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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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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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合同法领域确立的单边冲突规则,便在一 定程度上体现了利益分析的思想。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合同,适用我国法 律。这一规定符合国际上保护内国资源和重大利益的 普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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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deological connotation
思想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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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利益分析说精要
传柯里学说将法律冲突分为三种“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及“无冲突”。
法律冲突
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 无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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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冲突,是指两国或两州以上之法律都与冲突法
案件有关联,且各国或各州均在适用其本国法或本州 法时,具有政府利益。柯里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案件 中,才会发生法律冲突的问题。此时,法院不能对各国 或各州的政府利益进行权衡,而只能适用法院地法。 原因在于,衡量别国或他州所具有的政府利益,已经超 越了法院的职责,这是一种高层次的政治功能,即使联 邦最高法院也不能这样做,更何况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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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背景
historical background
思想内涵
The ideological connotation
影响评价
Impact assessment
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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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cal background
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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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背景
传统美国冲突法理论普遍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和既 得权原则。这种主要依靠若干连接因素来确定准据法, 并将外国法律与内国法律同等对待的法律选择理论对 于法律的实体内容较少考虑,当然也谈不上对个案正 义的重视。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研究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研究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研究公共政策制定是指政府部门为解决公共问题而设计和实施的一系列行动和决策。

在这个过程中,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扮演着重要角色。

利益相关者是指受政策影响或对政策制定者具有权力和利益关系的个体或群体。

他们通常包括政府、公众、行业组织、非政府组织(NGOs)、利益集团、学术界、媒体等各种利益相关方。

利益相关者分析研究旨在识别并理解这些利益相关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角色、影响力和利益,以便制定更加有效和可持续的公共政策。

首先,通过利益相关者分析研究,政策制定者可以识别和理解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和参与方式。

政策制定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而是一个充满博弈和争议的过程。

利益相关者分析有助于政策制定者了解谁是他们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以及他们对政策问题的观点和态度。

政府、公众、行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往往具有不同的信念、利益和目标,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才能制定更为准确和可行的公共政策。

其次,利益相关者分析有助于政策制定者了解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力和资源。

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言论、行动或资源来影响政策制定的结果。

政府可能依赖于行业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资源,而公众和媒体则能通过舆论和社会运动来对政策施加压力。

通过利益相关者分析,政策制定者可以识别出哪些利益相关者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和资源,以便更好地协商和平衡不同利益,确保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

此外,利益相关者分析还有助于政策制定者预测利益相关者的反应和行为。

政策制定往往会引起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反应,包括支持、反对、抵制等。

通过分析利益相关者的动机和行为,政策制定者可以更好地预测不同利益相关者对政策的反应,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策略和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冲突和阻力。

利益相关者分析研究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只有充分了解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利益和影响力,才能制定出更具可行性和可接受性的公共政策。

在进行利益相关者分析时,政策制定者应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例如开展问卷调查、面对面访谈、研究文献、观察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等。

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政府利益分析

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政府利益分析
性和有效性 ,更好地维护和增进秋会的公共利益。
【 关位词】
公共政策; 政府利益 ; 公共政策过程 ; 失常利益; 政府利益结构
公共政策是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为确保 社会朝着政治系统确定 、承诺 的正确方 向发展 , 通过广泛的参与和连续的选择以及具体实施产生 效果的途径,利用公共资源达到解决社会公共问 题 ,平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 目的的公共管理活 动过程。政府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是 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然而,在现实公共政策过程 中,政府并非是纯粹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客观 存在着自利性的动机和失常利益扩张的趋势,大 大折损了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因此 ,如何消解政 府 自利性扩张,抑制其失常利益 ,调整政府利益 结构,提高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便成为摆在我们 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 一、政府利益结构分析 利益分析作为公共政策研究的基本方法,首 要问题是 明确利益 主体、利益需求及利益结构。 在公共政策过程 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最为重 要的制定执行主体和利益主体。政府利益是政府 行为的内在动力 ,而政府利益 的扭 曲和错位则是 政府行为失范的根本原 因。因此 ,客观、全面地 剖析政府利益结构 ,是解决 当前公共政策实践诸 多问题的关键。根据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两个维 度,可以对政府利益结构进行如下四个层面的解
剖。
首先 ,政府是公 共政策 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 其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所依赖的公共权力是来 自 于主权者的授权 ,这决定 了在公共政策过程 中, 政府是公众的代理人,其 目的是维护和增进社会 公众的利益。政府工作人员作为政府组织的一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其行为必须与组织的宗旨保持一致 ,致力于社会 公共利益的实现。因而 ,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 益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共同利益诉求。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就 必然需要实现生存和发展 的资源 和条件。因而, 满足组织和个人生存 和发展 的基本资源和条件, 构成了组织和个人的基本利益。这些基本利益是 属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合理的自身利益诉求。 再次,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社会结构和功 能的不断分化,出现了组织和个人的利益诉求的 分化。组织和个人在履行其扮演的角色所规定的 权力、责任和义务时,必然要求获得与其权力、 责任和义务相对称的利益。这种基于角色的利益 诉求构成了组织和个人的角色利益 ,它也是属于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合理的自身利益诉求。 最后 ,由于人性和制度等方面 的原 因,政府 及其工作人员为满足 自身过度膨胀 的利益诉求, 有可能利用其在分工 中所获取的权力和地位来谋 取额外的、不应得的利益,我们称之为失常利益。 失常利益是畸形的政府利益 ,是政府及其工作人 员的不合理的自身利益诉求。 综上,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双重角色来看, 政府利益是由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组织利益及其 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共同构成的复杂综合体。而 政府组织利益及其工作人员 的个人利益又可以分 为基本利益、角色利益和失常利益三个层面。因 此,切实保障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利益, 基本满足其角色利益,坚决抑制其失常利益,积 极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建构合理的政府利

利益集团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影响机制分析

利益集团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影响机制分析

利益集团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影响机制分析利益集团是指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聚集在一起,采取各种手段对政府和公共政策进行影响和干预的特定群体。

在我国,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影响机制主要包括政治影响、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本文将对利益集团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机制进行分析。

一、政治影响一些利益集团还会通过与政府官员的关系网络,通过提供宣传和支持的方式,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这种政治影响的机制,往往会导致政策偏向于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失去了公平性和中立性。

二、经济影响利益集团的经济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政策制定者的经济诱惑和影响上。

在我国,由于一些利益集团掌握着相当数量的经济资源,他们可以通过提供经济利益、就业机会、税收收益等方式,来实现对政策制定者的经济影响。

政策制定者在面对这些利益集团的压力时,往往会倾向于考虑到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利益,进而偏向于支持这些利益集团的诉求和利益。

三、社会影响利益集团的社会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众舆论的影响和社会组织的影响上。

在我国,一些利益集团通过塑造公众对某些政策的态度,以及对舆论和社会组织的渗透,来对政策制定产生影响。

对于公众舆论的影响,一些利益集团往往通过投资媒体、开展舆论活动、甚至是渲染事件等手段,来塑造公众对特定政策的认知和态度。

这种社会影响的机制,往往会成为政策制定者制定和实施政策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使得政策偏向于支持这些利益集团的立场。

一些利益集团还会通过对社会组织的渗透和操纵,来为自己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争取更大的利益。

这种社会影响的机制,往往会使社会组织在代表民众利益上丧失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难以代表公众的利益。

利益集团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机制主要包括政治影响、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这些影响机制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失去了公平性和中立性,丧失了代表公众利益的基础。

为了实现公共政策的科学、合理和民主制定,需要加强对利益集团的监管和制约,确保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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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产生于美国 冲突法革命时期,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 下,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应运而生。
❖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 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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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 《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政府利益分析 说”。
月在美国购买了5250吨美国小麦,价值
116.33万美元,交由被告利比里亚美姿公司
所有、被告香港东昌航运公司经营的“宏大”
轮承运。“宏大”轮装载小麦后,船长签发
了两份正本提单。该提单申明受《一九三六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约束。宏大”轮启
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航次建议书,提出“宏
大”轮该航次很可能会遇到风力约7~11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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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认为传统的法律选择理论会产生这样的问 题:“法院适用特定州(国)的法律而不去 考虑政府的利益会使得法院常常处于很不合 理的地位,即如果适用一州(国)的法律不 能对该州的利益有所促进,那么法院适用法 院地法的结果就是否定了该州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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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年,美国著名法官富德在“巴布科克诉杰克逊” 案中,坚信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是解决法律适用问 题的最佳选择。但到了1972年,在对“纽迈耶诉库 纳”案发表意见时,他已经坚决地反对这一方法。 富德法官认为,“过去,我们曾经情愿牺牲古老的 冲突规范所提供的确定性,以获得较为公正的和实 际的判决,但其结果是我们的判例因此而缺乏一致 性,这是因为很难发现目的和政策和更难根据某个 原则以决定应当实施哪个法律,而同时又不实施哪 个法律。”这段话可以说是对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在 实践领域适用结果的一个总结。
❖ 法院地如果没有利益,而其他两州间有不可 避免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的维持摘要:柯里(Brainerd Currie)是美国著名冲突法学家、法学教授,也是美国20世纪冲突法新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于1963年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集》一书,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这一有争议的冲突法理论。

我们认为柯里的理论比较强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的改维持。

关键词: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维持20世纪50年代,柯里(Brainerd Currie)在库克(W. W. Cook)、罗伦森(E. G. Lorenzen)和凯弗斯(D. F. Cavers)以及其他学者的基础上,对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尤其是比尔(J. H. Beale)的“既得权理论”和他主持编纂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进行无情的抨击,指出《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破产,认为“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一些” ,并主张用他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取而代之。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有其实践基础和理论来源。

“政府利益分析说”可追溯到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阿拉斯加包装工协会诉加利福尼亚工业事故委员会”一案。

该案件牵涉到一位来自墨西哥无住所的外国人,他在旧金山受雇到阿拉斯加参加大马哈鱼季节的工作,后来在那里因事故受伤,到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请求赔偿。

法官斯通(Stone)在该案中没有适用事故发生地阿拉斯加州法律,而是适用了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理由是加利福尼亚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

斯通还认为这样做符合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充分善意和信任条款”的精神。

该案在美国冲突法判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成为柯里学说的判例法基础,被他一而再地引用。

在理论方面。

柯里则得到两位学者的启示,一位是弗罗恩德(Freund)教授,他1946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首席法官斯通和冲突法》一文,阐述了政府利益分析的意义。

另一位是汉考克(Hancock)教授,1943年他在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探讨政府利益分析的论文。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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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价
• 传统的冲突法理论是通过以地域为特征的连接点的方式选 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利益分析说”则将利益作为新的标 准,通过利益的有无、大小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 第一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进行了 严厉抨击和修正,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一大贡献。
•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显然倡导的是法院地法优先的 主张,但是过度信奉 法院地法优先主义,容易导致法院 地法的滥用,同时过度强调法院地法的利益而忽视他国的 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司法不公。
• 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 只有当法院地州不具有利
益而外州具有利益时,该 外州的法律才能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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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冲突
• 所谓无冲突,则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 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策需求 或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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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内容分析
• 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 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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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思想内涵
• 1963年,柯里在《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了“政府利益分析 说”。他认为,解决法 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 进行分析。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 他将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虚假冲突和 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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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冲突
• 所谓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 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 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即其法律追求的政策均因适用 其法律而有所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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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时安大略省的法律,非商用汽车的主人或 司机对其车内乘客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不论其 是否有过失。但是纽约州的法律则没有此类规定。 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依照传统冲突规范选择适 用侵权行为地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纽约州最高 法院的法官富德对该案进行了最终的改判。他认 为,传统的冲突规范规范在此是不能适用的,法 院应当依照利益分析的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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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利益分析说
[摘要]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主张之一。

本文从介绍该学说的基本内容入手,讨论什么是政府利益以及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来源和主要内容。

进一步从案例图克诉洛佩兹案中分析政府利益分析说的适用问题。

我国国际私法应该借鉴该学说的精华,同时尽量避免其不足,优化我国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政府利益分析;国际私法;冲突规则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界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和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被称之为美国的冲突法革命。

这些新理论具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即以政策作为最重要的决定因素。

其中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

他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说。

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

他反对传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20世纪50、60年代,芝加哥大学和杜克大学法学教授柯里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阐述了其政府利益分析说。

(一)首先阐述政府的利益。

柯里认为,一州如果与案件有足够的联系,致使适用其本州的法律有助于增进该法律的目的或者政策时,该州即具有在涉外案件中适用其法律上的利益。

因此,在认定一州是否具有适用其法律的利益时,应当考虑案件的涉外因素、有关法律以及法律下隐藏的政策,一般情况下,法院地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其他州的法律。

(二)其次论述虚假冲突和真实的冲突。

在一个案件中,“虚假冲突”是指没有政府利益的冲突,而且这一事实可以被用来明确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然而依照柯里的观点,虚假冲突案件往往也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因为法院大多会认为本地具有利益,从而忽略外州的利益。

柯里还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适用其法律方面均有利益时,即为真实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

[1]因为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适用别的州的法律,援用本州法律可以推动本州政策的实现。

[2]在真正的冲突状态下,即两个州的法律都可以适用于案件,而且各州都具有适用本州法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法院不应该衡量各州的利益,而是直接适用本州法。

在虚假的冲突下,仅有一州具有政府利益,即仅有一州的政策因适用本州法而有所增进,应该适用利益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否则有可能损害本州利益又无益于其他州的利益。

在这两种冲突的条件下,均应该适用本州的法律,这样可以使政府利益最大化,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将其法律选择方法归纳如下:1.法院被要求适用不同于法院地法的外州法时,法院就应该审查这一法律所体现的政策,以及有关州
能够合理主张其适用该政策之利益时的各种情况,并且应该经由通常的解释程序而认定。

2.法院如果发现仅有的一州在案件中有适用其本州利益的,就适用本州法,这就是所谓的虚假的冲突。

3.在真实法律冲突下,法院如果发现两州之间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时,应重新考虑看案件与哪个州更有密切的联系,利益最大化时做出限制性的解释以避免冲突,此时应当适用法院地法。

4.法院地如果没有利益,而其他两州间有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5.各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同一问题因为法院地不同而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求得判决的一致而将严重损害本州的重大利益时,应当交由国会根据充分互惠条款进行处理,决定一个州的利益优先性。

从图克诉洛佩兹的案例中进行分析,从最密切联系原则到支配利益分析说再到政府利益分析说做出具体的分析。

在里斯确定的法律选择的十项原则中可以看出应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意志,努力适用具有重大利益的州的法律,法律选择应该便于适用,努力实现有关法律领域中的根本政策,努力在具体案件中主张公正。

在图克案中,纽约州终审法院虽然也意识到巴布科克案及其随后的判例中采用灵活法律选择方法导致判例前后不一,但它依然采用了政府利益分析方法而不是连接点分组理论,最终适用了对案件结果表示严重关切的纽约州的法律。

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比尔的陈旧法律选择规则已经受到猛烈的批判,面对僵硬规则导致的不公正甚至荒谬的结果,处在冲突法变革前沿的法官很生气,但是新的规则尚处于遥远的地平线。

此时,灵活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貌似规则的虚空规则恰好就是一个缓冲阶段,让法院可以针对具体的案情分析先关法律背后的政策及其适用结果的公正与否,大胆地探索新规则。

随着新的法学时代的到来,案例的不断积累,法官们意识到总结新规则的时候到了,不缺乏灵活性的新的规则正在不断地替代最完美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政府利益分析说对我国的司法领域有很多的启示,有学者指出,虽然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采用了选择性冲突规则,以增强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但在立法层面上两者的适用范围仍然需要拓宽。

特别是在增加选择性冲突规则的方面,对于同一类涉外民事关系,如在立法时难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做选择,应该尽可能地把它们制定成选择性冲突规则,从而给法院留出更大的可自由裁量的空间,以便依个案做出恰当的法律选择。

[3]我国应该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国家的利益,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早就有这方面的先例,只不过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明确的表达出来。

在1989年的“宏大”轮案中,法院适用美国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准据法,判决词中的理由是因为双方当事人选择了
美国法。

[4]不过实际上,法院真正的考虑是,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我国的原告能够获得比适用我国法律更多的赔偿,因此法院适用了美国法。

按照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这个案件完全可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处理。

[5]但如果从政府利益分析的角度去考察法官在该案中的思维方式,可以发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对能否更好地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进行充分的衡量,而这种衡量正是一种突破抽象冲突规则的利益分析。

1963年,美国著名法官富德在“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中,坚信对政府利益
进行分析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最佳选择。

但到了1972年,在对“纽迈耶诉库纳”案发表意见时,他已经坚决地反对这一方法。

富德法官认为,“过去,我们曾经情愿牺牲古老的冲突规范所提供的确定性,以获得较为公正的和实际的判决,但其结果是我们的判例因此而缺乏一致性,这是因为很难发现目的和政策和更难根据某个原则以决定应当实施哪个法律,而同时又不实施哪个法律。

”这段话可以说是对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在实践领域适用结果的一个总结。

综上所述,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第一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进行了严厉抨击和修正,无疑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朝纵深发展的一大贡献。

但另一方面,由于冲突法调整的最终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它们外在和中介表现为各法域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法律冲突是实现最终目的的桥梁和过程,不能够逾越。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试图跨越这个中间环节,直接根据政府的利益做出法律的选择,这给我国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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