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法学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选择)规范,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及因涉外民事关系而发生争讼时,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就冲突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冲突原则):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它用于解决同各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丙国法作出判决. 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间民事关系和商业关系等跨境事务。
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壮大被视为法学学科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理论进行整理,以期对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1.1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研究私法关系中的跨国关系的特殊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1.2 国际私法的特点国际私法具有以下特点: - 跨境性:研究的对象为跨国关系。
- 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关系。
- 相对性:依据国际合同、国际习惯和国际协定等国际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 自主性:国际私法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1.3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研究的是国际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研究的是国际公法关系。
- 法律规范不同:国际私法依据国际合同和国际习惯法等私法规范,而国际公法依据国际协定和国际习惯法等公法规范。
- 研究方法不同:国际私法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而国际公法采用国际法研究方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2.1 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国家间的商贸往来和婚姻等民事活动需要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和解决。
由于国家主权的限制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私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至今。
2.2 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当对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行平等对待。
-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
- 民事司法领域的主权原则: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尊重各国判决和裁决的效力。
2.3 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辐射理论:国家法律适用的辐射现象使得国际私法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对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解决法律冲突、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际私法对法律适用的作用、挑战及应对策略。
二、国际私法对法律适用的作用1. 解决法律冲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常常出现法律冲突现象。
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
冲突规范明确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从而避免了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法律适用难题。
2. 维护国家主权国际私法在解决法律冲突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国家主权。
各国在制定国际私法时,充分考虑本国的利益,确保在本国领土内发生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本国法律。
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
3. 保障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国际私法通过规定法律适用原则,有助于保障国际经济贸易秩序。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国际私法,预见法律适用结果,从而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三、国际私法对法律适用的挑战1. 法律冲突的复杂性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法律冲突问题日益复杂。
一方面,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加大;另一方面,国际私法自身的冲突规范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这使得法律冲突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
2. 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困难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属地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一方面,各国对法律适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3. 国际私法制度的滞后性国际私法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往往滞后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这使得一些新兴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影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
四、应对策略1. 完善国际私法制度各国应加强国际私法制度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私法 (2)

国际私法什么是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又称为私国际法或冲突法,是规定冲突法规则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解决跨国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目的是确保在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下,相关当事人能够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私法中,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冲突时,需要通过纠纷解决机制来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这些法律冲突可能涉及跨国婚姻、财产转移、债权债务和国际贸易等领域。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通过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涉外纠纷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私法的原则国际私法遵循一些重要的原则,以确保公正和一致的法律适用:主权原则国际私法认可每个国家拥有法律管辖权的原则。
根据主权原则,每个国家有权决定适用其国内法律的范围,并在其国内法律的管辖范围内做出判决。
这就意味着国家的法律具有衡量其法律管辖权的权威性。
随从原则国际私法中的随从原则也被称为适用法选择原则或接纳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法院会优先考虑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例如,在国际婚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适用与当事人常住地相关的法律。
社会公平原则社会公平原则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要求法院在识别并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原则。
法院必须权衡各种因素,包括公共政策、背景和成果。
可预测性原则可预测性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应当是可预测的。
当事人应该能够根据法律准则合理预期法院的决定,并以此制定其行为。
这个原则旨在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国际交往提供可靠的依据。
国际私法的应用领域国际私法在以下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和家庭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婚姻和家庭问题上起着关键作用。
它涉及婚姻和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以及国际收养等事项。
通过国际私法的规则,可以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贸易和投资法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国际私法确保涉及跨国交易的合同和争议能够得到一致和公正的处理。
法学中的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法学中的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在法学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法学领域中,国际法与国际私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它们在处理国际事务和跨国关系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领域的定义、原则和应用,并分析它们在法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原则国际法是指调整各种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它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责任和权利。
国际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非使用武力原则、互惠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和公正。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涉及领土争端、国际人权、国际交易和国际犯罪等诸多领域。
例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重要的国际法文件,通过此文件建立了一个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与原则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法律关系中涉及跨国要素的规则和原则。
它主要解决私人法律关系的选择法律、管辖权和执法等问题。
国际私法的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司法合作原则和善意相信原则等。
国际私法主要适用于在跨国交易中涉及的各种民事关系,例如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婚姻家庭关系等。
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便于解决涉外争议。
三、国际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与国际私法虽然都属于国际法律领域,但它们在适用范围和实践中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国际法主要关注国家间关系,强调国家主权和国际安全等大的公共利益。
而国际私法则更偏向于个人同样具有重要的私人关系,它用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民事纠纷和私人权益保护。
其次,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是国家主权的平等,各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私法则将个人的自由意志与国家主权结合起来,以实现个人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最后,国际法往往通过国际组织和国家间协商来制定和执行。
而国际私法则更多地依赖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以及各国间的司法协助机制。
四、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在法学中的地位与作用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在法学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稍显陌生,但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首先,咱们来聊聊国际私法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当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民事交往,产生了法律纠纷,而这些纠纷又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国际私法就派上用场了。
国际私法的渊源非常广泛。
国内立法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各国会在自己的法律中制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
国际条约也是不可或缺的渊源之一,多个国家通过协商签订条约,统一某些国际私法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有国际惯例,这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被广泛接受的做法和规则。
在国际私法中,有一个关键的概念叫做“冲突规范”。
它不像我们常见的法律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指明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比如说,“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就是一条冲突规范。
与冲突规范密切相关的是“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它会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结果。
接下来谈谈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对于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不同的领域,都有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
比如在物权方面,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在债权领域,合同之债通常由当事人选择法律,没有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反致。
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法的情况。
这一制度的存在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院地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利益。
再说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问题。
各国通常会通过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者优惠待遇等方式,确定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国际私法在维护境外利益中的适用

国际私法在维护境外利益中的适用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人们跨国交流日益频繁,国际私法在维护境外利益中的适用变得愈发重要。
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境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其核心目标是保护各国公民和企业在境外的利益和权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私法在维护境外利益中的适用方式和矛盾,并思考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一,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适用于涉及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法律冲突的案件。
例如,当一名中国公民在他国遭受损害时,国际私法将调整该案件如何处理以及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通过解决法律冲突、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来维护境外利益。
然而,国际私法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的。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准。
常见的适用法律的原则包括国家利益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最亲近联系原则。
通过这些原则,国际私法在不同案件中确保公平和合理的适用。
第二,国际私法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尽管国际私法在维护境外利益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法律冲突的解决。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和复杂性,当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时,确定适用的法律可能变得困难。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是通过国际公约和条约来统一法律规则,以便在维护境外利益时可以更加一致地适用国际私法。
其次,国际私法的适用受到各国法律实施和司法体系的限制。
不同国家对国际私法的适用有不同的规定,并且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在处理境外利益案件时的不一致和不公平。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培训、交流和创新的方式提高各国司法体系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此外,建立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也可以提供一个公正而高效的解决境外利益争端的平台。
第三,国际私法的未来发展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私法在维护境外利益中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增加。
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是制定更多的国际法律规则,以确保各国之间的公平和平等。
此外,通过信息技术的进步,可以建立更加高效和便利的国际私法解决方案,例如在线调解、虚拟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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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与国际私法一、利益法学在国际私法中运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国际私法是一门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任务的部门法,其最早的理论基因渊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经过对各时期国际私法学说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学说与法理学思潮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上,其理论学说曾经产生过两次质变性飞跃,从而促使国际私法形成为一个逻辑缜密、体系完整的部门法:公元14世纪发端于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确立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本雏形,公元19世纪创立于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则奠定了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石。
早期古典自然法学说为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诞生提供了理论资源,它以理性精神为统摄,表现出重商主义的、属人的、平等的、普遍主义的特征。
“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不再从“法院地法是特别法,因而存在人身和领土的限制”这一角度去区分人法、物法,他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从一种双边的意义上来探讨人法、物法的适用原则。
他将意大利各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认为城邦人法决定城邦居民的法律身份,城邦物法支配城邦内的不动产。
他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冲突规则。
当 19 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西方流行时,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适时而生。
该学说主张者认为对于每一种法律关系应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将法律关系进行了分类,即身份法、物法、债法、继承法、家庭法(家庭法又区分为婚姻、父权、监护)并且对本座进行了归纳,即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人的住所、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行为实施地、法院所在地。
该理论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崭新道路,促进了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但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规范构造的特点,反映在国际私法上表现为国际私法立法旨在建构一种构造简单、规定明确、稳定性强的冲突规范体系,这种体系因其日显机械、僵硬而遭到了20世纪学者的指责和批评。
20世纪西方法学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是法社会学的出现。
法社会学理论的兴起,提供了崭新的处理法律冲突的思维和方式。
自19世纪中叶以来,以法律冲突所进行的研究都是在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与方法的指导下进行的。
但任何一种法律冲突,根本上来说都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所体现出来的文化冲突。
法社会学为我们指出了一个新的研究路子:拓宽解决法律冲突的思路,寻求解决法律冲突的新方法,并进而从终极意义上消除法律冲突。
它要求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从政治、经济哲学、宗教、习俗、传统等多个角度或层次对各国法律冲突的文化背景、形成机制、发展趋向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法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周全地考察、调查、分析和论证。
如此一来,将利益法学运用于国际私法就成为了可能。
目前,世界各国在商事法律或与商事法律有关的有限法律领域的法律冲突呈逐步减少的趋势。
其原因在于这些商事法律是现代国际贸易运作的法律基础,直接的经济利益是推动它们走向统一的强大驱动力。
比较而言,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大多数民事法律领域中,法律冲突减少的迹象并不明显,这意味着法律冲突将长期存在下去。
国际私法理论认为,实体法律冲突的解决有两种方法,即用冲突规范或统一实体规范来进行调整。
而这种实体法律冲突一旦进入法社会学的视野,解决法律冲突的实证方法的不足和无力便暴露无遗。
协调和处理法律冲突不仅要从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角度进行技术思考,更要深入、细致地进入各国法律的原生环境去认识它们。
对法律冲突的理论研究如囿于实证的方法,就难以解决法律冲突,将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引入国际私法成为必要。
法社会学理论或方法为深入思考法律冲突问题提供了一个颇为有力、富有创意的研究途径。
二、利益与法利益法学(the jurisprudemce of interests )是兴起于欧洲大陆的一场法学理论运动。
它是在法社会学基础上形成的结果,并且得到了众多人士的支持和追随,尤其在德国和法国。
其主张者认为,任何一种实在的法律制度必然都是不完整的和有缺陷的,而且根据逻辑推理的过程,也并不总能从现存的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判决。
利益法学所提出的司法审判方法是以这样一个前提为基础的,即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
我们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价值判断。
1、利益的内涵关于利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之争。
主观说认为利益是意识的属性,是人们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
客观说认为,利益可以形成意识、意志,但它是意识、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
折中说则认为,利益是主体与客观环境的统一。
主观说实际上否认了利益的客观性,使利益成为不确定的现象,从而导致否定社会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与规律性。
客观说虽然承认了利益的客观性,但它使利益成为完全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
而折中说侧重考虑客观对象或资源对具体主体需求的满足,这存在与主观说相同的缺陷。
笔者倾向于以客观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即利益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的客体对象。
利益必须是能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客体对象,如果不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就不可能成为利益。
社会、国家乃至于国际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同样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依赖于社会、依赖于国家,即社会、国家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服务正是在此意义上说,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的利益。
因此,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说,法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超个人利益;而在最高层面上,保护超个人利益,也是为保护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服务的。
法是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将何种现象作为利益并给予保护,是要看这种现象能否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需要,它所考虑的是一般人的认识而不是特定个人的认识。
2、法与利益的关系由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利益,人们是在为利益而战。
人类文明的进步,在任何历史阶段,任何国家和地区所产生的法律、道德观念不是一般地限制这种追求,而是发展这种追求。
人们组成社会和国家,正是为了保护和追求利益。
正如洛克所说:“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
”利益具有驱动功能,它一方面驱动个人为了利益而活动,另一方面也驱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以协调和保护利益。
所有的法律没有不为着社会上某种利益而生,离开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观念的存在。
利益具有尺度的功能,它衡量人类活动的有效性,当然也衡量法律的正当性,只有为了协调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法律才是正当的法律。
因此,“法律的真正缔造者并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利益。
”法以保护利益为目的是不可动摇的真理。
有人认为法的目的不是保护利益而是维护正义。
其实,离开了利益的正义是一个空洞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分配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的问题”,当一个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平均正义便开始起作用。
不难看出,所谓分配正义,实质上是利益分配是否正义的问题。
正如我国学者所说:“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的正义的问题;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的问题。
”可见,正义首先要求利益的分配合理,法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基准保护利益,正是以正义为标准保护利益。
所以,“法是利益的规律”与“法是正义的规律”,并不矛盾。
利益是法所规律的目的,而正义则是法所规律的最高标准。
法是利益的规律,但我们的正义感情,又要求它是利益的公正的规律。
在此意义上说,法的目的是公正地协调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
利益法学认为在司法审判中应持这样一种看法: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的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当服从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
为了作出一个正义的判决,法官必须确立立法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律规则所旨在保护的利益。
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法律所倾向保护的利益应当被认为是优先的利益。
三、利益分析在解决法律冲突中的运用法社会学对国际私法理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二战后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所涌现出来的一些学说。
美国学者多主张在面对法律冲突时,完全抛弃原有的冲突规范,而直接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最终决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这样的学说有“最密切联系说”、“政府利益分析说”、“选择最好的法律说”、“损害比较说”等。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要数利益分析法在国际私法中运用的结果——“政府利益分析说”。
这一学说为柯里(currie)教授所提出。
其主要观点为,在法律冲突中对相冲突的法律背后所代表的政府利益进行分析。
有的政府利益在具体的案件中并没有体现,也即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只有一个政府有利益要求,则形成了“虚假冲突”,这时就应适用有政府利益的法律。
如果同时几个政府对该案件都有利益要求,则形成了“真实冲突”,时应分析哪个政府的利益最大,则适用利益最大的政府的法律。
这一理论只对国际私法所保护的利益之一个层面进行了分析,并不全面。
综观上述几种学说都没有对国际私法中的利益全面考虑。
作为对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回应,欧洲在法社会学的影响下也出现了一些应用社会学分析方法的国际私法理论。
由弗朗西斯卡基斯提出的“接适用的法”理论,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很大影响。
这一理论也体现了利益分析法,即各国政府通常对与其利益直接相关或关系重大的领域制定“直接适用的法”,这些法律可以不经过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法律关系在这里也是较多地考虑了政府的利益。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德国法学家克格尔(Kegel)的关于“国际私法中的利益”的学说(有学者直接称之为“利益法学”)。
克格尔于1971年提出了这一系统讨论国际私法中的利益的学说,并介绍了在法律冲突中利益分析法的运用。
在欧洲,克格尔的这一理论具有的新颖性从其著作问世起就引起了瞩目,而国内理论对其较少评介。
克格尔是从讨论国际私法中的正义开始的。
他认为在这一领域,正义是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the halancing of the interests)。
从而国际私法中的利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当事人的利益、合法交易的利益、法律秩序的利益和公共权力的利益四种。
在法律冲突中,当事人的利益是永远放在第一位加以考虑的,这和法律最终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的原理是一样的,其他几种利益的保护都是为了对私人利益的保护。
但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应和“个人的利益”这一概念混同,前者强调的是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而不是对某个人的利益的关照。
当事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基础性地位,将它放在第一位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
“合法交易的利益”是法律关系建立的简便性和其实现的安全性。
而“法律秩序的利益”体现的是对法律秩序的关注,它是实现“合同交易的利益”的形式要求。
这二是应放在第二位考虑的。
至于“公共权力的利益”大致等同于通常所说的“政府利益”。
对这种利益的分析在其他的学说中都有涉及。
克格尔所指的这一利益是国家在国际商业交往中体现的利益,如对货币的立法或条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