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及操作原则

公共利益 法律界 定及操 作原则 的
柏 军 陈
摘 要
湛
何谓公共 利益, 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 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 而且在 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本文首先从个人 、 社
会 、 家三者 关 系 的角度 阐释 了公 共利 益 的实质 , 就其概 念 的界 定 , 国 并 以及操 作原 则做 了探 讨 . 申认 为公 共 利益是 一 切政 文 府 行 为 的 出发 点 , 是社 会整 体 利益 或道德 取 舍 , 一种 抽 象 的公 共秩 序 , 是 并且 就公 共 利益界 定 的操作 原 则做 了简要论 述 . 关键 词 公 共 利益 私人 利 益 中 图分 类号 : 9 D0 法律 关 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o 9O .3.2 10 .5 22 o)1 70 3
加。
何 目的的实现都是需要程序予 以体现和保障的, 而任何程序的进行都 必将达成某种特 定的或非特定的 目的。 由前文关于政府、 社会和个人 三者关系的讨论可知, 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 其做 出的任何行 为必然要 以此为基本依据 , 同时, 它还负担着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 益的冲突 , 使其和谐一致 的任务, 所以政府又要时时考虑个人利益 , 并 以此给公共利益划定好 界限, 所以对 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的界定 将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权 力范围。 对于政府 , 要求其依法行政便是要把 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依据, 同时, 还需要 以私人利益 为其 必要 的行 为 约束, 因为法在制定后就体现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 是获得最 它 普遍认同的目的性价值 的体现。 而且它关于程序方面的诸多规定正是 对于 目的实现的维护。 首先, 将公共利益描述成社会整体利益是必要的 , 因为有许 多利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界定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现行宪法第20和22修正案中都出现了“公共利益”,进而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
但是,从实际的立法来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而这一切都必须端赖于对宪法上“公共利益”的解释,同时,这一解释并不局限在土地、财产的征收(征用>领域。
从宪法条文本身来看,宪法中除了规定“公共利益”外,还有一些词语与“公共利益”的形式或意思相近,比如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第53条中的“公共秩序”,第28条中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等,“公共利益”是否包含它们或者与其不同,都是我们在解释“公共利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诚如学者所说,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
一、何为“公共利益”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
其实,“公共”主要是指利益的“受益对象”,而“利益”才是真正的内容,所以,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就表现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
(一>公共公共是相对于个别而言的,根据《辞源》的解释,公共,谓公众共同也。
那么,如何确定公众的范围,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是根据地域标准,这是由德国学者Leuthold在《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提出的,即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换言之,这个地域或空间就是以地区为划分,且多以国家之(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
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
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之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
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_从要素解释的路径

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胡鸿高3 内容提要 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相当模糊的法律概念,公共利益内涵的法律界定处于理论困惑与实践需求的矛盾之中。
这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包含价值选择概念和历史性概念。
尽管公共利益基于自身的特性而无法厘清其确切、绝对的边界,但亦非不可捉摸。
本文采用要素解释的方法,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历史解释、公共利益的本体解释、公共利益的主体解释和公共利益的程序解释,进而阐述公共利益的内涵,并通过要素解释描绘公共利益的可能景象。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公益 法律界定公共利益无疑是一个热门概念,无论在法学、政治学、行政学还是在经济学的论著中都不乏其活跃的身影;公共利益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概念,在久远的古希腊时期就诞生了公共利益的思想雏形;公共利益更是一个神秘的概念,至今人们也无法认清它的“庐山真面目”。
人们不断地进行摸索和探秘,希望揭开公共利益的神秘面纱,给公共利益做出一个精准的界定,但往往无功而返。
对公共利益模糊性的原因解释仁智互见,例如,“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由公共利益‘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所决定”①;又如,“由于征用权(e m inent domain)从属于主权范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警察权力的体现,具有绝对性、至上性和不可限制性,这使得公共利益只能是一个在法律上极为模糊的概括条款或者弹性条款”。
②台湾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③这些解释虽路径不一,但无不表明用固定的语言去界定公共利益往往是徒劳无益的。
公共利益的界定无疑存在一定困难,但现实的需要又促使人们必须认识和揭示公共利益的应有之意,惟有如此才能明确立法、准确司法、规制政府行为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希望通过“解释”的方法描述公共利益的相关要素,以对公共利益的解读替代僵硬的、不得要领或难以完善的定义。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是全体公民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共同享有的一种权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然而,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无论是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都有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
首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民法典应当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
例如,保护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身体权等,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等,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等,都是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界定内容。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征用中,如果国家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民法典可以规定必要的征收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
再次,在具体保护措施上,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典可以规定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社会组织等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环境保护诉讼,并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和赔偿机制。
此外,民法典还可以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的其他相关内容,例如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例如,对于犯罪分子的行为,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同时平衡不同群体、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谈我国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体系中诸多法律部门共同担当 着保护和实现自 然人利益、法人利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任务。在理论和实践中也表明, 社会、国家与 个人是相互区别的。不仅公民、法人的利益通 过立法被肯定下来,公共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 的 利益被 《 宪淤 和法律所肯定。在利益分类 中,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 益四者是并列关系。在整体上,国家虽然代表 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关系 中,它仍然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的代表。因 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不能绝对的等 同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时很难和国家利益
科孩任济市场 2006年2月
徐霖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519085) 摘 要: 依据 《 宪劫 的规定,土地的征
收征用必须以满足公共利益为要件 ,然而对于 “ 公共利益”的界定在我国尚为法律空白,导 致在实践中公共利益被无限扩大以至被滥用的 情况频频发生。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内涵与外 延的界定,分析完善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必要
中我们看到 “ 高尔夫球场的别墅一套卖一两百 万,可农民租一亩地才给补700 元钱,七折八 扣到手只有四五百元; 民营企业江苏铁本钢铁 有限公司,只因自身生存发展受到挑战,而看 中了常州新北区得天独厚的长江水运条件,便 向当地镇政府提出使用土地需求,占用沿长江 边近6000亩地,导致4000多名农民被迫搬迁。 不少地方片面强调征地是国家权力,农民要服 从国家需要,不管是什么项目,只要有人来要 地,就以招商引资、城镇建设的名义随意征 地,不惜废除农民的30年承包经营合同,把 农民从土地上赶出来。公共利益不明,土地的 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清,随意圈占耕地的现象就 很难制止,农民的利益不断被剥夺。 从立法角度来看, 在我国 《 物权淤 的起 草过程中,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是立法中一个 亚待解决且颇具争议的问题,争议主要是围绕 着土地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问题 , (物权 法)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规定: “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 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 予补偿 ; 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 偿。 草案四审稿将行政征用的法定事由从 ”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一步限定为 “ 因抢 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虽然更加有利于督促 , 政府谨慎行使征用权力,但是仍然没能将 “ 公 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起草中的我国 (物 权淤 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将是对 我国现行土地的征收征用制度的极大完善。我 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五十年代在高度集中 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 日益凸现, 集中体现在对于 “ 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 界定。我国 《 宪法》规定: ’ ‘ 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用” 《 , 土地管理法》规定: “ 国家为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 用”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 “ 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 物 权淤 担负 起了明确界定土地的征收征用制度中 “ 公共利 益”的立法任务。 三、 “ 公共利益”在各国的立法模式 各国对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都作了具体规 定,其立法体例为两种: 第一, 概括式。 <法国民法典) 第545条 规定: “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 ,但 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 ” 第二, 概括与列举结合。 (意大利民法 辫 第834条规定: “ 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 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但是,为公共利益的 需要,�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能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重要性,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以及结论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维护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征:1、广泛性:公共利益涉及的人数众多,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受益;2、公平性:公共利益应当公平分配,不歧视任何一方;3、公益性:公共利益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性,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行政法上,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天职,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通过行政程序,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可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行政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使得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确保行政程序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益保护具有以下内涵:1、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促进社会公正: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3、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4、强化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众参与性原则
公众参与性, 公众参与性,就是在认定是否 属于公共利益时, 属于公共利益时,与之有关的 人的参与权应予以保障。 人的参与权应予以保障。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易生遵循以下原则
公众受益性原则
公众受益性, 公众受益性,表现为地域范围 和受益对象的广泛性, 和受益对象的广泛性,即公共 利益就是使大部分人受益或受 益人数最大化。 益人数最大化。
直接关联性原则
直接关联性, 直接关联性,就是要让公共利益像太阳一 样让受益人感受到它的温暖, 样让受益人感受到它的温暖,尽量不把与 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归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由于对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 公共利益的有关问题达不成共识, 公共利益的有关问题达不成共识, 立法机关决定暂不对公共利益作明 确规定。 确规定。
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不清, 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不清, 以至于政府官员利用“公共利益” 以至于政府官员利用“公共利益”名 义侵犯公众的私人利益现象时有发生。 义侵犯公众的私人利益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成了物权 法实施过程中事关保障公民私有财产 权的重大问题。 权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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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公共利益长期以来作为政治、法律领域所争论的核心概念,它往往被视为权力正当性的来源、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保护的目标,而被人们所广泛引用和信仰。
不过,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却一直缺乏明确、一致的观点,它被形容为一个空瓶子,在不同的时期承载着不同的内容;它的边界和内涵可谓人言人殊,角度不同而见解各异;它更被视为一个虚空的概念,即没有人相信公共利益的存有,除非它符合自己的利益。
正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动态和不确定,使得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争论的一个难点、焦点问题。
不过,目前法学界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研究多倾向于叙事宏大的价值分析和逻辑判断,法律实务中的界定角度也往往侧重于定性分析和规范界定,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界定,这使得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既缺乏一定合理性,又难以提供一个具有操作性的立法和司法标淮。
因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体现着对稀缺资源的权属划分,其界定的过程反映着行为主体的动态博弈,因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不仅需要概念辨析和价值判断的宏观、静态、定性研究,更加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行为抉择的微观、动态、定量分析。
正如著名公共政策研究学者休斯所言,"相对于含糊不清的公共行政理论来说,经济学理论是精确的,具有可预测性的,经验主义的,并且是建立在解释人们如何行动的激励理论之上的"。
据此,本文尝试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工具来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现状尽管公共利益一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众多法律规范开宗明义地阐明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缺乏清晰界定,使得对公共利益的合法界定成本高昂,障碍众多,这在现实中集中表现为公共利益界定的两种极端化倾向:一种是滥用和盗用公共利益之名来徇私牟利的公共利益的泛化;一种是缺乏参与渠道、救济途径和保护力度的公共利益的虚化。
所谓公共利益的泛化,是指各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商业利益都来扯上公共利益的大旗为其鸣锣开道,公共利益仿佛成了百物杂陈的大口袋,其涵盖范围被无限扩张。
其中最为典型而且矛盾也最为突出的就是城市拆迁和农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滥用现象。
如近年来各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商业拆迁、娱乐场馆建设等常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大规模圈地,既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私人产权,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土地(尤其是农地)资源,还引发各种社会冲突,影响了社会稳定,并且造成权钱交易、寻租腐败现象猖獗。
所谓公共利益的虚化,是指对各类事关公众利益的社会公共管理决策,因为缺乏民意表达和公众参与的通道,特别是民主决策程序的虚置而使公共利益难以落到实处;对于社会生活中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为社会个体缺乏有效的对抗、制约力量,以及司法对公益救济所存有的各种漏洞、不足,导致公民的维权行为缺乏有力保障。
这在各种垄断收费、行政定价、环境污染等个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如旅游景区门票的逐年高涨、铁路部门春运的"趁火打劫"、路桥还贷后的继续收费、破坏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难以叫停等等,就是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到了漠视和虚置的典型例证。
公共利益的泛化和虚化究竟有着怎样的经济动因,为什么会产生公共利益界定的失当和保护乏力呢?在公共利益的界定过程中各种利益是如何博弈,行为人又是怎样抉择呢?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的意义和内涵又是什么,应该怎样来进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下面,我们对此先行予以法理的分析,而后采用法律经济学方法予以解读,以期通过多角度、多方位地探讨来提供一个更加全面深刻的分析框架。
(二)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法理内涵公共利益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可谓是法学研究中的永恒话题,相关的研究也是浩繁如海、不一而足。
如同公平、正义一样,公共利益这类神圣的字眼往往与庄严的法律相伴随而成为其获取正当性的权杖。
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则主张",立法者的职责就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造成调和"•;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利益法学家赫克提出,利益是法律的原因,法主要规范着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美国社会学法学创始人庞德认为,法律应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法律要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
尽管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论述和称谓不尽相同,但大体都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即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平衡器,它要使社会文明中最重要的利益得以保全,而使其他利益最少地牺牲,法律作为实现最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控制工具,它的目标就是要促进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利益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价值,其长久以来被视为抽象的法律概念限于学理的探讨而未加以明确法律界定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人们认为公共利益过于抽象和不确定,是个难以明确界定的法律范畴,并且在公私利益尚能和谐共存,矛盾冲突并未升级时,也不存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不过,因为现代社会利益结构的复杂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各种冲突利益的协调和平衡亦成为法律所面临的核心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基本前提就是界定冲突利益的法律边界。
如果说个体是其私人利益的最好看护者,那么公共利益又有谁来主张和维护,对利益主张维护的边界又在哪里呢?诚然,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困难重重,不过如同绘出百分之百真实的地图是毫无意义的一样,我们并不奢求将各种不确定的公共利益的情形做出穷尽的描绘,将公共利益确定的原则、框架、程序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远胜过我们忍受公共利益界定混乱、无序的无所作为。
更何况对于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更有着严峻和紧迫的现实背景。
因为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方面是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升,另一方面是社会分化、贫富差距、生态环境恶化等社会矛盾的持续涌现和激化。
因而,抑制协调利益冲突,营造和谐社会,对冲突的多元化利益进行整合、平衡、协调,这不仅体现着一种强烈的社会诉求,更是法律所肩负的时代重任。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经济内涵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对公共利益的合法界定是无法割裂对其经济合理性内核的分析的,对此,我们主要从以下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展开分析:1.公共利益界定与"科斯定理"公共利益的界定实际上是对稀缺资源进行权属上的划分,因为资源的稀缺性与人们无止境的欲望的满足之间的固有冲突,人们总是希望在资源的使用过程中通过确立归属的主体,划定权利的界限来减少冲突,为人们的行动确立明确的行为预期和营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而产权经济学的核心理论"科斯定理"描述的是,在存有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中,法律对于产权的明确界定是减少资源使用过程中的外部性冲突,促成人们的互利合作,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的基础和保障。
因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不清,而形成的滥用公共利益之名的寻租腐败以及所产生的各种冲突纷争,正是社会对此所付出的巨大交易成本。
而大量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的强制性的资源流转,不仅使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而且使社会的各种资源精力浪费在存量财富的争夺而非增量财富的创造上。
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被虚置、漠视,造成的是社会福利的丧失和资源缺乏有效的利用和保护。
而降低公共利益界定中的交易成本,减少利益冲突,提升社会福利,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明确的法律界定。
2.公共利益界定中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公共利益界定与私人产权界定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公共利益具有公共产品的类似属性,即因为消费的非排他性而产生搭便车的问题。
私人产权一旦确定,为了获得排他性的收益,人们有充足的动力和激励去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过公共利益的非排他性使得个体主张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成本是自己的,收益却归大家分享,因此,理性决策的个体都会寄希望于他人主张和维护公共利益,而自己坐享其成。
正是因为市场失灵所产生的搭便车问题,因而社会才缺乏公共利益的有力主张者、维护者,形成了公共利益的虚化。
虽然因为社会个体缺乏主张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激励,就需要政府来提供这种公共产品,即由政府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表来主张和维护公共利益。
但是,按照公共选择理论与实践,政府官员并非一心为公的政治人,他同市场环境中的经济人一样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倾向,由此导致官僚主义和权钱交易等政府失灵现象,也是必然。
因为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在社会中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而那些成员较少的利益集团因为个体的利益相关性更大,因而更容易被组织起来。
这些强势的小规模的利益集团相对于力量分散的社会公众而言对于社会公共决策的影响力更强,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寻租来造成政府公共决策的倾斜,以牺牲那些没有组织起来的,力量分散的社会公众利益为代价来实现集团的特殊利益,造成社会福利的丧失。
由此不难解释,为什么会出现各种滥用和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徇私牟利之实的公共利益泛化现象。
3.公共利益界定与"社会成本理论"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社会成本理论可知,当个体行为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外部性问题,最具代表性的外部性例子就是环境污染。
经济学在研究如何使外部性予以内部化,使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恢复平衡时,最初采用的是征收"庇古税"的政府干预方案,而科斯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却提出了市场同样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并且互利的市场交易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更高,行政的干预成本更低。
由此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时,我们要如何协调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要更多地依赖公法界定还是私法界定?对于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私法界定借助的是市场的自发对抗力量,其灵活性和敏感度强,公法界定则缺乏弹性,需要付出较高的监管运行成本。
因此,更多采用市场推动的私法界定方式可能是更有效的公共利益界定途径。
此外,社会成本理论认为权利的配置存有多种可能的结构,而不同的配置结构又隐含或带来不同的社会成本,法律对于权利的界定就需要选择社会成本最低、资源使用最优的配置结构。
对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而言,如果权利行使的成本过高就会导致法律界定的名义主体无法对权利进行实际控制,造成权利归属的名实不副;如果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协调、决策、行动成本过高又会形成权利行使的效率低下,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足。
因而,选择适当的公共利益法律界定方式和程序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在实际行使中的明确、有效界定至关重要。
二、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并不仅是单纯的概念辨析、逻辑推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过程更像是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合法的法律界定,也包括合理的经济界定,它既有实体的内容界定又有程序的形式界定,它既涉及立法的原则界定,还涉及司法的裁决界定,它不仅需要公法层面的政府界定,还需要私法层面的市场界定,它不仅要进行文本意义上的静态界定,更要关注操作过程中的动态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