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邹龙妹解析
国际私法课件

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与执行问题,包括仲裁裁决的效力、撤 销理由和执行程序等。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 人一方需要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或执行。 案件中,需要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撤销理 由和执行程序等进行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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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 为依据确定管辖权。
属人管辖
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为依据 确定管辖权。
协议管辖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某国 家的法院管辖。
05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通过 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争议
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 等。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的组成产生了争议。案件 中,需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进行认定和裁决。
案例三
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会对争议进行审理,并 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
仲裁协议的签订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 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仲裁协议 。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会指定一名或多名仲 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争 议。
执行裁决
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内容履行 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执行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 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
03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概念与原则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适用法律决定了在跨国法律事务中应该应用哪个国 家的法律,而司法管辖权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
国际私法中的人身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涉及许多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例如国际婚姻、离婚、抚养权和继承等。了解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处 理跨国人员之间的法律事务 Nhomakorabea关重要。
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涉及跨国财产的所有权、购 买、销售和转移等。在全球化时代,深入理解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国际商务和 投资至关重要。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欢迎来到《国际私法》教学课件!本课程将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 人身法律关系以及财产法律关系等内容。让我们一起开始这段知识之旅吧!
国际私法基本概念
国际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分支学科。它涉及国际 婚姻、合同、侵权和其他跨国法律事务。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国际私法实践案例分析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将探讨国际私法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了解这些案例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 解国际私法的实际运用和挑战。
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姓名:刘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读书笔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员、技术、货物、资金和信息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海外务工、国外购房、境外旅游等国际民事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
而正因为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这便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其有序进行。
因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
通过基础课程的学习和阅读肖永平老师的《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在此我浅显的谈一谈我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个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通过对书中观点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至少应该具有以下构成要件: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
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
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改变的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住所、所在地、行为地);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国籍)。
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但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只有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时方有构成法律规避的可能。
国际私法导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涉外的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
冲突法的调整方式(间接的调整方式)
存在问题 统一实体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方式)
什么是冲突法调整方式
什么是统一实体法的调整方式
存在问题
01
国际法律冲突
02
区际法律冲突
03
我国学者对该问题也有不同的主张,但都认为冲突规范是最基本的规范,除此之外,可以把与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有关的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目前,中国学者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主要分歧集中在是否应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韩德培教授将其比喻为“一机两翼”的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
根据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下定义,如德国学者努力斯鲍姆指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
从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角度下定义,如美国学者斯托雷认为,国际私法是“关于产生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于现代商业交往中所发生的冲突的法学。”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下定义,如中国学者李浩培认为,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相互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02
冲突规范—国际私法的核心和特有规范
03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04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05
各国专用实体规范和直接适用规范
一、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
国内专用实体法 实体法 国内一般实体法 国际统一实体法 各国国籍和住所法 国内专用冲突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外国人民事地位法 国际统一冲突法 国内专用程序法 程序法 国内一般程序法 国际统一程序法
国际私法 (总则)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一个国家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国际民商事关系: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中: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3、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发生在外国(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条件—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权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外国成分)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其他法域。
2、广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性质是民事性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具有国际性在国际交往中产生,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每个国际民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益相连。
处理时,既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还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原因:1、在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前提条件)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二)分类1、空间冲突VS时际冲突VS人际冲突2、私法冲突VS公法冲突3、司法冲突(对法官而言)VS立法冲突(对立法者而言)VS守法冲突(对当事人而言)4、平面冲突VS垂直冲突(上位法和下位法间)(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制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国际私法,也被称为民事国际法,是指处理个体之间涉及国际元素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个体和企业在国际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案例。
一、基本概念国际私法是独立于国家法的法律学科,它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民事关系。
这些关系可以包括婚姻、离婚、财产继承、合同履行等。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和国际仲裁等。
合同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大重要分支。
它规定了当合同中的一方或两方涉及跨国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此外,侵权法则处理在跨国环境下产生的伤害赔偿问题。
家庭法涉及到国际婚姻和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
最后,国际仲裁则是一种解决跨国争议的方法,它通过仲裁庭来对纠纷进行裁决。
二、适用原则在国际私法中,适用原则是确定具体法律适用的依据。
常见的适用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国际公序法、当事人选择原则和近接联系原则。
主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适用适合自身国情的法律。
国际公序法是指一个国家不得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的原则,即不得适用无效的或抵触公共政策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法律。
而近接联系原则则通过综合考虑涉案行为与各个国家的联系程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三、具体案例现实生活中,涉及国际私法的案例屡见不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案例类型:1. 《国际婚姻法》当夫妻双方拥有不同国籍或所属国家不同的情况下,国际婚姻法适用于处理婚姻关系、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例如,当一个中国人与一个法国人结婚后,离婚时就需要考虑法中两国法律的适用。
2. 《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适用于解决跨国合同争议。
当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在不同国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例如,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需协商适用的法律。
3. 《国际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当今全球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各章节考点串讲

国际私法各章节考点串讲(一)□中国政法大学杜新丽教授2005-07-25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问题( 一)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难点、易出错点在于两点: 1. 判断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因素中是否含有“外国成份”; 2. 区分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
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知识点如下:1.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性(跨国性、国际性)是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
这种民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多个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份、跨国因素。
具体表现为:( 1 )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 2 )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标的物不在我国境内,而是位于某一外国。
例如,一个中国人在日本死亡,留下一笔遗产在日本,他的子女要求继承这笔遗产。
尽管作为主体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是中国人,但作为客体的遗产在境外,同样具有涉外因素,这就产生了一个国际私法上的关系。
( 3 )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
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此外,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的。
国际私法除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外,还调整涉外的商事关系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问题。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调整)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规定,采用的都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利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2. 直接调整的方法(实体法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制定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三)国际私法有以下四种规范:(1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国际私法第六版

国际私法第六版《国际私法》是一本关于国际私法的优秀著作。
本书德文版于 1898 年首次出版,70 年来一直是国际私法界的著名权威之作。
本书的第六版是作者 Walter Pintens、Jan Janssens 和 Philippe De Baere 三位作者于 2017 年所合作出版的最新版。
本书高度重视跨国私法的实际问题,以及欧洲私国际法各类机制的法律统一性体系等问题。
第一章基础性问题第一章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互相关系、不同国家之间的冲突问题等。
本章的重点在于理解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不同的法律权益,如何实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和谐与和平。
第二章人民法律关系第二章主要介绍人民法律关系的不同类型,这些关系不仅包括民事关系、商业关系,还包括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等多种关系。
本章介绍了国际私法的作用和意义,即为跨国关系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规则选择在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则的适用时,往往需要进行规则选择。
本章介绍了各种规则选择的方法和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同都会最终法原则等,以及规则选择的相关问题,如判决法的选择等。
第四章有关调查信息本章重点介绍了相关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问题,包括证明质量和量的问题等。
本章还介绍了证明质量和证据收集相关的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跨国性契约第五章介绍了具有跨国性质的契约的相关问题,包括契约的书面形式要求、契约的格式要求、契约的执行要求等。
第六章民事诉讼本章重点介绍了民事诉讼中与国际私法相关的问题,包括管辖权、诉讼代表权、诉讼标的的确定等,这些问题在跨国交易中经常会遇到。
第七章执行程序本章介绍了在民事案件中执行法律裁决的相关问题,包括裁决的执行标准、时间限制等。
本章还介绍了国际私法中的执法手续和执法程序。
第八章特殊法律关系本章介绍了国际私法中的一些特殊法律关系,包括专门的跨国性法律体系、特殊的跨国关系等。
总结《国际私法》第六版全面、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跨国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提供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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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是国际法学的基础学科与研究方向。
国际私法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对一国的涉外法律关系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实践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需要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加以研究解决,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条件下,我国当事人参与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在数量和类型上均呈现初急剧扩展的趋势,其中大部分的交易方式创新和工具创新均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强行法规范,这就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内容发展和法律适用深化提出了新的任务。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面对我国日益频繁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国际私法对加强对外民事经济关系,更好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处理好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将产生重要作用。
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国际私法所具有的精巧结构和系统规则应当依现代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要求而得到发展,国际私法学研究在目前国际民商事交往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正处于亟待发展的重要时期,国际私法始终是并且还将是国际法学中重要的基础学科。
从法律调整的特点来看,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以国际私法间接进行调整的方法可以在不改变各国民商事实体法的基础上提供某种便利而有效的的法律调整机制。
在各国法律广泛存在的差异和效力冲突难以根本消除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国际私法体系解决法律冲突,显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状况来看,目前为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国际统一民商事规范(如国际货物买卖基本规则)仅为极少数,大量类型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不受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支配,许多已经建立的国际条约难以得到国际间的普遍承认。
在目前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仍然占有重要的主导地位,这在跨国性物权、跨国性人身权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国际私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
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为三大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实务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
在我们的大纲中为同学们对以上内容有目的地进行了详略安排。
教学目标:1.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架构2.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3.了解国际私法的立法动态4.把握涉外案件的处理流程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要点提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对涉外性的理解。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与体系·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性质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法律依其调整对象不同而被分成不同的部门。
人们把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
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简单地说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也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
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可以简称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与特征国际民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民事法律关系。
(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经济条件。
2、法律条件。
国际民事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另一个必备条件是法律条件。
这就是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因此,法律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和保证。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国际民事关系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有以下三个特征:1、这种民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具体表现为:(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国家,或者一方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标的物属于外国人所有或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外国.这种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
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一个民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 )。
2、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这种民事关系多数具有国际性。
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学术界一直长期争论不休。
我们主张,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调整这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用内国法,也可以用某外国法;可以用间接方式,也可以用直接方式调整。
总之,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以及与法律适用密不可分的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国际司法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即为国际私法。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个国际民事关系必然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
三、国际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一)冲突法调整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传统的国际私法只有此一种调整方法。
所以,有人把国际私法称之为冲突法或间接法。
(二)实体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指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更准确、更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与体系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谓法律适用,其实质就是用什么法律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其规范形式表现为:1、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也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规范。
2、统一实体规范。
指主权国家之间相互缔结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具体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
(三)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集中体现在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上。
这种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这种规范的任务在于解决国际民事纠纷中的私法冲突,特别是司法管辖权问题、越境送达司法文书,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问题。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类规范是规定外国人在居留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以及享受何种民事待遇的规范。
从性质上说,是实体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赖依存在的基础。
它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民事待遇等。
这种规范一般是分散在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
2、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它是指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秩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体系国际私法的体系包括立法和理论体系两种。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呈多元化的趋势,如前所述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种:即仅包含冲突法的“小国际私法”和包含程序法、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再内的“大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典或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
条约优于国内法,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第四节国际私法学一、国际私法学的含义及名称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
它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国际私法学由学者们的学说、理论、主张构成。
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人们在制定和运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参考作用。
关于国际私法的名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
学者们由于对它的性质、范围、对象理解不同,至今仍不统一。
从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史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名称:1、法则区别说( sheory of statutes )。
2、法律冲突论(conflict of laws)。
3、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国际私法是属于国际法性质,还是国内法性质。
对此问题的争论,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形成了两大学派: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
此外还有认为具有两重性的“二元论者”或“综合论者”。
(一)国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亦称“民族主义学派”。
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Martin Wolff)、法国的巴丹(Bartin )、尼波埃(Nioyet)、巴迪福(Buttifol)、英国的戴赛(Dicey)戚希尔(Cheshire)、美国的比尔(Beale)、库克(Cook)等。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