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弊及其规范

合集下载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的权利。

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但也容易被滥用,造成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决定,但同时也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还建立了一套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制定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公民也拥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可以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申诉。

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对策。

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使用水平,避免滥用权力。

需要建立健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标准和程序,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错误。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和合理的关键。

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建立健全的执法标准和程序。

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程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行规范和限制,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2.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建立独立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毕业论文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毕业论文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论文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采取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权力。

它是行政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最广泛、最经常运用的一种权力。

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实施对社会的有效管理,行政主体必须灵活使用行政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存在。

但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裁量权的扩大成为当代行政法的重要特点,给依法行政造成一定威胁,“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一旦成立,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诸多行政争议因此而发生。

正确认识并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必要的法律控制,是当前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依法控制目录引言 (4)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被滥用的可能性 (5)(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 (5)1、行政权的不断扩大 (5)2、行政管理的特殊性 (6)3、法律规范的不全面 (6)(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7)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属性 (7)2、行政管理的特殊要求 (7)3、反腐败的实践证明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 (8)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8)(一)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9)(二)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正当的动机 (9)(三)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符合情理 (9)三、自由裁量权的依法控制 (10)(一)贯穿行政合理性原则 (10)(二)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和幅度 (11)(三)强化行政程序 (11)(四)加强法律救济 (11)1、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自身的监控和调节机制 (11)2、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12)结束语 (13)参考文献 (14)引言: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此概念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也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权威性专著问世。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和权力过程中所拥有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力让行政机关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各种复杂的行政情境,提高行政效率,但它也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权力滋长等问题。

因此,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以保证其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裁量决策来完成具体工作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在行使该权力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

首先,由于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许多盲区和漏洞。

其次,一些行政机关以“行政方便性主义”的名义,将自由裁量权与不合理的利益诉求纠缠在一起,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

再者,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权力过载”的情况,滥用职权,从而伤害了公众利益。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下面将从立法、政策和实践三个层面,探讨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1、完善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条件。

制定出更加明确和具体化的法律规定,保证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此外,还需要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标准,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滋长。

2、强化内部监管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管。

行政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职务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这个权力让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也容易被滥用,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很紧迫和重要的。

首先,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严格规定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执法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擅自行使权力。

如果执法人员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应该包括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对执法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执法工作的评估和监督。

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够实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另外,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执法人员应该具有执法能力和执法意识,同时也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人民利益。

最后,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申诉机制。

申诉机制应该让被执行对象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上诉,使他们的诉求得到公正处理。

这不仅仅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的滥用权力,也可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总的来说,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制度。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应对执法人员的滥用权力、避免不公正问题的发生,实现社会的长远稳定发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根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

在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也可能引发多种问题,如权力滥用、权利侵犯等。

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效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规范的法定处罚标准建立规范的法定处罚标准可以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最高处罚限额等,避免裁量权过大,增加处罚的透明度、可预测性,同时也能减少处罚的不确定性,进而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信任感。

2. 加强领导责任制和过程监督机制领导责任制和过程监督机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制度保障。

加强领导责任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保障处罚决策的合法性。

建立过程监督机制也能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工作科学、公正、高效。

3. 核定权与决策权相分离确定行政处罚标准应该由权力机关来确定,而具体决策权应该由行政管理机关来行使。

这样一来,权力机关的掌控力得到保障,同时行政管理机关也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断案件,并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4. 加强处罚决定文书的监督和公示加强监督和公示有利于提高处罚决定的透明度,避免处罚决定的不公正性。

要求行政机关在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的同时,公布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况,增加处罚决策的可控性和公信力。

三、结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理性、效率的需求,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程序、机构以及人性等综合因素,建立自由裁量的有效规范,使行政处罚可以更好地实现其正确的目标。

同时,公民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情况,对具体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合理而恰当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但是,若自由裁量权过度使用或滥用,就会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为强、腐败蔓延等问题,从而影响行政效能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既尊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利,也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

首先,保护公平正义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关键。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律和正义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大众的利益。

行政执法需要保持公正和公平,避免歧视和任意性,着重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权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完善法律标准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法律体系也必须与时俱进。

在制定法律标准时,应有必要反映社会需求和公众意见,确保法律规定的刚性程度,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形成“法外之地”。

同时也应鼓励行政机关开展自我完善,通过培训、考试、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强在制定具体功能规范上的能力,规范职工行为,加强内部纪律。

第三,加强监督制约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保证。

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权,应加强相关监督,强化制度、机制和人员的监管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管。

在设立监督制约的机制上,应建立法律标准的审查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第三方监督相结合的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受到监督和制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根据特定情况进行衡量,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决策。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应照顾追求公平与效率,通过程序性规则来确保自由裁量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应按照制度化程序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制定严谨、合理的行政执法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法律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限制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限制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限制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具体案件做出适当裁定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及限制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公正。

本文将从合理性和限制两方面来探讨行政裁量权的问题。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依据与合理性。

合理性包括裁量权的合法性、合情性与合理性。

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以保证裁量权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注意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符合道义的裁定,以保证裁量权的合情性。

最后,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权益的整体性,确保裁定结果符合社会的合理期望与诉求,以保证裁量权的合理性。

然而,行政裁量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滥用与不当行使。

行政裁量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裁量权应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与框架,以确保行政裁量权不会超越法律的底线。

行政机关应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行使裁量权时应遵循明确的程序规定,以保证行政裁量不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再者,行政机关应受到行政监督的限制,对于行使裁量权的行为应进行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以避免滥用裁量权。

最后,行政裁量权应受到法院审查的限制,公民在行使裁量权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裁定进行审查,以确认裁定是否合法合理。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限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类具体案件的复杂情况,促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与公平正义。

同时,通过明确的限制,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原则与公共利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限制也存在一定的困境与挑战。

一方面,裁量权的具体标准与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于同一案件可能做出不同的裁定,给裁量权的合理性带来一定的争议。

行政自由裁量研究论文

行政自由裁量研究论文

行政自由裁量研究论文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是行政法治化趋势下的具有合法性与价值合理性的“非制度”领域。

但自由裁量权固有的“自由”属性,使其存在着合理性基础上的滥用危机。

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属性而论,一方面它不能真正脱离制度规范的依托,与制度价值具有同构性;另一方面它本质上又是行政人的道德决断权,吁求行政人的德性崇高。

因此,规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危机,并使其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需要在构建责任伦理的目标中达致制度维度与伦理维度的严格优势策略,实现双方的正和博弈与互动发展。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制度;伦理;价值合理性一、自由裁量:合理性基础上的滥用危机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管理者进行自由选择或是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而采取行动的权力。

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定义是:“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而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则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的公正方式作出行为的权力。

”尽管各种定义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如下几个特点: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是法律授予的;在一定情况下,公务人员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选择适当的行为。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具体事务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制度规定不到位、不明确的模糊地带乃至制度之外的空间地带作出事务性行政决定或裁决的权力。

这种非制度化的行政权力的存在,是由社会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动态性以及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所具有的抽象模糊性与滞后性所决定的。

由于任何社会的执政党和权力机构都不可能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作出事无巨细、包揽无遗的制度化规定,因而,行政的自由裁量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社会所必需。

首先,当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迅速扩张与广泛存在应归因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弊及其规范摘要众所周知,行政权力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和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向前发展的。

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正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同时我国的行政权力也在急剧的扩张,具体就体现在政府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究竟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利是弊,也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更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

本文主要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弊进行分析,进而根据其特点提出若干建议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又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要把权力一直使用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行政权力也是这样,过大的行政权力也必然会导致腐败,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必然会导致各种有失公平的现象,更严重的是其也会导致行政人员腐败的产生。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一)自由裁量权的来源“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来自西方,其大致涵义就是合法合理的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更多的应用于司法活动中,就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英国法哲学家哈特(h. l. a. hart)认为,由于法律语言的开放性、立法者模糊立法目的、相对地忽视事实以及判例制度的不确定性,就会产生没有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

这时,法官就行使了立法性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但是随着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国家的产生,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活动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从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种说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英国的著名法官霍尔斯勋爵在一个案件中提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都必须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形势,而不是按照个人的观点行使,应按照法律形式,而不是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和模糊的,他必须在限制内形式。

”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说:“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对做出何种决定具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所有行动方针中做出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做出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以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优势(一)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众所周知,法律和法规不可能对其规范范围内的所有具体的细节进行明确的规定。

同时,现实的条件决定其也不可能做到对各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

因为首先我们所处在的社会的社会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我们不可能对人们的各种关系在法律上进行详细的规定;其次立法机关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内进行立法活动,时间是有限的,各个代表的价值取向和侧重点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如果对各个方面都进行明确的规定显然是不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的。

所以我们认为法律和法规只能对各种关系进行抽象的和笼统的规定。

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对法律来说就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二)行政主体的执政能力得到加强,能够提高行政效率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行政机关对遇到的所有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都必须在法律规范中找到相关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这种行为进行处理,很显然许多具体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是找不到明确规定的。

这样行政机关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规定就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使这种违法行为逃离法律的制裁。

如果是这样,国家、社会还不乱了套。

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问题,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和法规的指导下,在不有失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合法合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已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

这无疑使行政机关摆脱了困境,使行政机关的执政能力得到了加强,从而也大大的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效率。

德国的平特纳说,行政裁量常常能从法律和法律僵化的控制中抽取关系当事人利益的敏感裁量事宜,转由行政使用灵活的手段处理。

法律法规的适用,需要行政机关因时因地灵活地处理运用。

行政裁量的设立是希望在对行政事务的管理中,通过增加灵活性以提高行政效益和效率。

(三)能够很好的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无疑对那些社会上不安定的分子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而是完全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各种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不可避免的,有许多的违法行为都会逃离法律的制裁,这对社会治安的稳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只会导致逃离了法律制裁的违法分子会无视法律的存在而更加的猖狂。

行政自由裁量权则能很好解决这一问题。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弊端(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行政主体的寻租行为,导致腐败正如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当前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赋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关。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权力的一种也必然会有腐败的趋势。

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其它的权力相比更加具有腐败的可能性。

具体体现在: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行政机关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可以是决定,但更多的情况下是处罚。

这种处罚的力度和程度是由行政人员进行自主选择的,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较为苛刻的处罚,也可以做出较为宽松的处罚或者不处罚。

2.行政机关一旦依照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出行政行为,就很难再会改变。

这是因为由于监督措施的不利造成的,即使是有监督,对这种行政行为也不很实用。

而现实中又很难对这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而在现实中,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本身是具有合法性的,所以即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性,也很难使行政机关得到惩罚。

这就更容易在行政机关中产生腐败。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会产生不公正,破坏社会的秩序的稳定又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要把权力一直使用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律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可使群众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能差,不利与社会的稳定。

四、如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一)从立法上,完善各项立法,使各项法律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而不只是对其进行笼统的、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立法我们可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机关在制定新的法律时,应当保证行政机关有一定、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我认为不是所有方面都是需要自由裁量权的,例如,在涉及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的方面,我们最好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避免了不同人不同对待的现象,其实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是抱怨罚款的数额的多少,人们更注重的是公平。

所以立法机关要尽量使制定的法律具体化,避免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而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宽的现象。

2.对于已有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要进行合理的的整理、修订。

主要就是对那些过于原则、笼统的规定,尽量使之具体化,最好能够进行量化。

这样就能增强对各种实际行政关系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进而就会缩小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更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二)加快制定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保证行政裁量权通过各种程序实施在西方,为了有效地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各国在二战后相继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例如1946年,美国颁布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掀起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高潮。

随后,西班牙于1958年颁布了现行的《行政程序法》,原联邦德国于1976年通过了现行的《行政程序法》,日本也于1964年提出行政程序法草案,经过近30年的讨论,终于在1993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程序不仅能够提高行政效率而且能够保证经济社会的自由发展。

一贯重视实体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都纷纷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典,同时也建立了各种行政程序制度,例如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等,有了这些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各种行政行为时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些程序,依法行政。

(三)有力的促使公共行政的社会公平公共行政学的历史上曾经长期盛行“管理主义”。

强调效率与经济的价值标准。

前者意味着以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后者意味着以最小的代价实现行政目标。

弗雷德里克森认为,效率与经济固然是公共行政中必不可少的支柱性价值,但仅有效率和经济仍是不够的,社会公平应成为公共行政的第三支柱。

要促进公共行政的公平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要合理的利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这就要求对一种性质的行政违法行为要进行同样的对待,不能产生不一样的处罚方式。

例如同样是酒后驾车对一个人进行500元的罚款,而对另一个人给予1000元的罚款,这样做很明显是不公平的,有失公共行政的公平性。

我们应该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对于这种不公平的公共行政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给予相关人员适当的处罚。

(四)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执政水平1883年美国的《彭德尔顿法》颁布是在“政党分赃制”时期,这个时期官员的任命基本上是以政党意识的政治考虑和私人利益为标准“政党分赃制”的实行使政府官员能力低、素质差,影响了政府行政效率和国家机器的高效运转;造成政府行政管理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彭德尔顿法》提出了几个原则:“竞争考试原则”,第一次把任用行政官员建立在“功绩制”的基础之上;第二个原则,就是职务常任原则,职务常任原则,第一次把联邦政府官员分成两个集团:“职业文官”与“政治官员集团”; 第三个原则,就是政治中立原则政治中立原则,它第一次把行政官员从政治的控制与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行政力量”。

所以我们应该极力推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托于优秀的公务员队伍。

我国虽有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但整体而言,公务员素质尚待继续提高,公务员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

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为我国的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公务员队伍,是行政裁量权合理、有效行使的重要保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