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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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适研究

政府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适研究

政府 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适研究
卓成 霞
山 东社 会 科 学院 . 东 济 南 山 20 1 50 4
【 摘要】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者, 服务是其本质属性 , 但在 现实政策执行 中, 普遍存在 着政府利他性与利 己性的
矛 盾 属 性 。从 政 府 政 治人 与 经 济人 承 担 的 角 色 属性 来 看 , 府 自身利 益 的存 在 具 有 历 史合 法性 与 正 当性 . 政 3政 " 府自 - 身利 益偏 离公 共利 益 的 视 野 时 , 权 力膨 胀 与 利 益放 大 影响 了公 共 利 益 的 实现 , 会 动 摇 其 存在 的合 法性 。从 “ 府 其 就 政 是 必 要 的 恶 ” 理 念 出发 , 府 转 型 必 须规 制 政 府 自身利 益 与公 共 利 益 的相 对 实 现 , 定 制 度 化 的利 益 实现 体 系 , 的 政 制 打 破 现 有 的利 益 格 局 , 政 府 权 力 与 利 益 适 度化 。 而 达 到公 共利 益 最 大 限度 的 实现 使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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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 ogAcdm f oil c ne , ia h n og 2 0 1 ) S a dn a e yo c i cs Jnn S a dn 5 0 4 S aSe
【 关键词】 政府 自身利益; 公共利益; 博弈与调适 【 中图分类号】 6 5【 D 2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o — o4 0 A【 10 — 0 5 2 1 )3 0 l— 4
Re e r h 0 e Rea i n h p b t e v r m e tS s a c n Th l to s i e we n Go e n n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PPT(34张)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PPT(34张)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会与人类保护环境 、利益冲突。
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 益关系示意图
各个利益

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
共 利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之间的联系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联系
首先讨论一下两者关系的前提,即公共 利益到底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一种特殊利 益,还是是个人利益的一种综合。
我个人比较赞同:公共利益并不是独 立出来的一种利益,而是一种若干个体的 利益综合。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一种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标准不 仅强调了受益者的数量,也强调了国家目的任务。
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从个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利益,它一旦成为 公共利益就具有相对独立性 。每个社会成员曾是反对从自己的 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 份利益。实践中房屋拆迁纠纷是这两种利益冲突的表现。大多时 候,冲突两方都过分强调两种利益的区别,没有找到利益最佳的 平衡点。
利益,这种利益被成为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概念是欧洲最早的民族国家形成
之后才出现的。各国不同派系的看法都不同。现 实主义代表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应当包括三个重 要的方面: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文化完整。结 构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华尔滋得出结论:生存是 国家惟一的利益。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基欧 汉主张三种国家利益:生存,独立,经济财富。而 建构主义学派代表人温特又在其后加了第四种利 益—集体自尊。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正方观点,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福祉和发展。

在任何决策中,公共利益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例如,政府制定政策时,应该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

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个人的权益,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首先,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伟大的英国首相邱吉尔曾说过,“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不是看他如何处置自己,而是看他如何处置公共利益。

”这句话深刻地阐述了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如果每个人都只顾及自己的私利,而不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那么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只有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能够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政府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所建立的。

”这句话表明了政府的根本宗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而人民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只有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够保障每个人的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获得发展和进步的机会。

最后,公共利益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说过,“每个人都为自己谋利的同时,却也在不知不觉中为整个社会谋福利。

”这句话说明了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够促进社会的经济繁荣,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个人的权益,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

因此,在任何决策中,公共利益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反方观点,公共利益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它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会发生冲突,此时应该优先考虑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例如,当政府制定政策时,如果这些政策侵犯了个人的权益和自由,那么这些政策就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首先,公共利益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曾说过,“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一切都可以被牺牲。

”这句话表明了公共利益并不是绝对的,它不能够随意侵犯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公共利益名词解释

公共利益名词解释

公共利益名词解释一、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或群体所共同享有的利益,与个人或某一特定群体的私人利益相对。

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保护环境、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公平正义、基本人权等方面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也是政府的责任。

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公共利益的几个重要方面:1. 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安宁和和谐的表现,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础。

公共利益的追求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和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全和幸福。

2. 经济发展公共利益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保护公众的利益,例如确保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只有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经济才能长期繁荣。

3.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环境有助于减少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公共利益的维护要求我们采取措施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4. 公平正义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追求公平正义。

在司法领域,保证人民的平等待遇,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公正运行;在教育领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促进社会公平的发展。

5. 基本人权公共利益的追求要求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

这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肖像权、生命权等方面的人权保护。

公共利益旨在确保人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市民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公共利益实现途径:1. 政策制定和执行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应考虑公共利益,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推行有助于公共利益的政策,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公众参与和监督公众参与和监督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提供意见和建议,监督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促使政府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3. 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严重矛盾时,改变和应改变的,只 能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国民利益。因为国民组成国家的根本目的 是为国民自己,而不是为了无端组成和供奉这样一个社会组织。
路漫漫其悠远
路漫漫其悠远
3.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根据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 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 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 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 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 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 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 的共同利益。
路漫漫其悠远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 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一.概念区分 个人利益:庞德认为个人利益是“直接包
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 的各种要求,需要或者愿望”。我们认为个 人利益即是私人利益,是由单个社会成员所 控制的利益。
公共利益:至今为止都没有一个统一确定 的概念,德国学者纽曼以不确定的多数人的 利益为公共利益的标准是迄今广为被承认的 一种。根据《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 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 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因此,国家组织 所代表的整体利益,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是其 辖区域内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绝大多数社会成 员的共同

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之关系研究

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之关系研究

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之关系研究作者:杨东平郑永红梁鑫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政府利益客观存在但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供给主体在现实中很容易将其自身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是它的本质所在,是其法定义务,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必须明确辨析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区别,从而有效地限制政府利益之扩张。

关键词: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06-02一、政府利益之界定政府利益往往指的是中央及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自身的利益。

从国家和政府的历史看,政府在本质上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然而政府作为组织本身也有其自身利益。

政府利益的研究是政治学、经济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斯诺就认为,国家应该具有两种职能,一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实际上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就是政府。

政府利益的内涵是指“政府机关作为一类独立的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完成公共管理的任务和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所需要的各类资源和条件的总称。

”[1]二、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之辨析第一,政府利益是独立、客观存在的,是不同于公共利益的。

政府执政的基础是人民的支持与认可。

从国家与政府的产生发展历史来看,政府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利益也应该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于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

这就是国家之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2]如果作一个不太切贴但便于理解的比喻,“国家”就像是公司,“政府”就像是为“国家”打工的,算是个总经理吧。

分析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

分析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

分析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分析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利益就是需要的社会化。

公共利益是社会的整体共同利益,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并在正反两个方向上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起始点,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要主体,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两者之间有着紧密连接的关系。

一、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的概念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存在着诸多相同的地方,也各自的特性和区别,下面对两者的概念进行了简要的概述。

1.会共利益概念简析公共利益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和特定的范围内大多数主体相一致的利益,其实质是资源和条件,也是广大民众生存、享受以及发展所需。

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又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其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和共享性等特性。

其中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是指公共利益这个词语本身表达的意思模棱两可,公共的不确定性、利益的不确定性。

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差异性。

社会共享性是指各个主体都拥有获取资格的权利,一旦某种资源和条件被界定为公共利益,那么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享受这种资源和条件的资格。

第二,双重性。

社会共享性具有双重特征,是指既有自愿的分享,也有被动的分享。

而人们大多数会忽略被动分享的特征,社会共享性的被动分享特征存在很多领域。

2.政府利益概念简析在公共管理中,其主要主体便是政府,拥有并行使共权利统筹管理辖区内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

在公共管理中,政府是人民群众的代理人,政府行使公共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政府要能够有效地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责和充分地发挥公共权利的作用,就需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有所保障,才能实现作为人民群众代理人和提高人民利益的职责。

二、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的关系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当时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有共同的需要,就必然有公共利益的存在。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能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重要性,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以及结论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维护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征:1、广泛性:公共利益涉及的人数众多,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受益;2、公平性:公共利益应当公平分配,不歧视任何一方;3、公益性:公共利益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性,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行政法上,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天职,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通过行政程序,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可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行政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使得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确保行政程序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益保护具有以下内涵:1、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促进社会公正: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3、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4、强化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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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摘要: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政府利益的内涵也在随之而改变。

但是不变的是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始终应该放在实现政府利益之前。

这是政府利益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政府利益的首要前提,是实现政府利益最大化的坚强基石。

当代政府的发展,是以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为变革发展方向,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共互动机制,达到一种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和谐,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服务型政府,是协调好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最有效方式。

建设符合人民需求的服务型政府是21世纪政府变革的潮流,是政府改革的必然历史趋势。

关键字:政府利益;公共利益;服务型政府一,什么是政府,什么是政府利益?1,政府:政府是一个国家为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

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

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

狭义政府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即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人民政府自动行使行政权。

一般我们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

政府有以下特点:(1)从行为目标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公共利益为服务为目标,在阶级社会里,它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服务目标;(2)从行为领域看,政府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3)从行为方式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强制手段(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凌驾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4)从组织体系看,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它由执行不同职能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政府利益:政府利益往往指的是中央及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自身的利益。

从国家和政府的历史看,政府应该代表最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但是政府本身作为一个组织,也有自身的利益。

政府的自身利益的研究是重要的研究课题,著名经济学家斯诺在研究国家理论时就引入过国家利益的概念。

斯诺认为,国家有两种职能,一是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二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这两个职能是互相矛盾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诺斯悖论。

诺斯根据不同国家在两个职能的侧重点不同,把国家分为三种,即中性的国家、契约的国家和掠夺的国家。

他认为,前两种国家以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己任、专心的提供有效地产权制度安排、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不偏不倚;而掠夺国家则以错金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为己任、无心提供有效地产权制度安排、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更倾向于利益强势集团。

在这个分析框架中,斯诺承认了国家有着自身的利益。

而国家利益的代表就是政府。

所以,从斯诺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除了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之外,也有着自身的利益。

二,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实质上就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不特定多数人普遍享有的、不具有排他性、竞争性和营利性的共同利益。

人们对什么是公共利益,现实中是否存在一种符合每一个人或多数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并没有普遍一致的标准和意见。

但是,作为与个人或群体利益交叉集合的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有学者以“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

早在200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接受立法机关的委托,组织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就列举了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保护、森林保护事业等属于“公共利益”。

还有学者建议在正面列举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后,再从反面列举哪些事项不属于公共利益,进而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排他性的、竞争性的私人事务及其背后的私人利益。

但是,在每天重复着的诸多的个人事务背后,潜藏和反映着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对象的存在,即一种基于共同价值观的供所有人享用的对象的存在,所以有共同需要的存在。

有共同需要的存在,就必然有公共利益的存在。

恩格斯认为,在所有的原始农业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共同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

这样的职能,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例如在最古老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

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恩格斯在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国家萌芽于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但他同时也证明了共同利益,作为涵盖“个人利益”的利益“一开始就存在着。

”而有共同利益的存在,就必然有蕴含在共同利益中的具有社会分享性的公共利益的存在。

当然,这些共同的需求和共同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公共利益,因为一定共同利益的利益关系基础和目的,既可以是"公共"指向的,也可以是“私人”指向的。

这种具有公共目的指向的共同利益实际上就是公共利益。

三,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1,政府利益是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的结合。

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是它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它的“道德人”或者“政治人”的属性;而政府代表自身利益则体现了它的“经济人”属性。

当各级行政机关代表其自身利益的时候,它所代表的就不是“公共利益”,而是“权力利益”。

“权力利益”的背景是权力,目的在于“掠夺”而不是“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

“权力利益”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政府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在与社会公众的矛盾之中体现出的利益;,二是各级国家政府机关发生矛盾时所表现出的各自的利益;三是国家政府工作人员凭借权力为个人牟取利益。

这些利益都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因此,政府利益可以是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可以是政府自身源于权力的利益。

对社会来说,最优化的选择是政府利益代表了公共利益,实现了政府利益也就实现了公众利益。

但这并不是社会经济选择的必然结果。

可以肯定的是,由于政府自身“经济人”的性质,政府无法真正做到中性的、契约的政府;如果社会对政府的监督机制不到位,政府非常容易变质为掠夺的政府。

2,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质。

虽然政府利益包括了政府自身利益在内,但政府利益的本质应该是公共利益;而不是政府来自权力的自身利益。

这一点与社会公众的理解是相同的:在社会公众的理解中,政府存在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了政府少数人的利益。

公众正是在这种理解下才会支持政府所采取的行动;一旦公众认识到政府采取某项行动的实质是为了政府的权力利益,尤其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而行“权力利益”之实时,公众将会强烈反对政府,甚至会重新选举出新政府以代替原来的政府。

公众能够重新选择执政者及相应的政府,是保证政府利益能代表公众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所以说,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制度化的政府利益。

反过来推之,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如果不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是作为社会利益分配的参与者的话,它就会和私人领域中的一切利益追求者一样,把追逐部门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就必将导致政府尽可能多地增加所能分配的收入,扩大自身作用的权限,必将导致政府对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职责的忽视和放弃,终将导致政府的权威危机、信任危机和合法性危机。

所以,政府只有告别作为统治者或管理者的角色,以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姿态出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公众才会支持政府所采取的行动,才能巩固其存在的合法性。

四,建立服务型政府是协调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必然要求1,公共利益是服务型政府最根本的价值诉求。

服务型政府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行政理念为指导,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以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的政府。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和公众的共同需要,因而是服务型政府行政活动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

任何偏离公共利益的行为和做法,必将使服务型政府失去原本的意义。

在现实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个别地方和部门受自身利益驱动,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为行动原则,形成各色的地方保护主义,部分政府部门因追求自身利益导致机构规模不断扩大、行政经费日益上涨;官员个人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威信,毁坏了政府形象,必须彻底扭转。

服务型政府应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围绕公共利益开展活动。

这是因为,从本质上讲,公共利益规定了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方向和职能范围,公共利益是服务型政府最根本的价值诉求。

2,建立服务型政府是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的内在要求。

国家政权即国体的性质决定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的性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源泉。

这就决定了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是政府最根本的职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对政府的“服务”职能有过充分的论述,如马克思的“公仆论”、毛泽东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邓小平的“管理就是服务”等,都已为我们所熟悉。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了这一主题。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执政为民、服务群众正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这就决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须是也只能是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

总之,要妥善处理好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要坚持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断满足人民的利益诉求,这才是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和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2,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六期4,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行政管理2班20093289王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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