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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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0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注册代码和使用证号码编制规则

0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注册代码和使用证号码编制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注册代码和使用证号码编制规则一、注册代码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注册代码。

本代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每一台(套、只)设备。

2 使用编制本代码由进行在用设备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编制,是在设备第一次办理使用登记时派发的永久代码。

无论所有者、使用地点、性能是否改变,同一台(套、只)设备的代码在设备使用、检验、修理、改造过程中保持其唯一性,直至设备报废。

3 结构由设备分类码、地址码、登记日期码、排序码组成(共二十位)。

********************设备分类码地址码登记日期码排序码3.1 设备分类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设备的类别进行分类,见附件“设备分类编码”,如“发电用蒸汽锅炉”为1110。

3.2 地址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引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按照设备登记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分类,如“北京市丰台区”为110106。

3.3 登记日期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登记日期的年、月表述,其中“年”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月”用二位阿拉伯数字,一位数的“月”前面加“0”,如登记日期为2001年2月15日,为200102。

3.4 排序码一般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同类设备在同月内登记的顺序编排,从“0001”排到“9999”。

对一个月内,同类设备的登记数超过9999的,可将头位数编为英文字母“A”,如登记时的排序达到10002,则应编排为“A002”,再超过A999,可将“A”编排为“B”,依此类推。

4 举例某一单位于1999年5月12日到北京市丰台区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一台热水锅炉的登记手续。

5月份,该安全监察机构已经办理235台热水锅炉的登记手续,因此该台设备的代码为:12001101061999050236(二十位)二、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号码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号码。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科普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科普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科普一、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分类承压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电类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化工企业特种设备

化工企业特种设备

按用途分:
v 可分为: v 反应容器(R)、换热容器(E)、分离容器(S)、储存容器(C)、球罐(B)
按压力容器的安全重要程度分
v 根据容器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设计压力以及介质的危害性程度,从高到低将压力容器依次分为第 三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以及第一类压力容器。(也可以这样表示:Ⅲ类、 Ⅱ类、 Ⅰ类。) 这样分,有利用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 。我们一般都采用这种分法。
v 特种设备监检查制度共5项:
1、强制检验制度(包括设备生产过程监督检验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5、安全状况公布制度等。
v 第四层次:综合技术法规 v 对应行政许可制度有许多安全技术规范,如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细则、核准规则等;还包括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法
由于特种设备安全尚未在法律层次上立法,安全监察制度难以发挥更加 有效作用,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一些空白领域,一些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 改,特种设备事故难以达到根本性的遏制。
特种设备安全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包括:
①、明确法律的调整范围; ②巩固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③、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④、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称《容规》, 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国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变化 v 压力容器的大型化、高参数、长周期趋势 v 千吨级的加氢反应器、二千吨级的煤液化反应器、一万立方米的球罐 v 高温、高压、强腐蚀、深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v 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法制基 础。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

(2)一般事故是指因设备运行、维修、改造、检验、试验等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尚未造成人员财产重大损失的。

重大事故是指因设备运行、维修、改造、检验、试验等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不安全事件,造成人员财产重大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2、事故的报告(1)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2)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报告。

(3)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以最快方式组织应急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的处置(1)对于一般事故,应当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救援和应急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2)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所有力量进行救援和应急处理,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事故的调查和分析(1)对于一般事故,应当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完善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依法进行处理。

5、事故记录的保存每起事故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信息,以备日后参考。

6、事故报告的追溯对于一般事故,要进行事故报告的追溯,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事故并发事件。

对于重大事故,要追溯事故报告的真实性,确保事故处理过程符合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7、事故经验总结在处理事故后,需要对事故进行经验总结,包括事故原因、处理过程、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效果等,以便以后对类似情况有更好的处理和预防。

8、事故的预防措施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需要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措施,包括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等,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9、事故处理的法律责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违规操作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需要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一、总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企业生产中常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使用对于保障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制定本规定。

二、事故的定义任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件都被视为事故。

三、事故处理的原则1.安全第一,人员伤亡为零的目标。

2.及时发现、快速报告、立即紧急处理,控制事故发展,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3.制定详细、具体的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4.事故处置过程中,要求相关人员保持沟通协调,确保各部门同步行动。

四、事故处理的程序1.发现事故–任何人员发现事故应立即报告给事故处理负责人。

–事故处理负责人根据情况判断事故级别,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处理。

2.组织事故处理–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事故控制。

–事故处理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明确各自职责,确保有效的事故处理。

–如果事故涉及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应及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

3.事故调查与分析–在事故处理后,应开展事故调查与分析,找出事故原因。

–根据调查与分析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事故记录与整理–记录事故处理全过程、措施以及处理结果。

–根据事故记录,完善事故处理流程与方案,以保障类似事故的处置更加高效。

五、事故处理的责任分工1.事故处理负责人–负责组织事故处理,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2.生产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配合事故处理负责人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后续工作进展。

3.安全监督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分析,找出事故原因。

–提出改进建议,避免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4.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协助处理与事故相关的人员问题。

六、事故处理的监督与评估1.事故处理结束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结果的监督与评估。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常用知识问答题

特种设备常用知识问答题

特种设备常用知识问答题一、什么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

这些设备在生产、生活中广泛应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操作不当、维护不善或者设备本身存在缺陷,就可能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特种设备的分类及特点1、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特点:通常具有较高的压力和温度,需要严格的安全控制和监测。

2、压力容器(含气瓶)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特点:内部压力可能会发生变化,对容器的材质、制造工艺和检验要求较高。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特点:通常分布较广,线路长,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介质的影响。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特点:使用频繁,与人员的生命安全密切相关。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特点:吊运重物时存在重物坠落、碰撞等风险。

6、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特点:运行在高空,对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保障要求极高。

7、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特点:多种运动形式结合,吸引大量游客,尤其要关注儿童的安全。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点:作业环境多样,驾驶员需要具备特定的操作技能。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1、为什么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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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
(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
(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第九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责令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予以判废、监督销毁。

第十二条违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其他处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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