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浅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浅谈国际私法性质问题——以国际法效力根据为视角

般应包括假定条 件 、 为模式 、 律后果 等要 素 , 行 法 而
传 统 国 际 私 法 规 范结 构 却 与 此 不 同 。若 以 此 论 之 , 国 际 私 法 规 范 甚 至 不 能 称 为 法 律 规 范 , 仅 为 引 出具 体 而 国家 民商 法 适 用 的 技 术 性 规 范 。 由传 统 国 际 私 法 规
是一个 全称命 题 , 系特 称 命题 。需要 指 出 的是 , 而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全 称 命 题 是 不 存 在 的 。 不 仅 在 社 会 科 学
自于传 统 国 际 公 法 学 者 对 国 际 私 法 性 质 的 判 断 。 传
统 国 际公 法 学 认 为 , “国 际 法 是 国 家 间 相 互 关 系 的 行 为规 范 , 是个 人 间或个 人 与 国家 间关 系 的规 范 ; 不 它 是 各 国公 认 的 规 范 , 不 是 一 国 立 法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而
对 于 国 际 私 法 性 质 的 认 识 , 分 学 者 指 出 国 际 私 部 法 目前 仍 不 具 备 国 际 法 性 质 , 此 种 观 点 又 分 为 两 种 而
此外 我们知道 , 律原则 、 则 合称 为法律规 范 , 法 规
同一 类 法 律 规 范 的集 合 形 成 法 律 制 度 , 一 类 法 律 制 同 度 的集 合 形 成 法 律 部 门 即部 门法 。 部 门 法 的 基 础 是 法律 规 范 。而 以法 律 规 范 的 逻 辑 结 构 来 看 , 律 规 范 法
Ma 011 v2
第4 O卷 第 3 期
Vo. 0 NO 3 14 .
浅谈 国际私法性质 问题
以 国 际 法效 力根 据 为视 角
国际私法论文

国际私法论文公共秩序的含义、国际司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
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条款。
的法律;(4)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5)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外国法有关制度不为内国法律制度所了解;缺乏连结因素;外国法的内容不能被认定);(6)当事人宣告放弃适用外国法或不再要求适用外国法;(7)所涉国家未承认该外国国家或其政府;(8)出于对在第三国领域内造成的法律地位的尊重,为符合它的法律制度,不适用另一个本可适用的外国法;(9)法院负有考虑必须绝对适用的第三国法律的义务等。
[1]四、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公共秩序保留只是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它的适用范围应该是非常有限的,而它的适用条件,也应该是比较严格的。
1.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建立在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的规则。
2.在援引公共秩序时,应区别是外国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内国公共秩序的观念或法律不一致,还是其适用结果会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只有在后者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浅谈国际私法的性质

浅谈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是指受个别国家认可的,在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之间产生有效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常常被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事宜,比如合同的制定和终止,此类法律关系并不
受每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而是受国际私法统一管辖。
国际私法的性质主要有三个:具有国际化、融合性和体制性。
首先,国际私法具有国
际化的特点,例如,涉及到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国际交易和活动时,国际私法具有普遍
约束力,对当事人有着全面统一的管理。
其次,国际私法具有融合性,它是不同国家制定
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其诸多条文的总集,这些法律往往综合传统的公法、开放的民法以及
发达的民事诉讼法则,实现法律的国际化和统一化。
最后,国际私法具有体制性,就是按
照国际私法的规定制定的一系列的程序体制,为实现法律的统一提供了依据,如果当事人
遇到了相关的纠纷,可以采取诸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使国际私法契
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在国际活动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它的准确适用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社会关系的稳定。
但是由于相关
法律制度比较复杂,难以真正了解和实施,因此应当加强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一种
更加灵活和高效的国际私法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企业遵守法律,推动社会秩序和社会繁荣。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doc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doc
私法的性质和影响
国际私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独立自主的实体之间就其贸易关系、财产管理、
债权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发生事宜订立的协议,由它们各自承认和遵守的法律。
这类协议
不一定归结于国家公法,亦或遵从国家官方政策,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确立其权利和义务,因此也被称为国际民法。
国际私法有别于公法。
它是由普通民众制定的,虽然这可能包括商业公司,但它的作
用仅限于其参与的双方。
因此,它的决定对没有参与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私法也不同于普通的国际法,即负责规定国家间关系、战争和仲裁权利以及国家
间贸易时,双方可以在其上进行调整或规定。
国际私法由个人双方制定,这使得它们可以
定义财产管理,以及其他双方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国际私法对于个体方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让双方在没有公共法规限定的情况下,
更好地解决争议或管理自己的财产权利。
其灵活性和包容性使它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国际贸
易关系的社会经济状况,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确定未来目标和关系的平台。
此外,国际私法在解决财产纠纷时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双方对争议点进行
审查,并立即正式记录,并在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解和协商。
此外,在国际私法规定下,
双方可以自由管理和控制其财产状况,从而有效避免司法纷争。
总之,国际私法是双边约定,可以通过根据双方协商,将其规定应用于特定的事宜,
从而更有效地进行管理。
它在财产管理、债权关系以及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解
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浅谈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

浅谈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摘要]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观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国际私法体系差距较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实现全球一体化,国际私法显得尤为重要。
而加强国际私法的运用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只有把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与国外的国际私法体系接轨,加强联系,才能促进国内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国际私法;民事法;商事法;国内外的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加快,各国人民往来愈加频繁,涉外民商事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大量法律关系不断增加。
为了实现在全球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共赢,加强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刻不容缓。
如何加强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下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及起源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针对国际私法,研究国际私法的产生和今后的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大陆法系上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而在英国、美国的法系中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
“冲突法”这一法律术语,最早是1654年由荷兰的法律学者罗登伯格提出来的,可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赢得市场,相反地是在英国、美国普通法系的国家广泛运用,得到一致认可。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范畴、性质和发展历程(一)国际私法的调整范畴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
在西方的某些国家,对于民事法与商事法,传统上都称为私法。
由于都是在国际间调整法律关系,所以便由此称为国际私法。
涉外主要的因素在普通情况下有三种情况:(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2)它的客体应该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它标的;(3)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都是存在于外国。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是属于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者之间产生的特别的法律。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内容都是既有国际法部分也有国内法部分。
国际私法涉及的利益有其他外国的利益,也有本国的经济利益。
所以国际私法既不是国际法也不能说其为国内法。
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论文

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论文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论文一、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局限一种静态和抽象化的认识国内外学者关于准据法性质的认识历来存在不同观点,但总体上可归纳和表述为“法律体系说”和“实体法规则说”。
镩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国际私法的职能就是:在同时都是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
”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冲突规则是选定一个特定的国家(或法律管辖区域),以指定该国法律适用于所指的问题,而不考虑该法律的具体内容。
在谈到国际私法功能时,切希尔和诺斯也指出:一旦国际私法选择了适当的国际法律体系,国际私法的任务即告完成。
国际私法规则并不直接提供解决争议的方案,……就像火车站的问讯处不能代替站台一样,国际私法只是告诉法院应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何国的法律体系,却不告诉法院应适用该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一部具体实体法的哪一条具体规定。
日本国际私法学者神前祯也认为,依国际私法被指定的,不是特定的法律规定,而是法秩序。
可见,国际上传统国际私法学者都坚持准据法之法律体系说。
二、准据法性质认识的视域转换:从认识客体到寻法过程准据法性质认识的静态化,至少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忽视了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与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的要求;二是屏蔽了法官寻找或创造准据法的动态过程与方法。
所以,只有联系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与理论创新,深人准据法的寻法过程,呼应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的实践需要,才能获得准据法性质的深刻认识。
相反,如果我们只是孤立、静止的解释冲突规则,迷恋在冲突规则系属的领地里“寻觅”准据法,就当然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
李双元先生指出: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发展与发达,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中必将进一步提升。
国际私法的性质、功能、目标及制度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不允许得出国际私法就是或只是冲突法的结论,因为这个结论不能使国际私法真正发展成为一个全面地、有效地调整含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不能使它随着国际崳娒裆淌律活的发展而得到发展。
对国际私法的认识500字

对国际私法的认识500字国际私法是规范跨国家之间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涉及到个人或企业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纠纷,以及跨国家间的合同、贸易、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在于统一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国际私法的主要特点是其跨国性。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这也就意味着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紧密。
国际私法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其多样性。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和制度都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跨国法律事务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差异。
国际私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其不确定性。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不同,导致跨国法律事务的处理常常充满不确定性。
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国家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
根据国家法原则,当事人在跨国法律事务中应当遵循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
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适用哪种原则,以达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国际私法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私法的制度建设和国际私法的实践应用等方面。
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规范法和实证法等方法。
比较法主要是对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则的比较研究;规范法则是对国际私法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实证法则是对国际私法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
国际私法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法律学科,其研究对于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应用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将成为未来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探讨论文

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探讨论文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事实。
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征。
[1](P.45)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至于其含义,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
[2](。
P.9)全球化进程滥觞于近代工业资本向全球的渗透与扩张。
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
它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生态、政治、文化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是人类向马克思笔下的“世界历史”时代的迈进。
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在所难免,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3](P.10)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须反映这一事实,适应客观需要,进而在促进社会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
[4](P.140)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注意。
全球化是一个历史潮流,任何国家不可能避免。
我们应当顺应这个潮流,驾御这个潮流。
在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也应如此。
因为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已经不可能离开全球化的总体背景。
这一点既是由于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在近二十年来更多地参与和融入了国际化的进程,更多地承担起了国际性的责任;同时也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情况下,中国国际私法的驱动和制约因素与西方日益接近。
全球化浪潮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5](P.68)故面对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分子,我国国际私法也应融入这一大趋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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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浅论国际私法的性质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一直是众说纷纭,其中三类学派深受各大法学家支持,即国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和二元论学派。
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这三类派别的观点,并着重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论证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以便更好的把握国际私法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内法国际法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性质从19世纪中叶以来就一直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各派学者众说纷纭,其中就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法学家们主要观点有三类:世界主义学派的“国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派的“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二元论的“特殊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性质。
一、国际私法性质各种观点及分析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还是国际法性质,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今社会,理论界都持着不同的观点,具有影响力的可概括为以下三类学派:(一)国际法学派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到与国际法同等地位,认为有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存在。
①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意大利的孟西尼等。
他们主张,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
如法国的魏斯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②同时,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们认为,该学派的观点不管在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其渊源上,都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完全忽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
同时,他们所说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的调整对象虽存在交叉之处,但是不能过于片面将二者同一,可见该观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混同了。
(二)国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而不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他们主张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
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巴迪福,英国的戴西、莫里斯,前苏联的隆茨等。
在他们看来,国际私法是由主权国家立法机关以该国国内自身利益与意志为出发点,制定的调整非主权者之间民法关系的国内法,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等原则或规则,虽被许多国家采用,但它们都是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的,其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在国际上也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通过研究和分析可知,一方面,该学派的学者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区别,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完全割裂开来了。
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国际私法虽然是“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之间关系”,但又只能是“间接地调整”,③因为国际私法是通过一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本国或者外国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民法关系。
所以,在他们看来,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唯一组成部分,而不存在统一的或者公认的国际私法,可见其主张过于片面且僵化。
(三)二元论学派该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内性,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特尔曼,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
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其次,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最后,国际私法本身所涉及的利益,既涉及一国的国内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
譬如,有关国家的立法机关将已订立国际条约的若干国际私法规则转变成为本国的法律,这种法律就包含有一切缔约国家所共有的一些规则,从而使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
笔者是倾向于二元论学派的观点的,认为该观点更可取。
笔者认为,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提出的理论根据均有明显的局限性,国内法学派仅在于通过对传统的国际私法,即冲突规范的分析来确定国际私法的性质。
而国际法学派,尤其是现代国际法学派亦是仅针对现代国际私法中统一实体法进行研究,以强调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
这两种观点均是不被接受的。
二、准确认识国际私法性质在考察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一法律体系时,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法或者不是国内法就是国际法这种过于绝对和极端的观点出发,也不应该只停留于抽象的理论研究,更不应完全拘泥于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而应该从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来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
随着国际联系的日益加强,国际关系层出不穷,已经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产生了许多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部门,而国际私法发展到现阶段正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法律部门,国际私法是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性质的独特法律部门。
第一,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适用来看。
一方面,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顾名思义,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也涉及国外,同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有时也参加到民商事关系中来,只是这时国家不是以政治上的权力主体,而是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并取得一般的民事法律地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已超过了一国的范围,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和国际性,例如,几乎全部英格兰冲突规则已被苏格兰、加拿大和南非的判决所采纳,很多英格兰规则也已被美国所采纳。
④另一方面,就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言,根据冲突法指引,适用本国法或者外国法来解决争议,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且必须有涉及一国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否则就只限于本国内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只需要适用本国的民商法调整即可,无需适用国际私法予以调整,因此,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性。
第二,从国际私法的渊源来看。
传统的国际私法是一个国家根据自身意志而制定和适用的,其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但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国际交往不断深入,国际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以及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其调整对象日益国际化。
这样,愈来愈多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吸收、参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或者直接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规定统一的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范,这使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日益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⑤所以,国际私法以国内性为主、国际性为辅的趋势日益加强。
第三,从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目的来看。
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以求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协调和发展;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为了选择适当的准据法,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法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的。
虽然国际法更侧重于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利益,国际私法更注重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法权益,但是一个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国家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苏联学者克雷洛夫认为,“在国际交往中,在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每一个人背后……都有它自己的国家,而在这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甚至有关离婚的家庭纠纷,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的冲突”。
⑥民商事冲突在只涉及个人或法人之间,而没有上升到国家主权的高度的情况下,是不会变成国家之间的冲突的,但是,当国与国之间的民商事冲突违背了国家主权而引起了国际冲突时,通过国际私法进行调整,则国际私法兼具的国内法和国际性就显而易见了。
三、确定国际私法性质的意义由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国际私法归根到底是一个以国内法为主导并兼有国际性的独特法律部门。
而国际私法发展到现阶段,确定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在世界上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从理论发展上来考量。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的结合,对国内法论和国际法论进行了折中,有利于平息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的争论。
此外,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把国际私法体系建立在冲突规范上,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本国实体法或者外国实体法,有利于国际私法学科在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的道路上发展。
另一方面,从实践中来观察。
国际私法的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其一,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各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的同时,不仅要考虑本国自身的利益,还要考量别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以促进全球发展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
而且它还将促进国际立法的交流与合作,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并在最大程度上制定冲突最小的实体法,建立起一些类似于国际条约等能反映各国共同利益的,并被各国一致遵守的法律原则体系。
正如沃尔夫所指出的:“虽然既没有一个国际法的规则,也没有一个假定的礼让原则禁止国家采用它认为适宜的任何国际私法的规则,但是公道要求每个国家在制定这些规则时都要考虑这些规则将会怎样影响任何人与人——不论是本国人或者外国人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往来。
”如果只希望本国的利益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最大发挥,而忽视他国或者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这是有悖国际道义和国际准则的,因此,国际私法虽然不是国际的,但它也是不能脱离国际而存在的。
其二,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有助于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现实的国际私法虽然有与国际公法有交叉和类似的成分,但是并没有真正和国际公法并列相一致,且更多的还是以国内法为主导。
注释:①蒋新苗主编.国际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②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③金明.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社会科学.2007(8).④[德]马丁·沃尔夫著.李浩培,汤宗舜译.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⑤崔灿.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4).⑥隆茨,等著.国际私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