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是对外国法的限制与适用的对立统一-以国家利益为视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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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间民事关系和商业关系等跨境事务。

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壮大被视为法学学科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理论进行整理,以期对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1.1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研究私法关系中的跨国关系的特殊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1.2 国际私法的特点国际私法具有以下特点: - 跨境性:研究的对象为跨国关系。

- 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关系。

- 相对性:依据国际合同、国际习惯和国际协定等国际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 自主性:国际私法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1.3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研究的是国际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研究的是国际公法关系。

- 法律规范不同:国际私法依据国际合同和国际习惯法等私法规范,而国际公法依据国际协定和国际习惯法等公法规范。

- 研究方法不同:国际私法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而国际公法采用国际法研究方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2.1 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国家间的商贸往来和婚姻等民事活动需要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和解决。

由于国家主权的限制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私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至今。

2.2 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当对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行平等对待。

-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

- 民事司法领域的主权原则: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尊重各国判决和裁决的效力。

2.3 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辐射理论:国家法律适用的辐射现象使得国际私法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2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从国际私法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背景,探讨了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范和适用方法,并针对我国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差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背景1. 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增多。

跨国公司、跨国投资、跨境并购等经济活动,使得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焦点。

2. 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世界各国在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利益冲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在处理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难点。

3. 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滞后尽管国际私法理论已经发展了数百年,但在实践中,许多法律适用问题仍缺乏明确的解决途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处理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时,应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2. 平等互利原则在处理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时,应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各国主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应当以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四、冲突规范和适用方法1. 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分为直接冲突规范和间接冲突规范。

直接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间接冲突规范则通过排除某一国家的法律,间接确定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论文

国际私法论文

国际私法论文公共秩序的含义、国际司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

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条款。

的法律;(4)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5)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外国法有关制度不为内国法律制度所了解;缺乏连结因素;外国法的内容不能被认定);(6)当事人宣告放弃适用外国法或不再要求适用外国法;(7)所涉国家未承认该外国国家或其政府;(8)出于对在第三国领域内造成的法律地位的尊重,为符合它的法律制度,不适用另一个本可适用的外国法;(9)法院负有考虑必须绝对适用的第三国法律的义务等。

[1]四、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公共秩序保留只是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它的适用范围应该是非常有限的,而它的适用条件,也应该是比较严格的。

1.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建立在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的规则。

2.在援引公共秩序时,应区别是外国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内国公共秩序的观念或法律不一致,还是其适用结果会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只有在后者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2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2

代表人物:里斯(美国) 主张:选择法律时,哪个地方的法律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有
最密切联系,就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根据特定领域的具体 要求规定了多个连结因素,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准 据法。
影响:改变了传统冲突法僵硬、机械的法律选择方式,赋予冲突规范 极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将外国法纳入更普遍的“公正和有效”判断 标准,不仅受到美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重视,也被其他国家和一些国际 条约所借鉴。
划分依据:立足于现行法具体规定还是更合理的处理结果
利益分析方法(interests analysis approach) ➢ 内 容 : 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分析其背后 的利益冲突,然后根据利益冲突的情况决 定法律的选择。 ➢ 实质:将传统冲突规范中表示空间场所意 义的连结因素,变为以利益的有无、大小 作为法律选择的标准。 ➢ 代表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克 格尔的利益法学。
第二章
国际私 法
(八)法律直接适用理论(theory of 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
代表人物:弗朗西斯卡基斯(希腊裔法国籍) 理论主张: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某些特殊的民商事关系的具有强
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民商事关系时,不必援引冲突规范,可直 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 影响:注重国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不能放弃和不容减损的 核心利益,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引起学者和立法者 关注。
➢ 评价:发挥法官能动性,保证案件合理判 决;但分割过细,可能会加重司法任务。
第二章
思考题
1.比较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差别。 2.比较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利益法学的异同。 3.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4.比较法域选择方法与规则选择方法的根本差别。 5.你对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有何看法?

简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与本土化

简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与本土化

简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与本土化于 飞内容提要:根据对立统一规律,国际私法统一化与本土化这对矛盾既斗争又统一。

其对立性体现在诸如价值取向、立法表现、司法实践等方面;然而,它们又相互依赖与制约、相互影响与促进,在统一与斗争中长期共存,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

中国国际私法应正确处理统一化与本土化的关系,把握自己的发展轨迹,既要充分利用有限的本土资源,还要注重借鉴优秀并适用的国际资源。

关键词:统一化 本土化 国际私法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04)03—0086—06当代社会,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种潮流。

在全球化环境下,一方面法律统一化的趋势在加强,但同时也并存着法律本土化的倾向,各国法律并未完全统一,甚至存在巨大的分歧。

在国际私法领域也是如此。

虽然相关国际条约和惯例在不断增多,但各国更多地是通过本国的相关法律机制来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①,出现了国际私法统一化与本土化并存的矛盾现象。

这一现象值得深入思考。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与本土化的对立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与本土化是一对相互对立、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矛盾范畴。

这种对立的根源是国家主权。

统一化要求各国主权的一定程度限制与让与,从而使国际社会制定共同的规则,共享彼此的利益。

然而,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国内的最高权和国际的独立权。

本质上这种权利不可分割和转让,不从属于外来意志。

这样,国家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享有完整的立法与司法管辖权,各国除一般应遵守国际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独立地从自己的主权出发来制定自己的法律和规定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规则。

早在1845年,美国国际私法学者斯托雷就在其著述中第一次表达了统一各国国际私法的愿望。

其后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其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说:“国与国之间的彼此隔离逐渐变成了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接触,相应地,不同国家的学者们……的不同观点也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起来。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评析(2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评析(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评析,旨在探讨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发展趋势。

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商法,是研究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评析。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内法、国际惯例等。

2.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如跨国合同、知识产权、继承等。

3. 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4.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2.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排除适用某些外国法律。

3.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互利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民商事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做法。

四、国际私法主要法律制度1. 合同法:合同法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

2.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国际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3. 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国际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份额、遗产的处理等问题。

国际私法 (总则)

国际私法 (总则)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一个国家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国际民商事关系: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中: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3、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发生在外国(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条件—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权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外国成分)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其他法域。

2、广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性质是民事性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具有国际性在国际交往中产生,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每个国际民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益相连。

处理时,既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还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原因:1、在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前提条件)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二)分类1、空间冲突VS时际冲突VS人际冲突2、私法冲突VS公法冲突3、司法冲突(对法官而言)VS立法冲突(对立法者而言)VS守法冲突(对当事人而言)4、平面冲突VS垂直冲突(上位法和下位法间)(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制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李双元国际私法

李双元国际私法

李双元国际私法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一)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的含义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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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是对外国法的限制与适用的对立统一:以国家利益为视角(一)摘要国际私法就是在适用与限制外国法的过程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限制和适用外国法的对立统一。

在分析适用外国法制度的基础上,揭示国际私法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国家利益,各个国家无论是限制还是适用外国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

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要把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结合起来。

关键词:限制;适用;国家利益;外国法;国际私法所有法律都会表现出一种价值上的判断(valuejudgments),也就是对社会中的特定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的看法。

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它主要调整国际私法关系。

但是国际私法对私法关系的调整是以国家利益为基础的,即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发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从国际私法的起源和发展趋势来看,虽然国际私法涉及到外国法的适用,但是国际私法对外国法的适用和承认同样受制于一国主权和国家利益,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私法是对外国法的限制和适用的对立统一。

一、国际私法的起源在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及主权国家产生以前,正像沃尔夫所指出,西塞罗所处的罗马时代,他们认为,“除了我们的市民法外,所有其他的市民法是怎样的粗制滥造和几乎达到可笑的程度,是难以想象的。

”“他们拒绝采用外国诉讼人本国’的特定法律,显然这是因为,如果这样做了,也许要造成法律的退化。

”2]自12世纪以来,随着罗马帝国的解体,在欧洲形成了许多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除继续适用罗马法以外,还制定了许多城邦法则,城邦之间的法则各异。

此时欧洲地中海诸国,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如威尼斯、热那亚、弗罗伦萨等城邦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十分发达,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交往。

当时的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为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提出了“法则区别说”(Theoryofstatutes),他主张把法则按不同的顺序分为三种:即关于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关于行为的法则;进而指出:住所地法为人的法则;物之所在地为物的法则,行为地法为行为法则。

不同性质的法则调整不同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他指出:用住所地法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用物之所在地法来调整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用行为地法来调整行为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

他首次提出了法则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问题。

他反对严格的属地主义的法律适用原则,主张内国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有关的外国法律,这就是最早的国际私法理论。

3]沃尔夫曾深刻地指出,冲突法“在中世纪时代的意大利城邦产生时,人们曾经认为它是超国家的法律;那时佛罗伦萨、波罗尼亚和摩德纳没有个别的国际私法体系,它们有着同一法律,这个法律是所有的城邦所共有的,而且出自同一的渊源。

”4]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变化。

一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国际私法本身更加完善。

除了原有的冲突规范外,产生了大量的实体规范。

在实体规范中有统一实体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有各国的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专门的实体法。

二是,统一实体法的产生的发展有的已经从国际私法之中分离出去形成了很多部门法。

如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

从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国家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作为内驱力的。

在国际私法产生以前,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之时,要一国的统治者或法院去承认并适用与自己的规定不同的外国法是很难想象的。

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到了今天,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如果认为还有完全拒绝承认和适用外国民商法的国家同样是不可想象的。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是对外国法的限制与适用的历史,是不同集团(包括国际组织、国家、城邦等)利益博弈的历史,是一部法律价值协调史。

国际经济利益成为主权者制定国际私法的主要考虑因素。

由于人类社会还是以(主权)民族国家为主要形式生存和发展的。

因此,各个国家的利益需求不可能完全一样,有时候也会发生激烈的冲突。

为了在国际经济贸易交流中减少成本,各国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制定了国际民商事交易规则。

这种妥协在客观上减少了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对抗和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几种典型学说分析1、胡伯(huber)的“三原则”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和摆脱封建的割据状态、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在此背景下,胡伯提出了“三原则”说:(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只在其本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其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作不损害本国家的主权和臣民的利益。

他的这种主张提出了国际私法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或者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或者不适用外国法律,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取决于国家利益。

2、意大利孟西尼的国籍法说意大利的孟西尼于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把民族权力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提出了法律适用上的国籍法学说。

他主张应给予国籍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并作为国际法的基础,每个人都应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其学说可以概括为三项原则:第一,国籍原则,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第二,属地主权原则,即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当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第三,意思自治原则,即物权,债权等财产法律关系,可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这样,他确立了国籍原则、国家主权原则、自由原则,法律的选择适用正是在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同时,他也指出,某些法律既可以适用于外国人,又可以适用于本国人,不过,也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公共秩序。

3、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InterestsAnaly sis)”1963年,柯里(BrainerdCurrie,1912-1965年)教授在他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一书中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

他认为,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

所以,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十分明显,柯里是赞成尽可能适用法院地法的,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法院会认为自己的国家在案件中有“合理的利益”,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那么冲突法就不起作用了。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遭到了广泛的批评,英国学者莫里斯曾指出:柯里“试图抛开法律选择规范的做法,就像要抛出一个自动飞回的飞镖”。

5]三、国际私法的基点——国家利益法律往往表现是维护和实现利益的工具,法律以权利义务为机制来协调和分配利益。

法律和利益是不可分离的,没有利益的需求和分配,法律就不存在了。

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其手段是通过报偿实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

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社会的手段,具体办法是大力提倡工商贸易。

6]从本质上来说,有关国际民商事的法律只不过是维护和实现国家经济利益的工具罢了。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人类来到地球之后,要吃穿住行用,产生了各式各样的生活需求,于是出现了利益的问题。

“利益”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与人或事有关的,有影响的,重要的”。

7]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每一个人的目的都是为着他自己的利益,“自爱心”、“自利心”是人的自然本性,是造成历史动乱变迁的根源;18世纪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认为,利益是社会生活中的唯一、普遍起作用的因素,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社会矛盾的根源,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

人们追求利益的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

人类社会中不同集团、不同阶层的各式各样的冲突,归根结底是一场利益的冲突。

因此,爱尔维修把利益制约社会生活看作是一个不可违背的规律。

于是有了“河水不能倒流,人不能逆着利益的浪头走”的名言。

国家利益是国际政治学中的一个概念,我国一些学者赋予给“国家利益”的定义: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格局中生存与发展需求的总和。

还有人更进一步表述为:国家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开放的国际关系的竞争中认定的物质与精神的生存与发展需求的总和。

8]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国家利益包含着三个要素:即国家主权、不干涉和国家的忠诚。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原则对内表现为国际立法对其境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理的最高权力。

主权原则对外表现为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独立、平等,不受他国的非法干涉,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平等者之间无裁判权”。

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基础。

正是在有关国家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下,才有了各国的民事、经济交往。

才有了内国法在适当的时候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有了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的判决。

这一切的产生、发展都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前提的。

在一个政府主权或者主权不完整的国家,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权。

无权审理涉及外国人的民商事案件,就没有国际私法。

9]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是要依靠自身的经济基础的。

经济资源是有限的,每一个国家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利用他国的资源、技术,涉外经济交往中的当事人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

从国际私法的起源来看,国际私法的产生是为了适应国际民商事交往需要而产生的。

现代社会的竞争,是以经济为基础、以科技为龙头的综合国力的较量。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围绕市场和资源等经济权益的斗争日益激烈,一国的经济发展更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击;而且,由于国际旧的经济秩序的存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利用其占优势的经济实力制定对其有利的国际经济规则,并迫使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这些规则。

这样,它们就可以从对其有利的贸易条件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也可以从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中获得巨大的利益。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视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在全球经济交往与合作中有效地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主权就成为各国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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