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浅析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浅析【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工作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对城市空间进行布局及设计,城市规划本质上还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决策的过程。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合理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倡导公众参与,在城市规划的工作中更多的体现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提高城市规划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首要目的在于更好的有计划的设计城市,换句话说,就是设计人们的生活。
在最初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之中,我们可能会考虑功能区域的合并,相似功能区块的靠近。
从大众的视角进行简单理解,就是让同类功能在距离上靠近,节省运输成本。
比如,如果有人们在相应的场所上班,而在相应的工业用地附近设置配套商业等用地,就可以让人们工作的更舒适一些。
所以,简单的理解城市规划,就是让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有更好的,更方便的,更经济的在城市中的设施,让城市生活更亲近人们的日常而已。
简而言之,在不知不觉中,城市规划是实际的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实现者。
又因为城市规划工作的特殊性,更深层次的表现为协调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相关方的协调者。
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实现了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社会行为。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解读公共利益的概念解读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是为公共利益。
故名思议,公共利益就是“大家的”利益。
公众利益有其利益价值的表现形式,它的利益获得需要借助特定载体的利益实现来完成的;如清洁的空气,卫生的水源,安全的街道,便利的交通网络等,这些事关人类福祉的公共物品都是公共利益的载体。
公共利益是城市发展人类文明的根本保障,城市的发展需要避免出现“公地悲剧”([美]G•哈丁(Garrett Hardin),1968,《公地的悲剧》),就必须切实地维护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但是,也不能因此而不顾子孙后代的发展而过度的开发利用。
所以,公共利益可以为人们所认定的,就是现阶段,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资源,合理的布置财力物力让一定时期内的大部分人们,应该得到的那部分利益。
论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的城市规划其实就是一种各群体间的利益分配方案。
由于公共利益关系着最广泛民众的核心利益,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如何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成了普通民众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鉴于此,本研究在讨论了公共利益体现方式的基础上,对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做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实现途径城市是公共利益、集团利益、私人利益等各利益全集的汇集点和冲突点,而城市的发展规划方案实际上就是这些利益群体间剧烈碰撞的结果。
而公共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利益,如何在城市规划这块蛋糕中分得更大的份额,便成了城市规划工作的核心。
1.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我们知道,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城市规划的主导力量往往是握有公共权力的政府,而政府的掌控者又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
因此,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往往就把公共利益作为了工作中最根本、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简而言之,由于广大城市居民是城市的主体部分,拥有城市总体利益的最多部分,因此城市规划的方向必须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也即将公共利益最大化。
但是需要强点的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虽然是城市规划的核心,但却并不是全部,因此必须照顾到其他方面的利益,不得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肆无忌惮的侵犯其他集团的利益。
例如,广州大学城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就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迫享誉中外的广州小谷围艺术村拆迁,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公共利益最大化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而城市规划也要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
2.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2.1.为广大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为最广大市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是公共利益最重要、最直接的职能。
例如水电设施、城市公路、城市交通系统、卫生系统等均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在城市规划中,将这部分利益有效的实现出来,既能够为广大市民创造更为优良的生活空间,也能够以优良的基础设施吸引资本来此投资,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目的。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城市化进程也越来越全面,需要各方面之间的配合来支持城市规划建设。
为了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求,有必要进行城市规划建设,以便更好为取得经济利益,同时能够更好的协调社会对利益的分配。
城市规划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好的实现利益最大化,公共利益作为核心内容影响着城市规划利益的分配。
本文就从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够为城市规划工作带来一定的指导意义。
标签:城市规划;公共利益;规划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的发展目标。
在城市化的发展道路上,进行城市规划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对城市进行合理的规划过程中会面临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充分的反应了在城市化发展道路上面临的困难以及在规划技术手段上的不足。
同时也与社会的发展、政策的制定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城市化实现的过程中,我们要对工作中涉及到的对城市空间的利用进行充分的调整与分配,并且对城市规划标准进行界定,为今后工作的发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打好基础,不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同时能够实现各方利益的诉求。
在进行城市规划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城市规划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下面我们就以贵州省为例对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分配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1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对公共利益问题进行研究的重要性城市规划要想全新的发展就要对公共利益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这也是今后工作开展的重点。
在实际的工作中,传统的城市规划重点都是对土地开发以及空间利用作为研究的核心所在,对空间和土地之外的利益分配没有进行全面的了解。
所以传统的城市规划一方面显示代表公共利益,但是在另一方面又不能说明代表利益群体。
城市规划研究将主要的经历投入到对空间规律的探讨问题上,认为在理论上印证空间的发展规律,城市规划就体现了科学性,并且在政策制定上进行民主化就能够保证城市规划理想的实现。
但是在现实发展的过程中,制定出的空间秩序面临政治需求以及在市场的冲击下就会显得非常的脆弱。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_0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文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的重要性,然后简议了我国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看法,其次从合法合理、公共受益、公平补偿、公开参与、权利制约、权责统一这六个原则分析如何保障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权力;合法在17世纪40年代以前,“公共利益”一次用法并不普遍,指导美国行政伦理学文献中道格拉斯·毛甘专门研究“公共利益”这一术语,当时“公共利益”被称为“共同善”或者“公共福祉”,这个公共福祉在当时甚至带有宗教主义色彩,它认为脱离甚至超越共同利益观念的共同体成员个体利益应当受到谴责,个体利益是政治秩序一个核心的概念,在带有强烈个人偏好的以利益得到前所未有的追捧的大背景下,“共同利益”终于顺利取代并包含了“共同善”和“公共福祉”两词。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表述也不甚清楚,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用的土地实行征用。
”;《城乡规划法》也体现了城市规划对公共利益的关注。
但是,就此也蕴含明确的意思——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并且可能局限到公民行使正当权利。
因此,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和定义是非常重要的。
遗憾的是,在道格拉斯·毛甘首次深入研究“公共利益”一词,无法明确作出界定和定义,时至今日,也还没有谁能给出一个得到公认的可操作定义,在“要想给出一个能得到理论界或实际工作这公认的“公共利益”定义,是不可能的!”作为美国的著名的行政伦理学家库珀如是说。
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用“公共利益”这个词来表示政府可以做的事情,事实上,这些事情涵盖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公共交通、秩序、安全、文化等等方面。
在这个背景下,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相挂钩的范围也非常的广,因此公权力的掌控者也极易受到权利的诱惑。
在这种诱惑下,保障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顺利实现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现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措施要保障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又要顾及个人利益不被错误地损害和牺牲,仅仅只是靠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遵循以下六个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为了有效促进城市化建设,城市规划十分重要。
城市规划属于一项较为困难且复杂的工作,在其规划过程中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且需要平衡城市规划与建设之间的利益问题,而公共利益同样也是决定城市规划的关键因素。
基于此,为了有效促进、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利益关系,保障公共利益,本文就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作为研究主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标签: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协调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整个规划工作中相当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其中既包括了设计单位、规划师的利益,又包括了整个城市建设单位以及城市管理者的利益,在此当中,最重要的应当属城市中所有成员的公共利益。
近年来,有不少城市规划局被市民所投诉,其主要问题在于市民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在进行城市规划过程中,并未协调好各方利益,尤其是在公共利益上。
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共利益,这样才能够更好发挥城市功能,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1.城市规划中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不同,私人利益主要是以个体为单位,而公共利益主要是以整个社会作为利益分配的基础而实现。
同样,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实现过程中所需考虑的因素也存在差异性。
公共利益在实现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并且需要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性。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更加需要重视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实现,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规划人员需要充分理解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与组成要素,进而有效实现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另外,在保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需要兼顾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促进现代社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
2.城市规划中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因素随着城市化建设脚步的加快,相关人员对于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重视程度较高。
尽管如此,在城市规划中仍然存在损坏公共利益的因素。
因此,为了保护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笔者在进行详细分析及研究后,将城市规划中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因素进行以下分析,具体如下:2.1 政府调控失效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保护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进而保证城市规划方案与决策的科学、可行性。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研究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旧城改造的计划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正变得逐渐重要。
城市规划是为了城市的科学性建设进行的空间上和资源上的有效计划与分配,既然谈到分配那就牵涉到利益的问题。
尽管公共利益在司法上以及理论上还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它确实切切实实的存在于我们生活和发展的过程中。
如何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看待和处理公共利益,我们主要从公共利益的概念以及公共利益的特点和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体现三大方面来对公共利益展开探讨。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概念,特点,体现abstract: along with the accelerating urbanization and urban renewal of the plan, the city planning in the position of the urban construction are becoming gradually important. urban planning is to the science of the city construction of space and resources effectively plan and distribution, since it involved talking about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although the public interest in judicial and theory and no clear definition is, but it is earnest effort in our life and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how in the process of urban planning view and handle public interests, we mainly from the concept of public interest and public interests of the urban planning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s of the three aspectsto reflect discusses for the public interest.key words: the city planning, public interest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reflect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在当前的城市规划以及旧城改造中,人们从最开始的以关心城市空间的合理安排和土地、空间资源的科学分配上向以关心公共利益的分配上转移。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综合国力迅速提升,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越来越快,城市化建设需要各方面不断努力与合作。
随着社会各阶层需求增加,城市规划建设受到多方面关注,城市规划建设不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同时还能合理分配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利益分配核心,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性是保证公民利益最大化根本前提条件,本文重点分析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容及形式,探究实现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的方法,对今后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有力指导依据。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分析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整体进程中最根本的中心价值,城市规划将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是调节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工具[1]。
尽管如此,城市规划并不能主动体现公共利益,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不断增长,引起城市建设各单位及部门高度重视,面对当前城市规划与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最大化保障公共利益已经成为城市发展必然趋势。
一、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容随着城市规划进程不断加快,公共利益分配问题成为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城市规划作为调节社会利益的根本手段,应当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进行规划工作。
首先根据城市规划利益的现状及形式内容进行分析,探讨怎样根据城市规划达到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提倡社会分配公平。
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及空间发展区域一旦不受管控,由市场自行决定空间使用权力,结果一定是社会分配不公平,导致各界之间矛盾增多。
首先公平竞争环境被打破,无法保证资本欠缺的使用者能在一个公平的背景下介入城市建设,获得更高的利益[2]。
其次城市规划不公平会忽略中低收入人群根本需求,因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巨大利益,一旦城市规划不公平会导致社会地位差距增加,贫富不均现象更加严重。
第二、依照法律程序分配。
城市规划具有非常特殊的位置,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任何行为主体,一旦涉及到土地规划使用和建筑等规划行为时,都应服从城市规划,国家相关法律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情况做出授权和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城市规划中该地区可实施建设并且详细说明实施怎样的建设,建设面积、形式都会做出具体说明,对于城市规划内容都是具有法律效益,是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也是法律秩序的具体实行方法。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探讨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探讨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作为城市发展的指导性策略,对城市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进行呈现,同时也是政府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体现。
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充分的体现城市化建设的水平,能够对人们的生活质量进行改善,是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保证。
城市规划将公共利益作为目标,公共利益的提升与社会效益密不可分。
一、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含义(一)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在确保城市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基础上,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公共利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
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二、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二者的关系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的。
城市规划是促进社会发展、满足群众需求的保障,进行城市规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城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城市公共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群众的社会活动与城市有着密切的关系,城市规划对其自身利益有着一定的影响;二是作用。
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同时进行对人们的精神建设也有着相应影响,公共利益记载着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的历史,体现着一个城市的文化。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不仅能够给社会带来短期的具体的实际利益,也能够影响城市的世世代代,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城市规划中充分体现公共利益不仅能够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进程,还能够提升广大群众整体的生活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的城市化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城市规划之中公共利益提升的措施城市规划将公共利益作为核心内容,在人们对城市规划要求愈来愈高的情况之下,对公共利益进行保证成为城市管理机构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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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摘要]城市规划作为调整和分配城市空间利益的公共规则,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但是小谷围艺术村案却引出了如何判断城市规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疑问。
由于现代行政的任务除单纯消极的秩序维持之执行功能外,更包括积极的形成功能,即行政并非仅是单纯的执行法律,更应包含政策拟定与决定的成分。
这使得传统的公共利益界定模式无法获得自身的必要性与确当性基础而备受质疑。
为回应上述质疑,有必要在公共利益界定中引入民主因素——公众参与。
;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 小谷围岛坐落于珠江北岸的P区新造镇,距Y市中心仅17公里。
1994年,数十位艺术家在P区及新造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其他业主先后建造了160多栋风格迥异具有较高品味的别墅,形成小有名气的艺术村。
自1994年以来,艺术村的建设分别获得了P市(现P 区)建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P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2002年G省人民政府给艺术村的业主核发了《房地产权证》,拥有国家认定的70年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 2002年1月9日,Y市规划局公布了《Y大学城发展规划》。
按照规划,Y大学城将建在P区小谷围岛及其南岸地区,规划范围约43.3平方公里。
在整体规划中,艺术村所在地被划定为Y大学城的文化共享区。
2003年4月18日,Y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突然下发了收回b区谷围山庄和c区临江苑所有的国土资源使用权的通知。
同年8月29日,Y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次发布“*房拆字「2003」4号Y市房屋拆迁公告”,该公告宣布:“小谷围艺术村、临江苑、谷围山庄地段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3年8月29日起至2004年4月29日止拆迁完毕。
”; 2003年10月21日,约60位业主共同委托律师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拆迁依据不足等为由,请求停止对小谷围艺术村三个小区的拆迁行为,并撤销上述《拆迁公告》。
; 2004年3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分业主收到了Y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Y市土地开发中心的拆迁决定。
之后业主正式向Y市中级人民法院和G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院均不予受理。
截至2004年8月10日已有20余栋别墅被强制拆除。
; 小谷围艺术村案是典型的因实施城市规划,使得不符合规划的土地利用被排除而引起的纠纷。
城市规划作为调整城市空间的公共规则,客观上起着分配城市空间利益的作用,因此,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该案中,尽管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是土地征收,但是该征收乃基于在先的城市规划而作出。
故,其实质争议指向的却是Y大学城规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问题。
; 一、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如何可能; 城市规划,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行政计划。
既为计划,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前瞻性、不稳定性和裁量的广泛性、政策性。
这势必造成在判断一项城市规划是否符合,至少是是否完全符合公共利益时,没有一个可得确定的标准,甚至无法运用一般的社会观念来评判。
出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以及城市规划的性质使然,通过实体规则界定公共利益似乎并不现实。
; 何况,城市规划往往具有涉益对象的广泛性、权利影响的持久性和多阶段性。
由此导致城市规划过程中利益的多元化和分散化,甚至可能在此过程中因利益的重组形成共识的失坠现象。
然而,公共利益依最简单的理解,其正当性的最低基础应当是社会(成员)在特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对社会共识的诉求与城市规划中共识的失坠形成了公共利益判断上的绝大难题。
; 更为重要的是,在城市规划中,规划行政部门往往无法秉持行政中立原则,这为公共利益的判断形成了比较大的障碍。
传统上,行政机关(公共利益的具体判断者)是被假设为中立的,在公共利益的判断过程中应当遵守行政中立原则。
对于可能涉及多方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超然于各方,严格按照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作为。
但是,现代行政的任务除单纯消极的秩序维持之执行功能外,更包括积极的形成功能(如给付福利、利益调整、资源分配等),即行政并非仅是单纯的执行法律,更应包含政策拟定与决定的成分。
[1]尤其表现在城市规划领域,行政机关因积极主动地设定和追求政策目的,与社会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
德国公法学家Larl-Heinz Ladeur指出,在19世纪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传统的见解中,在范式上行政被认为是与私利相分离的、自律的、为实现公共目的而行动的(公共行政),但是,这种范式并不能理所当然地适用于现代的城市规划领域,城市规划针对社会的功能性要求,已经不具有“中立性”而成为与其他当事人相并列的“当事人”。
[2] 因此,在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考虑符合自身行政目的的因素应当比超然于当事人利益而遵守立法之程序、准则更为重要,从而优先考虑符合行政目的的因素和利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的封闭性、行政的无谬性和一贯正确性已经被逐渐打破。
传统上公共利益判断中行政中立的假设已经与现实相悖离,公共利益判断的正当基础已受到冲击。
; 以小谷围案为例,部分业主称,政府之所以如此迫切希望尽快收回艺术村地块,将艺术村拆迁搞道路和绿化,是因为艺术村地块面临珠江,风景优美,是块难得的风水宝地。
目前谷围岛的拆迁费用为4至5万元一亩,而谷围岛的市场价则扶摇直上。
另据Y市当地媒体报道称,由于大学城开发和修建地铁、桥梁等因素,小谷围岛土地价格已经成倍暴涨。
2003年底Y市国土房管局公告准备拍卖的三个邻近艺术村但位置和景观均不如前者的地块,底价已达每亩250万元,业界则估计最高可拍得每亩500万元。
而面对如此大的利益,作为土地的实际运作人——Y市国土部门的后续行为是值得关注的,因为尽管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行政具有相当的裁量空间,但违反目的乃至违反动机的行政,其合法性仍将受到质疑。
事实上,被征收的土地并没有在规划中被全部用作大学城的教育用地,在2004年12月,Y地区高校新校区(即Y大学城)就推出三块房地产经营性用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3]而且这仅仅只是一个开始。
;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政府可能借助尚未完善的制度使自己既是一个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利益分配的受益者。
在这样的状况下,如何保障一项城市规划符合公共利益是很值得怀疑的。
如何对存在利益偏好的行政在界定公共利益时所具有的裁量空间进行压缩和规范是面临的最大的问题;而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基于行政在公共利益界定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一旦无法对之进行规范,公共利益难免不会被权力所捕获,成为权力利益篡取的合法性工具。
; 二、以公众参与回应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判断难题; (一)公共利益应当是什么?; 面对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如何可能的诘问,有必要探讨公共利益应当是什么这个比较基础但非常棘手的问题。
从事实和规范层面上说,公共利益的存在与必要是没有争议的。
不过对于公共利益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仍不乏争议。
如果承认公共利益是绝对存在的,那么,公共利益有可能侵害个体利益就成了一个假命题。
我们很难肯定公共利益对个体利益的侵害是不存在的这种假设。
而对其相对性的肯认又使得公共利益在定义上备受争议。
在法学史上,人们对其所作定义不计其数。
按照美国学者Sorauf教授的总结大致有五种比较典型的定义,包括公共利益是共同拥有的价值(commonly-held value)、是一种明智(wise)或者优越(superior)的利益、是一种道德需要(moral imperative)、是利益的平衡(a Balance of Interests)及是不可定义的(the public interest undefined)。
[5]从上述各具千秋的定义看来,并不容易从抽象的高度来概括公共利益,纵使立法者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亦是为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6]; 在概念或内容视角的定义无法深入的情况下,有必要转换公共利益定义的进路。
从功能上看,公共利益概念的形成是以利益多元化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在利益不一致且政策制定是必需的情况下,公共利益方有存在的必要。
因此,公共利益不是脱离个体利益而在先存在的,而是基于多元利益流变,需要在上述利益之间进行取舍、平衡而生成的一种规则或程序。
也就是说功能视角上公共利益是作为一种规则或程序存在的,它蕴涵着对政策决定过程中相互竞争的诸价值和利益的衡量。
[7] 当公共利益被恰当的定义为是一种程序时,它表明:1、任何一方个体利益都不能宣称代表公共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任何公共利益的受益人是所有的人而不是某一或特定的利益共同体,倘若所谓的公共利益只是某些或某一特定利益主体受益、满足特定人的利益需求或愿望,这种“公共利益”不可以成为社会的普遍利益,因而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2、公共利益本身不是实体的,而是程序的。
公共利益实质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协调个体利益的规则;从实体上来定义公共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伪命题。
正如Sorauf 所述“公共利益不是对实质目标的追求,而是存在于不同集团利益协调的过程之中”。
; (二)以公众参与回应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判断难题; 公共利益的相对性表明,个体利益先于公共利益而存在,公共利益是实现个体利益的规则。
从个体层面上看,利益的表达与每个个体分别据有的独特的分立的知识有关,那么在社会层面上,公共利益之可能则需要集结、全面掌握个体据有的分立的知识。
这就要求有一个利益表达的机制去集结个体的知识。
当传统上依赖中立的行政机关来收集上述知识的行政模式无法适应于诸如城市规划等积极行政时,路径的再选择已成必然。
; 并且,一旦存在涉入了行政机关的偏私的可能时(逆中立),从法理上看行政机关就不应当再具体介入到公共利益的判断之中。
然而,基于城市规划的性质使然,以及可行的替代方案的缺失,在目前的状态下只能“漠视”城市规划中的“逆中立”现象。
一个可得选择的解决路径是重新定位行政机关的角色,将行政机关作为城市规划的“当事人”与其它当事人一起纳入到规划行政的过程之中。
也就是说,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将相对人的利益引入到公共利益的规则之中,亦同时把行政机关的利益考虑引入其中,从而补强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判断的正当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将公众参与规则融入到公共利益规则中,建立起独特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即将传统的听取意见是一种机制、决策是另一种机制的公众参与模式转换到将行政机关作为一个个体利益代表者为特点的公共参与模式上来。
只有这样,公共参与方才赋予城市规划以必要与确当。
; (三)公众参与的功能分析; 利益多元化社会条件下,基于个人对利益的思考具有个别性,对利益的追求具有单逐性,因此必须从观念和体制上承认利益的多样性,价值的多元性乃至民主的多维性;否则,可能会反过来塑造人的逆叛人格。
当然,更重要的还应当在法制的框架内容许其表达上述利益诉求、价值理念和民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