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课程考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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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 郑大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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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丙向甲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C、甲应向乙、丙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D、甲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BC3、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

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

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元C、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AD4、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

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以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

其中哪些是合法的?A、订立偿债计划,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ABCD5、合伙人可以用以下哪些财产或权利出资?A、货币B、知识产权C、劳务D、土地使用权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C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A、6000元B、30000元C、100000元D、150000A 2、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D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制度方面有下列哪项特别限制: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B、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所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均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C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B、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C、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D、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必须有(),方可举行。

郑州大学《经济法实务》第06章在线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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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第06章在线测试《经济法实务》第06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 56:42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定期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A 、3个月B 、6个月C 、9个月D 、12个月2、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的是( )。

A 、抵押B 、质押C 、留置D 、保证3、不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 )的不同。

A 、担保的效力范围B 、实现方式C 、设定方式D 、标的物及其占有状态4、下列与保证责任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C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5、甲向乙借款,丙为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甲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10月1日。

但直到2006年5月1日,乙从来没有向甲或者丙提出过任何还款请求。

时至2006年5月2日,乙请求甲还款。

甲说:“我虽然也知道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但我还是愿意偿还借款。

可是我现在没有钱,你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乙便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已经表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B 、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其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C 、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赔偿责任D 、丙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抗辩不因甲的放弃而受影响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下列情形哪些情形,担保物权消灭:A 、主债权消灭;B、担保物权实现;C、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D、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2、下列哪些财产可以用作抵押物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下列关于保证期间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课程考核要求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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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业要求1.独立完成作业,发现提交的作业有相互抄袭、或从网页复制答案的,一律以零分计入成绩。

2.提交作业前,请务必检查是否是本课程的作业,如果提交的是其他课程的作业,一律以零分计入成绩。

3.仔细审题,准确回答问题,思路清晰,分析透彻,论证充分,语言流畅。

二.作业内容1.论述题(共20分)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一、出资人数不同1、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出资方式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注册资金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四、责任形式不同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内部治理结构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六、企业行为依据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约束。

郑州大学网络教育经济法实务 专科期末考试测试及参考答案

郑州大学网络教育经济法实务 专科期末考试测试及参考答案

35.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错
36.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错
37.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错
38.以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错
39.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错
40.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错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错
8.地名绝对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错
9.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错
10.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实行实质审查制。 错
经济法实务 专科
判断题
1.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让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答错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对
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答 错

经济法学 郑州大学网考资料及答案

经济法学  郑州大学网考资料及答案

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2、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2、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

而且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

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简述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1)开证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关系是根据契约而确立的买卖关系。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所列条款的内容而确立的委托与承诺的关系。

(3)开证银行与通知银行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

简述跨国公司及其特征?答:跨国公司指的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经济法实务-郑州大学远程教育

经济法实务-郑州大学远程教育

经济法实务作业内容:一、简答题:1、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0分)答: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需要满足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主要为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

实质条件主要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常见的商标侵权形式有哪些?(10分)答:(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7)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20分)答: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二、论述题(30分):试述公司法对公司投资权和担保权的限制。

答: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是公司一项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却是在实践中长期困扰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们的一个问题,由于旧的《公司法》不但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且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真题 [2015版客观题]一、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公司法对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有哪些?2、简述合同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的范围?3、保证人有哪些抗辩权?4、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二、论述题(30分)试述新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义务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10分)1、甲贸易公司出售一批氧化铁,于2000年8月20日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乙公司在8月29日前答复才有效,但甲贸易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又于8月22日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8月24日送达乙公司,而甲公司8月20日的要约8月26日才送达乙公司,乙公司考虑到要约的条件对自己十分有利;立即用电报发出承诺。

但甲公司却未履行合同。

请回答甲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经济法实务》答案一、简单题1、答:(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①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②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③守约一方应当采取适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3、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仅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且这种抗辩权的行使不受债务人的影响。

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其抗辩权除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外,还享有先诉抗辨权。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课程考核要求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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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作业前,请务必检查是否是本课程的作业,如果提交的是其他课程的作业,一律以零分计入成绩。

3.仔细审题,准确回答问题,思路清晰,分析透彻,论证充分,语言流畅。

二.作业内容1.论述题(共20分)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一、出资人数不同1、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出资方式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注册资金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四、责任形式不同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内部治理结构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六、企业行为依据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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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课程考核1、如何理解破产宣告(受理)的法律效力?答:1、对债务人的效力: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

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

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

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

具体地讲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2)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3、对债权人的效力,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

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没有保持力。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没有保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4、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做的工作(一)组成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由于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复杂、标的巨大、社会影响大等原因,因此审理破产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通知与公告。

2、试论述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从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本单位”包括:职工的认识隶属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如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受聘单位等.)“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安排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单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员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方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纠纷.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1)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2)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对这一点,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学术界认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人为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条件”,也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发明创造的完成同单位的物资帮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这种物质帮助,该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本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做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对专利权的归属约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原则上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本单位订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应依从双方的约定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3.案例分析题(共20分)甲公司为购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便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息为6%。

因甲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为联保单位,经甲公司请求,丙公司、丁公司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如期还款,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后甲公司与乙银行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予答复。

因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共同保证责任而引起纠纷。

请回答以下问题:(1)什么是保证?答: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甲公司与乙银行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丁公司为何种保证责任方式?为什么?丙公司与丁公司对乙银行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为什么?答:本问涉及共同保证问题。

共同保证分为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丙公司、丁公司均为乙银行的保证人,他们对乙银行的保证债权未约定保证份额,符合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资格和保证合同的形式是什么?答:1.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当事人。

基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因此,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保证人。

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2.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

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

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的方式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4)丙公司、丁公司的保证期间起止如何计算?答:法律推定的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书修改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年;根据《担保法解释》,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5)丙公司和丁公司应否承担共同保证责任?为什么?答:本问涉及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

依担保法第2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该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案中,丙公司、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依照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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