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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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

“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

“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关键词】公共利益;法理学;界定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从表面上可以说是公共的利益,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具有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特征的权益。

它具有很明显的主体数量不确定性和实体共享性的特点。

公共利益可以从“公共”和“利益”两个方面来解释,“公共”和“私人”、“个体”等概念对立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好处”的意思,总的来说“公共利益”就是指与私人利益相对的、社会所有公众主体欲求需要的转化形式,它表现为以“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权利”为内容的公众主体对客体的主动关系和客体对于公众主体的某种好处和意义。

二、公共利益的特点(一)参与性在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比如说政府推行某一项政策措施的时候,就需要邀请相关的各界人士对政策措施的影响和可行性进行讨论评估,只有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上去,就会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群体的公共利益。

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行政措施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讨论,就很有可能会损害到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性,因此必须依法保障政府决策的公开公正,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进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二)合理性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要求公民个体利益在向公民共同利益转变的过程中要合理,公民在维护合法利益的过程中要合理。

因为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每个人的个体利益也各不相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必定是以个体利益的损失为代价的。

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开始过渡和转变,此时必须要遵循其合理性,一旦在转变过程中无法做到合理性,就很有可能使得某一个个体的利益损失过大,而某一个个体的利益损失过小。

比如某村的政府在征收了村民的集体承包的土地,但是在给予村民一定补偿的过程中,很多村民的征收费用都不一样,这就使得一些得到费用比较少的村民很愤怒,向政府讨要说法,这个事例说明政府在将公民的个体利益转化为集体利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合理性,否则就会引起不满。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1. 引言1.1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公共权益和共同利益的集合体现。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其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只有以公共利益为中心,政府的管理行为才能真正符合社会的期待和需求,才能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提供稳定保障。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实现意味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得到平等保障和实现。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也体现了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只有通过公共管理活动的有效实施,才能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避免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价值,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只有充分重视和保障公共利益,才能确保公共管理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1.2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多维性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多维性体现了其复杂性和多样性。

公共利益并非单一的概念,而是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多种元素。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包括了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和服务提供,以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共利益还涉及到民众的需求和利益诉求,需要政府在决策中充分考虑民意和社会利益,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和福祉。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还包括了环境保护、文化传承、教育卫生等多方面内容,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来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不仅是多元化的,而且具有相互关联和互相影响的特点。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公共管理活动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展开的一系列行动。

公共利益是指对全社会或者
非特定群体有益的利益。

其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和公平性等特点。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
共利益是最基本的目标和出发点。

首先,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

在任何行动和政策制定中,公共利益应该是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任何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

例如,一些商业利益机构可能会为了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如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非法垄
断等,这样的行为是不能被容忍的。

其次,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对公共利益的认识需要注重公正和平等。

公共管理活动的
主要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为所有人提供公平的机会和优质的服务,消除不公平、不平等和
歧视。

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需要保证资源的公平分配,避免让少数人或者特殊利益群体
获得不正当利益。

最后,公共管理活动中对公共利益的认识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公共利
益不仅包括当前的利益,还包括寻求未来持续性的利益。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决
策中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和经济之间的平衡,防止短期行为对长期目标的影响。

综上所述,公共管理活动离不开对公共利益的思考和认识。

公共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
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始终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注重公正和平等,以及考虑环境保
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公共管理活
动的最终目标和意义。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对社会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利益,是政府行使职权的根本依据。

在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一、公共利益的内涵和特点公共利益是全社会共同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益利益等。

它以社会福利的提高、公平正义的实现为目标,是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非竞争性、社会价值性等特点,其实现需要政府的管理和引领。

二、公共利益的认知和动态平衡公共利益的认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和认知也会发生变化。

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利益的科学认知,通过调查研究、舆论监督等方式不断更新对公共利益的认识,以便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改善社会福利。

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与权衡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需要平衡和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尽管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管理的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必须兼顾个体的权益和需求,不能损害个体利益的最小化。

政府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公正合理的政策和制度,确保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四、公共利益的实现与民主参与公共管理活动需要民主参与,尊重公民的意愿和选择。

政府应运用各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将公民的意愿纳入决策过程,增强政策和决策的民主合法性,提高公共管理活动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五、公共利益的实现与效能提升公共管理活动需要注重效能提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资源配置,推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增强公共管理活动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六、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社会发展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法律的本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在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指的是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的利益,而不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因此,公共利益不仅仅是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是法律的价值和目的。

在实际应用中,公共利益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是由社会和政府共同构建和实现的。

在社会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普遍的社会需求和期望,如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

而在政府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来实现。

政府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保障者,更是公共利益的制定者和推动者。

再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法律实践中最大的挑战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各自的私人利益,这种现象在不合适的情况下会对公共利益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污染了空气和水源,导致公众的健康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以及赔偿中毒的受害者等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中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是经济和商业方面,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必须对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进行深入的评估和分析。

综上,公共利益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概念,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探讨。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社会需要和法律精神来制定。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公民的意识和参与,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解析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解析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范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

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

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台湾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现他用来消除所论及的模糊性的那个术语本身又是模糊的,因此,消除一个给定术语的所有模糊性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

[3]因此,作为原则性概念是立法者对事物的一种高度概括,运用这种模糊性和非确定性的概念,从而授予法官更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借助于法律解释来有效解决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以此应对社会不断变迁所带来的不稳定性。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的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利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共同的、长远的、综合的利益,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的干预和调控,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社会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整体,每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和诉求,但是这些个体的利益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公共管理活动的任务就是要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这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在制定政策和决策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各个群体的利益,尽可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公共利益强调了长远性和可持续性。

公共管理活动不仅仅要解决当前问题,还要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公共利益的长远利益。

比如环境保护,我们不能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所以公共管理者需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合理地安排资源和利益的分配。

公共利益还体现了综合性。

公共管理活动需要考虑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尽可能地满足多方的需求。

城市交通管理需要考虑到交通安全、交通效率、环境保护等多个因素,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管理者需要具备全局观念和综合素质,能够协调各个部门和各个利益方的关系,找到一个最优的解决方案。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执行者。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监管和分配资源等措施,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管理活动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为所欲为地干预社会。

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活动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个人权利和市场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确保公共利益实现的基础。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强调了长远性、可持续性和综合性。

公共管理者需要具备全局观念和综合素质,协调各方利益的关系,找到一个最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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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X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

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

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XX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现他用来消除所论及的模糊性的那个术语本身又是模糊的,因此,消除一个给定术语的所有模糊性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

[3]因此,作为原则性概念是立法者对事物的一种高度概括,运用这种模糊性和非确定性的概念,从而授予法官更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借助于法律解释来有效解决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以此应对社会不断变迁所带来的不稳定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宪法将“公共利益”纳入其X畴以及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对“公共利益”事件的重视,学界有学者就提出了“亟须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的诉求,呼吁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4]确实,如果法律能够对“公共利益”作具体、明确之规定,当然就会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与公民私权的保障起到重要的作用,但这种要求法律具体化的方法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宪法法典不是“词典”,它不会也不可能对公共利益这样一个需要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词语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是以原则性的规定出现的,像“公共利益”之类的语词属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解释的概念,也只有通过不断的阐释,才能更好地揭示并实现宪法的精神和价值。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利益”关涉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它在一定程度上往往是作为一个目的性价值出现的,而何谓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和价值却难以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就此达成共识,因为人们发现“一种只要求他们就手段而非目的达成共识的合作方法”,才有可能得到稳定的和平的秩序,并有助于人们追求各种各样的不同目的。

[5]人们就程序问题而非目的达成共识是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的较好的一种方法,这样有助于每个人都能从中获益,而且最终则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笔者认为有三种方法来理解和解释之:一是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二是程序原则的限定;三是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

二、关于公共利益之概念阐释(一)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学理特征是把握一个概念的基本内涵所必需的,一个概念无论如何难以下定义,但其基本特征能够反映出这一概念的本质和基本精髓。

从字义而言,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X畴,私人利益指的是单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则着眼于社会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的整体利益。

据哈贝马斯之研究,直到17世纪中叶,英国才开始使用“公共”(Pubic)一词,在当时,其含义通常用“世界”或“人类”来替代“公共”;法语中的“公共”(Le Pubic)一词最早是用来描绘格林字典中所说的“公众”,而“公众”一词在德国18世纪才开始出现,并从柏林传播开来。

[6]而现代《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公共”的解释是,Pub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

[7]由此可见,近代以来所出现的“公共”一词,迄今为止含义是基本稳定的,与“公众”或“人类”等事务有关。

故依据对“公共”一词的基本理解,公共利益之含义乃指主要由政府提供的、为公众的和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所公用或者公共的利益。

其构成包含了三层基本含义:其一,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主要是政府,这是因为国家政府被认为是凌驾于社会各利益团体之上的、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出现的公共权力,惟有国家政府外在地超越于私人或集团利益;从社会契约与人XX权理论分析,人民只是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授予了国家政府,政府扮演的角色只能是为公众服务的“公仆”,它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也就是经济学家所谓的能够向社会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集体产品”。

但是,现代“公共集体产品”的提供者除了政府之外,还有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他们的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如公民个人投资教育、社会福利事业或其他公益事业等,所以“政府并不是惟一的提供者”。

[8]其二,公共利益是公众利益或者与公众有关的、为公众所公用的利益,“公众”X围内的公用,则具有公共性。

换言之,公共利益作为一种“集体产品”或公共服务,是为公众所欲求的,一旦提供了这种服务,它们就不得为提供者所垄断,而为所有社会其他成员所共享,所以公共物品的两个显著特征就是“供给的连带性以及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或无效率性。

”(注:谬勒解释说:“对于这种公共物品来说,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并不妨碍其他人受益。

一种公共物品,虽然其边际成本是正数,但只要平均成本递减,也就会有供给的连带性因素,引出需解决的集体共同供给的问题。

”参见[美]丹尼斯C.谬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版,第16页。

)因此,任何公共利益的受益人是所有的人而不是某一或特定的利益共同体,倘若所谓的公共利益只是某些或某一特定利益主体受益,满足了特定人的利益需求或愿望,这种“公共利益”不可以成为社会的普遍利益,因而就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向特定的利益共同体提供的集体产品,是悖离社会普遍利益的。

只有那种旨在实现真正的普遍利益的服务,从而使每个人都会从这种服务中得到益处,并有助于改善他们生活状况和生活质量的公共利益,才符合社会普遍利益的本质和精神,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所以,公共利益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或阻止某些特定群体滥用政府权力为它们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权利斗争的历史。

由公共利益的两个基本特征所派生出的特征是它的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

非赢利性是指任何公共利益服务的提供者不得从中赚取好处。

如果一项事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即使该项服务客观上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总量的增进,也不能作为“公共利益”来认定。

只有当着如哈耶克所说的,即“如果所有的人发现根据某种互惠对等原则而使特定群体的集体利益得到满足,对于他们来说,乃意味着一种大于他们不得不为此承担的税赋的收益,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一种集体利益才会成为一种普遍利益。

” [5](8)换言之,一切所谓的“公共利益”,不管是政府还是非政府提供的,只要它是赚钱的,就不能被认为是“公共利益”,因为它是一种市场化的商业盈利性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按照民事交易的平等、协商与公平原则和法律规X进行。

(二)程序原则之限定既然人们就普遍利益之目的难以达成一种共识,所以最好的社会合作方法则是就程序问题达成共识,只有在程序的框架下界定公益秩序,才会有助于所有的人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以满足每个人不同的利益诉愿。

借鉴多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笔者把程序上的原则限定为四项,这就是个人权利优位原则、平等商谈原则、事先公平补偿原则和事后权利救济原则,以下即分述之。

1.个人权利优位原则。

长期以来我们所形成的集体主义道德理念就是个人利益完全服从于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崇尚公共利益优先的“当然”法则。

但这仅仅适用于计划经济和国家权力集中的时代,因为这时的个人利益完全是由国家按计划提供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高度一体化,利益主体及利益目的的多元性皆付之阙如。

但在市场经济和权力分化的时代,在民法是公民私人宪法的价值取向之背景下,政府的一切活动,则必须优先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即使公共利益这种集体产品的提供或组织,也必须遵循个人权利或人权保障优位的原则,因为公共利益的本质和最终价值不是虚无缥缈的和虚幻的乌托邦理想,而是事实上确实能够为社会所有成员体验与感同身受到的一种实在益处。

那种任何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以建构一套乌托邦式的理想神话为鹄的,以现代化目标为证据,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以动员、组织、控制乃至非法强制为手段,所从事的行为都是无益乃至损害于人权事业的。

以人为目的、以人权为本,是公共利益的核心;个人权利为体,公共利益为用,是调适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如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舍弃个人权利或人权的话,那么,这种公共利益的行为就颇令人怀疑,其价值则更令人反思。

孟德斯鸠说过:“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所以“在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

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循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因此,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 [9]在市场经济下,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是一国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是风可以进、雨可以进而公共权力不能进的权利屏障,它的保障只能依据经济宪法即民法而非政治性法律,在民法领域,“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王国中的主权者。

社会和国家只有承认个人权利的优位性,从而优先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权利才会成为刚性的、不会被政府所宣称的“公共利益”任意地摆布的权利。

无论何种条件下,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优先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说到底,公共利益之目的在于人权价值的高扬和实现,一切背弃人权精神的公共利益,必须予以舍弃。

公共利益具有功利性价值,而人权则具有目的性价值,无论如何,公共利益的增益决不能以剥夺人权或牺牲人权为代价。

2.平等商谈原则。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即使真正的公共利益,它与个人利益之间也是存在X力与矛盾冲突的,因为公共利益关涉的是每个人的利益,在要求单个人或少数人牺牲其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需要以满足公众利益需求时,就不免会发生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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