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内容提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理论上的基础。随着社

会的飞速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欲加重要。

因此完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存在,对促进社会长足发展是

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原因

[目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1 行政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理解

2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的认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及基础

(一)、社会根源

1、服务行政的必要性

2、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3、提高行政效率之必然

(二)、法律的根源

1、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

2、法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

3、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与高度概括性,抽象性。

4、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周全性

(三)、法律对社会生活和存在的理论根源

三、后记

[正文]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不仅体例在法学理论的繁荣外表上,更重要的是对于行政实际的重要意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提高行政效率可谓鞠躬尽瘁。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能产生并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有着各方面原因的,也是社会的需要。但诸多学者对其认识不尽一致,学界对此的讨论颇多。出现了当前对这一问题热烈探讨。文章与书籍也颇多。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与理解

1、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可谓莫衷一是,诸多学者的解释也不尽一致。其中,对于概念的理解与定位也有很大的差异,多学者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来表达。但有一部分学者并不同意用?自由裁量?这样的表达,1[①]这主要是受德,日行政法的影响。他们还有人认为使用?行政裁量?这一概念可能会形成权力的失范,2[②]因而反对使用?自由?二字。笔者认为,对于某项内容的认识主要在于理解其内在涵义,并领会其精神主旨,从而指导实践而并非根据其字面意思理解,运用于实践。因此这样担忧是不必要的。况且,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只能在遵循约束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充分的自由。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只有在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这一权力才能得充分的?自由?,从容应对日常生活中的行政事务。

2、正如其概念一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每个学者都有其自己的看法与认识,但粗略的可以归结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余地的各种情况,狭义的定义认为,只有在行政处罚的部分才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目前广义的概念占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首先面临的是对事件性质,程度的判定。而在这些问题的判定上,3[③]法律有规定了好几种幅度,那么事件到底属于哪一种就要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甚至根据自己的斟酌选择一种合理的幅度,这一‘选择’4[④]的过程就有在自由的成分。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在这一法务中,医疗事故的?等级??情节?的判定。?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等都需要一定的选择来判定。在

1[①]《行政法原论》周佑勇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83页。

2[②]同上。

3[③]这个判定直接影响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④]当然这种选择并非无约束的自由选择,而是要求行政主体在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之后作出的合理选择。

选择的过程还要加入执法者?自由?5[⑤]的选择权。再者,当事件的性质再者,当事件的性质确定后,具体运用那种法律规范进行处罚也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

例如在公路交通运输中存在的超限超载问题,到底是由路政部门运用《公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理,还是要由交管部门运用《交通安全管理法》予以处理,6[⑥]在这里,法规的选择也存在一定的‘自由’。

综上述,认为自由裁量权仅存在于法律规范的处罚部分是远远不够的。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及存在得基础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能够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有着诸多复杂的因素。因此学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致,但趋于诉同的观点是:?自由裁量权的产生根本原因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越来越复杂,政府管理职能越来越多,社会关系本来的复杂化,使法律规范客观上不可能全面地,准确地,具体地加以规范。因此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7[⑦]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也一刻不停的发生变化,那么行政机关也要实施的调整自己的管理方式,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提高行政效率。

1、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性。

马克思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性更加明显,行政机关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因为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必将会使社会局面失控,产生不堪设想的后果。同时用一个单一的标准去应对复杂的社会各种事件必将产生不平的后果,最终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因而,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大必需的。只有这样,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把握主动积极?自由?地应对一切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新生社会关系得不到调整的问题,最终使社会变得有序,健康的运行和发展。

不单在我国行政机关会面临这样的问题,世间上任何国家都存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现代社会有很强的社会作用。王明杨先生在此《美国行政法》中把这种客观的社会关系归纳为六个方面。这也恰恰是对社会关系复杂性的一个概括总结。?第一,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得发展变化,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

5[⑤]这里的“自由”是指在尊循一定的原则和符合法的目的和精神指导下的自由。

6[⑥]这一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致使目前对交通运输的违法处罚存在双重处罚的混乱局面。

7[⑦]《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话》江必新、张明杰;《行政法论丛》第3卷;罗豪才主编。2001年代月版;第333页。

三,现代社会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性的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范围大,国内无力制定专业性得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第五,现代行政开拓众多新的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第六,制定一个法律往往涉及不同的价值判断。从理论上说价值判断应有立法机关决定,然而议员来自不同的党派,议员的观点和所代表的利益互相冲突,国会有时不能协调各种利益和综合各种观点,的出一个能为多数人接受的共同认识,为了避免这种困难,国会可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需要,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措施。8[⑧]虽然这样都是英美国家的情况,但通过类比可以发现,与我国的许多方面都有积极的指导和启发意义。

2、服务行政之必要性

社会关系的多变引起的另一个问题是,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形成新的管理模式。以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从经济社会的角度讲,行政机关已由原来的?行政指导?、行政给予?、?行政合同?等新名词的出现,我们发现,过去的警察行政国家正在逐渐淡化,转而向给予行政国家过渡,行政机关由原来单纯的?期待?经济繁荣转向积极的参与到实际的运行中,通过积极的干预,使经济发展逐渐步入正规,摆脱束缚经济发展中的消极因素,使经济运行更加合理化,稳定化。行政机关在意识到原有的管理模式落伍后,渴望新的管理模式的出现,于是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模式便应运而生,而在这些新的模式中,更要赋予行政机关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才能顺应复杂的新经济社会。那么同样从其他角度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必然要用新的管理模式这样就要求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扩张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行政权的目的也不再局限于对社会的管理控制,而要主动为公众木福利,对公民的关怀从摇篮到坟墓,由最好政府最少管理到最好政府最多服务。?9[⑨]自由裁量权建立在这样的行政权的基础之上,必然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而不断扩张,以适应行政管理活动新的需要。

3、保证行政效率之必然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俱存,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管理,要讲求行政效率才能跟的上社会的发展。由于法的稳定性与滞后性限制了其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这就使得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这对行政机关主动展开工作,提高行政效率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是非常有利的。再者,法律法规调节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限的,而行政管理的范围又非常宽泛,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必须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社会情况作出反应,以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的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行政效率。然而此时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说

8[⑧]《美国行政法》;王名扬著;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9[⑨]《依法行政与行政权的发展》,郭道晖;《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过:?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10[⑩]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力过大,且没有完善的制约机制就必然会导致——滥用职权。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而给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必须加大对这一权力的控制,以防止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假公济私、武断专横。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法律根源

法律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永远是滞后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实在法律的不足,法律语言的高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得行政机关在使用法律具体事实过程中,必然牵涉到法律的解释,以及根据客观事实选择、相应的法律条款,在此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法律关于行为的种类和幅度规定存在诸多可供选择的规定时,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时也需要自由裁量权,才能作出合理、公正的决定。

1、法的滞后性

立法工作的滞后性是产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代社会正在倡导依法行政,因为法是调整社会的艺术,以其特有的机制作用于社会,行政权的运用同样要依法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的差异,社会的多变性与法律的相对性之间张力的存在,必然引起法律的调整作用与社会的多变之间的不协调,如果严格依法行政,导致的必然的后果是社会的更加混乱。法律有其自己的稳定性,有自己的发展规律,这就必然产生滞后性。为了正确处理这一矛盾,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显的尤为必要了。

一部法律的出台,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工作程序,具有长周期性的特点。它经过规划,起草,讨论,制定草案,公布等环节。等到最后颁布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而社会关系却是瞬息万变的,它不会等待法律完善后对其进行调整。反而是当一部经过长期讨论,修改而制定的法律在它颁布的时候,它原本想要调整的那种社会关系早已发生了天翻的覆的变化,依照此法根本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甚至木些具体的条款不但无法使社会得以和谐,而且会是其更加混乱。因此,只能取法律中合理的基本精神,在具体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灵活机动的处理行政事务,这也就是法律条文为何有模糊性的原因。

当然自由裁量行为是在遵守一定的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作出的。这样就可以消除滞后性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同时也能为立法工作提供重要而及时的信息,使立法工作者及时地修改或废除不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从而实现法律体系完善化。

2、法的稳定性

法律规范具有权威性,严肃性,一经制定和颁布,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法律规则的稳定性确保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人们有规可循,有矩可蹈。因此

10[⑩]《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法律条文的改动就不能过于频乏,朝令夕改导致的后果是法律将会变成一纸空文,人们将法律无视的权威,最终法律将边的苍白无力。但法律又要适应多变的社会形势,这就形成了法律法规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差距。因此社会不能完全地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来进行治理。需要得行政管理顺利开展,就必须对法律?变通的使用?。这种?变通的使用?就是指在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前提下,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能因时因事机动灵活的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3、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与高度概括性,抽象性。

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使行政立法不可能对行政活动的每个环节甚至遇到的突发情况,作出事无巨细,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由于法律对行政行为条件的规定比较抽象概括,法律对行为种类和行为幅度的规定多样化的同时,还存在无法具体规定对应的适用条件,导致行政行为的使用条件即法律规定上的自由裁量。这种自由裁量体现在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司法实践上的法律解释,以根据客观事实选择相应的法律条款。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法》总则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的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到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在该法条中,规定的都是高度概括性的原则,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事务,坚持这一条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按此解释作相应的处理决定。在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察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押交通事故的车辆?。该条款中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具有模糊性,公安机关在怎样的情形下才可以指定一方预付?具体应有哪一方预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可以?三个字说明对这一条款的适用完全由公安机关予以解释。并具体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前提下,公安机关既很及时的处理了相应的行政事务,又很完善的执行了法规的基本目的。克服了法律法规概括性模糊性对具体行政司法实践带来的困难。

4、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周全性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例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只能在立法上,使有限的法律作出一些教原则的规定,法律关于行为的种类和幅度规定存在诸多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时也需要自由裁量权,才能作出合理,公正的决定,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的管理。例如《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4条:?违反法律或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一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除分?在该条款法律设定了许多处罚幅度以适应多变的社会关系,而并不是对所有情形一一罗列,当然也不可能罗列穷尽。这样就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的余地,也为更好更彻底执行法律提供了可能。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和存在的理论根源

笔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基于授权产生这一理论极为赞同。在民法中也有其理论渊源。民法中的代理人,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事宜。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代理人所需处理的事项从授权委托书上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尤其在具体细节上。这时代理人就要以维护背带例如的利益出发,充分运用自己在法律专业上的特长和实际法律程序中的能力,积极努力。谨慎妥善的处理收托事务。尽到管理人的责任。这一过程中代理人要拥有授权范围内的充分‘自由’选择权,处理权。但同时要充分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随事件的发展灵活变换,适时调整角度,为争取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努力。

同样这一理论适用与合同法中。例如,合同法中的运输合同中,如果当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以外,殃及货物安全时,承运人要尽其所能,为货物所有人的利益着想,妥善处里相关事宜。在这期间,承运人并没有得到货物所有人的授权而是基于为所有人利益考虑而拥有‘自由决定’@的权力。将所有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也有人叫做?行政管理权??行政权力?。其实就是国家政权的一种,国家政权包括政治权和行政权。在我国,一切权力(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是行政权力的真正拥有者。代为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都应当得到人民的授权才能行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权。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其权力当然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的意愿有是通过法律来表达的,集中表现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而其他所有法律的产生都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人民的授权也即法律的授权,是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当法律没有授权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就不能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也自然不存在。?行政机关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并不当然取得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那么国民法中的代理人理论一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行使也是如此。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在具体的行政司法中总有找不到法律上的明确依据。况且人民对未来发生的事情也不可能预见的周全。这时行政机关就要充当?善良管理人?的角色。从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精神出发,运用自己的分析判断,积极努力,谨慎妥善的处理行政事务。其中所要遵循的原则就是为人民利益,公平合理,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等等。

三、后记

行政自由裁量权目前在行政法学界是一个相当热门的话题。笔者学识有限,在翻阅大量的书刊,论文之后,脑子里才形成一个初步的认识,对于学者们的诸多建议颇为赞叹。笔者认为,只有彻底弄清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基础,才能更好地规它,使之逐步趋于完善,更好地为提高行政公正与行政率服务。本文仅对自己认为合理的观点加以补充,并把不同的观点加以融合,形成了这篇丑文,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参考书目及文献:

1、《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12月版。

2、《行政法专题研究》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

3、《行政法学》姜明安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4、〈现代行政法原理〉熊文钊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

5、〈行政法学〉崔卓兰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6、〈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应松年主编;方正出版社;2005年1月版。

7、〈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王锡锌;〈中国行政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

业出版社;2004年1月版。

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性控制〉穆丽霞;〈河北法学〉2002年7月。9、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内容提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理论上的基础。随着社 会的飞速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欲加重要。 因此完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存在,对促进社会长足发展是 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原因 [目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1 行政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理解 2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的认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及基础 (一)、社会根源 1、服务行政的必要性 2、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3、提高行政效率之必然 (二)、法律的根源 1、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 2、法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 3、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与高度概括性,抽象性。 4、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周全性 (三)、法律对社会生活和存在的理论根源 三、后记 [正文]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不仅体例在法学理论的繁荣外表上,更重要的是对于行政实际的重要意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提高行政效率可谓鞠躬尽瘁。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能产生并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有着各方面原因的,也是社会的需要。但诸多学者对其认识不尽一致,学界对此的讨论颇多。出现了当前对这一问题热烈探讨。文章与书籍也颇多。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与理解 1、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可谓莫衷一是,诸多学者的解释也不尽一致。其中,对于概念的理解与定位也有很大的差异,多学者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来表达。但有一部分学者并不同意用?自由裁量?这样的表达,1[①]这主要是受德,日行政法的影响。他们还有人认为使用?行政裁量?这一概念可能会形成权力的失范,2[②]因而反对使用?自由?二字。笔者认为,对于某项内容的认识主要在于理解其内在涵义,并领会其精神主旨,从而指导实践而并非根据其字面意思理解,运用于实践。因此这样担忧是不必要的。况且,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只能在遵循约束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充分的自由。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只有在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这一权力才能得充分的?自由?,从容应对日常生活中的行政事务。 2、正如其概念一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每个学者都有其自己的看法与认识,但粗略的可以归结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余地的各种情况,狭义的定义认为,只有在行政处罚的部分才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目前广义的概念占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首先面临的是对事件性质,程度的判定。而在这些问题的判定上,3[③]法律有规定了好几种幅度,那么事件到底属于哪一种就要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甚至根据自己的斟酌选择一种合理的幅度,这一‘选择’4[④]的过程就有在自由的成分。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在这一法务中,医疗事故的?等级??情节?的判定。?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等都需要一定的选择来判定。在 1[①]《行政法原论》周佑勇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83页。 2[②]同上。 3[③]这个判定直接影响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④]当然这种选择并非无约束的自由选择,而是要求行政主体在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之后作出的合理选择。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民事法官是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主体,而只要有民事审判活动,不管是法官对法律推理三阶段中的大前提――法律规范的理解,还是对小前提――案件事实的归纳,都离不开法官的自行解释和判断,都不可避免地要介入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民事司法裁判的整个过程。 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其目的在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发生和存在不是偶然的,而是人类追求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理性选择。法官自由裁量权正是沟通人类追求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之间矛盾的桥梁。在民事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缺陷。(二)有利于适应复杂的客观实际需要。(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规范冲突的存在,致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同一案件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得到的结论不同,甚至相反,这必然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个别正义、司法公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其不当行使主要表现在:法官可能会滥用权力,消极判案、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甚至把自由裁量权当成打击报复的工具,从而造成对同一类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出现“同罪而异罚”现象,使作出的裁判远离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基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从而保障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一)首先,必须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要确保法官充分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没有制度保障。因此,应当立法明确规定法官有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并且在一定情形下有依法履行自由裁量权的义务。 (二)法官要严格依法裁量。严格依法裁量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已有的证据法规则审查和运用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已有的法律原则对此作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如果违背了法律的指引,法官任意的裁量便成为权力的滥用。 (三)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所以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或偏爱;审理过程也要公开,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 (四)依据合乎情理原则进行裁量。所谓情理即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指事物的客观规律和多数人关于公平合理的社会共识。法官应依据公序良俗的原则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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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 ,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鉴于以上问题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以及它对经营者权利义务 的重大影响,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谈谈看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一种“机动”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 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 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 类的自由选择。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 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

处罚法》第42条第2 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 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 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 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 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

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

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警察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在力图使警察的权力基于社会治安的现实情况有所扩张下更好的规范其权力,并对其权力设定限度。这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也符合中国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虽然新法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有许多新的措施和办法,但是在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方面仍有不少问题,本文试图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发,对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进行初步探讨,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存在的范围及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不足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警察自由裁量权范围控制问题建议 警察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实现个案正义;用得不好,会极大地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公正、公平的法制目标的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警察处理社会治安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和控制都具有源头上的意义,因此,研究其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对于提高当下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无疑具有相当的现代意义。本文试图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发,拟对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对构建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重视,服务于实践。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及存在的范围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警察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在界定警察自由裁量权涵义之前,首先应该明确何为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警察自由裁量权存在的范围 一般来说,警察的判断和选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事实认定 2、要见认定 3、程序的选择 4、行为的选择 5、时间的选择 笔者认为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在这几个阶段都相应的存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认定裁量 通常来说事实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羁束性,不存在自由裁量的问题。 2、要件裁量 也即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要件确认方面的判断与选择。 3、程序裁量

浅议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自由裁量权

浅议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自由裁量权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该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法官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在多数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时,案件能有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然而,社会生活是丰富多采的,我们审理的民事案件充满多样性和复杂性,有些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特殊性,在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时,会出现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结果。在这里我们不妨看看从审判实践中撷取的两则案例: 案例一:1998年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媒体关注的消费者状告超市非法搜身侵害名誉权案件。原告上海某高校学生钱某诉称,在屈臣氏超市购物时,因被怀疑偷物被超市数名保安人员带到地下室进行了强行脱衣搜身,而被告则否认有脱衣搜身行为,双方对被告是否有脱衣搜身这一侵权行为发生了争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对侵权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原告对侵权事实举证不能,尽管如此,一审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赔偿原告2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被告赔偿1万元,此案以原告胜诉告终。 案例二: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曾播出一个未成年女孩状告父亲要求给付抚养费用的案件。本案中女孩(原告)是非婚生子女,其母亲指认被告是其亲生父亲,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被告则予以拒绝。一审法院以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血缘上的父女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诉讼中,原告撤回了上诉。

案例一中,原告被数名保安带到地下室后,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场的都是被告的职员,要原告来证明脱衣搜身事实显然是苛求。审理本案的法官从保护弱者角度出发,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推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本案判决的合理性是不应受到怀疑的,但本案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合法性是应受到怀疑的。案例二中,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要想获得胜诉,必须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本案一审判决因原告未履行举证责任而判决其败诉,应该说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本案案情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告的举证依赖于被告的配合,在原告提供的的证据不利于被告的情况下,期望被告配合原告举证,显然是违背常理的,既然原告举证不能是不可避免的,本案仍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有失公正的。判决结果当然也是有失公平的。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官用举证责任一般分配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显失公平时,面临的是一个二难选择:要么固守成文法的规定,舍弃个案的公正;要么采取“良性违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前者虽然做到了依法办案,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与我们最终追求的价值目标相背离。后者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但却违反了现行立法规定,使当事人对判决的正当性提出了合理的怀疑。因此,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法官无论作何种选择都是不可取的。如何消除法官在司法中遇到的尴尬,笔者主张在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同时,赋予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有一定限度自由裁量权。 二、价值分析---在举证责任倒置方面 赋予法官一定限度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规则,从《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实行的是法定原则,即法官只有

关于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1]。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

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2]。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3]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必要性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但在运用这种手段的同时,又带来以下弊病:第一,由于裁量具有一定的自由幅度,这种自由的权力使行政官员的主观能力作用大大地扩展,因此,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有演化为人治的危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治精神,在行政主体自身形象被损害的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行政主体挑战法律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发展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不断融合借鉴,我国近年就陪审员制度、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也开始借鉴吸收西方优点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成为日益热门研究的话题。本文结合目前实际需要与法制现状,研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制约。尤其是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发展水平,对其的制约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字】法官自由裁量权法的价值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项司法解释既是鼓励刑事案件的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减轻危害结果,另外,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自由运用。以往法官形式审判权,大多是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意等行为时的主客观状况作出判决,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则是将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后的事后行为也计入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之中,并能以事后赔偿的数额的多少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使得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扩大。 这一规定的公布是为了鼓励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目的是在于创建和谐社会,但是要想真正达到目的,对法官的职业要求十分严格,如果过分放任法官自由裁量权无疑会对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加以制约。 但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完全剥夺。我国刑法诸多法条都通过法律条文规

定的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肯定与认可,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过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中“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便是给予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由此可见,法官自由裁量权既不可过度也不可完全剥夺,使得法律适用僵化,究竟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如下具体说明。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1.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审判)不受法律的规定拘束。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然而然就是指法官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案件与事实,在法律适用的适用或者选择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就是指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可以不按照或者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或者一定的价值判断。 1.2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由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即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并不是完全自由裁量,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也是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实现法的权威性。从这个角度出发,本人则更倾向于后一观点,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对的,旨在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尤其是当今社会,社会政治经济技术等各个领域发展迅速,对立法本身及立法者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立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维持与保障手段,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控制

四川电大毕业论文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 合理控制 作者严志逵 市级电大南充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律 年级二〇〇九级 学号 0951001264553 指导老师石峰 2011年10月

毕业论文提纲 一、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1、执行条件标准上的自由裁量 2、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3、行为程序上的自由裁量 4、行为期限上的自由裁量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二)行政执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决定了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三)对行政效率的要求决定了自由裁量存在的必要性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德表现及危害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 1、滥用职权 2、执法不一 3、拖延履行职责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德危害 1、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2、助长特权思想 3、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四、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一)立法控制 1、明确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 2、强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3、加强行政责任立法 (二)行政自我控制 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3、行政自我约束 4、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制度 (三)司法控制

目录 摘要 (1) 引言 (1) 一、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 (2)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2)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2) 1、执行条件标准上的自由裁量 (3) 2、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3) 3、行为程序上的自由裁量 (3) 4、行为期限上的自由裁量 (3)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3) (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必要性 (3) (二)行政执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和能动性决定了自由裁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性. (3) (三)对行政效率的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3)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及危害 (4)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 . (4) 1、滥用职权…………………………………………………………………………………. ..4 2、执法不一 (4) 3、拖延履行职责 (4)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危害……………………………………………… ..4 1、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4) 2、助长特权思想 (4) 3、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4) 四、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5) (一)立法控制 (5) 1、明确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改变其过于宽泛的局面 (5) 2、强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5) 3、加强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 (6) (二)行政自我控制.................................................................................. . (6) 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6) 2、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6) 3、行政自我约束 (6) 4、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制度 (6) (三)司法控制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8)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 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弊端。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控制问题,长期困扰着世界各国,成为行政管理领域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在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探讨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行政权;自由裁量;存在问题;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不仅为充分发挥行政权的能动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施展的空间,也为行政权能动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合理的标准和合法性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如果不正确行使或者滥用,又完全可能构成对个案正义的一种潜在威胁或直接的危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就在于裁量,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就在于通过法治解决行政裁量的问题”。①近几年接连发生的大量矿难事故、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收容审查案,2004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2005年发生的“齐二药”假药案,2006年发生的上海社保基金案,2007年发生的广东佛山九江大桥被撞断案、周正龙假虎照案,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等等,无不说明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所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后果。笔者认为,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越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超越了法定的幅度、条件或范围,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权力限度。它有两种情况:一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乙类行政职权,严格意义上这叫“无权”。如2002年,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制定绩效考评百分制文件,大力鼓励干警创收。在不到两年时间内,通过非法罚款、非法没收、收取保证金等手段,罚款近2000万元。②另一类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甲类行政职权,但超过了法定的范围。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只有

浅谈消防自由裁量权

浅谈消防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最早出现于西方法律中,即国家机关可在法律的限度内结合具体情况、实际需要,行使的权力。自由裁量权贯穿现代行政,与此同时现实执法、消防行政管理中也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基于这一点本文主要深入剖析消防行政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消防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 我国绝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是这样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即行政部门在行政总管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合理、公正、立法目的而自行选择、判断行为条件并做出具体的决定的一种权力。因而从这一方面来说即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法律要件裁量,更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即涉及较为宽泛的裁量权。换言之也就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裁量权是体现在方方面面的,其中主要包括认定事实、法律适用怀、法律解释以及是否采取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方面。这也是本文所阐述分析的自由裁量权。 (二)消防自由裁量权 笔者是这样定义消防自由裁量权的,即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在内的消防行政依据与消防相关的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的范围、权限等,结合具体情况、相关程序自由的选择裁量的权利。并以广义的裁量权展开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即不仅以“何种情况”做为突破口,更包含了“何种行为”下的自由选择权做出的具体规定。 二、消防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 作为一种最常见的消防行政权可以说在整个消防行政管理活动中都离不开消防自由裁量权,因而其具有相当丰富的表现形式,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 事实认定指的是:首先定义引起火灾的原因,调查火灾事故;其次分析单位中可能引起火灾的隐患;第三消防安全检查,其主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最后审核、验收建筑工程的消防情况。同时要求消防机构一定要除了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认定之外,还应该以具体的消除法律法规为依据。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的,因而在分析具体问题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主观意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规定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大、中型幼儿园的认定就存在主观方面的自由裁量等等。 (二)对行政处罚种类上的自由裁量 在做处罚消除行政相对人的决定时,消防机构具体的具体选择处罚种类。即可结合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比如在消防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那些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比如在爆炸危机区使用明火、吸烟、违法使用明火、作业火灾等相关规定,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中违反了相关安全规定,消防行政执法主体有权自由选择处罚力度,即中包括五日以下拘留、罚款、警告等等。 (三)对行政处罚幅度上的自由裁量 即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范围内消防机构有选择处罚范围幅度的权力。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第59条就有这样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存在下行行为,责令……并处……”换言之也就是结合这一规定相关规定可在这一个范围之内所规定的幅度上下调整处罚的数额。 (四)对行政处罚主体上的自由裁量 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如果主体不一样,量罚的标准也不一样。在比如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就规定了“违法本法者,存在以下行为的,即要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万以下的罚款。而如果个人存在前未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行为中的一个,即可处五百元以下、警告等处罚方式,结合这一规定,即可分析认为在处罚上,个人和单位还是具有较大的差异的。

试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试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摘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多种可能被合法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中合理地选择其一,或者是在没有明确规则可以供适用的时候详细阐述裁决理由的权力。籍于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应当意识到禁止甚至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毫无意义的,如何消除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失范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文章试图从法官内在素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环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这三方面来探讨如何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法官素养;环境;监督 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法律是指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官仅仅是执法者。然而,很多时候,我们却发现,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可以改变规则。于是,我们就在想,法官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所得到的判决,都会是公平、正义的吗?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无法避免,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司法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意志,而非法官的个人意志。如果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不仅会导致案件的不公审判,也会造成独裁和任意擅断,所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需要一些相应的条件。 一、规范法官素质 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其个人素质是影响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官的个人素质,可以分两个方面:角色意识与知识素养。 在诉讼认知结构中,像其他人一样,裁判者同样具有社会化与个性化的双重人格。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压抑其自身的个性化人格而发挥其社会化人格。这一要求的实质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抛开个人的好恶,强调其作为法官的角色意识。1.法官所应具有的社会形象应该是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公平与正义,没有公平和正义观念的法官,是不可能维护司法公正的,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2.法官应当服从的只有法律而不是来自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干扰,只有切实地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才是法官的根本职责。3.法官应富有责任感,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自律、勇气和牺牲等心理条件。 法官的知识素养是指作为法官必须掌握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即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要求法官掌握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精确含义,理解各种规则之间的联系,精通审判程序等基本法律知识,在这个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法官应当精通法理,领会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原意,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

编号: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 内容提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是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是世界各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司法部门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从国内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同概念阐述中,归纳其具有主体专属性、案件从属性、自由相对性、范围特定性等共性特征;从不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演进轨迹中,阐述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自由裁量权不同的司法定位,英美法系对其持积极、开放态度,大陆法系对其持消极、限制态度,规制方法也各有侧重;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及由此产生的裁量权行使任意与失衡问题出发,在权力指向—案件、权力运行—程序、权力主体—法官等角度,阐述笔者对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的观点和建议,期冀能够推动法官自由裁量权合法运行、规范行使,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和正当目的。(全文共8777字)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关系个案公正,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特别是行使范围及规制方法,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寻的重要课题。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引下,在中国特色渐进法治进程语境中,探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规范,既充分保障裁量的“自由”,又合理控制自由的“限度”,以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无疑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概览 从世界范围看,法官自由裁量权客观存在于各国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大量的案件审

判中广泛运用此项权力解决纠纷裁决案件,乃至其成为法官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司法权力。但何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无一个权威、公认、统一的概念。不同学者、法官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阐述。 (一)国外的不同界定 (1)梅里曼的观点。法官自由裁量权(Judicial Discretion)一词源自西方法律文化。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自由裁量权被视为衡平法对英美法系两大特殊贡献之一。美国学者约翰·亨利·梅里曼认为衡平法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根据公正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衡平就是对个别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对法官拥有某种自由裁量权的承认。”(1)梅里曼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英美法系法官传统固有的权力,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受法律规则的约束,法官“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乎社会的变化。”(2) (2)《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认为“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法律经常授予法官以权力和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3) (3)《美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自由裁量权是指官员所拥有的基于自己的判断而行事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给予官员某些决策方面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并非漫无边际。实际上,自由裁量权通常要受到某些规则和原则的制约,而且不能被独断地行使。(4)(4)哈特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的权力,而这些行动方案中的每一个都被认为是得到了许可的。以色列大法官巴伦·巴拉克认为,“对我们来说,自由裁量权就是当每个备选方案合法时,赋予人们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备选方案中进行选择的权力。”(5) (5)其它观点。如德沃金提出了强弱自由裁量权的理论,英国法官R·帕滕顿提 出了自由裁量权的六种用法等等。 (1)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0页。(2)曹飞:《法官自由裁量权寻租与危害分析》,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3卷第2期,第170页。 (3)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4)(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 (5)巴伦·巴拉克:《司法自由裁量权》,见信春鹰主编《公法》(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449—451页。

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目录 1.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 1.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1.3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2.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其危害 2.1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2.2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 3.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4.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 4.1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立法控制 4.2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4.3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4.4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社会监督

中文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现代社会的发展,使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弊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度、合理行使对法治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其膨胀和错位对依法行政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使其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社会,成为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存在必要性的再认识,剖析了当前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种表现及其危害,分析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初步探讨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合理性原则有效控制

Abstract As the core content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an important power that authorized by law to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presents a trend of expansion. The exist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on the one hand, meets the need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and the promotion of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on the other hand ,the abu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prance will bring serious negative effect. If it was exercised properly and rationally, it would promote and gurantee the rule of law, but its expansion and abuse will threaten the rule of law seriously.How to control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effectively to make it serve the society best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question in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area.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ation and damages of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probe into the way of control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by reconsideration of the conception and necessi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3]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任何的权力都可能导致滥用,事实上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裁量权引起的争议也比比皆是。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行政主体不遵守有关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而事实的行政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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