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与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典型观点 三段论: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
二、我国的两种观点 1. 一机两翼 2.人体构造
三、我们的观点
一、一机两翼
国籍规范
机翼
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机体 统一实体规范
要点:渊源的效力位序
国际条约 > 国内立法 > 国际惯例
解决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
避免法律冲突
统一实体规范
思考:直接适用的规范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类型 二、我国的国际私法渊源
一、国际私法渊源类型国Biblioteka 私法 渊源国际渊源 国内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 法院判例
二、我国的国际私法渊源
我国 渊源类型
国际渊源 国内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 法院判例
直接适用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规范
机翼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二、人体构造
涉外民商事关系 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
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规范 +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三、我们的观点
国际私法范围由对象和任务决定:
1. 对象
产生前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解决手段: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2. 任务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一、国际私法的对象部门法的对象即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个部门法之所以产生、存在和发展,就是因为有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看,其涉外性的具体表现如下:1.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如一中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一美国公司与一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企业;某一中国公民拥有某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
所有这类因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
如某一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英国的遗产;中国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巴基斯坦境内的火力发电站。
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其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亦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等等。
所有这类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还应注意这样几点:第一,对这里所说的“外国”(foreign)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一般我们所说的外国是指外国国家,据此,我们一般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或跨国民事法律关系(transi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和规范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适用和解决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其所涉及的关键领域。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国际私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问题。
它主要研究私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则和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争议。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跨国婚姻中,涉及到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当一方申请离婚时,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
三、财产法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是指在跨国财产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财产的转移、继承和保护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财产法的适用涉及到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
四、继承法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是指在跨国继承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继承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继承权益如何确定,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继承法的适用涉及到继承人国籍、遗产所在地等因素。
五、合同法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是指在跨国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合同纠纷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的范围和重要性不断扩大。
国际私法不仅仅是解决国家间的冲突,还涉及到国际组织、国际商事纠纷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方面。
研究对象范围主要论及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实质上主要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主要是回答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哪些领域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则主要回答国际私法应该由哪些基本规范构成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历来学者都争论不休,不仅不同法系的学者争论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学者也争论不休,基于此,笔者作如下介绍。
一、国际私法研究对象范围(一)有关国际私法研究对象的主张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作用则是解决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国际)民商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国际)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
董立坤教授的《国际私法论》、姚壮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等许多著作支持此观点。
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外,还应当包括涉外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涉外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或外法域之间冲突问题,这一点几乎无争议;其次民商事领域,关于商事领域的事项是否应包括在内各个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纵观社会现实,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早已成为不可分割地整体。
最后法律关系,虽说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但是考虑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所调整的对象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发生关联,而各国或各法域的法律对调整同类性质的关系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甚大,从而涉及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学范围

第一章概述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
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146条)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第二章渊源1、渊源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学说和法理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
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
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第三章学说国家时代代表人物法则区别说意大利13-14世纪巴托鲁斯法国16世纪杜摩兰达让特莱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胡伯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国籍说意大利19世纪孟西尼既得权说英国19世纪戴西国际礼让说美国19世纪施托里《冲突法评论》本地法说美国20世纪库柯政府利益说美国20世纪柯里优先选择原则说美国20世纪卡弗斯法院地法说美国20世纪艾伦茨威格最密切联系说美国20世纪里斯协调说法国20世纪巴迪福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德国20世纪齐特尔曼比较法说德国20世纪拉沛尔法律直接适用说法国20世纪弗朗西斯卡基斯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1、内容:(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2篇)

第1篇摘要: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适用范畴涵盖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的主要内容,并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关系日益增多,涉外民事纠纷也日益复杂。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各国纷纷制定国际私法规范,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是指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包括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各个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的主要内容,以期为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冲突法,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包括:1. 涉外民事关系: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系的民事关系。
2. 法律冲突: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导致适用不同法律规范的现象。
3. 法律适用:指在法律冲突中,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规范。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的主要内容1. 人格和身份关系人格和身份关系是指涉及个人身份、亲属关系等方面的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中,人格和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1)国籍:确定当事人的国籍,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住所:确定当事人的住所,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婚姻、收养、监护等家庭关系:根据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因素,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 物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涉及财产所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的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中,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1)物的所在地法:以物的所在地法律规范调整物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等问题。
(2)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规范。
3. 债权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涉及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方面的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中,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1)合同: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合同订立地的法律、履行地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国际私法的范围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
点: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
按照通说,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有时,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冲突规范被称为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通常称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其他规范,如和解和调解规范等。
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关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作为调整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国际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
一、国际私法概述1. 定义国际私法是指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即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时,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 适用范围国际私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国际民事关系:如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国际经济关系:如投资、贸易、金融等;- 国际劳动关系:如劳动、雇佣等。
二、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原则1. 领土原则领土原则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物。
这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2. 国籍原则国籍原则认为,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国籍国的法律来调整。
这一原则在处理涉及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3. 住所原则住所原则认为,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住所地的法律来调整。
住所地的法律通常是指个人居住时间较长的地方。
4.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合同法中尤为重要。
5.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
6. 保护弱者原则保护弱者原则认为,在涉及弱者(如消费者、劳动者)的案件中,应当优先考虑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国际私法适用的具体规则1. 合同法律适用- 国际合同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合同订立地法;- 当事人未选择且合同订立地法无法确定时,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2. 侵权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是主要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国籍国法、住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也可作为适用的法律。
3.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关系通常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共同国籍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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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方面。
研究对象范围主要论及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实质上主要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主要是回答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哪些领域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则主要回答国际私法应该由哪些基本规范构成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历来学者都争论不休,不仅不同法系的学者争论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学者也争论不休,基于此,笔者作如下介绍。
一、国际私法研究对象范围
(一)有关国际私法研究对象的主张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作用则是解决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国际)民商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国际)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
董立坤教授的《国际私法论》、姚壮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等许多著作支持此观点。
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外,还应当包括涉外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涉外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或外法域之间冲突问题,这一点几乎无争议;其次民商事领域,关于商事领域的事项是否应包括在内各个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纵观社会现实,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早已成为不可分割地整体。
最后法律关系,虽说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但是考虑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所调整的对象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发生关联,而各国或各法域的法律对调整同类性质的关系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甚大,从而涉及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总而言之,说国际私法是以法律冲突为
基础,以解决法律适用为主要任务,实际上就说明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是涉外的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具体研究范围
有关国际私法研究范围的主张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主要观点包括:(1)以内外国民法之冲突问题为研究范围者。
(2)以内外国商法民法为研究范围者。
(3)以内外国商法、民法、诉讼法等为范围者。
(4)以研究范围应涉及析理方面者。
(5)以研究范围应涉及统一各国国际私法问题者。
(6)以内外民事法律之冲突问题及涉此问题有关之国籍、住所及外国人之地位等为范围者。
笔者认为,有关国际私法研究范围的探讨必须立足于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研究。
结合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国际私法的具体研究范围主要包括:(1)涉外物权法律关系。
涉外物权是涉外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是从事涉外民商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性的权利。
(2)涉外债权法律关系。
其中又包括涉外合同债权法律关系和涉外非合同之债权法律关系,后者又具体包括涉外侵权之债权法律关系、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权法律关系和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权法律关系。
(3)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5)涉外财产继承法律关系。
(6)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7)涉外劳动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
有关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问题,外国学者及我国学者都争论不休,没有统一的认识。
纵观他们的观点主要包括: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内法中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一)冲突规范
1.概念。
冲突规范是在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解决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冲突,决定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或准则。
毫无疑问,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
对一个涉外民事案件来说,冲突规范就是在几个相互冲突的法律体系中以何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各国学者观点都认为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
由于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是避免和消除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各种法律冲突,并进而通过寻求法律适用即运用冲突规范来指引准据法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得以妥善处理。
2.特点。
冲突规范本身并不规定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通过指定使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借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为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提供了一般的方法。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弄清了冲突规范,也就基本上了解了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律,掌握了处理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3.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
连结因素明确指明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国家或国际条约时,这种冲突规范称之为单边冲突规范。
如直接指明适用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虽然单边冲突规范较为简单,但是其缺乏灵活性,各国越来与少采用此种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因素不明确表明具体国家和国际条约,而是给出一种标志,由该标志与具体的法律关系相结合才能得出应予适用的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
换言之,双边冲突规范只是指出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由该原则结合具体的法律关系,以决定该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的冲突规范。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它体现了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
(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统一实体法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涉及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调整的依据最终必定是某一实体法,然而由于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涉及数个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在同一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往往是不同的,而且根据其效力原则均可适用,便会产生法律冲突,这就需要国际私法来解决,然而冲突规范只是提供了一般的和间接的方法,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无论哪一国的国际私法都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准则,有许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法规中找不到应该适用的冲突规范的依据,这叫做法规欠缺。
当出现法规欠缺时,国际实体规范的存在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为了便于国际民商事交往,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社会便开始制定直接调整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工作,并起到消除冲突的作用。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而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三)国内法中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至于国内法中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是否应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如直接适用法律等国内法显然具有强行性
和旨在保护本国利益,这违背解决国际冲突的价值取向不应该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然而,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在处理法律冲突问题时,法条规定大多采用可以选择适用。
因此,国内法中专门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实体规范才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范畴。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在国际交往中,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且其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并能够承担相应地民事义务,国际交往才能顺利进行,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够适用。
(五)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在国际交往中,面对矛盾冲突,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解决,这就使得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私法有着密切地,理所当然应当将其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以上是笔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解,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从研究对象出发,论述了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并着重讨论了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