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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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经济法三大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一)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

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

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

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

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解析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行为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两个方面。

2.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事项,包括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3. 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标准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

例如,在金融业中,以风险控制为本位原则。

三、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社会利益优先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2. 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群体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发展模式。

政府应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四、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行为等措施,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试论经济法存在的理论基础——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试论经济法存在的理论基础——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 济 时期 , 出现 了简 单 的商 品交易 , 虽然 市 场有 限 、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客 观 要 求 和 必 然 结 果 。从 经 济法 产 生 的背 景来 看 , 以社 会利 益 为 是
本 位 的法律 。
从 经 济 法产 生 的 背景 看 , 济 法 的使 命 就受 天赋 人 权 、 自由平 等 ” 念 观 的影响 , 体利益迅速提升 , 个 以个体 利 益 为本 位 的 民法 、 商法 最 为发达 。垄 断资本 主义 时期 , 个人 主义
极 端发 展 , 场 失 灵 且 受 到 侵 害 , 场 外 的社 会 利 市 市 益也 受 到侵 害 , 以维 护社 会 整体 利 益 的社 会 法 相继 出现 , 济 法 作为 一 个部 门法 就是 适应 社 会 利 益需 经
利益 主体 是社 会 关 系结构 的基础 。社 会关 系包
从 普 通 法的 发展 规 律 看 , 济 法 的产 生是 社 会 经
括 主体 、 体 与 内容 三个 要 素 。法 律 是通 过 对 主体 客 的 调 整来 实 现 对 社 会 关 系 的调 整 , 以 , 主体 角 所 从
度 去分 析社 会 关 系是 根 本 。恩 格 斯说 , 每一 个 社会 的 经 济关 系首 先 是 作 为 利 益 表 现 出来 , 此 , 会 因 社 关 系主体 就是 利益 主体 。 自然 经 济 条 件 下 的法 体 现 的是 对 国家 利 益 的
供 了前 提 。 9世 纪 中期 , 1 为解 决垄 断 和经济 危机 , 出
现 了凯 恩 斯 政府 干 预理 论 , 利 用 看得 见 的手 ” 即“ 对
市场进行干预 , 否定 了“ 场之手” 并 市 的调 节 作 用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解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解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解析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其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遵循普遍性、特殊性以及合宪性的标准。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对此存在争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表述不一。

但是仔细推究起来,只是存在详尽和简略的区别。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适度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个基本的部门法之一,是国家从宏观角度,对一些公共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经济法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的准则之一,在近些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①漆多俊认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

②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③这些观点在表述上存在不同,但都一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成为贯穿于经济法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指导性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在确立上应当遵循一些标准。

首先,普遍性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指导性,既能够对所有的具体经济法律法规起到宏观上的补充和指导作用,又能够在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中得到具体普遍地遵循,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的始终。

经济法下面的一些具体法律法规有着不同的原则,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由竞争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都反映着不同法律所具有的独特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能够超越其下属不同法律原则的独特性,能够形成一些原则,对经济法下面的所有法律法规起到一个宏观上的指导作用。

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由之一,它对我国人民经济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对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作用。

经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

目前,我国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尚不成熟,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推动我国经济法的深入贯彻实行。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我国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就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主义制度。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撑,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命运,因此,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将这一基本原则贯穿到经济法的'实行过程始终。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还应该注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其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也是如此,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注重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之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计划于市场这两种调节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市场能够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来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市场价值规律。

当然,市场并不是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需要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干涉,采取行政措施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弱点,计划是国家干预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经济法应该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有效将市场与计划相结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具有自发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面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积极效果。

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

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

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法1106 1104000602 乔剑玮内容摘要:经济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创立一直受到包括民法和行政法研究学者的诘难,并与另一门新兴法律部门--社会法纠缠不清。

经济法学者一直致力于严格区分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并且逐渐建立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在经济法体系中,整体观作为核心本位思想,在经济法的研究发展方向上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体系中最基础的基本原则环节中的原则之一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进行探究,从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并在此原则研究的基础上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执法制度等相关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法律起源社会利益整体利益绪论经济法的定义,学术界比较赞成的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其产生的时间,存在着众多争议,而其产生的地点,即经济法词源之所在一般认为来自法国,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再起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分配法与经济法”[1]的论题。

但是,在古代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无论是否有“经济法"这个特定名词的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真正的设定出一部纯粹的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或法典,因为国家的经济在那是看来都是统治者操纵和摆布的工具。

因此,经济法真正产生发展直到成熟应该是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而对于中国,毋庸置疑的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获得巨大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事情,具体的说,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的事情。

1984年10月,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规模,中共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面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是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①。

在这一时期,国家在企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例如《财政法》、《预算法》、《金融法》等等.而经济法学这么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借此机会,也伴随着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摘自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数据库.经济法部门的蓬勃发展而取得了迅速的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在制定、实施和适用经济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方面进行探讨。

1. 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首先体现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这就要求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之上的,不偏袒某一特定群体或利益集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维护公平竞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还要求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真正依靠自身的竞争实力和产品质量取得市场份额,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使命。

经济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4. 经济法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协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规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其他法律体系相互协调。

经济法与劳动法、环境法、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体系要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加强立法保障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必须加强立法保障。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各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要在立法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并建立健全的立法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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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法1106 1104000602 乔剑玮内容摘要:经济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创立一直受到包括民法和行政法研究学者的诘难,并与另一门新兴法律部门——社会法纠缠不清。

经济法学者一直致力于严格区分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并且逐渐建立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在经济法体系中,整体观作为核心本位思想,在经济法的研究发展方向上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体系中最基础的基本原则环节中的原则之一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进行探究,从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并在此原则研究的基础上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执法制度等相关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法律起源社会利益整体利益绪论经济法的定义,学术界比较赞成的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其产生的时间,存在着众多争议,而其产生的地点,即经济法词源之所在一般认为来自法国,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再起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分配法与经济法”[1]的论题。

但是,在古代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无论是否有“经济法”这个特定名词的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真正的设定出一部纯粹的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或法典,因为国家的经济在那是看来都是统治者操纵和摆布的工具。

因此,经济法真正产生发展直到成熟应该是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而对于中国,毋庸置疑的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获得巨大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事情,具体的说,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的事情。

1984年10月,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规模,中共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面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是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①。

在这一时期,国家在企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例如《财政法》、《预算法》、《金融法》等等。

而经济法学这么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借此机会,也伴随着经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摘自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数据库.济法部门的蓬勃发展而取得了迅速的发展。

可以说,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经济法学成为了一匹学界黑马。

就像武汉大学兼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所说:“经济法学科在中国80年代已成为学科队伍最为庞大、受到社会各界热情关注的法律学科。

”但在进入90年代之后,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商法等传统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的研究热潮日趋升温,经济法却风光不再,经济法学迅速地从热门学科沦落为冷门学科。

是什么促成如此变化?经济法是否会就此沉沦,答案当然是否订的。

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有言:“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的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

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及未来的趋势。

”遵循这样的思路,经济法想要走出当前的困局,就需要所有经济法学者既要从根源上寻找经济法沉沦的症结所在,又要着眼当下、放眼未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为经济法的发展开辟一条新路子。

一、问题根源——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的重要地位经济法之所以区别民商法和行政法自成一脉,就在于它的社会性本质,既不偏公也不偏私,总体上属于社会法范畴下的独立法律部门。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3]。

而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发达的社会分工使社会经济中产业、部门、个人各自以及相互间的联系日益密切。

可以说正版个社会经济已经成为有机整体。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是个人或者某个独立团体能够操纵的。

个人的经济活动及个人福利的提高不仅仅取决于个人努力,更取决于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是以不论从个人集体还是社会国家的角度看,都要求我们调整处理经济规划、维持、发展的问题的角度,遵循整体主义的方法论。

而经济法就是此方法论和时代、过去与未来交织的产物。

经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利益的问题是其研究的最主要的问题,经济法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这是经济法的出发点,也是经济法实施要求的出发点[4]。

因此,对经济法的解读便应首先从它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开始。

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本位”作为体系的思想基础,旗帜鲜明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社会整体利益服务,是完完全全的社会本位法。

这意味着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优先保护,判断一切经济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在于其是否保护或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

而这个判定问题困扰了学界很多年。

究竟什么样地法律行为是符合社会集体利益的?是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这也直接关系到了经济法这门法律部门的独立价值地位,如果不能从根源上把这个问题解析掉,经济法的社会性就无从谈起,就难以取得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相同的法律地位。

这一切的关键,就在于怎样理解社会整体利益的含义与特性。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内涵关于社会整体利益, 学界对其认识并不一致,在使用社会整体利益表达观点时, 往往与国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利益论混同,而对于这种混用,很多人认为仅仅是术语表述上的区别, 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不同。

这种认识造成了理论研究上的混乱, 其概念的模糊性也使得学界对经济法的独立性产生了质疑和指责。

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概念进行规范和厘清。

(一)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词源解析从字面意义上解释, 社会整体的利益是整个人类和社会作为利益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但要从法学视野深入理解“社会整体利益”这个概念,首先应分析“社会”、“整体”和“利益”这三个概念。

在这里,社会是指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联系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

人是社会的主体,构成社会而又不从属于社会。

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的区别从字面上看主要在于“整体”二字。

这实际上是为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了新视角, 尤其表现在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上。

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整体主义方法论”。

其次看“利益”,较之“社会”与“整体”两个概念, 利益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最简单的,就是“好处”或“功用”。

自从利益法学产生,利益就成了法学中一个经常被提及的词汇。

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提出过“利益是所有满足人类价值情感的东西”的观点。

这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利益观,根据这种观点,人们在任何时代思想上觉得对于自身有价值的一切东西,无论是什么,是真实存在的还是虚拟存在的,无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抑或是将来的,都是利益。

但是是否法律就应该遵循这些利益要求来制定?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对于利益的判断,只是承认或者拒绝承认某些特定利益是否需要或者是否以法律保护。

法律承认与保护利益的主要方式是, 规定一定的人或集团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由此可见,在法学领域探讨社会整体利益理论,已经将其从一般意义上进行了提升和萃取。

综上,在法学视野中,“社会”要解决的问题是划定一个范围,圈出谁能成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享有者;“整体”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怎样整合各种零散的利益从而形成社会整体利益;而“利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规定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容。

因此“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概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在如何将三方整合后的概念进行整理总结,整合成一个概念,而这个概念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本位概念和研究方向。

(二)社会整体利益的内涵对于将“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的混用,体现了之前学界研究的随意性和粗糙性。

尽管这些概念有他们的共通性,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判断出他们呢在阶段、过程上来看还是有区别的。

例如“公共利益”可以很明显的分析出它偏向于“公共”二字,“公共”这个概念可小可大,例如在一个街道内大多数居民的利益可以看作是“公益”而相对于一个城市,这种利益有成为了“私益”,所以公共利益可看作特定范围内的个体共性利益,是一种微观利益。

而社会整体利益的范围则是以主权国家的政权所能控制范围为界, 指的是与国家地域和人口外延重合的组织联系体, 具有宏观性。

其次, 从经济法本质来看, 经济法优先关注的应是社会整体利益, 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经济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范畴,当经济组织本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优先[5]。

经济法并非排斥个体利益的集合,而是从更高的角度关注利益的维护,在这种视角中,社会整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是相互排斥、不可协调的,而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优先关注整体社会利益,就是为了更好的发展个人利益。

而且社会整体利益更加具有代表性,时代特征明显,可持续发展性强。

因为他从宏观的角度能看到和公共利益所不能看到的地方,从而利用经济法这个方法论进行调整,避免损失并从中获利,这正是经济法用途之所在。

三、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是怎样影响经济法的立法与执法活动的(一)经济法立法以维护发展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必然是以维护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

而经济法所确立和规定的调整原则,对于经济法制环节各个基本原则的确立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6]。

在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目标则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平衡发展。

此平衡包括经济平衡、自然平衡、社会平衡以及相互之间的综合性平衡。

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学科和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发生了改变,最终确定下来的主要有四个基本原则,即社会整体公正原则、社会整体效率原则、政府适度干预原则以及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这四大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调节和法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

我国在现阶段大力度发展经济法学科的过程中,始终将社会利益本位作为立法宗旨,强调最终要实现社会经济的高速、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最大程度满足社会整体利益和单个个体的利益。

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存在着交叉与矛盾,为了尊重保护各经济主体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以规范市场活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简单来说,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效益[7]。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通过制度构架和调整机制影响执法国家通过经济立法来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达到把经济发展限制在国家能够管制、人民不会感到拘束的范围内。

经济法在我国当前形势下任务之艰难,就在于经济法学要研究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和作用形式,阐明它和其他法律部门调整方法见得区别和联系[8]。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主要是政府和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这几类经济关系不仅仅对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事关重大,对国家的经济平稳运行也是影响深远,所以再往深说,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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