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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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选择法律的自由(3篇)

涉外案件选择法律的自由(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政治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涉外案件选择法律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选择法律的自由的概念、意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案件选择法律的自由的概念涉外案件选择法律的自由,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适用于其案件的准据法。

这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选择法律的自由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涉外案件选择法律的自由的意义1.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来自不同国家,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约束。

选择适用的法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依据自己熟悉的法律制度进行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 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涉外案件选择法律的自由有利于消除法律障碍,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从而提高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3. 体现国家主权:涉外案件选择法律的自由有利于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维护国家主权。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法律制度,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现国家主权。

三、涉外案件选择法律的自由的适用范围1. 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2. 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侵权纠纷的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侵权纠纷适用的法律。

3. 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知识产权纠纷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核心考点

国际私法核心考点

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准国际私法:准国际私法又称区际私法,是指调整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礼让说:是由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们创立的,其代表人物是胡伯。

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根据礼让,一国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

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优利克?胡伯:17世纪荷兰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原则上只有域内效力,但根据礼让,一国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萨维尼:德国法学家,他在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库克:20世纪美国“本地法”说的创立人,他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它包括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那个法律。

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2500字

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2500字

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2500字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是冲突法规范中一种非常具有独创性的法律,在世界上各个国家立法及其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大特质就是摆脱僵硬的做法,使得法律的运用更加具有灵敏性,进而实现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公道价值,以求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世界各国在立法上都广泛的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对这一原则的使用上却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致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则原则的利用深陷囹圄.总的来说,应将最密切联系这一原则置于法律适用中的基本原则的地位,在司法实践的理论和应用中体现出它本身应有的价值。

最密切联系原则;特点;作用从20世纪到现在以来,国际之间的交往与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还有国际社会对法制建设的追求与向往,,使得那些传统的旧的法律法规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

而最密切联系规则的确立,则解决了很多不可思议的难题。

最密切联系规则不仅是在法律运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公道的表现。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概述最密切联系理论又被称为重力中心理论、最真实联系理论。

它是上个世纪最有创意性,最具有实践性和最具有意义的国际私法中的理论.它是说法官在审判具体的案件事实时,依照案件本身的实际实地情况,考虑哪个因素与案件有着最紧密的联系而确定应该使用哪一个法律的哪一个条款,是对僵固不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的一种否定。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一)科学性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与案件最有紧密联系的那个法律去选择适用,而不是而不是仅仅依赖单一的某一个法律去选择适用,它用灵活性的法律适用取代了单一僵化的法律适用方法,使得处理案件更为科学合理。

(二)灵活性它强调谁与自己的关系最接近就选择使用谁,与传统的法律规范相比,它更加的人性化,也是传统国际私法更加成熟的体现,它主张由法官通过使用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去运用法律,更加民主也更加自由了。

(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最密切联系原则除了能够在一些涉外案件中选择使用,还在解决国籍问题、营业地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和国际海事关系等方面都能普遍使用。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国际私法是研究各国间私事的法律关系和解决方法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国籍、居住、契约、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国际私法的深入复习要点的归纳: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私法的自主性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适用于其自身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

2.国际私法的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干涉彼此内政。

3.国际私法的利益认定原则:根据各利益相关方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1.国际私法的自动适用原则:法院自动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判断适用何种法律。

2.国际私法的选择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国际私法的寄托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4.国际私法的公序推论原则:法院根据公序原则除外适用矛盾法律。

三、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1.国籍法:包括获取、丧失和保有国籍的规定。

2.家庭法:包括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家庭关系的规定。

3.财产法:包括财产的取得、保有和转移等财产关系的规定。

4.契约法:包括订立、履行和解除契约的规定。

四、国际私法的争议解决1.裁判管辖权:国际私法规定了法院对国际争议的管辖权。

2.法律选择: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法律来解决国际争议。

3.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争议,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仲裁协议来确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成员。

4.理论: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包括国际私法的依据、原则、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各国间正在努力合作,通过制定和签署国际公约来推进国际私法的统一2.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跨国争议解决的需求。

3.国际私法的社会政策: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着更加注重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

总结起来,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和原则的复杂学科,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法规则、重要领域、争议解决和发展趋势等内容。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中文摘要.......................................................... I ABSTRACT ........................................................ III 引言........................................................ - 1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述 (1)(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础理论 (1)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1)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征 (4)(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的历史发展 (6)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渊源 (6)2、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的根据 (9)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 (10)(三)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相关法律原则的比较分析 (11)1、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11)2、最密切联系原则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 (13)3、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 (14)4、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关系 (15)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15)(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两大法系中的运用 (15)1、英美法系国家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15)2、大陆法系国家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18)(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21)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21)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5)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中的弊端 (26)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完善及发展 (28)(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 (28)1、准确性和灵活性保证了法律的效益和效率的双赢 (28)2、更侧重于实质正义,体现公平原则 (29)3、突出科学性,实现判决或裁决的一致性 (29)4、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对规则的滞后和疏漏起到补充作用 (30)(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缺点 (30)1、不明确性增加了当事人的机会成本,降低了法律的效率 (30)2、标准的模糊加大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30)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结果的非公正性 (31)4、最密切联系原则不大适合于大陆法系国家 (31)5、法官受主权意识的影响,法院地法适用的扩大 (32)(三)各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完善——硬化处理 (33)1、英美法系国家的硬化处理 (33)2、大陆法系国家的硬化处理 (34)3、中国的硬化处理 (36)(四)在未来国际私法中的发展 (36)1、在未来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36)2、最密切联系原则规范化趋势和限制趋势 (37)四、关于完善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几点建议 (38)(一)学术理论上 (38)1、综合运用各项原则 (38)2、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该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39)(二)立法条文上的设计 (42)1、中国国际私法的规定 (42)2、国际条约 (43)3、法律条文的设计 (43)4、适用的基本要求 (44)5、例外条文的设计 (45)(三)司法领域内的合作 (45)1、主权利益的淡化 (45)2、处理好国家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45)3、提高法官的素质 (46)4、遵循先例,使判例和立法相结合 (47)结语 (48)参考文献 (49)后记 (53)中文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部分,不仅在美国国内的理论和实务上甚至在整个英美法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凭籍其顽强的生命力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法律适用法的自由裁量权(2篇)

法律适用法的自由裁量权(2篇)

第1篇摘要:法律适用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权力。

本文从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必要性、原则和限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在法律适用中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引言法律适用法是司法实践的基础,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然而,法律条文往往是抽象和概括的,难以直接解决具体案件。

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文旨在分析法律适用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和合理行使的方法。

二、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精神,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2. 自主性: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精神,独立作出判断。

3. 有限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滥用。

三、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1. 法律条文的抽象性:法律条文往往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难以直接解决具体案件。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

2. 案件事实的复杂性:案件事实千差万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合理的判断。

3. 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法律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充分发挥法律在解决新问题中的作用。

四、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1. 法律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公正、公开等。

2. 案件事实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情况,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法律精神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把握法律的精神,使法律条文得到正确的解释和适用。

4. 公共政策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目的,确保判决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司法概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组成:1、冲突规范。

2、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3、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间接的调整方法,但也有直接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争议的,规定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为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私法在法律上形式上的来源,即国际私法规范在法律上的规定形式,而不是指其实质的渊源。

主要包括:A、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的国内立法。

2、关于冲突规范的国内立法。

3、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4、中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国内判例。

三、司法解释B、国际渊源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指在国际实践中长期反复使用而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所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国际私法基本渊源:指在制定、运用、贯彻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条文时,自始至终应加以贯彻执行的根本准则,也是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主管机构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他们来源于国际公法和国内民法。

论述国际私法的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包括国际民商事关系在内的国际关系的基础,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指一国在制定、运用、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时,要贯彻国家、当事人在法律上平等、经济上护理的原则。

三、有约必守原则。

国际私法部分学说

国际私法部分学说

法人的国籍是区别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标准,是判断外国法人属于哪一个国家的依据。

(一)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国籍,因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和这个法人服务的那个国家通常是一致的。

不过,这种主张实行起来有一些难处:(1)弄清法人的资本真正为何国人控制并非易事;(2)控制法人资本的股东经常变动,股东的国籍也随之变化;(3)在股东国籍相异时,究竟依人数定其国籍还是依出资额多少定其国籍,还成问题;(4)法人如果是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籍就更难确定了。

(二)设立地主义,或称登记地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国籍就依其设立地而定,凡在内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

这是英美法院及判例的主张,其理由为,一个组织之所以成为法人,全靠一国依法对该组织章程的批准或给予登记。

换句话说,是国家依法批准或给予登记的行为创造了法人,法人因而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的国籍。

赞成这种主张的人认为它有许多优点:(1)登记地或成立地确定不移,很容易辨识;(2)不经法人登记地国的同意,该法人不能变更自己的国籍;(3)遇有法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登记地国易于通过撤销登记而解散该法人。

但也有人认为,采用这种主张,在有些场合看不出法人实际为何国人控制;另外,当事人有时到限制较宽的国家去成立法人,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三)住所地主义。

反对住所地主义的人认为,由于法人可以随意选定住所,就难以防止它们随意改变其国籍以规避法律。

(四)准据法主义。

此说认为,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就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之。

这种学说为一般英美学者及少数大陆学者所主张,它虽然比较简便,但易被当事人利用,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于法人设立限制较少的国家设立一个法人,而将其住所设于外国,借以达到逃避纳税等目的。

同时,外国投资者依内国法律所成立的法人,实际上往往为外国股东所控制,如果不加区别地一概承认为内国法人,往往对内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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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兼谈我国国际私法有关条款的设计徐伟功1(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讲师,武汉大学博士生,湖北武汉 430074)内容提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涉外民事关系越来越复杂。

因而各国在国际私法立法中都规定有自由裁量权条款,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其特殊性。

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司法人员的素质、立法者的认识论、公民的法律理念是影响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因素。

设计我国国际私法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条款,在立法上应处理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度的问题。

主题词:国际私法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Discretionary Power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Concurrently on the of Some Legal Provisions Concerning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Xu Weigong(Lecturer in South Central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Doctor Candidate in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4)Abstract: The civi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du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frequently exchange in international economy. Consequently, the1[作者简介]徐伟功,1970年出生,男,汉族,江苏人,中南政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博士研究生。

legislative body in every country adds some legal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to it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different from that in other fields. Mainly the specific value form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overall quality of the judicial organs, the knowledge theory of the legislative body and the legal ideas of the citizen’s influences it. Therefore, the judges’ legislative degree in discretionary power has to be carefully concerned when designing the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Key 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Discretionary Power 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其所作出的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①笔者以为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法庭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斟酌以确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的一种权力。

以此可推断出,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法庭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或规则中的弹性规定,合理选择案件所要适用的法律以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种权力。

一、国际私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性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至少有一个方面具有涉外因素。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地区)的法律,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数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分析。

此时,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就要特别谨慎,要从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有利于协调各国法律冲突的角度来考虑。

若从狭隘的民族主义出发,滥用自由裁量权,不仅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合理地解决,甚至会影响到国家之间的交往和人民之间的正常往来,导致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审理国内案件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不会考虑到这些方面,只会考虑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处理是否公正、合理、正义等方面。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仅有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调整方法),而且还有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调整方法)。

在直接调整方法里,法官可以直接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到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较少。

在间接调整方法里,即用冲突法进行调整时,涉及到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各国立法一般都或多或少地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而法官在处理非国际私法案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对象一般是属于实体法上的范畴,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平、正义、合理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解决案件。

因此,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跟其它部门表现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一般都体现在有关法律选择及其相关的领域里。

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国际私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选择的原则的限制。

法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根据国际私法的宗旨和目的,在特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若超出特定范围所设的限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则会导致国际私法价值体系的崩溃。

换言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不得任意滥用。

二、国际私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演进国际私法作为一种学说形态,萌芽于12世纪的意大利。

14世纪形成了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法则区别说学派”。

巴托鲁斯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希望建立解决法律冲突的普遍规则,他根据法则规定的不同目的,将法则分为人的法则和物的法则两种。

人法按属人法适用,物法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并提出一些具体规则,这些规则都是根据“法则性质”加以确定的规定,一般都拒绝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到了19世纪,“法则区别说”寿终正寝,国际私法进入了立法阶段,由于受到当时严格规则主义的控制,国际私法立法也涂上了严格规则主义的色彩,追求冲突规范的简单及偏爱单边冲突规范都是严格规则主义影响所至。

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约束到最小范围,法官的任务仅仅是按照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正如庞德指出:“19世纪的法学家曾试图从司法中排除人的因素,他们努力排除法律适用所有的个体化因素。

他们相信按严谨机械地建立和实践的封闭的法律体系,在他们看来,在这一封闭的法规体系的起源和运用中承认人的创造性困素,是极不恰当的。

”③19世纪之所以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是因为:第一,资本主义希望用法制克服封建专制国家的最大缺陷——缺乏安全感。

因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破坏法律安全价值,使法律效果与一定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可预见性成为不可能,进而挫伤资本主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第二,为了防止权力拥有者滥用权力,从而限制法官的权力,以防止法官的异化;第三,当时的认识论认为立法可以穷尽未来的所有社会关系。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国家逐渐出现了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的以反思辨、重经验、重现实为特征的哲学运动,这场运动的主体是实用主义哲学。

实用主义哲学的精髓在于“存在就是有用”、“有用就是真理”。

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就曾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法官不能从法哲学的信条出发,而是从社会实证的社会状况出发,强调法律适用过程的重要性,不注重法规的逻辑运用,主张在行动中发现和创制法律。

④反映到国际私法中,就是赋予法官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美国的现代国际私法的变革正是以此为哲学基础,以追求具体正义为根本价值取向,例如凯佛斯、柯里、里斯、利费拉尔等人的学说无不反映了这一点。

欧洲大陆国家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影响,其在立法中都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1979年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8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

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也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法官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

从目前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各国也都在较大的范围内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是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影响国际私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法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既不能任意夸大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也不能极力缩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必须根据历史的发展,各国的实际状况,不断寻求自由裁量与严格规则之间的平衡点。

一般而言,影响国际私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价值,是“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⑤法律的价值取向有正义、安全、效率、灵活、简练等,立法者与司法者都期望每种价值取向的最大化。

然而,法律诸价值之间又存在互克性,其中一项价值得到充分实现,势必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否定或侵蚀其他价值。

在国际私法中,同样遇到这一问题,国际私法所要体现的价值很多,如法律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先性;国际秩序的要求;法院地国家的利益;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具体案件的公正性等。

这些价值常常难以同时实现。

国际私法立法者对国际私法的价值选择往往影响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无及大小。

若立法者以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为其价值目标,他必然对影响其价值实现的自由裁量权加以严格限制。

为了达到此目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通过成文法来制定硬性的冲突规范,而不愿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理论和实践是通过“单点要素”方法来解决,即法院先对案件的性质进行识别,然后根据一定的“连接点”把案件同连接点所指向的法律地域连接起来,并且适用该地的法律,以达到判决结果一致的目的。

受其判例法影响,法官一般也不享有自由裁量权。

总之,法官的作用就是按规则审理案件,正如梅里曼所云:“法官酷似一种专门的工匠,除了特殊的案件外,他出席法庭仅是为了解决各种争诉事实,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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