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在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政府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似乎必须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宪地征用财产。
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实践过程中,“公共利益”却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冲突的源泉。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
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危房改造,征收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但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商业开发,又如何认定呢?如果为了退耕还林而征收土地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为了工业建设而征地又如何呢?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我们认为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1、受益人的非特定性。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界定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现行宪法第20和22修正案中都出现了“公共利益”,进而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
但是,从实际的立法来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而这一切都必须端赖于对宪法上“公共利益”的解释,同时,这一解释并不局限在土地、财产的征收(征用>领域。
从宪法条文本身来看,宪法中除了规定“公共利益”外,还有一些词语与“公共利益”的形式或意思相近,比如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第53条中的“公共秩序”,第28条中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等,“公共利益”是否包含它们或者与其不同,都是我们在解释“公共利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诚如学者所说,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
一、何为“公共利益”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
其实,“公共”主要是指利益的“受益对象”,而“利益”才是真正的内容,所以,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就表现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
(一>公共公共是相对于个别而言的,根据《辞源》的解释,公共,谓公众共同也。
那么,如何确定公众的范围,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是根据地域标准,这是由德国学者Leuthold在《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提出的,即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换言之,这个地域或空间就是以地区为划分,且多以国家之(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
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
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之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
公益诉讼语境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益诉讼语境下“公共利益”的界定公益诉讼是指社会公众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一种特殊诉讼。
在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利益,即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和受益的某种利益。
公共利益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不是个人或少数人的私人利益。
(2)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超越个人和局部利益,具有更宽广的社会范围和更长远的时间跨度。
(3)公共利益是法律规定和公众普遍承认的利益,是符合公序良俗和正义的利益。
(4)公共利益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维护的利益,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或个人自由选择来实现。
在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十分重要。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因此公益诉讼的成败与公共利益定义的合理性密切相关。
如何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在公益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性和紧迫性一个事项被认为具有公共利益的价值,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的重要性,是否具有紧迫性。
比如,对健康、生命安全等方面重要的问题就显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需要尽快得到保障和维护。
二、公共利益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在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必须是明确而具体的,不能过于笼统或宏大。
因为如果公共利益说得太泛泛,就很难确定具体的权利主体,也很难明确维权的方式和方式。
比如,“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需要具体说明要保护哪些生态环境,应采取何种措施等。
三、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公共利益是基于法律的规定,需要符合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公益诉讼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能歧视任何特定群体。
四、公共利益的效益性和可预期性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必须考虑到是否能够产生实际的效益,并且是否可以预期不良影响。
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持合理平衡。
公共利益在公益诉讼中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
界定公共利益需要权衡各种利益,需要准确分析事实,需要寻找最佳平衡点。
保护公共利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的、对社会整体利益有益的权益。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利益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1. 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等。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公共利益涉及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具有普遍性。
(2)公益性:公共利益不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3)非排他性:公共利益不为特定个人或组织所独占,具有非排他性。
2. 公共利益的分类根据公共利益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将公共利益分为以下几类:(1)公共安全类:如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
(2)公共卫生类:如传染病防治、疫苗接种、公共卫生环境等。
(3)公共教育类:如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4)公共资源类:如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5)公共设施类:如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6)公共环境类:如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等。
三、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1. 公共安全法律制度(1)消防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2)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不得危害交通安全。
(3)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消费者负责。
2.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1)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控制、治疗传染病的义务。
(2)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生产、经营、使用疫苗,保障疫苗安全。
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近几年来,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频发,由此反映出了某些政府部门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和表面政绩,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收土地,侵犯公民正当权益。
下面是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各界也因此对公共利益展开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
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何为公共利益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
1.何为公共利益有关何为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是对公共利益做了简略的描述而并未做出具体的界定和解释。
这就给我国土地征收的司法实践增加了很多困难。
我国一些学者曾对公共利益下过定义,被广泛接受的主要是公共利益,主要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由于国家规定的模糊性和学者定义的非强制性,使得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没有确定的依据可循,这就导致了无序征收和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2.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在理论上,众多学者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见仁见智,但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成了很多情况下政府违反侵害公民权利的挡箭牌,所以,界定公共利益十分必要。
2.1 社会各界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几种观点在我国法律该不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问题上,各派学者众说纷纭。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公共利益存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以对其作出具体性规定,应作为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为防止商业开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法律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公共利益名词解释

公共利益名词解释一、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或群体所共同享有的利益,与个人或某一特定群体的私人利益相对。
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保护环境、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公平正义、基本人权等方面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也是政府的责任。
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公共利益的几个重要方面:1. 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安宁和和谐的表现,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础。
公共利益的追求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和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全和幸福。
2. 经济发展公共利益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保护公众的利益,例如确保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只有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经济才能长期繁荣。
3.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环境有助于减少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公共利益的维护要求我们采取措施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4. 公平正义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追求公平正义。
在司法领域,保证人民的平等待遇,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公正运行;在教育领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促进社会公平的发展。
5. 基本人权公共利益的追求要求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
这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肖像权、生命权等方面的人权保护。
公共利益旨在确保人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市民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公共利益实现途径:1. 政策制定和执行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应考虑公共利益,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推行有助于公共利益的政策,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公众参与和监督公众参与和监督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提供意见和建议,监督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促使政府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3. 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是全体公民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共同享有的一种权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然而,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无论是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都有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
首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民法典应当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
例如,保护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身体权等,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等,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等,都是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界定内容。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征用中,如果国家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民法典可以规定必要的征收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
再次,在具体保护措施上,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典可以规定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社会组织等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环境保护诉讼,并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和赔偿机制。
此外,民法典还可以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的其他相关内容,例如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例如,对于犯罪分子的行为,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同时平衡不同群体、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针对公共利益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的观点。
基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主题,公共利益的界定也会呈现差异。
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文章旨在通过对十年来研究者们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做一个综述,指出关于公共利益研究的基本线索。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政治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公共利益的定义并不明确,而且非常难以对此进行定义,所以,很多的研究者们并不直接定义,而是从各种不同的层面出发,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标准进而来判断公共利益的定义。
基于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李世萍、赵宝胜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提出了五个坚持,“坚持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坚持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受益的原则;坚持公平和补偿的原则;坚持权责统一性的原则;坚持改进个体利益的原则。
”
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许德宾在研究了纽曼、边沁和哈耶克的观点之上,提出了三个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一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判断标准;二是个人利益之和的标准,即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三是一种抽象秩序的标准,即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
”对于我们国家现阶段情况来看,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符合第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既强调了主观国家目的任务,也说明了客观公益的问题,两者都有兼容,体现了公共利益的定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黄东东研究了我国的法律程序,他发现在我国法律在提到规定时候,一般说法只有“依照法律规定”,从而提出了法律中的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决定论,也就是通过民主公正的法律程序来决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使公共的意志得到真正的发挥。
所以采取正当程序概念,健全保护权利、约束权力的法律程序是必要的。
”
“公共”和“利益”是两个不同的词语,朱新力、黄金富认为应当把二者分别来界定,“利益判断方面,必须以规范背后之价值观念为基准,当依据规范所含之价值亦无法确认利益是否存在时,则应尽力考察社会客观事实,而非判断者的主观臆想,进行判断;公共界定方面,应统一采用不确定的多数人之标准。
”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
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可以按照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权,以及判断公共利益的方式类型,从而界定公共利益。
但各方研究者说法不一,具体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是由权利机关“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决定。
张千帆认为,“应由民主条件下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来承担,民主制度和公共利益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能够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因而用民主(代议)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才可能具有最充分的正当性。
”
观点二,公共利益认定的最终的审判应由司法机关来决定。
郑贤君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属于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分享的。
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的裁决所谓公共利益的事务,但在发生纠纷时,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决定权,也就是立法至上,司法最终的模式。
”
观点三,持有这种观点的研究者主张由立法机关将公共利益用举例的方式在普通法律上明确规定。
范进学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与高度概括的词语,所以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与把握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作一具体的列举和概括。
”唐忠民、温泽斌也同样认为“应该效仿一些法制先进国家的经验,对公共利益实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
”
观点四,与以上几个观点有所区别,赞成公共利益是由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程序共同来界定。
刘丹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应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来制定法律;使行政机关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应用程序加以控制;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国家必须赋
予相对人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公共利益予以最后确认的权利。
”
观点五,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步进行的。
由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该在相关的法律中以明确定义的形式来呈现,但又因为公共利益范围比较广,必须细节化、具体化。
在此基础上,闫勇认为,“由于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的规定关系到公共利益,不应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规定;必须在各部门法中或建立单行的国家补偿法规中因公共利益所为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国家补偿问题。
”
三、结语
通过总合研究者们的研究成果,研究发现现在关于公共利益的问题的研究,其主要侧重点只在三个方面:法学方面、公共行政方面和公共管理学方面。
从这些研究可以看出,公共利益从实质上来看,还是更加偏进于个人利益的。
参考文献
[1] 李世萍,赵胜宝.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理论探微[j].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5(4).
[2] 许德宾.公共利益: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j].扬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6).
[3] 黄东东.公共利益辩[j].社会科学家,2005(9).
[4] 朱新力,黄金富.论公共利益[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4(5).
[5] 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j].法学论坛,2005(5).
[6] 郑贤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eminent domain的主权属性谈起[j].法学论坛,2005(1).
[7] 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j].法学论坛,2005(1).
[8] 唐忠民,温泽彬.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j].现代法学,2006(9).
[9] 刘丹.公共利益的法律解读与界定[j].行政法研究,2005 (2).
[10] 闫勇.公共利益的理性界定及其有效实现[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
作者简介:顾玉冰(1988- ),女,山西介休人,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