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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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

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

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和共同福利而制定、实施的一种管理、监督和调节机制。

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公正、平等和普惠社会的重要保障。

它涉及各个领域和方面,如环境、交通、教育、医疗等,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那么,公共利益在社会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几个方面的解读:1. 公共利益是社会的基石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公正、平等和普惠社会的重要保障。

它是现代国家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也是现代国家的重要制度基础。

在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将贯穿于全过程,表现为国家与社会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合作的效果,实现社会公共性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资源的和谐利用,以此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公共利益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公共利益在不同的领域和方面,都是公民权利的最基本的保障。

例如医疗领域,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公民对于公共卫生、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在环境领域,政府制定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以确保公民健康和生活安全;交通领域,政府实行严格的交通管理,管理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等,确保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等。

因此,公共利益是公民权利和生存福利的保障和支持。

3. 公共利益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公共利益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各个层面。

国家的治理能力越强,公共利益的保护越有力,公民才能得到更多的实惠和保障,社会整体的稳定和繁荣才能得到保障。

公共利益是社会治理的根本责任,是实现民主和法治的必要保证。

它需要政府制定有关社会治理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同时也需要全体公民积极参与,共同呵护和维护公共利益。

4. 公共利益是市民道德心灵的表现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整体性和公共性的利益,亦涵盖到每一个市民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

城市或社区治安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每一个市民的自我约束和自律。

公共利益的维护是一份社会责任和使命感的体现,需要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并深入实践,以此强化自身的市民道德心灵。

公共利益浅析

公共利益浅析

公共利益浅析公共利益是一直以来被关注的问题,也是法的一个价值所在。

从古代到现代,从国外到国内都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这样比喻公共利益,说它既是人们追求良善政治体制的诉求,又是“披着狼皮的羊”。

为什么会是这样,原因就在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另一个方面就是其界定的问题。

本文将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入手,进而提出其界定应该考虑的问题,在对国外对起而难题的法律规制和法律实践的分析之后,提出我国的法律借鉴和设计。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1.语义分析。

公共利益一词可拆分开解释,公在《辞海》中解释为公共的,共同的,共的释义是共有,共同使用或承受,公共就是指属于社会的共有公用的,利益则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需求,由于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关系,因此,不同的人则有不同的立即饿,这也是公共利益无法界定的一个原因。

在英语上,公共利益为“the pubiic interest”,public即为同种的,共有的意思,而且据查,public在希腊文中的原始词源有关心,关怀集体的意思,因此也即整个社会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利益原意为利息,后来发展为人们的需求。

因此,从中西方文化来看,公共利益都体现出不同人对需求的不同的价值需求,因此,公共利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2.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关系。

(1)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有两层含义,第一层从国际层面来看,此为国际利益,主权利益,而从国内来看,应是其权利利益,机构利益,也包括其阶级利益及在其为维护阶级统治而照顾的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而公共利益则应是大多数不特定人的利益,它不含阶级层面的含义。

(2)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这两者的含义区别较为明显,但二者的关系却十分密切,私人利益,也即私人权利,在原始自然形态社会,人们之间只有私人利益的考虑,后来随着政治国家的建立,人们让渡出权利,也即放弃了自己某方面的私人利益给国家,由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保障原则在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中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以此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幸福的提升。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作者:肖潇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4期“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及社会中都有使用。

在各国的法律中,这一概念出现得频率很高。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涉及到哪一个领域,这一概念都经常被广泛使用,尤其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公共利益”更是经常出现并作为一种标准,但是,这个被频繁使用的概念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解释。

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与其相关概念的比较中寻求一个较为接近的界定方法。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英国学者边沁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

”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一个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术语;相反,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

它是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利益;因为正如社会是每个人的总和,公共利益也是这些个人利益的总和。

”而美国学者庞德则认为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求或愿望。

”德国学者洛厚德认为:“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

”概括地说,公共利益就是全社会范围的共同利益。

从经济学上分析公共利益就是公共产品或者说公共物品。

西方经济学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

目前,西方经济学广泛使用的是萨缭尔森还以数学形式表述纯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区别。

公共产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三个基本特征,但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也不是完全没有范围限定的。

公共产品是指在全世界,或者一国或一国地方的范围内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的产品。

这样,也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

如果从广义上理解集体产品(或称集体物品),公共产品可以认为是集体产品的一种。

公共利益名词解释

公共利益名词解释

公共利益名词解释一、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或群体所共同享有的利益,与个人或某一特定群体的私人利益相对。

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保护环境、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公平正义、基本人权等方面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也是政府的责任。

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公共利益的几个重要方面:1. 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安宁和和谐的表现,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础。

公共利益的追求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和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全和幸福。

2. 经济发展公共利益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保护公众的利益,例如确保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只有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经济才能长期繁荣。

3.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环境有助于减少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公共利益的维护要求我们采取措施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4. 公平正义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追求公平正义。

在司法领域,保证人民的平等待遇,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公正运行;在教育领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促进社会公平的发展。

5. 基本人权公共利益的追求要求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

这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肖像权、生命权等方面的人权保护。

公共利益旨在确保人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市民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公共利益实现途径:1. 政策制定和执行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应考虑公共利益,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推行有助于公共利益的政策,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公众参与和监督公众参与和监督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提供意见和建议,监督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促使政府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3. 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法律的本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在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指的是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的利益,而不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因此,公共利益不仅仅是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是法律的价值和目的。

在实际应用中,公共利益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是由社会和政府共同构建和实现的。

在社会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普遍的社会需求和期望,如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

而在政府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来实现。

政府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保障者,更是公共利益的制定者和推动者。

再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法律实践中最大的挑战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各自的私人利益,这种现象在不合适的情况下会对公共利益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污染了空气和水源,导致公众的健康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以及赔偿中毒的受害者等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中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是经济和商业方面,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必须对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进行深入的评估和分析。

综上,公共利益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概念,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探讨。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社会需要和法律精神来制定。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公民的意识和参与,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利益是指

公共利益是指

公共利益是指公共利益是指一种与社会整体福祉和利益相关的概念。

它强调个体利益必须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所服务。

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等各个领域。

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和公民福祉的基础。

它反映了人们共同追求公正、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的愿望。

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里,公共利益应该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决策和有效的资源分配来实现。

在经济领域,公共利益的核心是确保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政府必须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同时,政府还需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包括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在社会领域,公共利益的关注点是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

社会公正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去追求个人的目标和幸福。

社会公平则着重于减少社会不平等和贫困现象,通过提供公共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等服务来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在政治领域,公共利益是政府的核心职责之一。

政府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利益,其决策和行动应该符合公众的期望和需要。

此外,公共利益也要求政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在环境领域,公共利益的重点是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来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减少环境污染。

这样做可以确保未来世代能够继续享有清洁的空气、水资源和健康的环境。

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和法规,同时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

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发声、投票和监督政府的行为。

总结起来,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概念,旨在确保社会的整体福祉和利益。

它涵盖了经济、社会、环境和政治等多个领域,并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公共利益的核心是追求公正、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和有尊严的生活。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的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利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共同的、长远的、综合的利益,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的干预和调控,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社会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整体,每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和诉求,但是这些个体的利益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公共管理活动的任务就是要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这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在制定政策和决策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各个群体的利益,尽可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公共利益强调了长远性和可持续性。

公共管理活动不仅仅要解决当前问题,还要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公共利益的长远利益。

比如环境保护,我们不能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所以公共管理者需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合理地安排资源和利益的分配。

公共利益还体现了综合性。

公共管理活动需要考虑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尽可能地满足多方的需求。

城市交通管理需要考虑到交通安全、交通效率、环境保护等多个因素,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管理者需要具备全局观念和综合素质,能够协调各个部门和各个利益方的关系,找到一个最优的解决方案。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执行者。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监管和分配资源等措施,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管理活动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为所欲为地干预社会。

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活动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个人权利和市场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确保公共利益实现的基础。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强调了长远性、可持续性和综合性。

公共管理者需要具备全局观念和综合素质,协调各方利益的关系,找到一个最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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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范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

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

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台湾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现他用来消除所论及的模糊性的那个术语本身又是模糊的,因此,消除一个给定术语的所有模糊性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

[3]因此,作为原则性概念是立法者对事物的一种高度概括,运用这种模糊性和非确定性的概念,从而授予法官更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借助于法律解释来有效解决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以此应对社会不断变迁所带来的不稳定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宪法将“公共利益”纳入其范畴以及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对“公共利益”事件的重视,学界有学者就提出了“亟须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的诉求,呼吁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4]确实,如果法律能够对“公共利益”作具体、明确之规定,当然就会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与公民私权的保障起到重要的作用,但这种要求法律具体化的方法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宪法法典不是“词典”,它不会也不可能对公共利益这样一个需要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词语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是以原则性的规定出现的,像“公共利益”之类的语词属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解释的概念,也只有通过不断的阐释,才能更好地揭示并实现宪法的精神和价值。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利益”关涉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它在一定程度上往往是作为一个目的性价值出现的,而何谓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和价值却难以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就此达成共识,因为人们发现“一种只要求他们就手段而非目的达成共识的合作方法”,才有可能得到稳定的和平的秩序,并有助于人们追求各种各样的不同目的。

[5]人们就程序问题而非目的达成共识是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的较好的一种方法,这样有助于每个人都能从中获益,而且最终则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笔者认为有三种方法来理解和解释之:一是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二是程序原则的限定;三是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

二、关于公共利益之概念阐释(一)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学理特征是把握一个概念的基本内涵所必需的,一个概念无论如何难以下定义,但其基本特征能够反映出这一概念的本质和基本精髓。

从字义而言,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私人利益指的是单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则着眼于社会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的整体利益。

据哈贝马斯之研究,直到17世纪中叶,英国才开始使用“公共”(Pubic)一词,在当时,其含义通常用“世界”或“人类”来替代“公共”;法语中的“公共”(Le Pubic)一词最早是用来描绘格林字典中所说的“公众”,而“公众”一词在德国18世纪才开始出现,并从柏林传播开来。

[6]而现代《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公共”的解释是,Pub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

[7]由此可见,近代以来所出现的“公共”一词,迄今为止含义是基本稳定的,与“公众”或“人类”等事务有关。

故依据对“公共”一词的基本理解,公共利益之含义乃指主要由政府提供的、为公众的和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所公用或者公共的利益。

其构成包含了三层基本含义:其一,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主要是政府,这是因为国家政府被认为是凌驾于社会各利益团体之上的、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出现的公共权力,惟有国家政府外在地超越于私人或集团利益;从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理论分析,人民只是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授予了国家政府,政府扮演的角色只能是为公众服务的“公仆”,它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也就是经济学家所谓的能够向社会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集体产品”。

但是,现代“公共集体产品”的提供者除了政府之外,还有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他们的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如公民个人投资教育、社会福利事业或其他公益事业等,所以“政府并不是惟一的提供者”。

[8]其二,公共利益是公众利益或者与公众有关的、为公众所公用的利益,“公众”范围内的公用,则具有公共性。

换言之,公共利益作为一种“集体产品”或公共服务,是为公众所欲求的,一旦提供了这种服务,它们就不得为提供者所垄断,而为所有社会其他成员所共享,所以公共物品的两个显著特征就是“供给的连带性以及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或无效率性。

”(注:谬勒解释说:“对于这种公共物品来说,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并不妨碍其他人受益。

一种公共物品,虽然其边际成本是正数,但只要平均成本递减,也就会有供给的连带性因素,引出需解决的集体共同供给的问题。

”参见 [美]丹尼斯C.谬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因此,任何公共利益的受益人是所有的人而不是某一或特定的利益共同体,倘若所谓的公共利益只是某些或某一特定利益主体受益,满足了特定人的利益需求或愿望,这种“公共利益”不可以成为社会的普遍利益,因而就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向特定的利益共同体提供的集体产品,是悖离社会普遍利益的。

只有那种旨在实现真正的普遍利益的服务,从而使每个人都会从这种服务中得到益处,并有助于改善他们生活状况和生活质量的公共利益,才符合社会普遍利益的本质和精神,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所以,公共利益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或阻止某些特定群体滥用政府权力为它们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权利斗争的历史。

由公共利益的两个基本特征所派生出的特征是它的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

非赢利性是指任何公共利益服务的提供者不得从中赚取好处。

如果一项事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即使该项服务客观上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总量的增进,也不能作为“公共利益”来认定。

只有当着如哈耶克所说的,即“如果所有的人发现根据某种互惠对等原则而使特定群体的集体利益得到满足,对于他们来说,乃意味着一种大于他们不得不为此承担的税赋的收益,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一种集体利益才会成为一种普遍利益。

” [5](8)换言之,一切所谓的“公共利益”,不管是政府还是非政府提供的,只要它是赚钱的,就不能被认为是“公共利益”,因为它是一种市场化的商业盈利性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按照民事交易的平等、协商与公平原则和法律规范进行。

(二)程序原则之限定既然人们就普遍利益之目的难以达成一种共识,所以最好的社会合作方法则是就程序问题达成共识,只有在程序的框架下界定公益秩序,才会有助于所有的人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以满足每个人不同的利益诉愿。

借鉴多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笔者把程序上的原则限定为四项,这就是个人权利优位原则、平等商谈原则、事先公平补偿原则和事后权利救济原则,以下即分述之。

1.个人权利优位原则。

长期以来我们所形成的集体主义道德理念就是个人利益完全服从于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崇尚公共利益优先的“当然”法则。

但这仅仅适用于计划经济和国家权力集中的时代,因为这时的个人利益完全是由国家按计划提供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高度一体化,利益主体及利益目的的多元性皆付之阙如。

但在市场经济和权力分化的时代,在民法是公民私人宪法的价值取向之背景下,政府的一切活动,则必须优先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即使公共利益这种集体产品的提供或组织,也必须遵循个人权利或人权保障优位的原则,因为公共利益的本质和最终价值不是虚无缥缈的和虚幻的乌托邦理想,而是事实上确实能够为社会所有成员体验与感同身受到的一种实在益处。

那种任何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以建构一套乌托邦式的理想神话为鹄的,以现代化目标为证据,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以动员、组织、控制乃至非法强制为手段,所从事的行为都是无益乃至损害于人权事业的。

以人为目的、以人权为本,是公共利益的核心;个人权利为体,公共利益为用,是调适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如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舍弃个人权利或人权的话,那么,这种公共利益的行为就颇令人怀疑,其价值则更令人反思。

孟德斯鸠说过:“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所以“在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

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循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因此,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 [9]在市场经济下,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是一国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是风可以进、雨可以进而公共权力不能进的权利屏障,它的保障只能依据经济宪法即民法而非政治性法律,在民法领域,“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王国中的主权者。

社会和国家只有承认个人权利的优位性,从而优先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权利才会成为刚性的、不会被政府所宣称的“公共利益”任意地摆布的权利。

无论何种条件下,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优先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说到底,公共利益之目的在于人权价值的高扬和实现,一切背弃人权精神的公共利益,必须予以舍弃。

公共利益具有功利性价值,而人权则具有目的性价值,无论如何,公共利益的增益决不能以剥夺人权或牺牲人权为代价。

2.平等商谈原则。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即使真正的公共利益,它与个人利益之间也是存在张力与矛盾冲突的,因为公共利益关涉的是每个人的利益,在要求单个人或少数人牺牲其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需要以满足公众利益需求时,就不免会发生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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