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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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一)消费者概念1、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者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

其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

生产消费还属于生产过程本身,消费的结果是生产出新产品,其对于人们生活消费的影响只是一种间接因素,生产消费已纳入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得到救济如《合同法》。

2、消费者从不同的角度讲消费者有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群落,异养型生物,包括草食动物和食肉动物,即被称为消费者。

《消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农民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而作为消费者并受到《消法》的保护,是无可置疑的,但农民除了生活消费外,作为个体生产者他们还需进行生产消费,如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药、化肥、种子等)。

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但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单位以户为主,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的坑害。

农民受害后由于各种原因,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故将其作为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消法》中亦视为生活消费。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

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经济法律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律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律通论》FAQ(七)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如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中心所发生的有关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如何?在我国,消费者主体主要指个人,也包括购买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

客体为生活消费资料,但第54条所列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在客体范围内。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1)特别保护原则;(2)国家支持原则;(3)社会监督原则;(4)公平、信用原则。

四、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1、消费安全权:经营者要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是安全的,从而保证消费者自身的健康和安全;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利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不能有欺诈行为;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利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是服务;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消费市场里买卖接受商品或服务时,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经营者不能胁迫消费者,在价格、质量上都应该是公平的;5、获得赔偿权:当经营者的产品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消费者就有要求经营者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又叫做赔偿请求权;6、结社权:消费者有权利组建消费者组织,并对质量等问题进行交涉、协调;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有关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有关知识获得的权利;8、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的尊严不受侵害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对经营者有监督批评的权利,对经营者服务的态度、质量都有监督、批评的权利。

五、经营者义务的内容有哪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十项义务: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是否属《 法》 消 的调 整 范 围 呢 ?
基 于此 .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消费者的范 围作 出的解释也就众说 纷纭 了。 理论界以此为依据 , 也纷纷对 消费者进行 了定义。如 : 紫恒 杨 主编 的《 经济法》 认为 :所谓消费者 , “ 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 而购买 、 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居 民 . 使 这里的居 民是指 自然人或称 个体社会成员 。 也有将消费者定义为 :所谓消费者 . ” “ 就是为了满 足生 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的人 。 还有人认 为. ” 消 费者是 指为生活消费需要 而购买 、使用 商品或者接 受服 务的公 民个 人 由此可 以看 出. 国理论界倾向于将消费者界定在为生活消费需 我 要而购买 、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 人 消费者 的概念 曾经 因为王海“ 知假买假 ” 的行为而在 学术界引发 了争论 有人认为 . 如果仅仅将消费者限定 在满足消费者 日 用消费 品 消费 的范 围, 未免对消费者概念理解得 过于狭 窄。 事实上. 消费者 的含 义本身 比较广泛 它不仅包括为 自己生活需要 购买物品的人 . 也包括 为 了收藏 、 保存 、 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 , 以及替家人 、 朋友购买物 品 、 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 而在 商品交易领域 , 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 区别 的概念 。 国权威 的《 美 布莱克 法律词典》 对消费者的定义是 :所谓 消费者 . 指从事消费之人 , 即 “ 是 亦 购买 、 使用 、 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 ”“ ,消费者是指最终产 品或 服务的使用人 因此 , 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 、 批发商 、 零售商” 《 。 牛津法 律词典》 也认为 , 消费者是指“ 那些 购买 、 获得 、 用各 种商品和服务 的 使 人” 在市场 中. 所谓消费者应是指不以赢利为 目的购买商 品或者接受

对消费者概念再认识

对消费者概念再认识

对消费者概念的再认识摘要: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准确认识是保护消费者的前提,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比较模糊,理论界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

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对如何准确界定消费者这一概念提出了诸多挑战,餐饮场所免费为用餐者提供的厕所就面临着类似的困惑。

本文试以此例为分析角度,再谈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界定标准。

关键词:消费者界定标准一、对消费者认定标准的现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条文对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消费对象以及消费行为的方式作出了规定,但未对消费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

对何种意义上的购买者方能成为消费者,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

从消费主体角度,有学者强调消费者只应该是个人①,有学者则认为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单位②;因《消法》所限定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据此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购买者的购买动机和目的作为识别购买者购买的是否为生活消费品,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依”经验法则”判断他是否为消费者③,但是另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购买者购买的商品是否是生活消费品来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④,更有学者认为,对于生活消费应该有一定消费金额和消费数量的限制,并结合购买者购买生活消费品时的动机与目的来综合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⑤。

学者们都从自己认为是客观公正的角度分析了成为《消法》意义上消费者的概念,但是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发展迅速,法律规范落后于生活实际这也是常态,因此对消费者概念的准确定义也面临着不断的挑战。

二、餐饮场所免费厕所的分类比较很多餐饮场所都为前来消费的顾客免费提供了厕所,这种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的做法在现实中却遇到了尴尬,在餐饮场所消费的顾客上厕所的时候出现了意外,他们根据《消法》要求餐饮店予以赔偿,这点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当事人双方能够理解接受。

但是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不在这些餐饮场所消费却使用了免费的厕所,出现意外损失该如何解决,是否还应适用《消法》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就出现了很多争执。

消费者的法律范畴研讨

消费者的法律范畴研讨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文献标 识码 : A
总第 8 9 期
文章编 号 : 1 6 7 2 -9 2 8 5( 2 0 1 5 ) 0 1 —0 0 2 5 —0 5
消费者 的法律范 畴研讨
顾 小娟
【 摘 要 】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 “ 消费者” 的法律概念, 学术界对该概念探 讨也未形成统一观点。消费目的、 消费主体及 消费方式一直是主要 争论点, 为司法 人 员准确判定消费者的法律 范畴带来困惑。文章根据 2 0 1 3 年修订 的《 消 费者权 益保护法 》 的立法宗 旨, 对消费者 法律 范畴的判定提 出了客观的、 可以衡量 的三个 核心要素 , 即消费客体具有商品的价值属性、 消费客体被终结性消费、 消费主体个
( 三) 消 费者是 为 生活 消 费的个体社 会 成 员
符启林教授认为, 消费者是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 , 消费者也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 义 上 的 消费者 泛 指进 行一 切 消 费活 动 的人 , 它 既包 括 生活 消 费也包 括 生产 消 费 。而狭 义 上 的消费 者 则 专 指进 行 生活 消 费 的个 人 , 是 一种 法 学 意义 上 的消 费者 。因此 , 法 学意 义上 的消费 者 可 以表述 为 : 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 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 4 ] 尽管我国学者对消费者概念 的界定与表述不尽相同, 但基本观点是一致 的: 第一, 消费者是指购 买、 使用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的个人。第二 ,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两个相对应 的概念 , 消费者所获 得 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经营者 的提供 。第三 , 消费者行为 目的是进行生活性消费。而当前 国内理论 界关于消费者概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点 : 第一 , 消费 目的是否必须为生活需要?第二, 消费者主体 身份是否包括单位?第三, 消费是否以支付对价为消费基础。

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之谫论

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之谫论

第42卷第5期2021年5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NERSHYVol.02No.5May2021[文章编号]1904—5856(2021105—0055—04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之u论尉明洋9于泽卉2(9.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939;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988)[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消费者权益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但其未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

加之学界多坚持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致使该法与其他法律的保护范围存在重合与错位。

从长远来看,仅以主体为标准判定法律的适用将不利于经济法典编纂的系统化与理论化。

基于此,文章对消费者主体的保护范围进行科学、理性的界定,扩大其适法范围,以扩大其法律受益群体,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主体概念;法人;非法人组织[中图分类号]D927.274[文献标识码]A Uoi:10.3969/j.issn.1904-5852.2071.05.014一、消费者概念界定之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对此,从正面来看,生活消费的判断依据主要为商品的性质、功能与购买目的。

从反面来看,倘若消费目的并非将商品(或服务)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再次从事商品交易行为以谋求经济利益,即可视为生活消费。

而在某种意义上,此种消费不同于以正式商业合同为基础的商业交易行为。

在非生产消费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交涉技能,同样会因经营者的信息偏在、欺诈行为、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风险。

因此,从法律规定上,将法人、非法人组织附限制性条件纳入《消法》主体范围是合理并可行的。

学界拒绝将法人、非法人组织纳入《消法》保护范围的原因是:(9)法人、非法人组织并非处于弱势地位,而《消法》保护的是弱势群体;(2)购买者与使用者相分离,以实际使用者为适法主体;(3)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具备消费者的消费者权;(4)其他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论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论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问题 的出现更 加不利 于对 消费者 权益 的保护 ,应 尽

消费有 广义 和狭义 之分 。广 义 的消费包 括生产
快通过 立法等 方式对 其进行 解决 。问题 比较 突 出的 消费 和生活 消费 。生 产消费来自是指 为商 品 的再 生产而
点就是对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消费 物质 资 料和 劳动力 的行 为和过 程 ,其结果 是创 我 国关 于消 费者界定 的立 法现 状 造 出新 产 品 ,是 人类 在生产过 程 中对各 种生 产资料 我国的 《 消法》 已随着社 会 主义市场 经济 的不 的消 费 , 属于 生产过 程 本身 , 原料 、 是 动力 、 器 、 机 设 断 发展 而 成 为 了广大 消费 者 用 以保 护 自身 合 法 权 备的消费;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


益的有利武器。其中有关消费者 的权利、经营者的 要 而 消耗 物 质产 品和精 神产 品 的行 为 和过程 ,是人 义 务 以及 法 律 责任 的 规定 无 不 体 现 着对 消费 者 这 类 为 了满足 个人需 要对 各种 生活 资料 的消耗 ,其 结 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 虽然从形式上看消费者 果 是 劳动力 的生产 和再 生产 ,与生产 消 费有本 质 区
关键词 :生活消费 ; 生产消费; 消费者; 弱势群体 ; 法律界定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8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2 0 )3— 0 6 4 10 8 9 (0 6 0 0 4 —0
《 中华人们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 者 ,弄 清其 所要 保护 的对象 。而要 弄清 什么是 消费 称 《 消法 》 )从 1 9 9 4年 1 1日施行 到今天 已经 有 者 必须先 弄清 什么是 消 费。 月 1 余年了。 的颁布施行无疑更有针对性的保护了 O 它 消费是社 会再 生产 的一个 重要环 节 ,与生 产相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惩治了经营者 的不法行为 , 维 辅相成。生产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起点和前提 , 其 护 了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中的交易 秩序 ,但 它毕竟 已 目的是 为 了满足人们 的物质文 化需 要 ;有生 产就有 经颁布了 1 余年 ,许多条款的规定 已经不再适应 消费 ,消费是社会生产过程的终点和归宿 ,它反过 O 现在 的情 况 ,更 为司法 实践带 来许 多 的不便 ,这些 来 又折射 出生产力 发展水 平 的高低 1 。

试议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试议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在 北京隆 福大 厦买 了两 副标价 8 5元一 副 的 日本“ 索尼 ” 耳机 , 来他 又买 了 1 后 O副这种耳
费者 购买、 用商品 或者接 受服务 的 动机 局 使
限于生活消费需要 并 不全面 , 同时“ 活消 费 生
需要 ” 含 义过 于 宽 泛 、 糊 , 能 客 观 地 加 的 含 不
获得法律 的支持 , 否则 无形 中会加 重 经 营者
的责任 、 险, 风 不利于市场 经济的发展 。王海
新问题 , 们对其 中某些问题总是争论 不休 , 人 比如 , 单位能否成为消 费者 、知假 买假 ” 能 “ 者
否受到《 法》 消 的保护 等等 , 些 问题 已经 暴 这 露 出现行《 消法》 存在 着某些理论上 的误 区和 条 文上的缺陷 , 其解决有赖 于人 们对 “ 么是 什 消费者” 一概念 有 清晰 的界 定。消 费者概 这 念的法律界 定已成为平 息人 们 不断争论的 迫 在眉睫的 事情, 同时也是 《 消法》 订 须最 先 修 着手解决的问题。本 文试 就消 费者概念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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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师)06 20 年第 4 期
●经 济与法












●王 丽萍
摘 要: 为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 者概念 的 法律界 定 范围 不 宜过 宽 亦 不能 过
们的消费维权意识 ,消法》 《 实施后 的第二年 , 也就是在 19 年 3月 2 95 5日, 王海花 10元钱 7
肤 浅之 见 , 期 抛砖 引 玉 以
的加倍赔偿 要 求也 曾在 19 9 8年被 天津 市第 中级人 民法 院驳 回, 多类似 的 消费 雏权 很 案件却有 着 完全 不 同的判 决结 果。 而 不断 从 地 引发法律 实务界 、 理论 界时 于“ 费者 概念 消 能否仅 限于生 活消 费需要 ” “ 、 单位 能否成 为 消费者” 问题的广 泛争论。 等 二、 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 的概念 之所 以备 受 关注. 因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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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

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

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

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

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

并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各省几乎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

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虽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其第2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但这并非对消费者的概念所下的定义,而是对消费动机或者说目的所作的限定。

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2.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界定的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消费者概念的外延不明确。

从《消法》第2条的规定上难以看出消费者是单指自然人还是指自然人和单位,或者是其他社会主体。

将消费者限定于社会个体成员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从我国法律的规定看,不能肯定这一点。

我国的消费生活中有一个特殊的现象,特别是国有或集体单位没有实现充分的货币化分配,逢年过节单位或其工会购买日常消费品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这种集团消费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由于该法规定得不明确,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也不尽一致,大多数将单位列为消费者,也有部分地区仅仅指自然人,这样很容易造成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判决。

(2)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不明确,即何为“生活消费需要”法律并没有给我们一个解释。

如果我们理解为最终生活消费需要,那人类的全部生产最终都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都要纳入该法调整,这显然不现实。

如果理解为直接生活消费需要,那接受赠予获得生活消费品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呢?如果理解为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为了社交而购买生活消费品赠予他人的行为能受《消法》保护吗?特别是社会上那些为获得双倍赔偿而知假买假的人是否属《消法》的调整范围呢?基于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消费者的范围作出的解释也就众说纷纭了。

理论界以此为依据,也纷纷对消费者进行了定义。

如:杨紫恒主编的《经济法》认为:“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

”也有将消费者定义为:“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还有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理论界倾向于将消费者界定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术界引发了争论。

有人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限定在满足消费者日用消费品消费的范围,未免对消费者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

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

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

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

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

《牛津法律词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

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应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理论界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有不少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为消费者。

有的学者认为《消法》调整的是生活消费关系,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生产消费,保护的是生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的学者从消费的客体、消费的主体、消费的方式三个方面提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作为消费客体的最终产品是用于生产消费,或者仍用于经营流通,那么购买者就是消费者”。

3.本文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本文较为认同最后一种观点。

首先,将消费者限定在为满足自己需要而消费的人,范围未免过窄。

本文认为,消费者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生活需要的人,以及为生活需要接受各种服务的人。

也就是说法律所规范和保护的生活消费既包括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这两种形式,还包括使用商品这种形式,即当商品的使用者与购买者不是同一个主体时,商品使用者的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并不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其次,将所有购买商品的人都认定为消费者太宽,而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动机局限为生活消费需要又太窄。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

生产消费是以物质资料生产为目的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消费,而生活消费是以劳动力的再生产为目的的生活资料的消费。

如果将所有购买商品的人都认定为消费者,那购买生产消费品的人也成了消费者,这与《消法》的调整范围冲突;如果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仅仅是为了生活需要,那么范围过窄,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本身就体现了消费者一定经济利益的追求,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而从中营利,我们就不应当否定其为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也有不同观点。

本文认为,无论是从单位的强者地位看还是从国际惯例看,单位都不应该是消费者。

本文所指的消费者必须是既符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国情,也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和参考世界各国的习惯做法。

作为消费者应当具备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二是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三是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和终极消费的人;四是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因此,在本文中所称的消费者仅限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在明确了消费者概念的基础上,本文为加深对概念的理解,需要对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和主体要件作进一步的理论界定。

4.消费者消费目的要件和主体要件的界定4.1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要件不是为了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而主要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

消费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出现,是以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作为交换双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形态之差异为基本前提条件的,是伴随着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进行损害即消费问题而产生的。

它一出现,就与经营者相伴随,没有经营者就谈不上消费者。

消费者的理解与认定都应与经营者联系起来,而法律概念中的经营者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实体,那么我们称消费者为不为生产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也无妨。

由此可见,明确消费者的概念必须要严格区分生活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

对于划分经营行为与生活消费行为的标准主要有四种。

一是经验法则,即以“一般人标准”判断个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否为消费行为;二是生活消费品标准,即根据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性质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来判断;三是转售标准,即“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或她便是消费者”;四是折衷说,即结合一般人标准和商品或服务是否是生活消费品。

一般人标准是许多国家法学理论中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的标准,在判断个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是生活消费行为可借鉴。

所谓一般人标准即以一般的、同等的、通情达理的、理智的个人为生活消费而为购买行为时所作之决定为标准。

与此同时,考虑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性质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

凡与一般标准基本一致且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属于生活消费品,则该行为是生活消费品;反之,与一般标准基本一致但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不属于生活消费品,那么该行为不被认定为生活消费行为;如果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属于生活消费品,但与一般标准差距太大,该行为也不被认定为生活消费行为。

4.2消费者的主体要件关于消费者的外延一般有两种界定,一是狭义的,消费者仅指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广义的,消费者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社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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