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中_公共利益_的界定_胡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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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在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政府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似乎必须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宪地征用财产。

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实践过程中,“公共利益”却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冲突的源泉。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

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危房改造,征收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但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商业开发,又如何认定呢?如果为了退耕还林而征收土地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为了工业建设而征地又如何呢?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我们认为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1、受益人的非特定性。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摘要】文章分析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可能性并设计了界定的途径,试图从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以实现法律为所有人保障的大体权利。

【关键词】公共利益;必要性;可能性;途径“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

世界各国不管是在学说仍是在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样法律所追求的大体目标,而且是国家公权利行使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大体要素。

正如我国台湾地域闻名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公共利益不仅在法律、法学、行政及司法实务上以各类形式表达,而且能够说是一个用以框架公法标准体系的全然要素。

”一样,在我国公共利益也时常出此刻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竟而致使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公民权利受损、政府公权利滥用等。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成了一个涉及法律、司法、行政,阻碍政府权利,公民利益的重大课题。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公共利益一词,普遍显现于我国各类法律法规中:1954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法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

”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将该规定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何为“公共利益”?它包括哪些事项和范围,法律法规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只是显示了一项法律原理,即公权利对私人利益的单方面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

因此,致使的结果是公私不分,以公共利益之名暗渡商业利益、政府利益之实的现象不足为奇,公权利滥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例如:湖南省嘉禾事件和江苏铁本领件等。

在依法治国思潮深切人心,警察时期一去不复返的背景下,公共利益已是国家权利干与公民权利的一柄“尚方宝剑”。

最近几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公权与私权冲突与公共利益的不确信性有着紧密的关系。

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近几年来,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频发,由此反映出了某些政府部门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和表面政绩,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收土地,侵犯公民正当权益。

下面是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各界也因此对公共利益展开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

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何为公共利益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

1.何为公共利益有关何为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是对公共利益做了简略的描述而并未做出具体的界定和解释。

这就给我国土地征收的司法实践增加了很多困难。

我国一些学者曾对公共利益下过定义,被广泛接受的主要是公共利益,主要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由于国家规定的模糊性和学者定义的非强制性,使得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没有确定的依据可循,这就导致了无序征收和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2.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在理论上,众多学者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见仁见智,但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成了很多情况下政府违反侵害公民权利的挡箭牌,所以,界定公共利益十分必要。

2.1 社会各界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几种观点在我国法律该不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问题上,各派学者众说纷纭。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公共利益存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以对其作出具体性规定,应作为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为防止商业开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法律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胡锦光;王锴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5(020)001
【摘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但是,从实际的立法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征收(征用)领域.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由于公共利益主张者的缺位以及主张者的不保险性,由法律来确认或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成为法治社会的普遍做法.要正确界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必须厘清公共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以及与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概念间的关系.
【总页数】5页(P10-14)
【作者】胡锦光;王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
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及界定 [J], 陈召净;王坤
2.何谓公共利益--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姬云香
3.公共利益界定何以可能--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孔航
4.论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法律界定 [J], 丁延龄
5.公共利益界定之必要性分析——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王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作者:肖潇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4期“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及社会中都有使用。

在各国的法律中,这一概念出现得频率很高。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涉及到哪一个领域,这一概念都经常被广泛使用,尤其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公共利益”更是经常出现并作为一种标准,但是,这个被频繁使用的概念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解释。

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与其相关概念的比较中寻求一个较为接近的界定方法。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英国学者边沁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

”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一个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术语;相反,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

它是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利益;因为正如社会是每个人的总和,公共利益也是这些个人利益的总和。

”而美国学者庞德则认为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求或愿望。

”德国学者洛厚德认为:“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

”概括地说,公共利益就是全社会范围的共同利益。

从经济学上分析公共利益就是公共产品或者说公共物品。

西方经济学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

目前,西方经济学广泛使用的是萨缭尔森还以数学形式表述纯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区别。

公共产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三个基本特征,但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也不是完全没有范围限定的。

公共产品是指在全世界,或者一国或一国地方的范围内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的产品。

这样,也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

如果从广义上理解集体产品(或称集体物品),公共产品可以认为是集体产品的一种。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摘要】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并且应当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决定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法律时应有宪法思维,进行合宪解释,要以宪法上“公共利益”的含义和精神来理解、解释和界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而不是随意进行解释和界定。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宪法;合宪解释;宪法思维【正文】经2004年修正的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上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也有“公共利益”的规定。

那么,“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理解和界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时应否考虑到宪法上的“公共利益”?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作出回答。

一、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特别意义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概念相同,含义也应相同,但二者在功能上有所不同,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特别的意义:(一)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我们学术界一般认为,宪法是“母法”,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也往往会在“总则”第1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显然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这是毫无疑问的。

对此,人们不会有什么异议。

在立法实践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些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普通法律中规定“公共利益”时不仅仅是依据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来规定,而且基本上是照搬宪法上的条款,同样只是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而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具体指明哪些属于公共利益。

与其说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是依据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来规定普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还不如说是照搬宪法上的规定。

论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

论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

论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李灵素摘要:“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实施,一直是宪法领域里的一项重要课题。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规定了诸多关于“公共利益”或与之相近的条款,体现了我国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障人权的态度和决心。

然而,宪法却并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判断原则等作出明确的阐释,以致现实中判断公共利益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标准。

在判断我国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时,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完全可以将公共利益看成实证化的概念,并遵循相应原则,发挥宪法在公共利益判断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综合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职能,构成判断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一条完整路径。

关键词:宪法;判断原则;公共利益;公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5982(2019)09-0068-08前言公共利益是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正当性不仅在于宪法文本上的宣示,更在于如何保障和实施。

我国公共利益虽然由宪法明文规定,但却未给予界定和解释,导致下位法在制定时缺乏具体参照标准,公共利益实施者在判断公共利益时无法律依据可循,只能依靠自由裁量来判断公共利益,这极容易导致公权力的膨胀,反过来也破坏了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使得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紧张。

公共利益问题日渐成为焦点,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进行系统研究,转变公众对公共利益的传统观念认识,在公共利益的内涵、判断原则、界定方法等方面形成一个基本的共识,有利于防止公共利益泛化,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对维护宪法权威、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之所以选择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作为研究课题,首先是因为学界在这一领域的相关著述微乎其微,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又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标准,研究此问题具有新颖性;其次,现实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公益之名侵犯公民个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尖锐的冲突和矛盾,研究此问题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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