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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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选择)规范,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及因涉外民事关系而发生争讼时,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就冲突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冲突原则):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它用于解决同各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丙国法作出判决. 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概述
在美国加州的房产如何分配?会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适用中国法还是美国法?
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能否在美国得 到承认和执行?
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 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证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 收取货物;(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 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 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买方收取多交部 分货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他必须按照合同 价格付款。”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 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 有关法律关系 B.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 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 的有关法律关系 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支机构与我国 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 关系 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 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 法律关系
9、【德】格哈德·克格尔著《冲突法的 危机》,萧凯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10、【美】弗里德里希·荣格著:《法律 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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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3.影响和评价 第一,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 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 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这样一来,先进的法 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境。这 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 主义的发展。 第二,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 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5.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 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
(二)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新理论
进入20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国际私法中的“比较 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它对各国的冲突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寻求统一各国冲突规范的 途径。
1.巴迪福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 “协调论” 的观点 2.克格尔60年代提出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 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 法律”的概念 (三)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隆茨教授,他于1949年编写的 《国际私法》教科书和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私法教程》 对苏联及和社会主义国家有广泛的影响。
8.英国学者戴赛(Dicey)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 国学者比尔(Beale)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 述》。 9.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斯托雷(Story)。 10.在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说” 和“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 11.德国学者拉贝尔(Rabel)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法学派 的代表人物。 12.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 的成文冲突规范。 13.由于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际私法学说只有从西方引进,而不可能在中国产生。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 下两种:
• 冲突法解决方法。又称间接调整的方法, 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 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 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 种方法。
• 实体法解决方法。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 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用实体解 决方法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 事法律冲突的发生,因此,实体法解决方 法是一种积极的解决办法。 • 根据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渊源不同,国际统 一实体法可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 惯例解决方法。
• 1、双方首先对诉讼时效发生争议,而关于 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为: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 突规范确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 定。”请问该项规定属于哪种类型的冲突 规范? • 2、我国法院在判断本案诉讼时效时应适用 哪国法律?
• 3、我国法院在解决双方合同争议时应当适 用哪国法? • 4、我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到准据法后, 应当适用该国的程序法、冲突法还是实体 法? • 5、对于本案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 我国的做法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 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 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 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 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 律。
• 2、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 国际私法上准据法所属国经常存在新旧法 交替的情况。 • 一般由准据法所属国在其新修订的准据法 中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溯及力及溯及力的范 围
•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 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 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为有 民事行为能力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都是国际法的三大类,它们是学习国际法必不可少的三个方面,而且三者之间有着相互关联的关系,对它们深入理解还有比较分析也将对理解国际法有所帮助。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 public law)又称国际公共法,通常被叫做国际法的核心,是国家之间的联系的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建立公理,就是在国家之间的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的领域中进行的宽泛的扩展或抽象的授权。

是从行政、政治、法律、道德以及国际立法上出发进行促进、维护和发展国家间关系的和平法律基础。

国际公法研究对象是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间在这些关系中遵守的义务。

它是系统性的、实质性的、统一要求性的,是国家之间发展与维护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理和规范要求。

它主要包括国家组织间的法规性文本,以及国家间关系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际共同主义观点的发展,形成了国际关系的制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又称为国际私人法,指国家承认并规范各个国家之间因私往来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状况。

它是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特别是《联合国私法公约》的基础上,利用法的地位法的技巧和手段,对不同国家的司法权利义务的源、发生条件、表现形式和变更原则等方面的关系进行规定的法律规则,它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重点研究的内容有国际合同法、国际法律债务、国际人格权、国家责任、国际婚姻以及国际继承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结合而成的,即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结构性经济条件、贸易关系和贸易活动等法律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所属于的客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以及与这些权利义务有关的原则,都属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畴。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涉及了贸易清关、国际仲裁、外国投资、国际贸易问题、原产地规则、货币兑换货币及投资灌水等,在国际贸易法的实施过程中,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种具体化,关系到各种势力性的诉讼措施,成为国际交流和共同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通联同时又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

在本文中,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分别探讨这三者之间的通联和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

1.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保护国际经济利益为目的,其特点是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着重于贸易、投资和金融等领域的规范和法律机制。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也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一门研究个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法律上的通联和选择适用法,解决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以保护私人和法益为出发点,着重于解决国际私事纠纷和规范私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行为。

3.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

国际公法以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包括国际关系中的领土、领海、国籍、外交、战争与和平、国际组织、外国投资、国际环境保护等领域。

国际公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行为,也影响着全球治理的进程和方向。

通联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联和一定的区别。

它们都是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都是为了维护各自领域中的权益和利益;国际经济法侧重于经济领域的规范和机制,国际私法侧重于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国际公法侧重于国家间的行为规范和国际组织的治理。

另外,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常常相互交叉,而国际公法则更加独立和专注于国家间的关系。

在总结和回顾性方面,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不可分割的法律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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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范围和渊源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国际私法的渊源、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及解决方法,考题设置浅显直观,难度不大。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范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指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方面。

1.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

国内判例在我国不是法律的渊源,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2.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国际民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

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三、区际法律冲突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多法域国家由于该国内部法律体系不统一,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当准据法指向多法域国家时,适用多法域国家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就是区际私法要解决的问题。

2.我国对此的规定是,首先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住所:主要考查自然人和法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以及住所冲突的解决;(2)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常将涉外民商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

一、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总体说明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也是国际私法部分最重要的法律。

1.新法的主要内容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规定了涉外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同时对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需要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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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

(总第179期)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NO.9,2008

(Cumulatively,NO.179)

国际私法脱胎于区际私法之中,并且从其外部特征来看,两种具有许多“神同貌似”之处,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十分微妙,区际私法是否具有与国际私法相同的性质?国际私法是否包含区际私法?这在理论上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上又没有明确划分。本文立足于前人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之上,通过分析比较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将之明确区分开来,得出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研究范围。一、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1]。二、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最后,两者体现的政策也有所不同。区际私法更多体现的是多法域国家处理一国内部地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的政策,而国际私法则主要体现国家的对外政

策。

[2]

三、学者和实务对待区际私法是否属于国际私法范畴的态度由上述对比可见,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这两者之间既存在密切的联系,也存有重要的区别。研究这两者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在探讨区际私法是否和国际私法具有相同性质,区际私法是否属于国际私法。学术界对区际私法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出现了三派主要的观点,而多法域国家的实践同理论上的三种主张相一致:

(一)区别说此学说认为,区际私法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国际私法,两者

解决对象存在质的差异,因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两者严格区分。而区别说又根据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性质分为两个分支———国际法区别说①和国内法区别说②。在过去的波兰、苏联和南斯拉夫等国家就将两者是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严格区分开来。

(二)同一说持这种学说的学者认为: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相似或相同,其冲突规范实质上都是法律适用法,两者应适用相似或相同的原则加以解决。也有学者从两者解决的问题相似的角度来说明两者的相似性。③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立法和实践中,其国内各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相互视为“外国”(foreigncountry),因而两者不加区分统统叫做冲突法,同时解决区际和国际的法律冲突。

(三)折衷说除了以上两种观点,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既有区别,又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往往要根据区际私法中的个案以及每一实例逐一进行定性。此种学说是建立在对区际法律冲突的不同种类加以区分的基础上的。[3]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要么将两者规范规定在同一法律之中,并以区际私法规范为主,对于含有国际因素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

适用未加规定的可以适用区际私法的规定;要么对区际私法

论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关系李姗蔓(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广东广州510275)[摘要]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本质的区别。这两者调整的对象并不存在交叉,可

以明确区分开来。本文从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出发,阐述两者的关系及学术界和实务界在这个问题上的三种观点,并提出笔者关于如何处理两者关系的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区际私法;联系;区别

8类推适用国际司法原则在立法中原则上确定,但对区际私法中的特殊问题作出例外规定。世界上各个多法域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即使采取了同一立场的国家在具体操作时可能也会千差万别。然而,无论如何,正确理清、处理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两者的关系,将有助于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调整相关社会关系。四、如何处理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关系(一)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应加以明确区分在我国,持有以上三种学说观点的学者均有人在,其理由也各有不同,现由于篇幅所限,不一而陈。经过对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分析,以及对有关学者和国家实践的总结,笔者认为,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这两者应该加以明确地区分,不可混为一谈。这主要是由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属性和区际私法的国内法属性所决定的。区际私法并非国际私法涵盖的范畴,但两者从其调整方法和解决目标上的相似性决定其相互借鉴、相辅相成的协作关系。就区际私法的现况来说,即使它较为特殊,但其制定机关、调整对象这些关键的因素都在一国主权范围之内,这些属性都决定其具有国内法的性质。而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属性的,因此两者具有不同的属性,不可能置于同一部门法下进行研究。但是,仍有不少学者将之纳入国际私法的研究框架下进行研究,这是否意味着学术界对区际私法国内性质和国际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呢?笔者认为,将区际私法放在国内法还是国际私法框架下研究,并不会影响其本身国内法的性质。从国际私法框架下对区际私法进行阐述和研究,这正是因为两者密切的联系和相互的影响所形成的一种研究思路,并不能因此推断认为区际私法属于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二)正确处理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关系的浅见首先,明确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调整的具体对象,将两者在概念上彻底区分开来。由于区际私法调整的是一主权国内部的民商事关系,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因而从本质上决定了这两者具有重大的不同,从而推导出两者并非种属关系,区际私法并非国际私法的范畴,即使这两者在很多方面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当然,目前仍有学者争论,认为国际私法就是“涉外民商法”,因而涉外因素中既应该包括“国际”因素,又应该包括“外法域”因素。然而,笔者认为,国际私法应该给予其一个固定的名称、特定的内涵,既然我们已经科学地将这一学科按其性质、调整对象及实际情况定义为“国际私法”,那么我们就应避免使用“涉外私法”或者“涉外民商事法律”这样的名词,以致无论从概念的字面含义、还是从理论上都会产生对这一学科的争论和歧义。使用“国际私法”这一名词,我们就应该切实从其名称、范围出发,其所涉及的是且仅是那些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这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因素”的部分既可以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一个因素,也可以是这三个因素中一个以上的因素。但区际私法中并没有达到具有“国际因素”这一标准,因而无法成为国际私法所涵盖的范畴。其次,把握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共通之处,互为借鉴,解决实际问题。我们不可以忽略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在很多方面的相似性,而正是这些相似性给我们提供了许多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参考路径和思维,以供更好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和更有效解决或消除区际法律冲突。从两者的相似性出发,

并考虑到区际法律冲突的特殊性。目前协调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途径主要有:直接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及间接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两种方法。此处,主要结合我国目前“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状况,笔者认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和消除,应该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多管齐下:一方面,四个法域之间尽快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参考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私法冲突;另一方面,在四个法域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之上,先在某些

问题上或某些法域中采用相同或相类似的实体法,然后,逐步增多这些点、扩大这个范围,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更多领域达成统一。

总之,一切理论只有在可以更好指导实践的基础上才可以成功地完成其历史使命。研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关系这个课题,在立法、实践中区别对待两者,一方面可以从理论上消除之前由于众说纷纭而导致的无所适从的理论困境,

从而更好地实现立法原则和目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正确对待、处理该问题后,便可以更好立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从而找到其法律解决途径,而不会因混淆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这两者的法律适用,而导致两者在某些层面上(如:公共秩序保留、连结点中的国籍因素、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反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出现的不同情况而束手无策的窘境。

[注释]①国际主义学派的一些代表人物:如普特尔、韦斯特尔、克莱因

等这些学者认为:是否考虑国际公法的制约因素是区别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关键。

②苏联的学者隆茨等民主主义学者认为:是否是主权者之间的

冲突是区别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关键。

③欧洲大陆法系许多学者以及英美法系绝大多数学者均持此

观点。其主要出发点是:解决的问题、解决的手段、以及因独特的法律制度而形成的法律实践等。

[参考文献][1][2]章尚锦著.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27~228;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321~322.[3]黄进.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36~37.

[作者简介]李姗蔓(1984—),女,广东茂名人,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

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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