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效途径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
【新法制报】高考是一项涉及无数考生核心利益的事情,它体现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在里面;作为著作权,它又属于私人权益,在二者之间法律应该如何进行平衡?
【刘昌松】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高考,是一项涉及众多公民核心利益的大事,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正当性不言而喻,只要依法行使,当然应受法律保护。
但行使公权力绝不能侵犯同样受法律保护的私权利。
对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事项,法律已经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作了很好的平衡,即公权力方“可以不经作者允许和不向作者支付报酬”,私权利方仍享有要求公权力方“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权利。
法律既然赋予了公民权利,就应当保护公民权利,故法谚有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
实践证明,私权利最大的侵权威胁往往来自于公权力部门,因为当私权利受到私主体的侵害后,还可以请求公权力救济;当私权利受到公主体的侵害时,救济起来即非常困难。
虽然行政权侵犯公民私权利时,法律同样赋予了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裁决,提供救济,但如果这时法院的立场不中立,屁股坐歪了,法律所设定的利益平衡格局就会被破坏,私权利必定惨遭蹂躏。
高考试卷使用公民的作品不署名、不注明出处,诸多法院都判处命题者胜诉,公民败诉。
那是司法公权力与行政公权力,强强联手欺负弱势的公民的“胜利”,那不是公民的“失败”,是法官中立裁判机制的失败,是法治的失败。
刑法与人权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

刑法与人权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刑法与人权: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在现代社会,维护公共秩序与保障人权是任何法治国家的核心任务。
然而,刑法与人权之间往往面临着平衡的问题。
公共利益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而个人自由要求尊重人权和保护人的尊严。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人权之间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并分析其中的挑战与解决办法。
一、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维护公共利益是任何法治国家的基本职责之一。
公共利益涉及到社会秩序、安全、经济发展等方面。
刑法作为一种强制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被用来保护公共利益。
它通过明确禁止某些行为和制定相应的处罚来威慑和惩罚违法行为,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个人自由的价值个人自由作为人权的核心之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
个人自由包括行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多个方面。
在刑法的运用中,人权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同时不能随意侵犯个人自由权利。
三、刑法与人权的冲突与挑战刑法和人权之间的平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
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刑法可能会对个人自由产生不当限制。
例如,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时,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可能会加强对个人的监控和审查,这可能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和其他人权。
四、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方法为了实现刑法与人权的平衡,有以下几个方法可供选择:1.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应该制定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以确定何时可以限制个人自由以维护公共利益。
这样可以避免滥用刑法权力和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
2. 合理限制与必要性原则:任何对个人自由的限制都应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
必须权衡所限制的自由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并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和手段。
3. 引入权利平衡测试:在适用刑法时,引入权利平衡测试可以帮助判断是否存在刑法与人权之间的冲突,并找到达到平衡的最佳解决方案。
4. 加强法官独立性和司法审查:法官应独立行使职权,对刑法的适用进行审查,确保刑法的执行符合人权的原则。
法律知识:如何依法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法律知识:如何依法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旨在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如何合理、科学地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规范是一种有关行为的规定,通过制定、实施和执行法律规范,以达到规范社会行为、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
法律规范不仅是国家的意志和权威,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工具。
法律规范可以规范市场经济、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财富分配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法律规范在规范社会行为的同时,也要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二、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性原则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首要原则是公正性。
法律规范必须以公正的原则来满足社会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个人的利益。
在执行法律时,要始终保持公正性,不能偏袒个人或阶层,不能以“权力”为代价来挽救某些个人或社会群体的利益。
2.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社会和个人交往过程中,要求公开透明,信息公开透明,能够让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知道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这样,可以避免一些未必合法的法律安排和利益转移现象。
3.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作为一个体系,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之间并不总是等价的,有时候社会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应该优先。
为了促进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法律规范在一些案例中需要立法者对社会和个人的利益进行平衡权衡,比如在环保、安全、心理健康、文化等方面。
4.保障人权原则保障人权也是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律规范的重要基石,在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和执行中,不能侵犯人权,更不能以维护所谓的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为名而侵害人权。
三、“社会维稳”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在当前社会,法律规范的平衡关系,尤其是“社会维稳”与“个人自由”的平衡,是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
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原则

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是两个互相交织的概念。
公共利益指的是整个社会以及大多数人的福祉和利益,而私人权益则是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之间的平衡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原则。
首先,了解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概念是理解平衡原则的基础。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它包括社会福利、社会平等、公共安全等方面,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发展目标。
而私人权益则是个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如财产权、自由权等。
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平衡需要正确认识并权衡两者的价值。
其次,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于私人权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福祉的体现,应当获得更高的重视。
当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进行决策和行动。
例如,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个人可能会因为自身利益而不愿意采取对环境友好的行为,但为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共利益应当优先考虑,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
然而,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私人权益。
私人权益是个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个体的尊严和自主性的体现。
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原则是确保个体权利不被侵犯和剥夺,并使个体参与和受益于社会进步。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政府可以通过拆迁和重建来推进城市建设,但需要确保拆迁过程中个人的财产权和居住权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还需要考虑具体情境和权益的优先级。
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比私人权益更重要,也不存在绝对的优先权。
在具体情境中,需要权衡和平衡不同的利益,以达到最佳的平衡点。
这需要客观、公正和综合考虑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意见。
例如,在土地征用问题上,政府可以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的方式来平衡农民的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总体来说,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原则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治理的核心。
它需要基于对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准确理解,权衡和平衡不同的利益,以实现社会整体的福祉和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公共利益与私人生活权利之间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私人生活权利之间的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生活权利是社会中两个相互依存但又经常发生冲突的概念。
公共利益强调社会整体的福祉,而私人生活权利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私密性。
在现代社会,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探讨公共利益和私人生活权利之间的平衡。
首先,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限制私人生活权利。
例如,针对公共安全的考虑,政府可以对行车速度进行限制,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意味着私人的行车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是为社会整体的利益考虑而做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生活权利。
同样,为了保护环境,政府可以限制某些工业企业的排放量,即使这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社会整体的利益可能会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
然而,公共利益也不能完全剥夺个人的私人生活权利。
个人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政府应当尊重并保护个人的权利。
例如,监控技术的发展让政府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但滥用监控手段则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因此,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法规和政策,确保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个人的私人生活权利。
除了政府的角色外,公民社会也应当为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生活权利发挥积极作用。
公民社会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组织等方式,推动政府更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决策,提出环保、人文等方面的建议,以确保公共利益和私人生活权利的平衡。
此外,公众还可以通过参与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等方式,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同时也体现出个人权利的实践。
此外,法律和道德也是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生活权利的重要工具。
法律规定了公共利益和私人生活权利的界限,确保其在合理范围内的平衡。
同时,法律也对违反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私人生活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
而道德层面则更多强调个人内心的自律和责任感,以克制私人欲望,为公共利益做出让步。
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权衡?

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权衡?在社会生活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权衡是一个不断发生的问题。
如何解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平衡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理解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公共利益指的是与个人利益无关的、整个社会共同关心、具有普遍性的利益,例如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交通出行、教育医疗等。
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组织协调。
私人利益指的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立的,个人的特有利益,例如个人财产、名誉权、自由权等。
二、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的方法1. 确定公共利益的优先级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政府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但也应考虑私人利益,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如土地征用等,政府应当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2. 加强规划与监管政府应制定完善的规划和监管措施,保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
例如完善城市规划,实行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等行业的规范管理,防止不合法的私人利益向公共领域渗透。
3. 加强法律保障政府应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应依法处理,维护公正,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和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4. 推动公共参与政府应当推动公众参与,并听取公众的建议,特别是在公共利益事项的决策制定中,应广泛地征求意见,落实公共意见。
5.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政府与民间利益关系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化解利益矛盾。
政府与市民团体应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协商解决问题。
三、结论权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应切实掌握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公私利益的平衡发展,才能为人民谋福利,推动社会进步。
论公共卫生规制的伦理与法律原则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是公共卫生规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公共 卫生政策时,要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政府应该尊重个人的隐私权、知情 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避免对个人进行过度干预或强制要求。例如,在疫情期 间,政府应该尊重个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疫苗接种的权利,而不是强制要求所有 人都必须接种疫苗。
二、法律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公共卫生规制的首要法律原则。它要求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公共卫 生政策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应该确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符合 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在疫情期间,政府应该遵 守《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控措施,并确保 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强化法治意识
强化法治意识是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平衡的重要保障。政府应该加强对 法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同时加强对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 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力度;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措施 来强化法治意识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实现。
参考内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司法
3、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公共卫生规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公共 卫生政策时,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政府应该对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 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同时,政府还应该对因政策失误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 进行赔偿或补偿。例如,在疫情期间,政府应该对因防控措施不当导致的医疗资 源短缺、社会恐慌等问题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论公共卫生规制的伦理与法律 原则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
的平衡
目录
01 一、伦理原则
03
三、寻求公共利益与 个人权益的平衡
法院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常常被争议和考量的问题。
作为法院的职责之一,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的快速增长和共享成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角色和挑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
根据法律,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通信、身体、财产和生活的私密信息。
法院在处理与个人隐私权有关的案件时,应重视维护和保护个人隐私权利。
然而,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样重要。
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公共利益。
法院必须同时考虑到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保持公正和平衡。
其次,随着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共享变得更加容易。
互联网、社交媒体和智能设备使个人数据可以在各种平台上传输和存储。
法院在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考虑到数字时代的新现实。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需要根据证据来获取嫌疑人的个人通信记录以促进犯罪调查。
然而,这种行为可能也侵犯到个人隐私权。
因此,法院应在遵循相关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限制和平衡对个人数据的获取和使用。
此外,在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法院应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要。
不同的案件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根据公共卫生需求获取和使用个人健康信息。
然而,这种行为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通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来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更好地保护各方的权益。
最后,法院在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应透明和公正地解释其决策依据。
公众对于法院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有着很高的期望。
法院应尽可能提供明确的准则和标准来指导其决策,以便公众理解和评估其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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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效途径作者:解道赟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1年第04期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开展,城中村改造这个“民心工程”也被提到了市城市建设规划的日程上来,云南省昆明市也不例外。
但随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逐步进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与矛盾也逐步显现,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通过对云南省昆明市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法律、法规是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律;平衡;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2-0258-022007年12月28日,在仇和就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后,根据所调研昆明的实际情况后,提出于5年内改造主城区336个城中村。
截止2008年12月29日,昆明市主城区共有24个城中村进入了实质拆迁安置阶段,累计拆除各类建筑物102万平方米。
几乎所有的城中村都存在量大面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严重,环境质量差;社会问题突出;布局混乱,用地功能矛盾;防灾救护能力弱,安全隐患多;经济驱动力不足等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发展且有碍人民生活环境的优化,防碍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因此对城中村的改造是势在必行。
但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偏差。
“拆一次,富一截”,是仇和对城中村居民的承诺。
政府承诺要把“城中村”五年重建工程作为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民心工程”。
但为什么在拆迁过程中还多次出现村民与拆迁方的冲突,甚至有流血事件发生?一、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对于这个“民心工程”,站在政府立场上看,它确实是为了城市的发展,为了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生活环境的优化;因此这个“民心工程”也被政府定义为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宪法》修正案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些规定表明,公民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同时国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基础上,才能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征用和拆迁公民私有房屋,并应给予补偿,而在这个拆迁改造项目中补偿方则是项目具体实施和操作的房地产开发商。
开发商不是慈善家,他们必定会从企业利润最大化来考虑这个项目是否可行,是否有利可图,因此为了鼓励开发商参与投资项目,政府给予了开发商软环境上的支持——出台优惠政策。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其主要涉及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个别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优惠和地方性税收的政策优惠两大方面,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额度的减免。
有企业粗布计算过,目前出台的《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大体能为开发商减少大概100元/平方米的成本。
如此一来,在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博弈通过行政立法的协调得以平衡。
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但这样的平衡确没有出现在村民的个人利益与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之上。
按照2008年5月出台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城中村改造征地,按每亩25万元给予补偿。
但在今年6月1日,位于高新区新发村、编号为J2009-022的城中村土地,成为昆明市第一个上市挂牌交易的地块,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该地块的最终成交价每亩平均接近240万元。
这中间接近10倍的差距不难让人看出政府给予开发商的优惠最终并不能转嫁到村民头上。
在城中村改造之前,大多村民一般靠自己盖房,靠租金养活自己。
补偿款过低,一旦村民土地被征用,而又无法用现有的补偿款购房时,他们又怎么养活自己,生存是摆在他们面前最现实的问题。
在这一情况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激烈冲突,村民自己解决的路径往往有两个方面:第一,和开发商继续协商,如果不能达到满意的补偿价,便拒绝搬迁,成为“钉子户”;第二,制造标志性事件,如聚众抗议,引起媒体的关注,对开发商、政府造成压力。
面对出现上述情况时,昆明市已有一套“成熟”的拆迁模式,即通过法院认定城中村房屋是违法建筑,进而作出强制拆除裁定。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其中也有涉及到非法的、不合理的个人利益,必须靠强制力执行的,但在这里我们探讨的是受法律保护、合理的个人利益。
如位于昆明五华区的一幢外形酷似美国白宫的城中村居民楼,由于房主张丽不同意政府仅支付500万的赔偿金,虽然她本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仍遭到政府强制拆除,引发全国关注。
从这个案例来看,第一,如何认定张丽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她本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证,表明她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如何裁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依据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显然房屋属于张丽的不动产,在物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一些执行机关会争论说,他们依据的是《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很显然《物权法》是上位法,《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是下位法,在两者有冲突时,应该遵循的是上位法即物权法。
三、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途径在昆明市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冲中,当房地产开发商的“个人利益”与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显然通过政府给予的软环境支持——《优惠政策》,最终实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而村民的“个人利益”与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选择是最大限度的维护个人利益,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对“公共利益”的不认可,这种不认可主要是不认可政府所界定的“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及政府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序和手段。
探究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没有确定的法律内涵在我国“公共利益”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内涵。
严格从法律意义上区分公共毅力与个人利益确实很困难。
因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两者本身就是相对而言的,两者就像两个内切圆(见图1),个人利益的范围大于公共利益,同时公共利益也涉及到个人利益如教育事业、环境保护等,两者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
如果“公共利益”的定义过于抽象,范围人为的扩大,将会不可避免的导致个人利益受到侵犯,个人利益范围不断缩小。
而某些“有心”之人也会利用这一漏洞,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侵害“个人利益”,社会的正常秩序必将遭到破坏。
如梁慧星在其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公共利益作出这样的解释:“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他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这样的表述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却也会出现局限性。
(二)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权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的地方行政机关仅限于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在形式上,地方行政规章有两类:一是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政府转发其所属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而目前出台的《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这样的地方行政规章却是由五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制定的,完全不符合《宪法》、《地方组织法》及《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规定。
(三)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简称《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组织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要求,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程序和条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条规定,加强对拆迁单位管理和人员培训,规范拆迁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用拆迁费用“大包干”方式进行拆迁;要认真组织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守法观念和业务素质,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行为的发生;对在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因拆迁纠纷导致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目前的拆迁改造中并没有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很多项目在实施操作前根本没有举行听证;拆迁过程中更是充满了暴力、野蛮,而没有任何机构来监督拆迁;发生暴力拆迁事件也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单位人员受到问责。
这样看来即使是再好的“民心工程”,群众又怎么能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产生认同感?又如何会支持政府的决策?同时目前的行政听政制度听政范围狭窄,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如价格领域、城建管理领域、环境管理领域等等目前均无明文立法。
这些领域多涉及到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以,此类行政行为发生错误时,将导致较大范围的行政相对人与政府的矛盾,甚至对立产生,如昆明市棕树营小区拆迁时,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听证,仅只是临近拆迁期限前,由街道办事处发布相关的通知。
使得大多数小区居民对此存在较大异议,并通过媒体表达他们的反对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要平衡执行、实施、操作一项政策或者项目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则必须基于公众对这一过程中“公共利益”的认可,而这种认可就必须使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具有合法性,即必须使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法律化,包括实体和程序两部分。
参考文献:[1]杨惠基.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2]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倪斐.公共利益法律化:理论、路径与制度完善[J].法律科學,2009(6).[4]范旭斌.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J].云南社会科学,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