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综述
公共利益

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利益在国家界定上有漏洞。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应当对“公共利 益”作出法定解释。理由:
第一,“公共利益”一词不仅已经是立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而且出现的频 率极高。据统计,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中,明确使用了“公共利益”表述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共963件,其中法律77件(其中42件使用的是“社会公共 利益”一词),国务院行政法规107件,部门规章699件,司法解释80件。很多法 律法规及规章中,对公共利益的引述和规定反复出现。
而在吴苹夫妇看来,此次拆迁是商业开发行为,不属于《宪法》第13条第3款规 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的情形,他们与开发商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关系,因而 拆迁户不仅有主张补偿数额的权利,而且有不同意拆迁的权利。如果开发商不同
意他们提出的条件,他们就可以拒绝搬迁。
从其他的社会活动中分离出来,划分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部门, 并经由专人进行时,这种教育活动便成了教育事业。
比如抢险救灾:
第一时间赶到险情现场,救助受灾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比如道路交通改造: 对公路铁路等等道路交通进行改造
这些是无争议的公共利益,因为它们满足了大多数人们的利益,也涉及到大多
数人的利益,所以它们在群众中的拥护程度高,也达到了国家需求的经济效益,
同时不损害公民的利益。 公共利益要由群众裁定,才能少受争议,满足大多数公民的利益。
但是,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一些行为常常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大行 其事。
比如政绩工程: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 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 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 比如商业开发:就是有一块地或房产,你把地买来造大型的商场或者大型超市,把 房产租出去做商场或者大型超市。
写一篇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的论文,2000字

写一篇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的论文,2000字
本文讨论在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并将通过总结一系列法律实践以及宪法价值观来看待此一现象。
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行政法的主要场所是对政府决策的监督和干涉,并且它还强调重视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
其次,从实务角度来看,行政法特别注重有效地实施政府决策,通过建立公共政策、规范社会风气、强化行政手段和加强行政管理来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最后,在宪法价值观面前,行政法定义了公共利益核心内容,即有力地捍卫国家政治制度、维护公共权利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行政法通过强化行政管理权力,建立有关法律制度,增强行政效能,确保行政公正,来实现公共利益。
例如,关于环境保护,行政法通过建立环境保护相关条例,给出相关处罚措施,加强监管,以限制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实现公众的环境利益。
另一方面,在消费者权益方面,行政法通过建立消费者保护法令,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经济利益,有效地推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从行政法视野下看,公共利益涵盖众多宏观角度和实务角度,它不单单是政府部门、企业等特定利益者的利益,而是一个包括全局性社会利益内容的概念。
因此,法律必须以宪法价值观为基础,准确解读宪法原意,并且用有效法律措施有效地实施,有效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只有这样,“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就能够被真正落实到实践之中,使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全体公民。
何为公共利益?

何为公共利益?——读《公共利益研究—一种分析范式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运用》有感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那何为公共利益?这在土地征收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关键所在,本文在结合此书观点的基础上,谈谈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众说纷纭公共利益的实现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既有公共利益概念难以界定的原因,更有制度、体制及文化这样一些深层次的原因,而追溯到这些原因,是因为“一个社会的法律难题必然包含着该社会无法妥协的根本价值间的冲突,是光靠分析法律关键词、非语境化的推演法律规则所解决不了的。
”换句话来说,对于有着不同文化积淀的国家和受过不同文化熏陶的个人而言,对公共利益有着不同的理解。
其中特殊利益论、非商业利益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论以及公共需求论有着较大的影响力,接下来简单的一一介绍并加以评述。
(一)特殊利益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特殊的利益,这种特殊的利益具有整体性的和普遍性的特点。
鉴于当代民主政治的逻辑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代表最大限度地实现以群体为基础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此启发,有论者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特殊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
只要弱势群体得到了保护,公共利益就得到了保障。
个人认为,这种观点看到了公共利益所具有的特殊性——认为公共利益与一般的利益是相区别的。
同时,此种观点认识到公共利益有利于弱势群体的一面,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该观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公共利益有包含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但将保护弱势群体和保护公共利益等同起来则是有问题的:因为公共利益不局限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将两者划等号是片面的,在我看来,该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二)非商业利益论有学者鉴于公共利益本身的复杂性,认为要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什么是公共利益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通过排除什么不是公共利益这一方式来确认公共利益的含义。
公共利益综述详解

公共利益内涵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目录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特征 结论
PART ONE
公共利益内涵
1-1
公共利益内涵
范进学主张公共利益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他认 为,公共利益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 段,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目的论
实体解释论与程序解释论
在实体解释论中,刘连泰认为需要将公共利益 进行拆解,先解释“公共”,后解释“利益”, 最后将两者合并形成对“公共利益”的解释。 而程序解释论核心不在于“公共利益”的准确 定义,而是在于如何通过在国家机关与民众之间 达成共识而确定“公共利益” 。
魏学宾认为我们不应该 牺牲个人利益来实现多 数人利益。公共利益不 应该以损害少数人的利 益为前提。而然张庆东 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与 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
共同体 利益论
个体论与 群体论
法理解 释论
1-3
公共利益内涵
国家利 益论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 益是否与公共利益一致,由国家内部统 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而定。 因此,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紧密联系 的。 沈桥林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国家利 益和集体利益的一种独立的利益类型, 不能被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所取代。
PART TWO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2-1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受益人数量角度界定理论 将公益理解为是私益的界定理论 “工具说”界定理论
2-2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受益人数量角度界定理论——
以纽曼和边沁为代表
将公益理解为是私益的界定理 论——以美国的博登海默为代表 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绝不 可超越一种外部界限,这种 外部界限就是公共利益。 “工具说”界定理论——以英国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能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重要性,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以及结论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维护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征:1、广泛性:公共利益涉及的人数众多,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受益;2、公平性:公共利益应当公平分配,不歧视任何一方;3、公益性:公共利益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性,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行政法上,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天职,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通过行政程序,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可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行政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使得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确保行政程序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益保护具有以下内涵:1、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促进社会公正: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3、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4、强化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法律的本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在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指的是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的利益,而不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因此,公共利益不仅仅是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是法律的价值和目的。
在实际应用中,公共利益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是由社会和政府共同构建和实现的。
在社会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普遍的社会需求和期望,如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
而在政府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来实现。
政府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保障者,更是公共利益的制定者和推动者。
再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法律实践中最大的挑战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各自的私人利益,这种现象在不合适的情况下会对公共利益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污染了空气和水源,导致公众的健康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以及赔偿中毒的受害者等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中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是经济和商业方面,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必须对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进行深入的评估和分析。
综上,公共利益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概念,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探讨。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社会需要和法律精神来制定。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公民的意识和参与,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利益,构成,其他论文文档]“公共利益”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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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构成四、“公共利益”作为法律的基本目标“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是一个富含价值的概念。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用这个词来指代政府可正当追求与实现的目标。
在某种意义上,这个概念的使用往往意味着同义重复:“公共利益”就是指政府可以做的事情,反之亦然。
更具体地说,“公共利益”一般被用来泛指某些影响所有人并受到普遍承认的利益,例如健康、安全、国防、环境。
尽管如此,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一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个人利益是多样化的,且彼此之间经常发生难以调和的冲突,因而几乎不可能找到以同样方式影响所有人的“公共利益”。
被拆迁户多得一点补偿,就意味着政府手里少了一点资金或开发商少赚一点利润——究竟谁的利益算得上“公共利益”?任何社会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如果它被用来提高穷人的福利,可能就意味着减少改善生态环境的投入。
在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情况下,如何使“公共利益”仍然成为一个有用的法律概念?在语义上,本文将“公共利益”等同于法律(不包括宪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行政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加上其相对“合理”的个体之间的分配。
事实上,笔者在此将它作为“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定义。
这当然并不可能消除争论,而只是将原先对什么应该是法律的基本目标之争转化为什么是“公共利益”之争,且笔者承认诸如效率和公正等基本理念之间最终仍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笔者无意给原本已经相当混乱的概念迷宫“添乱”,但确实认为这种定义至少是方便的。
笔者也无意将读者拘泥于下文所发展的结构,读者没有必要接受以下程式所可能带有的实体价值含义(例如多数人的利益在本文的分析层面上可以压倒少数人的利益)。
本文的目的不是主张任何一种实体规范理论,而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澄清“公共利益”的构成。
“公共利益”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也是产生诸多误解与悖论的根源。
[29] 造成混乱的主要原因是以往流行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因而必须从方法论上加以纠正。
公共利益的探寻与守望——北京大学第一届公益法理论与实务高级研修班观点综述

2010年12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D ec.2010第10卷第4期Jour nal ofH ebei U ni ver s i t y ofEconom i cs and B usi nes s(Com pr ehensi ve Edi t i on)V01.10N o.4●■■■__________-____●______●__I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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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学术研究综述公共利益的探寻与守望——北京大学第一届公益法理论与实务高级研修班观点综述i岩云(河北经贸大学期刊编辑部,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北京大学第一届公益法理论与实务高级研修班在北京大学举行。
本届研修班主题为“公共利益的探寻与守望——公益法理论与实务”,课程采用前瞻理论+成功案例+讨论互动三位一体的互动教学法,国内外权威公益法学者和公益人士。
共同探讨公益领域的前沿问题,意在打造一个中外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交流和互动的平台。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组织;公益理念;公益法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10)04--0123--032010年11月1日一11月7日,北京大学第一届公益法理论与实务高级研修班在北京大学举办。
该项目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C e n—t er f or Publ i c P a r t i ci pat i on St udi es and Suppor t s.简称C PPSS)主办,并得到美国公益法研究所(Pub—l ic I n t er es t L a w I nst i t ut e,简称PI L I)的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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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只有当一种利益指向一 定范围内所有人,而不仅被具有 支配地位的集团哪怕是多数人的 联盟享有,这种利益我们才能称 之为公共利益。
3-4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因此,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时,主观上以公共利益为
目的、程序上公民有效参与,享有主体针对一定范围内所有
人,面对所有人开放,法律上综合考虑行政、司法、立法三 者是公共利益的四大标准,这四个标准是相辅相成的,缺一 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标准都使公共利益界定不完整。
PART FIVE
结论
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 公共利益是能赋予不特定共同体权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具有层级性和可变性的价值和有用性。 2、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分歧。公共利益在本质 上应当是与个人利益相吻合,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团体往往 扭曲了公共利益本来的面貌。因此,公共利益应该是国家利益、社会 利益、集体利益、私人利益等各种共同体利益相互博弈之后的结果。 3、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但公共利益的确定需 要在法律的约束下,依靠正当程序才能有效控制权力的滥用,这样才 能保证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服务。
魏学宾认为我们不应该 牺牲个人利益来实现多 数人利益。公共利益不 应该以损害少数人的利 益为前提。而然张庆东 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与 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
共同体 利益论
个体论与 群体论
法理解 释论
1-3
公共利益内涵
国家利 益论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 益是否与公共利益一致,由国家内部统 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而定。 因此,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紧密联系 的。 沈桥林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国家利 益和集体利益的一种独立的利益类型, 不能被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所取代。
公共利益内涵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目录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特征 结论
PART ONE
公共利益内涵
1-1
公共利益内涵
范进学主张公共利益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他认 为,公共利益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 段,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目的论
实体解释论与程序解释论
在实体解释论中,刘连泰认为需要将公共利益 进行拆解,先解释“公共”,后解释“利益”, 最后将两者合并形成对“公共利益”的解释。 而程序解释论核心不在于“公共利益”的准确 定义,而是在于如何通过在国家机关与民众之间 达成共识而确定“公共利益” 。
只有具有公共性质的主体做出的 决策、决定或者行为才可能属于 公共利益,主体标准排除了一些 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私性质主体。
Hale Waihona Puke 3-3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考虑行政、司法、 立法三者的角度 界定 利益享有主体 范围界定
唐忠民、温泽彬、刘丹认为界定“公 共利益”属于权力机关的权限,但具 体方式却不可行;而司法决定模式既 缺乏实质合法性,又没有技术可行性; 在立法上“公共利益” 界定虽有一 定困难,但也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 经验可取。因此需要完全考虑三个方 面才能准确界定“公共利益”。
PART THREE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3-1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主观目 的角度 界定
利益享有 主体范围 界定
标准
考虑行政、 司法、立 法三者的 角度界定
程序角 度界定
3-2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主观目的角 度界定 程序角 度界定
范进学和魏学宾从程序的角度 研究,认为不能仅仅静态地界 定公共利益,还需要动态地对 公共利益予以界定,通过程序 使每个个体的意见都得到自由 充分的表达,产生的才会是公 共利益。
4-2
公共利益特征
张艨认为公共利益的特点有5点
(1)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或者模糊性; (2)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 (3)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或开放性; (4)公共利益的利益主客观的统一性; (5)公共利益的相对性,包括可变性与层级性。
万进良认为公共利益的特点有3点:
(1)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主要是政府; (2)公共利益的正当性; (3)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关于公共利益不同的学说
哈耶克 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 的秩序,即“自由社会的共同 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 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己知的特 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 一种抽象的秩序。
边沁 “公共利益”决不是什么独立 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他认 为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是 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人的个人利 益乊和。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 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 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公共利益综述
关于公共利益不同的学说
纽曼 在确定纯粹以受益者数量为标 准的主观公益时,提出了以国 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 判断标准,符合现代宪法理念 对公益的认定。
卢梭 “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 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 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他为现 代政治生活奠定了合法性的基 石,即公意和公共利益。
PART FOUR
公共利益特征
4-1
公共利益特征
沈桥林认为公共利益的特点有3点:
(1)公共利益之公共具有非排他性; (2)公共利益之利益是主客观的统一; (3)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公共利益之相对性 包括公共利益的可变性和公共利益的层级性。
景志刚认为公共利益分为内在特征 和外在特征
(1)公共利益内在特征是客观性和社会共享性; (2)公共利益外在特征是层次性(全球、全国、 地方、社区)和多元性(基础性、管制性、服务 性、保障性)
1-2
公共利益内涵
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更加重要的是考虑其如 何从“应然”达到“实 然”,不仅要对公共利 益进行文本意义上的静 态界定,更要关注公共 利益实际界定过程中的 动态界定。
共同利益首先是指 “多数人”的利益。共 同利益具有相对普遍性 与共享性。共同体利益 与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 上有所关联。
的哈耶克为代表
1
2
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秩序, 仅仅提供一种最佳渠道,使 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 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
3
纽曼提出了“不特定多数人 理论” ;边沁也将公益界定 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也就 是说这种理论强调一种主体 数量上的特征。但该界定理 论对“多数”的界定困难, 当一个地区的多数人的利益 与另一地区的多数人的利益 相冲突时,如何界定公共利 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利益调 和论
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也不是特定多数人的群体利益,而是 特定群体中不特定多数人共同享有的 社会价值,公共利益是各种相互冲突 的利益的调和产物。
1-4
公共利益内涵
公共利益既不仅仅是指数量上众多的人的利益,也不仅仅是指多个
主体共享的利益。公共利益侧重点在于公共性或开放性。公共利益不得 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公共利益必须是人人都有机会享受得到的。 其中,权力利益与权利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解决“公共利 益”问题的“命门”。而点中此“命门”的武器,只能是为公众提供充 分的参与机会,让他们的意见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表达,并最终体现于为 一切社会主体所共同遵守的法律之中。
PART TWO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2-1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受益人数量角度界定理论 将公益理解为是私益的界定理论 “工具说”界定理论
2-2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受益人数量角度界定理论——
以纽曼和边沁为代表
将公益理解为是私益的界定理 论——以美国的博登海默为代表 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绝不 可超越一种外部界限,这种 外部界限就是公共利益。 “工具说”界定理论——以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