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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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国际私法实质正义价值取向

论现代国际私法实质正义价值取向

二 、 现 代 国 际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追 求 冲 突 正 义 的 概 观 及 其缺 陷评 析 前
所谓 前现 代 国际私 法 , 即指 美 国 “ 冲突法 革 命 ” 前 ( 上 世 纪 三 、 之 从 四十 年 代推 至 “ 法则 区别说 ” 时 代 ) 包括 以 冲突规则 为规 范 和以 简单连 接要 素为 选 择标 准的 国际私 法 , , 以示 区别 “ 冲突法 革 命 ” 以来 的
代 国际 私 法对 实 质 正 义 的追 求 发 展 是 人 类对 整 个 法律 价 值 追 求 演 进 的 一部 分 , 明提 出 实现 现 代 国 际私 法 实 质 正 义 的 途 简
径与方式。
关 键 词 : 际私 法 价值 ; 质 正义 ; 国 实 演进 过 程 ; 实现 途 径 中图 分类 号 : 9 7 D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60 2 1 ) 10 6 — 5 17 — 8X(0 0 0 — 00 0
21 0 0年 第 1期 总第 9 7期
上 海金 融 学 院学 报
J u n l o h n h i F n n e Un v ri o r a f S a g a i a c ie s y t
No 1 01 .,2 0 Ap .7 r No 9
论 现 代 国 际 私 法 实 质 正 义 价 值 取 向
收 稿 日期 :0 0 O 一 5 2 1一 l 2
作 者 简 介 : 少 军 (9 8 )男 , 南 信 阳 市 人 , 鲁 17 一 , 河 西北 政 法 大 学 国 际 法 学 院硕 士 研 究 生 。

6 0—
论 现 代 国 际 私 法 买 质 正 义 价 值 取 向

论国际私法中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融合

论国际私法中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融合

1933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凯弗斯(Cavers)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法律选择过程批判》(A Critique ofChoice-of-law Process),对传统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规则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凯弗斯认为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只进行“立法管辖权选择”,法官选择法律时,对案件是否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漠不关心,他提出了“规则选择”、“结果选择”方法,主张抛弃传统制度。

他认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考察法律规则的内容,并考虑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争议会带来怎样的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争取实现国际私法上具体个案的正义与公平。

继凯弗斯之后,柯里(Brainerd Currie)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他认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解决法律冲突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析“政府利益”,用真实冲突、虚假冲突和无冲突来区分不同类型的法律冲突,而多数冲突法案件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

法院多数情况下会认为本国对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而选择适用本国法,这就否定了冲突法存在的必要。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以及他的法律选择方法会导致法院地法适用范围的扩大。

冲突法革命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主张的法律选择方法从根本上否定了僵固、封闭的连结点,加入“政策”、“联系”等弹性概念,在法作者简介:王颖,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法律经纬法律经纬(三)意思自治方法的扩展意思自治原则是通过当事人自行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法律关系准据法,使某种法律关系不再依附于一种法律上,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趋合理。

第一,回避了主权者意志的直接冲突。

传统冲突规范采用硬性连结点,依据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而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所制定的冲突规范通常各不相同,这表明了各国对同一问题在利益上的分歧,即使字面表述相同,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动机和目的。

论国际私法中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融合

论国际私法中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融合

1933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凯弗斯(Cavers)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法律选择过程批判》(A Critique ofChoice-of-law Process),对传统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规则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凯弗斯认为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只进行“立法管辖权选择”,法官选择法律时,对案件是否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漠不关心,他提出了“规则选择”、“结果选择”方法,主张抛弃传统制度。

他认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考察法律规则的内容,并考虑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争议会带来怎样的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争取实现国际私法上具体个案的正义与公平。

继凯弗斯之后,柯里(Brainerd Currie)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他认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解决法律冲突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析“政府利益”,用真实冲突、虚假冲突和无冲突来区分不同类型的法律冲突,而多数冲突法案件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

法院多数情况下会认为本国对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而选择适用本国法,这就否定了冲突法存在的必要。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以及他的法律选择方法会导致法院地法适用范围的扩大。

冲突法革命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主张的法律选择方法从根本上否定了僵固、封闭的连结点,加入“政策”、“联系”等弹性概念,在法作者简介:王颖,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法律经纬法律经纬(三)意思自治方法的扩展意思自治原则是通过当事人自行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法律关系准据法,使某种法律关系不再依附于一种法律上,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趋合理。

第一,回避了主权者意志的直接冲突。

传统冲突规范采用硬性连结点,依据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而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所制定的冲突规范通常各不相同,这表明了各国对同一问题在利益上的分歧,即使字面表述相同,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动机和目的。

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最新资料

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最新资料

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内容提要古典的乃至近代的国际私法,都还只在追求冲突正义”的实现,但也并非仅关心“冲突正义”的问题。

国际私法立法和研究中提出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是有重大意义的,国际私法为追求“实质正义”也已作出种种改进。

质正义”绝非仅指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是包括国际交往中各种问题要进一步解决,这中间既有理论的辨析,又牵涉到制度的设计。

主体间利益的博弈。

国际私法要实现这一任务,还有许许多多的作者熊育辉,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大连116026 )、问题的提出法律是反映、体现、落实正义的最强有力的工具,也只有反映、体现了正义的法律,才能落实为公正和谐的社会交往秩序。

当我们读了塞缪尼得斯上世纪末(1998 年)在比较法国际大会上的总结报告和18个国家此前的分析报告之后①,不由不得出20 世纪末国际社会中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新的飞跃的结论,其所依据的最主要的理由之一,就是国际私法学界终于看到并提出了国际私法已经由传统上只追求“冲突正义”conflicts justice )进而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实现“实质正义”(material justice )的目标,并且以现有各国的立法例证来证明这个问题不是国际私法可以置之不理的,也不是国际私法所不能解决的。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在世界上,并不存在某种绝对的公正、绝对的正义,凡公正和正义都只能在比较中存在,在比较中发展。

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前,古典的乃至近代的国际私法, 在许多伟大学者的推动下不断进步,在美国发生冲突法革命运动的同时,欧洲的国际私法也在同步地发生着新的变革。

但应该说,这一切的一切,都还只以追求“冲突正义”的面貌出现,尚未明确提出还有一个“实质正义”的问题需要解决。

因而哪怕是该次大会,也只能说是提出了“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这两个概念,归纳出了国际私法由单纯只追求“冲突正义”进而也开始关注“实质正义”的一些立法方法。

论国际私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论国际私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论国际私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徐冬根【摘要】[内容摘要] 中国国际私法的重构必须贯彻国际私法的价值,国际私法的价值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正义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

形式正义是传统国际私法的价值内核,实质正义是现代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实质正义在当代国际私法中具体体现为以社会或政府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导向和以“有利原则”为指导,赋予法官以法律适用选择权。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06(000)001【总页数】6【关键词】[关键词] 国际私法价值正义我国国际私法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的二十多年期间的一个重大缺失就在于对国际私法的价值研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当然,近年来我们可喜地看到,一些学者开始研究和探讨国际私法的法哲学和价值问题,并已经取得可观的研究成果,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吕岩峰:《论国际私法立法的价值取向》,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5期;李双元、李新天:《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哲学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宋连斌:《刍议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载韩德培等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肖永平、谭岳奇:《西方法哲学思潮与国际私法理论流变》,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姜茹娇、王娇莺:《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方法的价值追求》,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徐冬根:《论欧美国际私法典的不同进路及其法哲学思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以及许军珂:《论法典是国际私法形式价值的最佳载体》,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等等。

但也出现了在国际私法著作中设专章对国际私法的法哲学和价值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范例。

[注]如肖永平教授所著的《肖永平论冲突法》中,其第10专题为“西方法哲学思潮与国际私法理论流变”。

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研究与解读

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研究与解读

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研究与解读
引言
在国际私法领域,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形式正义强调依法行事,注重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性;实质正义则关注事实真相和公平正当的结果。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概念进行深入研究,解读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意义。

形式正义的重要性
形式正义是国际私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它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程序的公正性。

形式正义的具体表现包括:听证、举证、辩论等程序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判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处理;裁决必须理性、合理,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实质正义的意义
实质正义是国际私法中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则,它强调法律裁决应该以实现公平和正当的结果为核心目标。

实质正义的考虑因素包括:平衡各方的权益,特别是弱势当事人的权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法律规定;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合理地解决争议,推动社会公平和法治进程。

结论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中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相辅相成的。

形式正义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实质正义则追求公平和正当的结果。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综合运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原则,依法判决,确保公平正当的裁决结果。

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20 0 9年 H 月
重庆 文 理 学 院 学报 ( 会 科学 版 ) 杜
in e d t i J u n lo o r a fCh n q n ie st fArsan ce ce (o ilSce c s E i o n) o g i gUnv r iyo t dS in s c a S
些 情 况 下也 存 在 着 冲突 。 者认 为 , 义 概念 是 具 有 多元 性 的 , 法用 简 单 的文 字来 加 以概 笔 正 无 括 , 如 同无 法 对 “ ” 个 概念 做 出定 义一 样 。但 这 并 不 能 说 明 正义 是 不 可知 的甚 至 是 无 就 人 这 用 的 。我们 试 图 对 正义 做 出 狭隘 解 释 时不 能 不 注 意到 正 义价 值 的 无处 不 在 和博 大 精 深 。但 为 了研 究 的需 要 , 引 用 博登 海 默 对 于正 义 的 理解 : 足 个 人 的 合理 需 要 和 主 张 , 与 此 同 且 满 并
争 鸣 的背 后却 一 直 暗 含着 一 条线 索 , 就 是 法学 家 们 对法 律 价 值 的孜 孜探 求 。 律 价值 、 那 法 形 式 正 义 和 实 质 正 义等 , 虽然 无 声 无 形 , 已经 从 法 理 学 领 域 悄 无 声 息 地 渗透 到 各 个 部 分 法 但
律 的研 究 之 中 ,调 整 涉外 民商 事法 律 关 系 的 国际 私法 不 能 割 裂其 工具 理 性 和 价值 理 性 . 因
国 际 私法 是 以 超 出 一 个 国家 范 围的 应 受 法 律 调 整 的平 等 主体 之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和人 身
关 系 为调 整 对 象 的 法 律学 科 。 1 纪 意 大利 注 释 法 学 派提 出“ 则 区别 说 ” 志 国 际 私 法 4世 法 标 的产 生 , 展 到现 在 已经 有近 8 0年 的历 史 。 际私 法起 源于 法 律学 说 。 百 年来 各 家学 说 发 0 国 几

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交流和贸易的日益频繁,国际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维护公平和法律秩序,国际私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以及它对于国际法治的重要性。

首先,国际私法为各个国家之间的民事关系提供了一种公正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由于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当涉及到跨国交易或纠纷时,往往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建立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使得各国法院能够根据相应的国际法律原则来解决纠纷。

这种解决方案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避免了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延误和争议。

其次,国际私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治的完善。

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国际私法已成为建立国家间法律秩序和规范的基石。

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协议,国际社会明确了各种民事关系的适用法律,并规定了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法。

这种规范化程度的提高有助于增强国际社会的信任和合作,并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国际法律体系。

此外,国际私法的作用还体现在其对于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促进上。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国际贸易涉及到各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商业准则,因此,必须有一套统一和可靠的法律规则来规范和保护各方的权益。

正是国际私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商业交流和投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从而为经济合作和全球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私法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在文化交流和人权保护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

在文化交流方面,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确保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在人权保护方面,国际私法强调了法律的平等和保护个人权益的原则,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进一步加强了国际社会的和谐和合作,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为各国之间的民事关系提供公正和可行的解决方案,促进国际法治的完善,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以及在文化交流和人权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际私法成为维护公平公正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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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以超出一个国家范围的应受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学科。

14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提出“法则区别说”标志国际私法的产生,发展到现在已经有近800年的历史。

国际私法起源于法律学说。

几百年来各家学说争鸣的背后却一直暗含着一条线索,那就是法学家们对法律价值的孜孜探求。

法律价值、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等,虽然无声无形,但已经从法理学领域悄无声息地渗透到各个部分法律的研究之中,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不能割裂其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价值对国际私法的导向作用。

对于国际私法的价值概括众说纷纭,主要包括正义、秩序、安全、效益、利益协调等等,但主流观点认为,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

[2]正义价值不仅是国际私法的价值,也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因为同秩序等其他价值比较,它超然于制度、规则等社会生活的形式层面而达到理想和精神追求的实质层面。

正义价值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已几成定论,但存在一个问题,这个价值标准本身没有标准———人们对正义观的理解受到社会背景、时代环境、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有所差异。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相貌。

当我们仔细察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2]P56人们在论及正义的实质时往往以公平(平等)和自由作为基点,尽管二者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着冲突。

笔者认为,正义概念是具有多元性的,无法用简单的文字来加以概括,就如同无法对“人”这个概念做出定义一样。

但这并不能说明正义是不可知的甚至是无用的。

我们试图对正义做出狭隘解释时不能不注意到正义价值的无处不在和博大精深。

但为了研究的需要,且引用博登海默对于正义的理解: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2]P261国际私法作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物质经济基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同样也是推动上层建筑发展的主要力量。

但法律与宗教、艺术等上层建筑不同,除了经济基础的推动之外,它的体系内部有着推动其发展的合理自在的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段平刚(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永川402160)【摘要】正义是法学历史中永恒的理想,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正义价值对于国际私法发展具有导向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正义价值;导向作用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004(2009)06-0135-03收稿日期:2009-05-19作者简介:段平刚(1968-),男,重庆荣昌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Vol.28No.62009年12月第28卷第6期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Dec.2009135根据,这种根据也就是本文提到的正义等价值。

一、国际私法正义价值从古代单边主义到近代多边主义的发展(一)古罗马万民法时期正义与国际私法的牵连可以追溯到国际私法产生的萌芽时期,古代罗马的万民法便是例证。

但万民法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它虽然采用了当代国际私法所呈现的实体法形式,但是它忽视了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而只是一厢情愿地将本国的万民法作为“所有国家共同的法律”,事实上万民法属于罗马国内法,而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仍不适用外国法,并且它没有对城邦的法则相互冲突时应适用何法给出明确的解答。

故当时没有产生冲突法。

[3]所以从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来分析,万民法只是国际私法的一种原初形态,但它的内核却蕴含着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

万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即具有一种“自然本性(na-ture)”,而法律制度正是法学家们对这种“自然本性”进行追溯的结果。

在一定意义上讲自然本性都是正义的,但它并不能代表正义的全部。

(二)“法则区别说”时期13、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从法律分类的角度分析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并且认为这种分类最能体现正义的要求,但对于分类的标准有较大的分歧,因此在后期相继出现了属地主义倾向和属人主义倾向。

这种方法试图通过确定实体规则的适用范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其维护本域法的倾向过强,它并没有发展到国际领域,而仅仅用来解决区域法律冲突。

因此它的正义性也仅限于一国之内,对于超出国界之外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已经取得的权利是否承认的态度可以说是对罗马法中自然法原则的曲解。

但巴托鲁斯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维护了法律的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他还认为可以排除规定长子继承权和剥夺妇女继承权等“令人厌恶的法律”,作为法律适用的过滤器,从而为法律选择注入了公正、合理的因素。

从调整方法来看,法则区别说经历了从单边主义到多边主义的转换。

早期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是绝对的单边主义,后期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学说打破了单边冲突规范一统天下的格局,首次关注到了域外法的效力。

尽管他出于对国家主权正义的考虑而忽视了对于个人正义的维护,但从总体上来看他为以后更为中立、更加体现正义的多边主义方法的到来铺平了道路,并对既得权理论产生了直接和重大的影响。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时期德国国际私法大师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震动了当时的国际私法学界并且至今影响犹在。

它采取了与“法则区别说”相逆的分析方式,从与法律关系相联系的地点———即“本座”入手,寻找应当适用法律。

这样做的目标是实现判决的国际一致,因为法官不必再为确定实体规则的适用范围而苦恼,只要按照经过悉心思考所规定的冲突规则的指引,援用实体法即可。

一方面,当事人无论在何地起诉都会在最大程度上获得一致的判决和平等的对待;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依据冲突法规则谨慎行事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做出相对准确的预期;再者,经过立法者结合司法实践所规定的“本座”,都在最大程度上关注了当事人的权利。

这些都是维护当事人正义的表现。

从调整方法来看,“法律关系本座说”属于多边主义方法,灵活性和适应性在理论上固然有助于切近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相对正义的判断,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各国冲突法规则所规定的“本座”不尽相同,造成了冲突法的冲突,且萨氏的理论仅仅着眼于如何选择法律,但对准据法的具体内容漠不关心,常常只是将准据法指向某个法律体系而不是法律规则,造成因为准据法违背公共秩序或者法官了解外国法的程度较低所导致的准据法得不到适用,从而给正义蒙上了不确定的迷雾。

二、“方法”与“规则”之争———正义诉求引发20世纪冲突法革命20世纪的国际私法学界可谓“危机四伏”。

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怀疑论充斥着学术界,对于先验的、形而上的原则推演法律体系的反感与日俱增,许多批判也直指萨维尼的理论。

人们认为传统的“规则”灵活性已将近极致,对于完美正义的渴求趋使他们寻求一些新的“方法”来另辟蹊径。

从政府利益分析说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再到优法方法,法学家们更多地从司法和实证的角度来构建理论,摒弃了传统规则的空洞、盲目和隐蔽,并给与当事人更多地人文关怀。

卡弗斯认为,传统的规则实际上是对管辖权的选择,他提出的“结果导向”理论则是关注于结果的选择,即最终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后来产生的“优法方法”更是突破前者,认为冲突法应该是对“最好的”法律的选择。

正义一步步地从幕后走向前台,越来越多的方法直接道出匡扶正义的宗旨。

相对而言,规则一点点的退出人们的视线,“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代表人物柯里甚至认为,“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些。

”[4]难道“规则”的一息尚存真的是正义实现前的最后障碍么?答案是否定的。

“方法”泛滥导致的不确定性正让它偏离正义的轨道。

“方法”成为个体和利益集团维护自身正义的法宝和危害其他正义的武器,这种实用主义的正义缺乏宏观上的调控,使得整个社会的正义水准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的眼光再次投向了规则。

三、从“冲突正义”到“实质正义”———国际私法向终极目标迈进规则观念的回归驱使人们把实现正义的努力在一次施于对于新规则的创造和对于旧规则的改良之上。

[5]越来越多的学者都对国际私法的范畴给与了最为广泛的概括,即包括冲突规则、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总和。

136在冲突规则领域中的尝试是对冲突规则的软化处理。

最初表现是对违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反致制度的弱化,而更多地是能充分体现正义的“适当法”得到适用,这种方法可以被认为是间接的软化。

随着后来的不断发展,软化方法开始直接地作用于冲突规则,李双元教授将冲突规则常见的软化方法归纳如下:1、用灵活开放性的系属公式代替僵硬的封闭的系属公式;2、增加连接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选性;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接点;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法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等等[6]。

这些软化方法依附于冲突规则发挥作用,是对正义面貌的整理和修饰。

总的来说,它是在克服传统规则只关注冲突正义的弊端的基础上,更加体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关怀所做出的修正和补充。

在冲突规则之外,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也在20世纪初大量产生,越来越多的统一实体条约和统一程序法条约挑战了冲突法在国际私法当中的核心地位。

随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倾向越来越鲜明,以及多元法律体系之上的法律共同体逐渐被人们所认同,一些抛弃冲突正义而直接达至实质正义的设想,随着统一实体法的颁布实施变成了现实。

它把同一法律关系置于一个共同的、统一的实体性质的法律规范之下,从而可以明确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公平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且直接引导、规范当事人的民商事法律行为。

此外,统一程序法条约把国际私法案件或纠纷解决纳入到一个统一的轨道,从解决纠纷的机关选择,法庭的受理、审理,一直到裁判及其执行都有明确的、共同的操作规范,给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提供了通畅透明的环境,是公平的实体权利义务真正实现的保证。

虽然在现阶段,由于各国立法发展的水平差异和法律文化背景的不同,使这些统一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无法在全球得到普遍适用,而只被一部分国家所接受。

但结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来说,这些统一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必然将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主要规则。

因为它不仅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判决的国际一致,也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判决结果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将正义贯穿到纠纷解决过程的始终。

此外,它还彻底跳出了“冲突法的冲突”和解决这种“冲突”又产生新冲突的恶性循环,直达解决纠纷所需求的正义价值的本质。

[7]由此可见,20世纪国际私法在冲突规则、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上的发展可谓殊途同归,对于实体正义的匡扶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最终正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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