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界定理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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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在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政府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似乎必须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宪地征用财产。

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实践过程中,“公共利益”却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冲突的源泉。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

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危房改造,征收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但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商业开发,又如何认定呢?如果为了退耕还林而征收土地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为了工业建设而征地又如何呢?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我们认为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1、受益人的非特定性。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摘要】文章分析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可能性并设计了界定的途径,试图从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以实现法律为所有人保障的大体权利。

【关键词】公共利益;必要性;可能性;途径“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

世界各国不管是在学说仍是在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样法律所追求的大体目标,而且是国家公权利行使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大体要素。

正如我国台湾地域闻名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公共利益不仅在法律、法学、行政及司法实务上以各类形式表达,而且能够说是一个用以框架公法标准体系的全然要素。

”一样,在我国公共利益也时常出此刻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竟而致使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公民权利受损、政府公权利滥用等。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成了一个涉及法律、司法、行政,阻碍政府权利,公民利益的重大课题。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公共利益一词,普遍显现于我国各类法律法规中:1954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法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

”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将该规定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何为“公共利益”?它包括哪些事项和范围,法律法规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只是显示了一项法律原理,即公权利对私人利益的单方面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

因此,致使的结果是公私不分,以公共利益之名暗渡商业利益、政府利益之实的现象不足为奇,公权利滥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例如:湖南省嘉禾事件和江苏铁本领件等。

在依法治国思潮深切人心,警察时期一去不复返的背景下,公共利益已是国家权利干与公民权利的一柄“尚方宝剑”。

最近几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公权与私权冲突与公共利益的不确信性有着紧密的关系。

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近几年来,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频发,由此反映出了某些政府部门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和表面政绩,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收土地,侵犯公民正当权益。

下面是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各界也因此对公共利益展开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

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何为公共利益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

1.何为公共利益有关何为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是对公共利益做了简略的描述而并未做出具体的界定和解释。

这就给我国土地征收的司法实践增加了很多困难。

我国一些学者曾对公共利益下过定义,被广泛接受的主要是公共利益,主要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由于国家规定的模糊性和学者定义的非强制性,使得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没有确定的依据可循,这就导致了无序征收和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2.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在理论上,众多学者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见仁见智,但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成了很多情况下政府违反侵害公民权利的挡箭牌,所以,界定公共利益十分必要。

2.1 社会各界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几种观点在我国法律该不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问题上,各派学者众说纷纭。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公共利益存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以对其作出具体性规定,应作为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为防止商业开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法律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 王 锴,2005年3月6日)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 王  锴,2005年3月6日)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王锴上传时间:2005-3-6关键词: 公共利益/基本权利的界限/公共利益与基本权利的冲突/征收(征用)补偿/违宪审查/宪法委托内容提要: 宪法上“公共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但由于其主体和内容的不确定性,需要对其作出解释。

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三个作用:作为基本权利的界限,可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财产权对公共利益的“忍受”和“牺牲”。

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征收(征用)补偿条款中,但由于普通立法中“公共利益”的缺乏明确性和其他制度使然,导致实践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缺失和“稀释”,对此,宪法应当通过违宪审查和宪法委托的制度,使普通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具有合宪性和明确性。

现行宪法第20和22修正案中都出现了“公共利益”,[1]进而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

但是,从实际的立法来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而这一切都必须端赖于对宪法上“公共利益”的解释,同时,这一解释并不局限在土地、财产的征收(征用)领域。

从宪法条文本身来看,宪法中除了规定“公共利益”外,还有一些词语与“公共利益”的形式或意思相近,比如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第53条中的“公共秩序”,第28条中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等,“公共利益”是否包含它们或者与其不同,都是我们在解释“公共利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诚如学者所说,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

[2]一、何为“公共利益”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

“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

“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

“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关键词】公共利益;法理学;界定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从表面上可以说是公共的利益,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具有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特征的权益。

它具有很明显的主体数量不确定性和实体共享性的特点。

公共利益可以从“公共”和“利益”两个方面来解释,“公共”和“私人”、“个体”等概念对立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好处”的意思,总的来说“公共利益”就是指与私人利益相对的、社会所有公众主体欲求需要的转化形式,它表现为以“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权利”为内容的公众主体对客体的主动关系和客体对于公众主体的某种好处和意义。

二、公共利益的特点(一)参与性在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比如说政府推行某一项政策措施的时候,就需要邀请相关的各界人士对政策措施的影响和可行性进行讨论评估,只有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上去,就会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群体的公共利益。

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行政措施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讨论,就很有可能会损害到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性,因此必须依法保障政府决策的公开公正,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进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二)合理性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要求公民个体利益在向公民共同利益转变的过程中要合理,公民在维护合法利益的过程中要合理。

因为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每个人的个体利益也各不相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必定是以个体利益的损失为代价的。

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开始过渡和转变,此时必须要遵循其合理性,一旦在转变过程中无法做到合理性,就很有可能使得某一个个体的利益损失过大,而某一个个体的利益损失过小。

比如某村的政府在征收了村民的集体承包的土地,但是在给予村民一定补偿的过程中,很多村民的征收费用都不一样,这就使得一些得到费用比较少的村民很愤怒,向政府讨要说法,这个事例说明政府在将公民的个体利益转化为集体利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合理性,否则就会引起不满。

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胡锦光;王锴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5(020)001
【摘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但是,从实际的立法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征收(征用)领域.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由于公共利益主张者的缺位以及主张者的不保险性,由法律来确认或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成为法治社会的普遍做法.要正确界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必须厘清公共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以及与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概念间的关系.
【总页数】5页(P10-14)
【作者】胡锦光;王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
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及界定 [J], 陈召净;王坤
2.何谓公共利益--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姬云香
3.公共利益界定何以可能--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孔航
4.论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法律界定 [J], 丁延龄
5.公共利益界定之必要性分析——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王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作者:肖潇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4期“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及社会中都有使用。

在各国的法律中,这一概念出现得频率很高。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涉及到哪一个领域,这一概念都经常被广泛使用,尤其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公共利益”更是经常出现并作为一种标准,但是,这个被频繁使用的概念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解释。

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与其相关概念的比较中寻求一个较为接近的界定方法。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英国学者边沁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

”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一个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术语;相反,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

它是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利益;因为正如社会是每个人的总和,公共利益也是这些个人利益的总和。

”而美国学者庞德则认为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求或愿望。

”德国学者洛厚德认为:“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

”概括地说,公共利益就是全社会范围的共同利益。

从经济学上分析公共利益就是公共产品或者说公共物品。

西方经济学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

目前,西方经济学广泛使用的是萨缭尔森还以数学形式表述纯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区别。

公共产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三个基本特征,但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也不是完全没有范围限定的。

公共产品是指在全世界,或者一国或一国地方的范围内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的产品。

这样,也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

如果从广义上理解集体产品(或称集体物品),公共产品可以认为是集体产品的一种。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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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理论初探
[摘要]公共利益是当前行政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和限制的正当依据。

尽管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土地征收、征用的前置性条件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内涵的辨析、特性的描述,及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进行探讨,并结合世界各国立法例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公共利益;土地征用;强制拆迁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城乡一体化政策的加快实施,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进入了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

各地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的建设,形成“园区开发”、“高尔夫”、“旧城改造”的浪潮,并由此带来了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用、强制拆迁等问题。

各种关于征地、毁田、强制拆迁的事件常常见诸报端;,而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拆迁,损害公民的基本财产权,或者盗用“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搭便车”寻租。

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下去,将不仅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使政府的公共职能发生严重错位,最终将使政府陷入合法性危机。

虽然2004年3月,经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对于公共利益
的内涵和外延至今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模糊的定义下,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土地、房屋等)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何为“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及释义评说。

;公共利益是法学、政治学及社会学等学科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概念之一,其内容十分丰富。

仅从字面意义而言,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成为公众的、共同的利益”。

在这一概念中,对“公众”范围的界定应采用地域标准、人数标准或其他标准学界一直未有定论,而“利益”这一涉及主体价值判断的概念应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亦是十分不确定的。

正是因为“公共”的不确定性与“利益”的不确定性,导致各学科至今未能给“公共利益”作一个明确、具体的解释。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所说的,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

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由于难以给公共利益下一个普遍而具体的定义,笔者认为不妨参考、借鉴、总结传统上探索公共利益的有关学说和方法,以期能从法理上归纳其共同点并对其内涵作出一个相对明确的解说。

传统上探索公共利益一般有如下几种学说或方法:
;1.公共利益“否认说”。

;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
以说是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

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

”;。

依他的观点,个人利益是惟一现实的利益,公共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综合。

而与此相类似,“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代表人物之一,丹麦的阿尔夫•罗斯曾批评社会福利观为幻想,他否认人类社会存在其本身的需要和利益。

”;
;2.公共利益“正义说”。

;这种方法将公共利益和抽象的、具体的、或理想的自然法则、正义、正当理由这一类价值标准和规范联结在一起。

如,在近代启蒙思想家看来,自然法则、正义的价值标准、价值规范就是公共利益,凡是符合这些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符合公共利益,而违反这些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违反公共利益。

如卢梭在谈到公意时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它只着眼于公共利益——“惟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
3.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说”。

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与“共同福利”、“共同利益(common;good)”这些术语一样,“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分配和行驶个人利益时绝不可以超越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

;分析上述不同的论述,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否认说”从功利主义角度对公共利益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和反思,从有助于祛除“公共”或“集体”等这类概念所经常带有的虚幻的形而上学意义上来说是积极的。

但就此否认公共利益的独立存在现实,要么将公共利益视为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要么将公共利益归结为虚无的幻想,是与一般社会日常生活的常识相抵触的。

而“正义说”实质上是把公共利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来追求,这种理论为公共利益的先在性提供了依据。

但其总结过于抽象、甚至无法揭示公共利益相对确切的内涵。

而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说”在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时反其道而行,以公共利益的对立概念个人利益为立足点,将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为“在分配和行驶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这种界定方法值得借鉴。

;(二)、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

;通过以上对传统探索公共利益内涵的学说和方法的借鉴与评析,笔者认为尽管由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动态性而使其内涵人言人殊,但仍然可以总结出公共利益内涵的一些基本要素,而这正也是公共利益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正如前文所述,公共利益不是个虚构体,也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它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一种独立的利益。

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而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其主要的现实的表现形式。

;
;2.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与社会共享性。

;自从人类社会以来,公共利益就客观存在。

较个体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特点,即具有很强的社会共享性,而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

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来看,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人对物品的消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具有“共有性”和“共同受益性”两个特点。

;3.公共利益的层次性。

;依据经济学,公共利益又称为公共产品,即任何个人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

然而由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有多样性和现实性,这使得公共利益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

从纵向上来说,公共产品它包括国际性产品、全国性产品、地方性产品和社区性产品;而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产品也是多样化的,如基础性的公共产品、管制性的公共产品、保障性的和服务性的公共产品。

由此可见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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