,但是由于20世纪以前法律体系建立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的假设基础上,故法律调整中的缺陷最终导致二者矛盾的加剧,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反应或者调整,但法律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各部门法所特有的理念和任务决定了他们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十分有限。
对于涉及经济领域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还是刑法,都无力做出调整,唯有民商法能发挥有限的调整作用。
在20世纪的社会化潮流中,随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加剧,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才重新被认识,至少众多冲突的事实表明两者并非总是一致的。
在此背景下,对于经济领域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商法,仅仅通过个别条文的社会化和简单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也难以有效约束,因此,客观上需要在法律体系中建立一种全新的适应社会化的法律制度,专门对于涉及经济领域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进行调整。
经济法也就是此类法律制度中一种。
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律部门,经济法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本位法,这体现了其价值取向,反映了其基本观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有学者认为“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还有学者从五个方面来理解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本质:(1)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属于社会法领域;(2)经济法是保护和扶持经济性弱者的法律;(3)经济法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4)经济法是社会公共干预之法;(5)经济法是理性构建之法。
其中的共识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着眼点是社会整体,价值目标取向是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产生是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目标,回顾19世纪末经济法在西方产生的过程,期间无不体现这样的价值理念。
经济法形成的客观条件,概言之就是经济法集中和垄断导致社会发生深刻变革,使得原有诸法难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担任维护社会暨经济秩序的重任。
传统民商法强调私法自治,对个人权利要极度尊重,对个人人格要绝对尊重,这种片面强调个人权利本位的做法在19世纪末造成了极端个人主义和私力膨胀,形成了经济集中和垄断,这种趋势逐步加剧,最终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
由此,社会公共利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确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成为法律制度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民商法中也形成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并且各国民法都进行了一定的“社会化”改革。
但实际上,作为个人权利本位的民法仍然与社会化要求的社会本位相脱节,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难以深入和强化。
经济法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专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以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
这就要求经济法处处都渗透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和理念,处处体现社会公共利益。
在经济法调整的利益关系涉及到多种利益关系时,应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最高位置,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来看待其他利益。
所谓最高准则的“最高”,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层次最高;其二,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在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具有优先地位。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再认识考察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济法的特殊意义,不难发现,经济法主旨之所以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的是弥补片面追求个人权利本位造成的缺陷和不足,消弭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以消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为了突出经济法在这一点上与民商法的不同,特别强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客观上导致了过分强调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却忽视利益冲突的解决的局面。
这些都是源于我们对于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认识的两个误区:(1)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存在一致性的事实;(2)混淆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在社会化过程中,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日益显现,而经济法又是专门调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这造成了个人难以正确理解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进行的调整,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准则,必然发生以某些个人利益为代价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个人就会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似乎是个人利益完全对立的,存在着互不相容、此消彼长的关系,一旦社会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对个人利益的必然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