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私法的性质
浅谈国际私法性质问题——以国际法效力根据为视角

般应包括假定条 件 、 为模式 、 律后果 等要 素 , 行 法 而
传 统 国 际 私 法 规 范结 构 却 与 此 不 同 。若 以 此 论 之 , 国 际 私 法 规 范 甚 至 不 能 称 为 法 律 规 范 , 仅 为 引 出具 体 而 国家 民商 法 适 用 的 技 术 性 规 范 。 由传 统 国 际 私 法 规
是一个 全称命 题 , 系特 称 命题 。需要 指 出 的是 , 而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全 称 命 题 是 不 存 在 的 。 不 仅 在 社 会 科 学
自于传 统 国 际 公 法 学 者 对 国 际 私 法 性 质 的 判 断 。 传
统 国 际公 法 学 认 为 , “国 际 法 是 国 家 间 相 互 关 系 的 行 为规 范 , 是个 人 间或个 人 与 国家 间关 系 的规 范 ; 不 它 是 各 国公 认 的 规 范 , 不 是 一 国 立 法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而
对 于 国 际 私 法 性 质 的 认 识 , 分 学 者 指 出 国 际 私 部 法 目前 仍 不 具 备 国 际 法 性 质 , 此 种 观 点 又 分 为 两 种 而
此外 我们知道 , 律原则 、 则 合称 为法律规 范 , 法 规
同一 类 法 律 规 范 的集 合 形 成 法 律 制 度 , 一 类 法 律 制 同 度 的集 合 形 成 法 律 部 门 即部 门法 。 部 门 法 的 基 础 是 法律 规 范 。而 以法 律 规 范 的 逻 辑 结 构 来 看 , 律 规 范 法
Ma 011 v2
第4 O卷 第 3 期
Vo. 0 NO 3 14 .
浅谈 国际私法性质 问题
以 国 际 法效 力根 据 为视 角
浅谈国际私法的性质

浅谈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是指受个别国家认可的,在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之间产生有效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常常被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事宜,比如合同的制定和终止,此类法律关系并不
受每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而是受国际私法统一管辖。
国际私法的性质主要有三个:具有国际化、融合性和体制性。
首先,国际私法具有国
际化的特点,例如,涉及到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国际交易和活动时,国际私法具有普遍
约束力,对当事人有着全面统一的管理。
其次,国际私法具有融合性,它是不同国家制定
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其诸多条文的总集,这些法律往往综合传统的公法、开放的民法以及
发达的民事诉讼法则,实现法律的国际化和统一化。
最后,国际私法具有体制性,就是按
照国际私法的规定制定的一系列的程序体制,为实现法律的统一提供了依据,如果当事人
遇到了相关的纠纷,可以采取诸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使国际私法契
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在国际活动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它的准确适用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社会关系的稳定。
但是由于相关
法律制度比较复杂,难以真正了解和实施,因此应当加强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一种
更加灵活和高效的国际私法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企业遵守法律,推动社会秩序和社会繁荣。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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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性质和影响
国际私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独立自主的实体之间就其贸易关系、财产管理、
债权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发生事宜订立的协议,由它们各自承认和遵守的法律。
这类协议
不一定归结于国家公法,亦或遵从国家官方政策,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确立其权利和义务,因此也被称为国际民法。
国际私法有别于公法。
它是由普通民众制定的,虽然这可能包括商业公司,但它的作
用仅限于其参与的双方。
因此,它的决定对没有参与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私法也不同于普通的国际法,即负责规定国家间关系、战争和仲裁权利以及国家
间贸易时,双方可以在其上进行调整或规定。
国际私法由个人双方制定,这使得它们可以
定义财产管理,以及其他双方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国际私法对于个体方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让双方在没有公共法规限定的情况下,
更好地解决争议或管理自己的财产权利。
其灵活性和包容性使它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国际贸
易关系的社会经济状况,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确定未来目标和关系的平台。
此外,国际私法在解决财产纠纷时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双方对争议点进行
审查,并立即正式记录,并在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解和协商。
此外,在国际私法规定下,
双方可以自由管理和控制其财产状况,从而有效避免司法纷争。
总之,国际私法是双边约定,可以通过根据双方协商,将其规定应用于特定的事宜,
从而更有效地进行管理。
它在财产管理、债权关系以及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解
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一)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一)[摘要]本文分析了各种国际私法性质的观点并从法的分类,法律规范,法律调整对象角度讨论了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规范,调整的对象从一国的角度看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从总体现实地认识国际私法的性质应是国内法。
[关键词]国际私法规范性质一、性质的争论国际法私法性质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论。
主要观点有三类:世界主义学派的“国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派的“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二元论的“特殊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性质。
二、国际私法性质各种观点及分析国际法说,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至和国际公法相并列,两者共同属于最广义的国际法,提出“人类共同体”,“国家共同体”的观念,主张实现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
论点有:国际私法调整的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而有国际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国际私法的作用和国际公法一样在于划分国家之间主权的效力范围。
国内法说,认为每个国家都有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的权利,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断然否认有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的存在。
论点有:国际私法调整的是非主权者的民法关系;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国际私法上的争议一般由一国法院处理;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和适用,都取决于一国的自身的意志。
我赞同者这一看法认为国际私法的性质国内法,但并不认为国际私法处理非主权的社会关系就毫无国际性可言。
国际私法的国际性是一种从本国角度的涉外性,这一特性说明跨国的私人民法关系和纯国内的私人民事关系是有本质性的差异的。
国际私法二元说的国际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论认为国际私法同时有国际和国内性,所谓调整的关系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又有国际条约,既涉及一国的本国利益又涉及其国际关系中的利益。
我认为此说反映一定程度的实际,但毕竟国内法的因素在国际私法中占有更重的地位,国际化的因素并不是主导。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作者:兰榕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提出了四种理论,本文从哲学理论中的对立统一规律角度阐述了国际私法所具有的二元性特质,并对其他三种理论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性质二元性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44-01一、国际私法属性的各种观点目前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存在四种理论:第一,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英美学者持此种观点,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断然否认有一种凌驾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而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
第二,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为德国学者所推崇,该派学者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至与国际公法相并列和平行,二者共同归属最广义上的国际法,提出所谓“人类共同体”、“国家共同体”的观念,主张实现冲突规则的国际统一。
第三,二元论,国际私法是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该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既有属于国际法方面的,也有国内法方面的;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其渊源既有国内法的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可以说国际私法既具有国际法性质又具有国内法性质。
第四,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要是国内法,但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不断推进,国际私法将逐渐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最后演变为国际法。
二、国际私法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及其哲学论证笔者赞同二元论的观点,即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
用对立统一规律分析国际私法性质,国际性和国内性两者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推动了国际私法的不断发展。
首先,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产生于国内法。
法则区别说时代,它侧重于一国中各城市间或各地区间的法律冲突的研究和解决,即“区际冲突法”。
此时国际私法的国际性依赖于国内法的发展。
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

其争议也一般是由一个国家 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处理 。
3 国 际私 法兼 有 国 内法 与 国 际 法 的性 质 。该 观 点 认 为 国 私法 的最基本 、 . 最重要的规范。并且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 际 私 法 的基 本 原 则 既 有属 于 国 际 法 方 面 的 ,也 有 国 内法 方 面 法律 关系 为调整对象, 以通过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解 的 ; 国际 私 法本 身 既 涉 及 一 国 国 内 的利 益 又 涉 及他 国 的利 益 ; 决涉 外 民商 事法 律 冲 突 为 中心 任务 的一 种法 律 。 是 对 国 际私 这 其 渊源 既 有 国 内法 又 有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惯 例 。 因此 , 能 简 单 法 本 质 属 性 的揭 示 ,决 定 了 国 际私 法 的 主 体 性 质 也 必 须 在 于 不 地 说 国际 私 法是 国际 法 或 是 国 内 法 , 以说 国际 私 法 既 具 有 国 此 。冲 突法 的作 用 在 于一 国法 院受 理 涉外 民商 事案 件 并 且涉 及 可 际法 性 质又 具 有 国 内法 性 质 。该 观 点可 以说 是前 两 种 理论 的折 到数国法律 的效力时, 由法院地 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适用哪 衷 , 一定 的现 实 意 义 。 有
法 产 生 于 国 际 社 会 , 所 调 整 的 关 系 是 国 际 民商 事 关 系 , 作 讨 国 际私 法 究 竟 为 国 际法 或 是 国 内法 。国 际 私 法 作 为一 种 法 其 其 用 在 于划 分 国家 主 பைடு நூலகம்扩 及 的范 围 , 渊 源 主 要 是 国 际条 约 和 国 律 , 的性 质无 疑 是应 该加 以明确 的 。 它 以科 学 的定 性 , 其 它 给 不仅
国际私法性质的系统论分析

本 文 立 足 已有 的 观点 , 通过 运 用 系统 论 的 方 法, 要 基 于 系统 论 的三 原 则 即 整体 性 原 则 、 联 性 原 则 和 动 态发 展 性 原 则 来 分析 国 际私 主 关
的 争论 最 为 激 烈 。由 于各 国 学者 在 给 国际 私 法 定性 时的 着眼 点 不 同 , 因而得 出的 结论 也 各 有 分歧
(的一 般 方 法 、 律 的学 问 。 规 它通 过 研
究 各 种 系 统 的 共 性 找 出所 要 研 究 问题 的结 论 。它 的核 心 思 想
为整体观念 , 通过研究系统 、 素和环境三者相互变动的规律 要
性 。 而 达 到整 体 上 把 握 事 物 。 从 系统 论 以整 体 性 、 联 性 、 态 关 动 发 展 平 衡 性 为 其 系 统方 法 最 基 本 的原 则 。世 界 上 任何 事 物 都
法 的性 质 : 际私 法 目前 仍 然是 国 内法性 质 , 未来 国 际私 法 的性 质 将 是 国 际法 性 质 。 国 但
关 键词 : 国际 私 法 ; 质 ; 性 系统 论
一
、
国际 私 法 性质 的 各 种 学 说
惯例 ; 后 , 最 国际 私 法 具 有 和 国际 公 法 相 同 的诸 如 尊 重 国 家 主
之 所 以 持 此 观 点 , 要 基 于 以下 原 因 : 先 , 际私 法 的 主 首 国
调 整 对 象 是 涉 外 民商 事 法 律 关 系 , 有 国 内 性 , 有 国际 性 ; 既 又 其次 , 国际 私 法 涉 及 的 利 益 既 有 国 内利 益又 有 他 国 的 利益 : 再
权 和 国 家豁 免 权 , 认对 外 贸 易 的垄 断 制 , 际关 系 中两 种所 承 国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编总论: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目的,并由冲突规范、程序规范以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案件的涉外因素包括: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2、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3、或者诉讼标的在外国。
三、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具有二元性质: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国内法性质的一面。
四、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又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2)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3)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体系:(我国)总则;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附则。
六、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一)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它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是人们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二)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它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是学者们的学说、理论、主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二)国际私法渊源的种类:1、国内立法(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效力不同。
3、国际条约:统一冲突法;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方面的条约。
4、国际惯例:强制性的国际惯例;任意性的国际惯例。
5、一般法律原则。
八、国际私法理论:(1)法则区别说: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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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际私法的性质
论文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一直是众说纷纭,其中三类学派深受各大法学家支持,即国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和二元论学派。
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这三类派别的观点,并着重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论证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以便更好的把握国际私法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国际私法国内法国际法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性质从19世纪中叶以来就一直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各派学者众说纷纭,其中就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法学家们主要观点有三类:世界主义学派的“国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派的“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二元论的“特殊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性质。
一、国际私法性质各种观点及分析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还是国际法性质,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今社会,理论界都持着不同的观点,具有影响力的可概括为以下三类学派:
(一)国际法学派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到与国际法同等地位,认为有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存在。
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意大利的孟西尼等。
他们主张,国际私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
如法国的魏斯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同时,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们认为,该学派的观点不管在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其渊源上,都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完全忽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
同时,他们所说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的调整对象虽存在交叉之处,但是不能过于片面将二者同一,可见该观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混同了。
(二)国内法学派
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而不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他们主张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
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巴迪福,英国的戴西、莫里斯,前苏联的隆茨等。
在他们看来,国际私法是由主权国家立法机关以该国国内自身利益与意志为出发点,制定的调整非主权者之间民法关系的国内法,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等原则或规则,虽被许多国家采用,但它们都是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的,其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在国际上也不具有普遍约
束力。
通过研究和分析可知,一方面,该学派的学者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区别,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完全割裂开来了。
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国际私法虽然是“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之间关系”,但又只能是“间接地调整”,因为国际私法是通过一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本国或者外国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民法关系。
所以,在他们看来,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唯一组成部分,而不存在统一的或者公认的国际私法,可见其主张过于片面且僵化。
(三)二元论学派
该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内性,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特尔曼,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
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其次,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最后,国际私法本身所涉及的利益,既涉及一国的国内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
譬如,有关国家的立法机关将已订立国际条约的若干国际私法规则转变成为本国的法律,这种法律就包含有一切缔约国家所共有的一些规则,从而使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
笔者是倾向于二元论学派的观点的,认为该观点更可取。
笔者认为,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提出的理论根据均有明显的局限性,国内法学派仅在于通过对传统的国际私法,即冲突规范的分析来确定国际私法的性质。
而国际法学派,尤其是现代国际法学派亦是仅针对现代国际私法中统一实体法进行研究,以强调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
这两种观点均是不被接受的。
二、准确认识国际私法性质在考察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一法律体系时,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法或者不是国内法就是国际法这种过于绝对和极端的观点出发,也不应该只停留于抽象的理论研究,更不应完全拘泥于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而应该从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来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
随着国际联系的日益加强,国际关系层出不穷,已经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产生了许多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部门,而国际私法发展到现阶段正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法律部门,国际私法是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性质的独特法律部门。
第一,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适用来看。
一方面,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顾名思义,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也涉及国外,同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有时也参加到民商事关系中来,只是这时国家不是以政治上的权力主体,而是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并取得一般的民事法律地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已超过了一国的范围,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和国际性,例如,几乎全部英格兰冲突规则已被苏格兰、加拿大和南非的判决所采纳,很多英格兰规则也已被美国所采纳。
另一方面,就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言,根据冲突法指引,适用本国法或者外国法来解决争议,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且必须有涉及一国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否则就只限于本国内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只需要适用本国的民商法调整即可,无需适用国际私法予以调整,因此,国际私法兼
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性。
第二,从国际私法的渊源来看。
传统的国际私法是一个国家根据自身意志而制定和适用的,其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但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国际交往不断深入,国际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以及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其调整对象日益国际化。
这样,愈来愈多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吸收、参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或者直接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规定统一的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范,这使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日益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所以,国际私法以国内性为主、国际性为辅的趋势日益加强。
第三,从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目的来看。
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以求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协调和发展;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为了选择适当的准据法,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法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的。
虽然国际法更侧重于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利益,国际私法更注重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法权益,但是一个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国家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苏联学者克雷洛夫认为,“在国际交往中,在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每一个人背后……都有它自己的国家,而在这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甚至有关离婚的家庭纠纷,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的冲突”。
⑥民商事冲突在只涉及个人或法人之间,而没有上升到国家主权的高度的情况下,是不会变成国家之间的冲突的,但是,当国与国之间的民商事冲突违背了国家主权而引起了
国际冲突时,通过国际私法进行调整,则国际私法兼具的国内法和国际性就显而易见了。
三、确定国际私法性质的意义
由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国际私法归根到底是一个以国内法为主导并兼有国际性的独特法律部门。
而国际私法发展到现阶段,确定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在世界上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从理论发展上来考量。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的结合,对国内法论和国际法论进行了折中,有利于平息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的争论。
此外,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把国际私法体系建立在冲突规范上,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本国实体法或者外国实体法,有利于国际私法学科在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的道路上发展。
另一方面,从实践中来观察。
国际私法的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其一,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各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的同时,不仅要考虑本国自身的利益,还要考量别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以促进全球发展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
而且它还将促进国际立法的交流与合作,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并在最大程度上制定冲突最小的实体法,建立起一些类似于国际条约等能反映各国共同利益的,并被各国一致遵守的法律原则体系。
正如沃尔夫所指出的:“虽然既没有一个国际法的规则,也没有一个假定的礼让原则禁止国家采用它认为适宜的任何国际私法的
规则,但是公道要求每个国家在制定这些规则时都要考虑这些规则将会怎样影响任何人与人——不论是本国人或者外国人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往来。
”如果只希望本国的利益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最大发挥,而忽视他国或者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这是有悖国际道义和国际准则的,因此,国际私法虽然不是国际的,但它也是不能脱离国际而存在的。
其二,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有助于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现实的国际私法虽然有与国际公法有交叉和类似的成分,但是并没有真正和国际公法并列相一致,且更多的还是以国内法为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