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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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一、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含义及两者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政的核心范畴之一,要研究两者矛盾、使其相互协调,首先要对公共权力及公民权利的含义有一个清晰地了解。

(一)公共权力的含义公共权力一般被称作国家权力(通过政府实施),是国家统治和公共管理的前提和手段。

而法律层面上的公共权力则被认为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经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的正当权力。

[1]其特点如下:1、公共性。

从公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2、强制性。

公共权力是社会权力集中化的代表,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是其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必要条件。

公共权力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从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出发的,其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执行权力就需要靠其强制性来支撑。

3、法定性。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不超越法律规定。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政府行使权力时,在职权范围内应积极作为,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恪守己职,不得越权施政。

政府等权力部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做了就是违法。

(二)公民权利的含义所谓的公民权利,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具有如下特点:1、平等性。

美国第三界总统杰弗逊认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富裕了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

”①因此,公民权利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平等性,是一切人生而法律赋予的权利。

2、利益性。

公民权利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以利益为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是一些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利益。

论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协调

论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协调

论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协调摘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的研究焦点之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旨在规范公权和保护私权。

本文结合案例和法理,通过司法强拆机制的完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取得最佳效果。

关键词司法强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平衡一、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定(一)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自我国 2004 年宪法修正案颁行以来,学界就对“如何界定公共利益”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

时至今日,可以说还没有哪种观点能够占据压倒性的地位。

其内涵特征如下:1、分享性。

公共利益总是和一定社会群体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价值有关,社会群体的每一个组成单位都能分享公共利益。

2、广泛性。

这里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地域范围的广泛性。

公共利益是超越于某一特定地域的,如环境问题,消除恐怖主义威胁等;二是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公共利益能够辐射不特定多数人。

3、丰富性。

公共利益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凡是和人们生活有关的、能够为多数人共享的领域或范围,公共利益都可能存在。

4、超越个体性。

公共利益要面向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乃至所有的人,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提供价值。

公共利益的本质“在于大多数社会团体的整体利益, 但并非真正的整体利益;也不是整体内个人利益在数学上的总和。

5、层次性。

公益的价值必须是量“最广”,且“最高”。

所谓量最广是指受益人的数量最多;而愈是与人类生存有紧密关系的要素, 就愈符合质量高的标准。

当量广与质高冲突时,则质高而量寡者优于量多而质低者。

这种强调公益的目的取决于质的方面,即由人的受益转化为目的的价值之上, 体现了现代宪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二)对个人利益的界定个人利益的界定相对于公共利益来说要简单得多,因为个人利益只考察单个的人。

尽管每个人都会和其他个人发生联系, 但每个人都是同时作为施力者和受力者,考察了单个的个人利益就可推及到其他个体。

公私权冲突重在协调

公私权冲突重在协调
即基本权利 的限制 只能采用法律 的 形式 。在 宪法 文本 中出现 的法律用 语 中,作为限制基本权利依据 的法
建立相互的信任关系。但 为什么两
者之间经常处于紧张关 系呢?
等不经市 民同意 ,完全 由政府说 了 算是不合适 的。 而政府则认 为 , 对城
市 的规划与保持 良好 的形象是政府 职责范 围的事情 ,政府有权决定 涂 色。 美化环境 , 制定城市 发展规 划当 然是政府 的职责 ,但政府权力 的行 使必须在尊重私权 的基础上才 能获 得合法性基础 ,否则 以忽视私 权而
益”的名 义而进行 的超越法定界 限
常委会制定并颁 布的 ,否则缺少评 价公共利益 的形式 条件 。在符合 实 质和形式要件 的前提下 ,还要满足
的警 察权的活动 ,也许警 察的出发
点是好 的 ,但对某些纯粹 属于个人
确 立 公 共 利 益 存 在 的 合
理 界 限
在现实生活 中 ,公权力往往 以
遵循宪法规定 的限制 基本权利 的依
城市 花 1 . 5亿元 ,对 整个城 市进 行
“ 化妆” 有些房屋 的所有者认 为 , , 房 子 的墙面该不该刷 、 由谁刷 、 么刷 怎
公 民来说 ,公权力并不是可怕 的存 在物 , 它是私权利存 在的基 础 , 需要
据。 形式要 件是“ 通过法律 的限制” ,
合理保障和支持 ,私权利也会失 去 发展的基础。 特别是 , 自由权 和社 在 会权价值并重的时代 ,公权力 的适
度干预是十分必要 的。 因此 , 对一个
前几年 ,某城市 曾发生城 市规 划与公 民私权之 间的冲突。为 了迎 接 “ 第五届亚太城市市长 峰会 ”该 ,
权进行 限制 时 , 要具备实质要件 、 形 式要件和程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我们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和福祉。

首先,遵循公共利益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我们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时,我们会更加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教育和医疗资源的分配,以及环境保护等重要问题。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的发展。

其次,遵循公共利益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当每个人都为了公共利益而努力时,社会的和谐将得到保障。

相反,如果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最后,遵循公共利益可以提高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公共利益的追求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会因为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受到侵犯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名人名句方面,美国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表达了遵循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我们应该为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努力,而不是只顾及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中国的扶贫攻坚工作。

中国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减少贫困人口,为全国人民谋取共同利益。

通过实施一系列扶贫政策和项目,中国成功地帮助数以亿计的贫困人口摆脱了贫困,推动了整个国家的发展。

综上所述,遵循公共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提高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我们应该始终以公共利益为重,为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努力。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我们不应该盲目地遵循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也是需要被重视的。

首先,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有时候也是社会的利益。

举个例子,创新和创业精神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而这往往来自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追求。

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公共利益,可能会抑制这种创新和创业的精神,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正方辩手观点,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或大多数人有益的利益。

而在很多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往往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应该在决策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次,如果我们不考虑公共利益,很容易导致一些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决策。

比如,如果一个企业只考虑自己的利润,而不顾及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那么很可能会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恶化,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

再者,考虑到公共利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一些社会问题。

比如,在城市规划中,如果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顾及公共利益,很可能会导致交通拥堵、资源浪费等问题。

而如果能够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就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使整个社会受益。

最后,我们可以引用美国前总统肯尼迪的名言,“问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不是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告诉我们,公共利益应该是我们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只有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保障,个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公共利益并不是绝对的,很多时候公共利益只是一种相对的概念。

因为不同的人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甚至会出现利益冲突。

因此,如果过分强调公共利益,很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其次,如果我们过分考虑公共利益,很可能会限制个人的发展和创新。

因为很多时候,个人的利益和创新往往是从个人的需求和利益出发的。

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公共利益,很可能会阻碍个人的发展和创新,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

再者,过分考虑公共利益可能会导致政府滥用权力。

因为很多时候,政府往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义来限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公共利益,很可能会导致政府滥用权力,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

最后,我们可以引用英国哲学家密尔的名言,“个人的自由只有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关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观点辨析

关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观点辨析

关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观点辨析【引言】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任何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议题,它们对于一个国家和个人的发展和生存至关重要。

在当今社会,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越发凸显,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探讨。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

【1. 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定义】国家利益指的是国家在政治、经济、安全等各个层面上的利益所在,包括国家的繁荣、安全和发展。

而个人利益则是指个体在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追求的自身利益,包括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和个人幸福感等。

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虽然有着明显的不同,但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会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2. 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始终处于互动和碰撞之中。

国家利益的实现有赖于个人的努力和奉献,因此国家需要保障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公平机会,以激励个人为国家利益作出贡献。

另国家也需要在国家利益面前对个人利益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牺牲,以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最大化。

而个人利益的实现也会受到国家利益的制约和引导,个人所追求的利益必须在国家利益框架内进行。

【3. 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在实际社会中,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往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调整和协调。

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冲突时,个人应当适度妥协,因为个人利益不能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而国家也要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可为了国家利益而损害个人利益。

只有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中,国家和个人才能共同发展,社会才能实现和谐安定。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不是彼此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国家利益的实现离不开个人的奉献和努力,而个人的实现也需要国家的保障和支持。

在现代社会,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应当以民主、法治和公平为前提,实现相互尊重、相互促进的关系,共同推动国家和社会的繁荣稳定。

【结语】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议题,需要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做出理性和兼顾的选择。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法院公布“老赖”信息为视角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法院公布“老赖”信息为视角

-5-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8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摘 要: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背后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的对抗。

如何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公权;私权;冲突;协调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纷纷通过微信、网站、高铁站等渠道公开“老赖”的照片、姓名等信息,以期提高案件执行效果。

这种做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引发了公众对公权力是否侵犯个人私权的质疑和讨论。

一、公权与私权冲突问题分析对于法院在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与个人信息的做法,有人欢喜有人愁,更有人质疑法院的此种做法侵犯了“老赖”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事实上,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不同利益的对抗。

曝光“老赖”是司法机关面对执行难的困境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老赖”所谓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则是个人利益。

“老赖”赖账的动机就是个人利益不受损或利益最大化,完全不在乎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关,当然不能任由“老赖”胡作非为,而是有责任和义务去保卫公共利益、公平秩序。

当然,任何公权力不能是无限制、无边界的绝对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得到法律的授予并严格限制在合法的范畴之内。

公权是与私权相对应的权力,它的行使空间是社会的公共事务领域,公权力不能任意干涉和侵犯私权,但私权也需要公权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只是一味强调权利行使的自由,很可能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和相互侵害,最终会使权利得不到保护。

个人利益存在于社会之中,脱离社会谈论任何一个特定个人的利益是没有意义的,公共利益是不可能通过自由而任性的个人行为而自动实现,而是通过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才能实现。

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公权力机关就有必要运用公权力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限制个人私利的过度扩张。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_唐山清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_唐山清

那么,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下,应该怎样合理平衡 效的讨论和沟通合作的方式,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 性和民众的满意度。
加以考虑:
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环境等这些关乎每
(一)科学地界定公共利益
个公民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民生工程,政府在作出
公共利益在现实世界里具有对象的不确定性和 公共决策前一定要让公民参与协商,表达自己的利益
保护。再如,国家保护环境是为了给民众一个舒适清
洁的生存环境,此时公共利益就转化为个人利益。因
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性
此,只有当公共利益被具体的个人所享用时,只有当
它们最终转化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个人福利时,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
公共利益才能真正体现出它存在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盾,两者又具有对立性。社会资源作为最大的公共资
团的利益。[12]这就是“集体行动的逻辑”。
要论证,而不是政府说了算。正确的做法是当地政府
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指出了这一点,他认为,“凡是 或者立法机关构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平台与公
属于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 民参与机制,允许公民或者利益相关方有权参与,对
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 发生争议的公共利益,进行交流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
如果公共利益没有生产出来,他的行为也不会让这种 主讨论,广泛听取和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以确保公共利
状况有多少改变。[14]这样就促使人们试图躲避履行促 益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征
进公共利益的职责。
收、征用、规划等特殊行政措施,会严重影响到公民的
个人权利,在关于公共利益的公共决策做出之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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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

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但公共利益有时也受制于个人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

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

[1]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

[2]因此,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不仅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也是法哲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实践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首先应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对立或冲突。

目前,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1、对立统一论对立统一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认为,在原始公有制时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社会利益就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

按照国内学者的解释,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

[3](1)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如何对立?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只有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不存在超阶级的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致,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4]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种虚构的利益,它和个人权利始终处于矛盾之中。

他说:“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脱离的独立形式。

”[5]根据马克思的论述,阶级社会中“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也就是说,这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是他们本身应该在这种分离的界限里活动”;[6]另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真正的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

[7]即:由于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己的个人权利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部分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对立和斗争就形成了。

恩格斯肯定阶级社会里“共同利益”的阶级性,认为统治阶级“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8]但“在我们不得不生活于其中的、以阶级对立和阶级统治为基础的社会里,同他人交往时表现纯粹人类感情的可能性,今天已经被破坏得差不多了”,[9]因此,所谓“共同利益”,其实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他说:“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

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

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愈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愈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愈加独立”;“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的独立力量,马上就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

[10]由此,恩格斯否认普遍的、没有阶级区分的利益和情感的存在,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他批判费尔巴哈错误地将宗教归结为“人与人之间感情的关系、心灵的关系”,认为“过去这种关系是在现实的虚幻反映中寻找自己的真理,现在却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在我和你之间的爱中寻找自己的真理了”。

[11]他质问道:“在古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在中世纪的农奴和领主之间,难道谈得上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吗?被压迫阶级追求幸福的欲望不是被冷酷无情地和‘由于正当理由’变成了统治阶级的这种欲望的牺牲品吗?”[12]列宁进一步阐述了利益的阶级性和斗争性质,认为“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

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因此“只有把某一社会或某几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的意向的总和加以研究,才能对这些意向的结果作出科学的判断”。

[13]以阶级斗争理论为前提,列宁承认阶级的共同利益,否认不同阶级的共同利益。

他说:“一个社会中一部分人的意向同另一部分人的意向相抵触,社会生活充满着矛盾,历史告诉我们,各民族之间、各社会之间以及各民族、各社会内部经常进行斗争。

”[14]根据列宁的表述,即便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代,阶级也是始终存在的,因为“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阶级斗争并不消失,只是采取了别的形式”,[15]这时候,如果“搬弄关于自由、平等和民主的笼统词句,实际上等于盲目背诵那些反映着商品生产关系的概念”,如果“用这些笼统词句来解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任务,就无异完完全全转到资产阶级的理论和原则立场上去”。

[16]因此,不存在超阶级的公共利益,在阶级社会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始终是对立的。

(2)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如何统一?根据马克思的阐述,政治国家是人类历史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不可能永久存在下去,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回归,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这个过程就是“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

[17]同时,“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18]其总体方向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逐渐融合,最后达到“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大同世界。

他说:“当政治生活特别强烈地感觉到自己的力量的时候,它就竭力压制它的前提——市民社会及其因素,使自己成为人的真实的、没有矛盾的类生活。

但它只有同自己的生活条件发生暴力矛盾,宣布革命是不停顿的,才能做到这一点。

”[19]因此,在阶级社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消灭,在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的消亡,人和人的利益不是彼此对立而是趋于一致,“利益的共同”才会成为基本原则。

[20]恩格斯说,在所有的原始农业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21]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但是“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而“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22]因此,“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

[23]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恩格斯明确提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和斗争在阶级社会始终存在,只有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消除。

列宁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寄托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认为“国家的消亡是必然的”,但“这个过程是长期的”,“它的长短将取决于共产主义最高阶段的发展速度”,[24]只有“在人们已经十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他们的劳动生产率已经大大提高”,且他们“能够自愿地尽其所能来工作”的时候,国家才会完全消亡。

[25]苏维埃政权成立以后,列宁认为,俄国已基本实现了公私利益的统一。

1922年,他在写给司法人民委员库尔斯基的信中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

”[26]2、个人权利本位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矛盾冲突中,个人权利居于主要地位。

目前,这种观点又分为两种不同派别,即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一派承认公共利益的相应地位,另一派不承认公共利益的存在。

(1)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承认公共利益的存在这一派观点认为,个人权利不必让位于公共利益,其立论基础是人的自私和自由本性。

功利主义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认为个人权利是公共利益的基础,损害了个人权利也就损害了公共利益,实际上把个人权利推到了至上的极端地位。

此前,古典自由主义者亚当•斯密提出,如果个人都去追求自己的利益,那么公共利益就可以最大化——经济学家奥尔森将其归纳为“经济学第一定律”,即当一个个体只谋求他或她自身的利益时,群体的理性结果会自动产生,因为私人平等交易的时候,并未损害对方的利益,这种交易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而对第三人也没有损害。

但奥尔森认为,有时候第一定律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无论个体如何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最终不会自动产生,只有依靠指路的手或适当的机构才能带来具有集体效率的结果,这就是所谓“经济学第二定律”,即私人利益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并可能损害到公共利益。

奥尔森因此提出一个“集体行动的困境”观点,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27]这实际是个人权利本位的折射和反映,也是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黑格尔说,市民社会是个人追逐私利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并且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舞台,因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市民社会的市民,就是私人,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

[28]因此主张用政治国家来控制市民社会。

从现实情况看,提倡个人权利本位论的主要是自由主义思想家,如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必须对生产资料拥有可靠的、可以让渡的私有权,即国家只要明确私人产权保护原则,私人就可以使财产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使财产在流转过程中的附加值得以实现。

[29]哈耶克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但认为“只有在公共收益明显大于个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损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许对私域予以上述必要的干预”。

[30]罗尔斯则提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有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31]一些权利论者认为,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总是被利用的概念,各利益群体总是试图利用公共利益的概念来使其自身利益合法化和正当化,其“内涵常常被那些有着相关的自身利益,而且又握有话语权、能施加其影响力的人界定”。

美国学者皮文睿说,权利向利益这一词语转化的结果通常有利于国家行为和侵犯个人的行为,但任何人都不能简单地将多数人的利益转变为优于个人权利的集体的或团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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