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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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公共管理的理解

个人对公共管理的理解

个人对公共管理的理解公共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是研究公共事务的组织、运行和管理方式的学科。

个人对公共管理的理解是指通过合理、高效地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达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公共管理的核心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所共同享有的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对。

公共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规划和措施,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公共管理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管理需要注重公共参与。

公共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在公共事务中参与决策、监督和评估的权利和机会。

公共参与可以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性,使公共管理更加公正、公平。

公共管理的过程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合作和协商的方式,形成共识,推动公共事务的顺利进行。

公共管理需要注重效率和效果。

效率是指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实现公共目标所需的成本和时间。

效果是指公共管理的成果和影响。

公共管理应当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以实现公共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公共管理还需要注重公正和法治。

公正是指在公共管理中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和谐。

法治是指在公共管理中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公共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公共管理的决策和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公共管理需要注重创新和协同。

创新是推动公共管理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公共管理应当积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公共管理的创新和改进。

协同是指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和协作。

公共管理需要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和协商,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形成共同治理和共同发展的局面。

个人对公共管理的理解是通过合理、高效地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达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城市房屋拆迁与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特征——《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公共利益的理解

城市房屋拆迁与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特征——《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公共利益的理解

以受益主体 不确定为原则 ,以受益主体 此 , 为了招商 引资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可 规 划法>第七条规 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
确 定 为例 外 以认 为属 于公 共利 益 。 在 经 济 发 达 的 乡规划 ,是城 乡建 设和 规划 管理的依 而
第二 。公益的明显性原则 。公共利 城市 完 善和提高公共福利而进行的房 据,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长期性作
四十 二 条规 定 :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的界定 。这既是 重大的立法难题 也是 是地方官员随意解释 的。 如果只有特定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 以征收集 重大的理论课题。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 的主 体 成 为 受 益 人 那 么就 不 能 称 得 上
体 所 有 的 土地 和 单位 .个 人 的房 屋及 其 的 原 则进 行 分 析 开公 共 利 益 的面 纱 。 公共利益了。例 如 某市政府将一宗土 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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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 与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特征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中公共利益 的理解
◎ 最 高人 民法院行政 审判庭 王 达 河 南省 潢川县人 民法院 黄 勇 房屋所有权作为一种独 立物权 理 的精 神 ,实 际操 作 无 法 回避 对 公 共 利益 都 可 能 成 为 直 接 或 间接 的受 益 主体 这 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 物权法> < 第 的 判 断 司 法 审查 无 法 回避 对 公 共利 益 种 间 接 的 受 益应 当是 客 观 存 在 的 而不
他不动产。 显然 ” 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
第一 ,受益主体 的不确定性原 则。 地 出让给某房地 产开发公司 , 在该公司
是公 共 利益 的判 断 。公 共利 益 具 有极 大 公 共 利 益 不 能 排 除 社 会 大 众 享 用 的 机 准备依法开发时 新任市长认为这里应

如何理解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理解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比较——如何理解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属于社会法领域,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形式,任何人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或者义务。

这就使得作为经济法原则之一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越发重要。

如何理解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众说纷纭的,笔者则通过比较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来探讨一下何为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正文】:传统上将法律分为两类,即公法与私法。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对法律有了重新划分,即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何为社会?根据目前学界对社会的理解,社会是人类生存的共同体,是以人为主体,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以社会关系为内容,以一定的文化为主要模式组织起来并在各种社会规范控制之下的共同体。

①社会法是区别于公法与私法的法律,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倾斜保护的法律。

传统上一直强调个人主体、国家主体,而今,“社会”一词频繁出现,与社会相关的词汇、概念、学科也日益受到重视。

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在经济法中被深入探讨,也和民法、刑法、社会学等等息息相关。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特点和内容。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也各不相同。

在刑法中,提到“公共”时,通常是指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

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语义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基于社会经济发展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需求。

它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整体性等特征。

②李昌麒教授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

这里的“广大”,一是指范围上的广大。

这种“广大”既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其外延取决于特定法律、法规的使用区域。

二是指时间上的“广大”。

此种“广大”既包括生活在地球上的当代人、也包括未来将生活与地球上的人们。

③①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社会公共利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②冯宪芬,《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思考》,《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9年7月第29卷第4期③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社会公共利益有以下特点:1、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独立性,其独立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2、社会公共利益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3、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4、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5、社会公共利益是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统一;6、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脆弱性,容易受社会成员的侵害。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摘要】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并且应当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决定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法律时应有宪法思维,进行合宪解释,要以宪法上“公共利益”的含义和精神来理解、解释和界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而不是随意进行解释和界定。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宪法;合宪解释;宪法思维【正文】经2004年修正的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上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也有“公共利益”的规定。

那么,“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理解和界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时应否考虑到宪法上的“公共利益”?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作出回答。

一、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特别意义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概念相同,含义也应相同,但二者在功能上有所不同,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特别的意义:(一)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我们学术界一般认为,宪法是“母法”,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也往往会在“总则”第1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显然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这是毫无疑问的。

对此,人们不会有什么异议。

在立法实践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些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普通法律中规定“公共利益”时不仅仅是依据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来规定,而且基本上是照搬宪法上的条款,同样只是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而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具体指明哪些属于公共利益。

与其说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是依据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来规定普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还不如说是照搬宪法上的规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与适用.do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与适用.do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与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与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为我国立法的一贯观点,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共同做法。

但在国外,通常没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法律。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俄罗斯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和道德为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学者认为,按照我国民事立法的惯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民法的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学者总结有以下10种:(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将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以及规避课税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的约定等;(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的合同等;(4)非法射幸,如赌博合同;(5)违反人格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债务人的人身为抵押的约定、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款;(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以及规定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的合同;(1)暴利行为。

参照国外规定和学者意见,我们认为,下述合同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确认无效:(1)在履行上违反刑法的合同;(2)在履行上构成侵权的合同;(3)在履行上构成限制贸易或限制竞争的合同;(4)不违反法律但违反公共道德的合同;(5)破坏家庭关系的合同;(6)妨碍司法的合同;(7)故意规避法律的合同;(8)妨害他人的合同关系的合同。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一、本文概述在探讨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些术语的基本含义和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这些概念不仅关系到每个个体的生活品质,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

因此,本文将对这些概念进行深入剖析,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期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概念,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解读,包括其定义、特点、实现途径等。

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公共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我们将关注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是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的事务。

这些事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

本文将分析公共事务的性质、特点和管理模式,探讨如何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公共事务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将讨论公共事业。

公共事业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医疗、交通等。

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公共事业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通过对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本文旨在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高效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我们期望通过深入研究这些概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二、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生活中一个核心而复杂的概念,其定义和内涵在不同的学科和语境中有着不同的解读。

简单来说,公共利益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公众在公共生活中所共同追求和维护的利益。

这一概念涉及到社会公正、公平、共享等多个方面,是评价社会政策和公共行为的重要依据。

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

它不同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而是指向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这种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社会保障等,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并希望得到的保障和提升。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更加注重公共利益?
正方,应该更加注重公共利益。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应该更加注重公共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只有当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保障和促进,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和繁荣。

其次,公共利益是政府的责任所在,政府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来制定政策和规划发展方向。

最后,公共利益也是每个人的利益所在,只有当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个人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和生活。

名人名句方面,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曾经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只应当在不侵犯别人的自由的条件下得到保障。

”这句话强调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得到保障。

这也正是公共利益的核心所在,即在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发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中国的扶贫攻坚工作。

中国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扶贫工作,通过实施各种政策和项目,帮助贫困地区的人民脱贫致富。

这些工作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更是为了整
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通过扶贫工作,不仅提高了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作为正方辩手,我坚信应该更加注重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政府的责任所在,也是每个人的利益所在。

只有当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整个社会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和繁荣。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内容提要公共利益是与征收征用权密切联系的一个词语,土地征收征用中公益性的认定是判断行政征用权合法性的核心,对公共利益概念的准确界定能够促进行政主体对行政征用的公正、有效的实施,更进一步来说,也为私人财产权的存在划定了明确的范围。

本文从公共利益的语义分析入手,通过解读国外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的立法例,试图提出界定公共利益的实体法认定和程序法认定的标准和原则,以期对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公益性认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符合客观实际发展的方面有所启示。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物权法草案轰轰烈烈起草,到提案被搁置,始终牵引着社会大众的目光。

“如何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防止征收征用的权力被滥用”作为老百姓关注的九大热点之首,公共利益再次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由此可知,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唯一合法性理由,政府行使征收征用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但很明显,草案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的实际操作中,是由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决定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做出自由裁量,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和宽泛性,使得行政机关往往对公共利益做出扩大性或偏离性解释,造成土地征收征用权力被滥用,行政权力膨胀而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从而使得一些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失去必要的法律限制。

特别是当前我国农村响应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某些行政机关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幌子,大肆拆迁旧房以及征收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把之当成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现行法律缺乏对扩大公益概念范围的行政权必要的立法和司法限制,成为老百姓忧心的焦点所在,同样也为实践操作带来困惑,长此以往不仅损害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还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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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离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代表着不同
的利益领域,但它们都应是从属于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
• [注意] 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更是相异。 • “公共利益”不同于“共同利益”。这是 两个十分相似,极易混淆的概念,但其区 别也是明显的。公共利益始终要求其利益 主体的社会公众性,而共同利益的主体却 并不始终如此,它因共同体范围的不同而 有不同,有时甚至可以小到指两个合伙人 范围的共有(共同)利益。
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 按照台湾学者陈新民的观点,公共利益的不确定主 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第一,利益内容不确定。“利益”是被主体所获得 或肯定的“积极的价值”,“利益”与“价值”密 切相关。而“价值”是人类的“精神行为”,是主 体对客体所作“价值判断”后得到的“积极的结 果”。这种“价值”判断所形成的利益概念具有不 确定性,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利益,还包括形而上属 于理想式的利益,如文化、风俗及宗教等利益。
• 其二,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具有一定的
• 重合性,维护了国家利益,也有可能同时也 就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如国家加强国防建 设确保国家安全,本身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维 护。
• 其三,有时国家利益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一定 的危害,如国家为了国防建设开展武器试验, 但该活动会对试验区人们的公共利益产生一 定的危害。 • [注意]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也不同
“公共利益”之滥用,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之构建。
• 全国人大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法 定解释。理由:
• 第一,“公共利益”一词不仅已经是立法中 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而且出现的频率极高。 据统计,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中,明确使用 了“公共利益”表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司法解释共963件,其中法律77件(其中42 件使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词),国务 院行政法规107件,部门规章699件,司法解 释80件。很多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对公共利 益的引述和规定反复出现。
• 我们如何理解“公共利益”这一概念
• 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相对应,二者的区别 主要在于是否具有公共性,具有公共性的 利益属于公共利益,反之则属于个体利益 (含私人利益、集体利益)。
• 那么,什么是公共与公共性?我国学者们 探讨了判断公共利益的正当性标准——什 么样的公共利益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主 要代表观点有“六性”说。
• 3月30日,九龙坡区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 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鹤兴路区17号 房屋交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否则 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4月2日,重
• 庆智润臵业有限公
• 司和吴苹夫妇达成
• 协议。吴苹夫妇接
• 受异地商品房安臵, • 自愿搬迁,并获得 • 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重庆“钉子户”案件中的“公共利益”
• 案件经过 • 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 润臵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 开发,鹤兴路片区地处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但 80%左右的建筑系危房。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 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 • 从2006年9月14日到2007年2月9日,该“钉子户” 户主吴苹和开发商进行了三次协商。第一次协商, 吴苹除提出在原拆迁范围内还营业房,“一楼还 一楼,二楼还二楼,朝向不变,左右均可”,还 提出两项共计500余万元的赔偿。因无法满足该要 求,双方首次接触不欢而散。
• 的;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 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是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况。”
• 其实,在实践中,铁路警察在查验乘客 身份证时,并未说明任何理由;即使说明 是以追查逃犯、保障社会安全的公共利益 为由,也应当尊重公民的人格权。除非铁 路警察有确切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否则 乘客有拒绝查验身份证的权利。
• 第三、司法解释会导致司法权对抗民主,以 法官的统治代替人民的统治。 • 第四、行政解释能够解决司法机关解释的消 极性,但行政权力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又使 得赋予其公共利益解释权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往往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 [例] 2006年5月8日《光明日报》曾报道过陈 杰人拒绝警方的滥查身份证行为。该事件中, 长沙火车站派出所教导员雷沙平
• 即六条判断标准:
• 第一,合法合理性。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 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可出于公 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 制,故须坚持法定与合法原则,也即法律保 留和法律优先。此外,关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还应符合比例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无论是个体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利益的选 择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以合理性为基本条 件。
• 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 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 利的有效行使。如果在考量土地、财产征 收征用措施的必要性、公共利益性及其补 偿的公平性的过程中,利害相关的民众却 不能表达意愿、协商条件、参与决策、寻 求说法,这肯定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又一基 本内蕴——程序公正和参与民主的要求。
• 第二,受益对象不确定。公共利益概念最 复杂的特征就在于其“受益对象”的不确 定性。享有利益的主体是公共(公众、大 众)。何谓“公共”是探讨 • 公共利益的公法学者最为 • 困惑之处。 • 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也认 • 为,公共利益在受益对象 • 上具有不确定性。
•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不是某个具体的个人或群 体。一般来说,其受益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 数人。该不特定的大多数不必是社会全体成 员,也可能只是某一个阶层,例如,在有些 国家,消费者的利益也称为公共利益,这主 要是因为消费者本身也是一个不特定的群体。 所以,即使在一个小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如 果其中建设了学校、医院,即使其主要是服 务于小区,但其也使不特定的人分享了教育、 卫生等方面的利益,因而在一定
• 认为,“我们火车站派出所的职责,一是保 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二是维护车站治安秩 序”,所以“查身份证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其言下之意即是警察随意查验身份证是出于 “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 但是,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警察在以下四种 情况下可以检查居民身份证,“一是对违法 犯罪嫌疑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是依法实 施现场管制的时候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
• 另外,当地政府认为,鹤兴路片区“是一片 老旧城区,拆不拆,不是涉及到开发商的利 益,而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那里的 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 件。” 符合宪法第13条关于财产征收的公 共利益条件规定。因此,拆迁户既没有同意 或不同意拆迁的权利,也没有主张补偿数额 的发言权,只能被动地接受给定的拆迁补偿 方案。因而,吴苹夫妇拒绝拆迁并漫天要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不是一个概念
• 广义的公共利益应该包括国家的、社会的 利益;“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会利益 与国家利益同为并列的下位概念” 其一, 相对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时可以具有 一定的地域性,如某一区域内人们的共同 利益;有时公共利益可能会具有跨越国境 的性质,如对多国河流的开发利益所涉及 的公共利益可能会具有跨国境的特点。
• 第二,公共利益概念在我国法律中使用混乱。 • 在立法层面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词 有数十个,例如: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国家公共利益、集 体利益、公众利益等等。 • 概念表述上的混乱显然不利于对其内涵进 行限定,因此公共利益法律界定要解决的第 一个问题就是在立法中规定应当统一使用公 共利益这一概念,使其成为一个规范的法律 用语。
• 而在吴苹夫妇看来,此次拆迁是商业开发行 为,不属于《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的情形,他们与开发商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的协商、合作关系,因而拆迁户不仅有主张 补偿数额的权利,而且有不同意拆迁的权利。 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他们提出的条件,他们就 可以拒绝搬迁。
• 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 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 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3月19日,九 龙坡区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苹、重庆 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 吴苹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3月23日,案件进入 执行程序。 3月25日,吴苹向九龙坡区法院提出要求 院长接待,当日法院院长和执行法官接待了吴苹,表 示愿意协商。3月26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拆迁双方 进行了协商,由于拆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果。 法院于当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苹夫妇在3月29日 前自动搬迁。
• 争议的焦点之一: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
• 在当地政府和开发商看来,此次拆迁是根据国务 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政府是在依法行政,开发商也是在依法 行使权利。也就是,根据上述两个法规,政府有 权单方决定对城市某个区域进行拆迁改造,无需 经过拆迁户同意;对拆迁造成的损失,政府可以 补偿,但补偿的标准不是协商确定,而是由政府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 第五,权力制约性。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 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 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出现公共危 机而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更易于以公共利 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权力,故须进行有效 的监督制约,这是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 府的要求。除了把以公共利益为由行使公 权力纳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 视野中,更需要加强对于这一公权力行使 过程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上级监督、
• 程度上也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 另一位民商法学者刘俊海也认为,既然公 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模糊,国民个体又 往往缺乏对“公共利益”一词的解释权和 话语权,往往导致一些强势的政府部门甚 或开发商等利益集团滥用“公共利益”的 尚方宝剑,堂而皇之地图谋并非公共利益 的部门或者企业私利,即使权利人利益受 损。“公共利益”的立法定义不明确容易导致
• “公共利益”不同于“社会利益”。虽然社
• 如同国家一样作为最大共同体的存在经常可 以代表公共利益,并且在我国的立法上,也 往往出现将社会与公共利益放在一起使用的 情况,但它们的差异仍然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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