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概念

合集下载

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浅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摘要:公共利益自产生伊始,在正当性、存在性、合理性等问题上备受争议,而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内涵外延、实现主体、对权利的限制等方面也是学者们热衷研讨的议题,可谓观点纷呈。

上述问题的破解,首要的逻辑前提是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合理科学界定,本文正是基于此种目的而进行的探索和努力。

关键词:公共利益;概念界定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202-02公共利益(publie interests)是非常不确定的概念,正如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其“最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利益内容”的不确定主要是指由于利益主体和当时社会客观事实的左右,对利益的形成和利益的价值认定无法精准计算;正如ufer所言,“利益这个概念,无一定之成型,如同价值概念,完全系乎变动中之社会、政治及意识形态,来充实这些概念之内容。

”“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则是指享有公共利益的范围难以确定,因为公共一词的界限十分模糊,加之我们对概念逻辑的偏好,要求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边界,导致语言技术上出现“套套逻辑”,以模糊的术语界定不确定的概念更是难以达致精准之目的。

甚至曾有学者怀疑,凭人类智识是否能够清晰地认识或界定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到底是否真的是一个“罗生门式”的概念。

一、公共利益概念的解构解构主义20世纪60年代缘起于法国,雅克·德里达是代表人物,解构主义最大的特点是反逻各斯(logos)中心,反权威,反二元对抗,反非黑即白的理论。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解构一词,不是德里达意义上的解构,而是“拆分结构”、对概念进行界定的一种物理意义上的解读研判。

1.“公共”概念的模糊性《辞源》中的公益概念为公共之利益。

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

由此,我们可从公共与利益两方面来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之“公共”涉及利益主体的范畴厘定问题。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PPT(34张)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PPT(34张)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会与人类保护环境 、利益冲突。
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 益关系示意图
各个利益

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
共 利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之间的联系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联系
首先讨论一下两者关系的前提,即公共 利益到底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一种特殊利 益,还是是个人利益的一种综合。
我个人比较赞同:公共利益并不是独 立出来的一种利益,而是一种若干个体的 利益综合。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一种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标准不 仅强调了受益者的数量,也强调了国家目的任务。
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从个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利益,它一旦成为 公共利益就具有相对独立性 。每个社会成员曾是反对从自己的 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 份利益。实践中房屋拆迁纠纷是这两种利益冲突的表现。大多时 候,冲突两方都过分强调两种利益的区别,没有找到利益最佳的 平衡点。
利益,这种利益被成为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概念是欧洲最早的民族国家形成
之后才出现的。各国不同派系的看法都不同。现 实主义代表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应当包括三个重 要的方面: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文化完整。结 构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华尔滋得出结论:生存是 国家惟一的利益。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基欧 汉主张三种国家利益:生存,独立,经济财富。而 建构主义学派代表人温特又在其后加了第四种利 益—集体自尊。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作者:曹潇尹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30期【摘要】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概念进行简单的界定,提出“公共利益”为符合社会大多数成员需要,能够满足他们一定物质或者精神需求,为他们带来好处的那部分利益,并对我国有关“公共利益”相关规定进行总结,提出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为受益主体的多数性和不特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博弈均衡、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并列举出了部分外延。

【关键词】公共利益定义私权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内涵《辞源》中的公益概念为“公共之利益。

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

”由此,我们可从公共与利益两方面来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顾名思义,就是指的大众、公众,用我们法学术语来说就是指的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就是指的的好处,也就是一件事物或者一件事情对一个人的价值。

庞德认为:“利益是人们个别地通过集团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

”①在法学界,权威的民法专家和宪法、行政法专家都曾提出过明确方案想要去准确的界定“公共利益”。

梁慧星教授认为,公共利益必须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设施、城市改造、商品房开发等属于间接利益的则不在此列;姜明安教授则提出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做法,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这些方案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总是会出现或大或小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即便是承认和认同公共利益的学者也会认为要想提出一个包罗万象,为广大人民所接受的“公共利益”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给出“公共利益”一个基本的概念,并且在应用的过程中不断的将其完善,使之尽可能的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我们可以将“公共利益”简单的定义为符合社会大多数成员需要,能够满足他们一定物质或者精神需求,为他们带来好处的那部分利益。

“公共利益”的构成

“公共利益”的构成

“公共利益”的构成四、“公共利益”作为法律的基本目标“公共利益”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公共利益”必须以个体利益为基础,并最终落实到个体利益之上。

或用数学的语言来表达,公共利益应该是个体利益的某个“函数”:U=f(u1,u2,,un)(1)其中公共利益(U)通常被称为社会效益或社会效用(Utility)函数,个体利益(ui;i=1,2,,n)则通常被称为个人效用函数,其中n是公共利益的计算过程中所包括的个体总数。

更具体地说,这个效用函数(f)究竟应该采用什么形式?社会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为个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提供了一种简单途径。

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相一致,公共利益在此被定义为社会各成员的个体利益之和,也就是效用函数形式被定义为简单的线形叠加:U=u1u2un(2)在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和穆勒的《功利主义》相继问世后,社会功利主义构成了西方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法律基础。

社会功利主义者将国家政策的目标定义为个人利益总和的最大化。

换言之,如果有两种立法选择,L1和L2,它们相应地将产生两种不同的公共利益U1和U2,那么社会功利主义就主张应采纳社会效益最大的政策。

更普遍地说,如果我们把社会效益(U)作为法律(L)的函数(因为每一项个人效用函数,ui(L),也都取决于所采纳的政策),那么法学研究的任务就是发现“最佳”政策,L*,使得社会效用函数达到最大:Uma=U(L*)(3)显然,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对应着“效率优先”原则。

对行政法而言,“效率”当然不单是指行政机关的办事速度;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速度越快,其对社会效益的损害就越大。

因此,“效率”是指立法政策的实现将给社会各成员带来的利益去除成本之和。

由于立法目标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才能实现,而行政程序不可避免地具有成本,因而法律还必须设计可行的行政程序,使行政成本(包括行政机构超越与滥用职权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严重矛盾时,改变和应改变的,只 能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国民利益。因为国民组成国家的根本目的 是为国民自己,而不是为了无端组成和供奉这样一个社会组织。
路漫漫其悠远
路漫漫其悠远
3.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根据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 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 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 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 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 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 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 的共同利益。
路漫漫其悠远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 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一.概念区分 个人利益:庞德认为个人利益是“直接包
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 的各种要求,需要或者愿望”。我们认为个 人利益即是私人利益,是由单个社会成员所 控制的利益。
公共利益:至今为止都没有一个统一确定 的概念,德国学者纽曼以不确定的多数人的 利益为公共利益的标准是迄今广为被承认的 一种。根据《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 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 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因此,国家组织 所代表的整体利益,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是其 辖区域内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绝大多数社会成 员的共同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摘要】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并且应当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决定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法律时应有宪法思维,进行合宪解释,要以宪法上“公共利益”的含义和精神来理解、解释和界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而不是随意进行解释和界定。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宪法;合宪解释;宪法思维【正文】经2004年修正的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上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也有“公共利益”的规定。

那么,“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理解和界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时应否考虑到宪法上的“公共利益”?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作出回答。

一、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特别意义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概念相同,含义也应相同,但二者在功能上有所不同,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特别的意义:(一)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我们学术界一般认为,宪法是“母法”,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也往往会在“总则”第1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显然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这是毫无疑问的。

对此,人们不会有什么异议。

在立法实践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些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普通法律中规定“公共利益”时不仅仅是依据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来规定,而且基本上是照搬宪法上的条款,同样只是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而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具体指明哪些属于公共利益。

与其说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是依据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来规定普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还不如说是照搬宪法上的规定。

论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协调

论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协调

论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协调摘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的研究焦点之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旨在规范公权和保护私权。

本文结合案例和法理,通过司法强拆机制的完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取得最佳效果。

关键词司法强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平衡一、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定(一)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自我国 2004 年宪法修正案颁行以来,学界就对“如何界定公共利益”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

时至今日,可以说还没有哪种观点能够占据压倒性的地位。

其内涵特征如下:1、分享性。

公共利益总是和一定社会群体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价值有关,社会群体的每一个组成单位都能分享公共利益。

2、广泛性。

这里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地域范围的广泛性。

公共利益是超越于某一特定地域的,如环境问题,消除恐怖主义威胁等;二是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公共利益能够辐射不特定多数人。

3、丰富性。

公共利益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凡是和人们生活有关的、能够为多数人共享的领域或范围,公共利益都可能存在。

4、超越个体性。

公共利益要面向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乃至所有的人,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提供价值。

公共利益的本质“在于大多数社会团体的整体利益, 但并非真正的整体利益;也不是整体内个人利益在数学上的总和。

5、层次性。

公益的价值必须是量“最广”,且“最高”。

所谓量最广是指受益人的数量最多;而愈是与人类生存有紧密关系的要素, 就愈符合质量高的标准。

当量广与质高冲突时,则质高而量寡者优于量多而质低者。

这种强调公益的目的取决于质的方面,即由人的受益转化为目的的价值之上, 体现了现代宪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二)对个人利益的界定个人利益的界定相对于公共利益来说要简单得多,因为个人利益只考察单个的人。

尽管每个人都会和其他个人发生联系, 但每个人都是同时作为施力者和受力者,考察了单个的个人利益就可推及到其他个体。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能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重要性,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以及结论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维护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征:1、广泛性:公共利益涉及的人数众多,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受益;2、公平性:公共利益应当公平分配,不歧视任何一方;3、公益性:公共利益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性,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行政法上,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天职,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通过行政程序,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可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行政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使得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确保行政程序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益保护具有以下内涵:1、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促进社会公正: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3、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4、强化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利益概念编者按:本文从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关系辨析这三方面阐述了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本文对公共利益的法理学的研究有指导意义。

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即使历史久远,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反复出现,在学界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

在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面前,提炼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揭示其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准确把握公共利益的精义所在。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2004年以来,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注重可谓方兴未艾。

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

该修正案增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

二是宪法修改后,在对个人财产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

如江苏的“铁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北京的“野蛮拆迁”事件等等。

这些社会实然层面暴露的问题,导致学界对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公共利益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

三是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界满怀希望地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迫切愿望,并作了有益的尝试。

不过,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权法》,以“物权法无法承受公共利益界定之重”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放任”有着难言之隐。

因为公共利益自身极具抽象性、概括性和变动性,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而被称之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不过,准确理解和理解公共利益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切立法行为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法律的正当性、权威性也都是建立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可见,对公共利益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但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且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司法实践的发展。

”1所以,不能将公共利益作为一个筐,什么东西都能够往里装,对公共利益实行深入的研究,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是历史经验的载体,其核心意义既不是约定的,也不是任意的,而是植根于历史。

”2公共利益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时代。

古希腊社会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这种观点不但长期贯穿于古希腊政治思想史,也影响到中世纪。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认为公共利益作为衡量统治正当性的一个标准,即真正的统治者追求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老百姓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即为公共利益。

基于此,公共利益就成为政体是否合法的标准:“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判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

”3中世纪的阿奎那根据基督教的启示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作了修正,他认为公共利益就等于正义。

“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为公共谋福利的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是适合自由人的。

相反的,如果那个社会的一切设施服从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服从公共福利,这就是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也就不是正义的了。

”4近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在近代资本主义与法治国家出现之后,“这种公共利益构建与实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的过程,它以肯定私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以承认私权为起点,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法律的程序,在各种不同利益博弈的基础上而形成。

”5例如,卢梭就以公意指称公共利益,他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它只能着眼于公共利益。

“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6进入现代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日益凸现,公益问题成为人们共同注重的问题,诸如社会公德、群体利益(如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与卫生保健、城乡公共设施、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等社会化带来的新的利益内容。

”7学界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日趋深入但也产生更多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公共利益是否具有独立性。

边沁是否认公共利益独立性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认为公共利益并非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而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

”8哈耶克也认为:“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

”9他认为,秩序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理性建构的秩序”,自由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理应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而非理性建构的秩序。

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政府的任务仅限于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而不应主动去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

不过,否认公共利益独立性的观点不符合社会客观实际,更多学者对公共利益的独立性持肯定的态度。

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的决不能够超越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赋予个人权利以实质性的范围,本身就是增进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条件10。

日本学者宫泽俊义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日本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包括自由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国家利益两个层面,自由国家公共利益是以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为其首要目的,社会国家利益表明宪法不但要满足自由国家,还要保障社会权,建立社会国家理念11。

公共利益的学术争议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密不可分。

这种不确定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所谓“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利益主体受当时社会客观事实所左右,对利益的形成和利益的价值认定无法固定成型。

利益是对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价值判断,体现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关系,只有那些持久且不易得到满足的需要才形成对人们的利益关系。

人作为自然存有物,个体的需要是必然的、多样的、局限的和差异的,决定着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

换言之,因为人的价值判断的多元性,价值判断的历史性以及价值判断的主观性使得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多面性。

“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范围很难确定。

由往迄今,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分歧更多的是围绕着“公共”的概念展开的。

对此,德国学者洛厚德提出了“地域基础理论”作为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他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个空间以地区划分,且多以国家的(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

地区内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的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必须屈从于绝大多数人的平均利益12。

这种观点,当前被学界广泛接受,不过并非无懈可击。

一是公共概念的开放性,使得不特定多数人很难确定。

二是现代宪政理论表明,仅仅以人数的多寡来界定公共利益,也可能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二、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即使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动态性以及非特定性而使得其内涵人言人殊,但仍然能够也理应对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作出概括。

”13哈贝马斯以前指出:“要想提炼一个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概念,就必须把它在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实当中所具有的一系列典型特征描述清楚。

”14所以,归纳总结出现代法治社会中“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有益于准确理解“公共利益”的内涵,增强“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中的可操作性。

作者综合学界的观点,认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的公共受益性。

所谓公共受益性表明:(1)公共利益本质上是整体的、普遍的而不是局部的、特殊的利益。

也就是说它必须是绝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能是少数人或少数集团的利益。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也不是多数人利益在数量上的直接体现,它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性和理性的利益。

”15(2)公共利益的享有者具有开放性。

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群体所具备的非隔离性或排他性,意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自由进出某一团体,无需有特别条件限制,该团体不封闭也不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16。

(3)公共利益是一个持续发展的概念。

从哲学上来讲,公共利益体现了主体的需要,当社会持续发展,人们对客体的价值理解也会发生变化,相对稳定的公共利益也应适合社会发展,适当扩大或缩小其范围。

二是公共利益的现实性。

公共利益的现实性体现在以下两点:(1)公共利益是客观存有的。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

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

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即使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有其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

“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

”17所谓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

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

三是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

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是由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所决定①。

从纵向上来说,公共物品的层次性表现为:(1)世界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世界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等;(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

从横向上分析,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性的。

它包括:(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3)保障性公共物品;(4)服务性公共物品17。

四是公共利益的科学性。

因为具体行政事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某一事项所涉利益到底应不理应判定为公共利益,仅根据行政主体的经验往往很难判断,科学论证作为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具有必然性。

作者认为,至少以下两方面事项理应引入科学论证:(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私人权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2)涉及专业技术的事项。

现代科技发展一日千里,行政主体不可能对各专业技术领域都有所了解,面对涉及专业技术事项的公共利益的判定必须借助专业技术人士。

五是公共利益的正当程序性。

现代法治的正义性不但要求实体正义,还要满足程序正义,并且为了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往往必须先行。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在遵循规则的选择及规则之下的选择程序时,公共利益能够通过程序予以确认。

所以,在处理公共利益问题的全过程中,理应完善设立和严格遵循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一整套正当程序,以保证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的衡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