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城市建设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崔志光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摘要]城市规划作为调整和分配城市空间利益的公共规则,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但是小谷围艺术村案却引出了如何判断城市规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疑问。
由于现代行政的任务除单纯消极的秩序维持之执行功能外,更包括积极的形成功能,即行政并非仅是单纯的执行法律,更应包含政策拟定与决定的成分。
这使得传统的公共利益界定模式无法获得自身的必要性与确当性基础而备受质疑。
为回应上述质疑,有必要在公共利益界定中引入民主因素——公众参与。
;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 小谷围岛坐落于珠江北岸的P区新造镇,距Y市中心仅17公里。
1994年,数十位艺术家在P区及新造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其他业主先后建造了160多栋风格迥异具有较高品味的别墅,形成小有名气的艺术村。
自1994年以来,艺术村的建设分别获得了P市(现P 区)建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P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2002年G省人民政府给艺术村的业主核发了《房地产权证》,拥有国家认定的70年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 2002年1月9日,Y市规划局公布了《Y大学城发展规划》。
按照规划,Y大学城将建在P区小谷围岛及其南岸地区,规划范围约43.3平方公里。
在整体规划中,艺术村所在地被划定为Y大学城的文化共享区。
2003年4月18日,Y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突然下发了收回b区谷围山庄和c区临江苑所有的国土资源使用权的通知。
同年8月29日,Y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次发布“*房拆字「2003」4号Y市房屋拆迁公告”,该公告宣布:“小谷围艺术村、临江苑、谷围山庄地段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3年8月29日起至2004年4月29日止拆迁完毕。
”; 2003年10月21日,约60位业主共同委托律师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拆迁依据不足等为由,请求停止对小谷围艺术村三个小区的拆迁行为,并撤销上述《拆迁公告》。
; 2004年3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分业主收到了Y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Y市土地开发中心的拆迁决定。
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以城市房屋拆迁为切入点

2
Abstract
“Public interest'’,as a key word,is frequently used in both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 and legal theories.It is a highly abstract legal concept which could be easily misunderstood. In view of this,it is quite necessary to do some further study on its connotation,range and other related issue,in order to avoid the confusion in legal practice.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connotation of“public interest"from varies aspects, and tries to find the appropriate and reasonable way to define its range.
inspiration from them,and be helpful for the study and regulation of
“public interest'’in China.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is paper will be chapter four.In this
In chapter two,the author will first present the legal documents and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探讨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探讨【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的人口密度也不断的增加,人均占有面积的减少,缩小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为建设美好城市,实现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本文通过对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及其表现形式提出了一些可行性措施和策略。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表现形式城市规划。
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作为核心内容,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常而言,城市规划作为行政计划准则、计划标准的综合模式。
公共利益。
在城市规划中,必须全面性、系统性分析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行动指标、指导依据,进而推动城市化建设发展,为城市规划提供全面、科学的保障。
一、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对应,共同构成社会最基本的两种利益形式。
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或一个抽象的虚幻的概念,然而作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往往能够为大众所接受。
1.城市规划具有公共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空间和土地本身作为一笔巨大的公共财富成为了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目标。
而拥有城市开发资本的开发商们追求的目标及目的是城市空间及土地的经济价值最大化。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包括城市空间不仅仅是只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是广大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家园。
2.城市规划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城市规划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一部分,政府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规划行为中,政府与开发商最大的不同是政府的行为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但这并不能完全避免现实中出现“政府失灵”的状况而损害到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中的“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和过度干预。
二、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城市规划是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一种工具,城市规划的目标就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表现形式有时是物质性的,有时是非物质性的。
本文认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主要表现在:倡导社会和平、维护法律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全面发展等方面。
论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的城市规划其实就是一种各群体间的利益分配方案。
由于公共利益关系着最广泛民众的核心利益,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如何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成了普通民众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鉴于此,本研究在讨论了公共利益体现方式的基础上,对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做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实现途径城市是公共利益、集团利益、私人利益等各利益全集的汇集点和冲突点,而城市的发展规划方案实际上就是这些利益群体间剧烈碰撞的结果。
而公共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利益,如何在城市规划这块蛋糕中分得更大的份额,便成了城市规划工作的核心。
1.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我们知道,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城市规划的主导力量往往是握有公共权力的政府,而政府的掌控者又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
因此,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往往就把公共利益作为了工作中最根本、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简而言之,由于广大城市居民是城市的主体部分,拥有城市总体利益的最多部分,因此城市规划的方向必须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也即将公共利益最大化。
但是需要强点的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虽然是城市规划的核心,但却并不是全部,因此必须照顾到其他方面的利益,不得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肆无忌惮的侵犯其他集团的利益。
例如,广州大学城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就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迫享誉中外的广州小谷围艺术村拆迁,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公共利益最大化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而城市规划也要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
2.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2.1.为广大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为最广大市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是公共利益最重要、最直接的职能。
例如水电设施、城市公路、城市交通系统、卫生系统等均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在城市规划中,将这部分利益有效的实现出来,既能够为广大市民创造更为优良的生活空间,也能够以优良的基础设施吸引资本来此投资,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目的。
论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1 城 市 拆 迁 中 公 共 利 益 界 定 的 必 要 性
界 定 公 共 利 益 是 为 了 考 量 城 市 拆 迁 的 合 法 性 。 土 地 使 用 权 与 所 有 权 的 分 离 , 地忻 有 权 和 房 屋 使 用 权 的 分 离 是 土 城 市 拆 迁 问题 产 生 的 原 因 ( 珏 , 0 6 。 但 城 市 拆 迁 过 程 吴 20 ) 中 公 共 利 益 界 定 模 糊 导 致 公 共 利 益 被 私 人 化 , 同 主 体 之 不 间的利益 冲 突 , 疑 是 拆 迁过 程 中产 生 矛 盾 的重 要 原 因。 无 “ 察 现 行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论 是 《 法 》 《 地 管 理 法 》 考 无 宪 、土 、 《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 权 法 》 还 是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市 城 、物 , 城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对 城 市 拆 迁 中 所 涉 及 的 公 共 利 益 问 题 , 都 没 有 作 出 明 确 的 有 操 作 性 的 规 定 , 基 本 上 无 法 实 现 对 也 公 共 利 益 和 合 法 个 人 或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的 平 衡 考 量 , 城 市 给 房屋拆 迁的实 际运 作 留下 了 由公权 机 关 自由裁量 的空 间 , 进而也给 激发拆 迁 矛 盾纠 纷 留下 了隐患 。( 小兵 , 亚 , ”彭 谭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1 公 益 原 则 .
公 益 原 则 是 公 益 目 的 的 直 接 体 现 , 拆 迁 立 法 原 则 中 在 处 于 首 要 的 位 置 , 是 最 广 大 公 民 利 益 的 体 现 。有 人 认 为 , 也
拆 迁立法 中的公益 原 则 可 以通 过把 宪 法修 正 案第 2 2条 中 的公益要求具 体化来实 现 。可 以把公 益性 拆迁 明 确界定 为 征收行为 , 其与 宪 法第 2 使 2条 修 正 所 规 定 的 “ 有 基 于 社 只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进 行 征 收 ” 则 相 方 原 . 契 合 和 衔 接 , 旦 违 背 , 是 违 宪 。“ 府 主 导 的 房 屋 拆 迁 2 7 公 共 利 益 的 非 商 业 性 一 就 政 是 公 益 征 收 行 为 必 须 基 于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合 公 益 原 则 。 符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目的 的城 市 拆 迁 不 适 用 于 直 接 追 求 商 业 政 府 只 有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 序 以 及 补 偿 标 准 实 施 该 利 益 的 经 济 活 动 共 利 益 的 非 商 业 性 决 定 了那 些 营 利 性 程 公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随着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文化实力都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发展,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本文简要的分析了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现状,以及如何加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对策目前,我国的各方面的实力都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使得我国的整体水平都得以提升,其中,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如何正确的处理好其中的公共利益就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各相关的负责人员应该进行实际的研究和考察,进一步的发展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1.分析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现状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发展重点由单纯的外部扩张逐步转向外部扩张与内部挖潜并进,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共利益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目的,也是工作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的多项政策工具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由于公共利益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均未对其做出明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要求显得过于完美,对其范围与内容,乃至本身存在的讨论纷争不断,使得原本复杂得难以定义的概念又再蒙上一层神秘面纱,至今未能得到统一标准。
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操作范围内,公共利益的存在与必要是无可否认的。
应当首先对公共利益的性质和内涵进行分析,进而揭示现阶段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总纲,不仅决定城市的现在,而且决定着城市的将来,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关键所在。
传统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土地使用的配置、城市空间的组合、交通运输网络的架构和城市政策的设计与实施。
任何学科都需要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并且落实到实践的需求中。
对公共利益的研究不仅能在理论上为城市规划寻找根据和出路,而且也是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传统的城市规划是用技术手段以城市空间问题作为其研究的核心。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出路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出路【摘要】“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且没有突破性结论的热点之一。
“公共利益”在我国一直是范围不明确且没有相应的公共利益认定。
2011年1月19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这应该是历史性的突破,但是我们清楚此突破仍有改进与提升的空间。
我们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通过法律的列举外加民众投票或听证程序来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商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非正常利用。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实体法;程序法;听证程序为什么近年来会有这么多的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事件发生?这些政府的拆迁征用是否符合宪法中规定的“公共利益”的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这些类似行为彻底的消失了么?我们认为法律不能有瑕疵,因为只要有瑕疵,它就可以成为恶意人们攻击的突破点,法律便形同虚设。
我们的目的是让“公共利益”的瑕疵消灭,更彻底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本文试图探讨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两者结合的方式来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1“公共利益”成为学界讨论热点的原因11以“公共利益”为旗号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屡见不鲜。
2003年北京的野蛮拆迁事,2004年湖南的“嘉禾事件”,2006年江苏的“铁本事件”,2011年4月30日湖南株洲强拆事件中自焚村民抢救无效去世,2011年12月13日山东枣庄又出现老人自焚阻止强拆等。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实施并未能从根本上截止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
这些强拆都符合“公共利益”的真实需求么?这是值得思考的。
12“公共利益”难界定。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
那么什么又是公共呢?我们可以理解为国家和民众。
正是由于其民众性、大众性,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是要以减损私人利益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
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做出界定的确是有难度的。
探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探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城市规划的质量关系着城市的发展,而且也影响着人们生活的质量与水平。
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是社会较为关注的话题,而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城市规划不但有是经济效益,而且还有一定的社会效益,良好的城市规划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还能使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更加合理。
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概念以及关系,对我国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措施城市规划影响着城市的建设与未来发展,城市布局的合理性是衡量城市规划质量的前提,这也影响着城市街道的美观性,影响着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的发挥。
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据,良好的城市规划可以加快城市的发展进程,也可以体现城市发展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其既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可以满足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
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目标,城市规划可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本文对二者的关系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1.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概述1.1城市规划的概念城市规划是对城市未来发展的预测与指导,城市规划可以使城市的布局更加合理,而且还需要对城市的建设工程进行调整与安排。
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期限,是在规定时间内对城市发展的规划,而且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城市规划的制定不合理,会阻碍城市的发展。
另外,不合理的城市规划会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摆放以及效用发挥,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从而降低社会服务的质量。
1.2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的内容比较广泛,而且形式多种多样,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比较特殊,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可以提高社会的服务质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公共利益可以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2.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关系2.1城市规划是以提高公共利益为目标城市规划可以使城市的建设更加合理,而且可以增加公共的利益,使社会氛围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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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城市建设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从几起房屋拆迁纠纷谈起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崔志光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建设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进行城市建设不可避免的会对公民的个人利益产生影响,在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冲突与碰撞中,公共利益成为对私人权利进行限制的合法依据,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又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本文先从几起房屋拆迁纠纷谈起,再阐明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并分析了其优点与不足,最后又进一步对如何界定我国城市建设中的公共利益提出建议,旨在为我国城市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房屋拆迁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界定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居民间的房屋拆迁纠纷时有发生,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对恶性房屋拆迁纠纷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公共利益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前提和基础,如何界定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先从几起房屋拆迁纠纷谈起。
据人民网转载《新京报》的一篇文章,[1]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此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
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政府部门采取强行拆迁的依据是唐福珍居住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认定唐福珍等人暴力抗法的理由是他们投放燃烧瓶,并拿木棒阻止拆迁。
唐福珍家人的说法是城管人员凌晨采取拆迁,并使用暴力手段。
唐福珍自焚惨案的发生,令人心痛,也暴露出在拆迁纠纷中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之间的激烈矛盾与冲突。
政府部门强行拆迁的原因是政府为建污水厂配套工程,进行市政道路建设,而唐家房屋未办理用地手续,也是事出有因,用地手续是由村委会负责办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下来。
基于上述原因,政府也同意适当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在政府部门强行拆迁过程中,才发生了上述惨案。
唐福珍自焚事件后不久,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而即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迁纠纷仍然存在。
2011年4月22日,湖南株洲司法强拆过程中发生了自焚事件。
株洲市为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而征收土地,汪家正等10户居民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绝搬迁。
在协商未果并下达《限期腾地通知书》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荷塘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过程中,汪家正为阻止拆迁在自家房顶上自焚。
事发后,法院中止了强制拆迁程序,全力救治伤者。
[3]一、公共利益的含义及界定公共利益的意义以上几例房屋拆迁纠纷,情况有所不同,但拆迁人强行拆迁均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那么何为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公共利益既是政治学的重要概念,又是法学的重要的概念。
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在判例上,它一直被世界各国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并且是国家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要素。
公共利益一词,广泛出现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具体如下: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也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民权利形成的利益基础,包含着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两部分,群体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公共利益。
可见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所共有的,是每个成员都能直接享受到的,此外,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相区别,具有非营利性质。
举例来说,机场、公路、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即是为了公共利益所设。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试对公共利益作如下定义:是社会成员共有并且能够直接享受到的非商业性的权利和益处。
法律虽然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形式不同,但都规定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进行一定的限制。
如果不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必然导致公共利益滥用,有些部门会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损害个人利益之实,使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犯。
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这既有利于国家建设,又有利于公民私人权益的保护。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共利益的分析(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由于拆迁引发的地方相关部门与被拆迁户之间发生冲突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五位北大法学教授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建议审查《房屋拆迁条例》,国家启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过两稿两次征求意见,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又列举了公共利益的七种情形,具体包括:国防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进步与不足《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七种具体形式,这在之前的法律法规中是绝无仅有的。
而且将国防设施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无疑具有进步性。
但笔者认为《条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还有如下不足:首先,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范围太大,比如建商场、建厂房都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必然导致公共利益范围扩大,不利于公民权益的保护。
其次,在《条例》第八条中所列的七项具体情形中,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范围过大,且“政府组织实施”的含义也不明确,可以理解为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可以理解为政府投资,还可以理解为政府指导、参与公用事业的实际建设。
笔者建议缩小第三项的范围,同时明确“政府组织实施”一词的含义,将其限定为政府指导、参与公用事业的实际建设较为妥当。
再次,第五项中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属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对危房集中地段进行改造具有必要性,为此进行房屋征收应属公共利益;但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建议规定需征得被征收人多数人的同意方能实施,比如规定房屋征收应征得被征收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应如何界定我国城市建设中的公共利益通过几起拆迁纠纷,我们看到了目前我国拆迁制度存在的不足。
针对公共利益被滥用、侵害公民私权的现象,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十分必要。
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
城市拆迁只是我国城市建设的一部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何进行城市建设既是政府所关注的问题,也是每一个公民关注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成为国家进行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
所谓城市建设,是指一切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从大的分类上来说,城市规划应当包括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三个类别,房屋拆迁属于旧区改建的一部分。
从具体方面来说,城市建设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各类房屋的建设,以及房屋建筑附属或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的建设;城市道路、桥涵、地铁、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对外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及附属设施等的建设;给水管道及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输送管道及各类调压设施、热力输送管道及集中供热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变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等的建设;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防灾工程(包括抗震防震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绿化美化工程(包括公园、风景旅游区、公共绿地、雕塑等),以及其他工程(如河湖水系的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广告牌等)的建设;为了完成上述各项建设工程或因其他需要而进行的各类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或其他设施建设。
可见,城市建设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和外延的概念。
下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城市建设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一)从城市建设设施的使用主体来界定公共利益城市建设中,通过“公共使用”、“公共需要”来确定公共利益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一般说来,公共使用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为公众,即全体社会成员或不确定的社会成员。
如对于公共道路、公共体育设施、风景名胜区、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机构、能源水利设施等一般为社会上不确定成员直接使用。
第二类为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主要指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如政府、军队、司法机关等。
如建设政府办公大楼、军队营地建造、人民法院派出法庭选址等。
上述建设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的,是基于公共使用和公共需要的。
从使用主体的角度界定公共利益,简单明确,使这一类利益内容便于为公众所辨别和理解。
(二)从城市建设设施的用途和目的来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仅仅表现为公用,还可以从用途、目的来解释。
所谓“公共利益的用途”,是指最终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如环境保护、社会安宁、大众健康等。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严格界定,主要效果是使公众直接受益才属于公共利益的用途;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宽泛界定,认为虽然利益效果主要为少数私人享有,但只要具有附带结果,行为后果涉及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就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