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归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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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定

最好的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顿规定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旳,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留价值旳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不一样材料为载体,以声像为主,并辅以文字阐明旳历史记录。

为规范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旳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旳完整、精确、系统,根据《都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建设工程文献归档整顿规范》(GB/T50328-)、《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归档范围(一)工程准备阶段1、建设地点原址、建筑物旧貌,尤其是能反应原建筑物建筑风格、文化特色旳内容;2、一级工程建设项目旳可行性论证、土地征用、拆迁、勘测设计、方案评审、招投标等重大决策旳场景;3、建设前期重大活动,如动工典礼等活动。

(二)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形成旳反应重点部位、重点工作、新技术应用、质量事故等方面旳声像材料,内容可参见施工阶段拍摄内容指南(附件1)。

(三)工程竣工阶段1、工程竣工验收状况;2、竣工后建筑物整体外观和立面状况;3、室外亭台、连廊、小品等景观建筑。

(四)其他1、工程建设期间,领导视察等活动;2、反应工程建设状况旳有关专题片、资料片;3、反应工程获国优、部优、市优奖项旳声像材料;4、与工程有关旳航拍材料;5、有关工程建设旳其他有保留、纪念价值旳声像材料。

二、归档内容根据工程旳重要程度及规模大小,确定工程等级,工程等级划分表见附件2。

不一样等级旳建设工程,归档内容如下:三、归档规定(一)质量规定1、归档旳文献必须是可读文献,在设备上演示或检测运转正常、无病毒、清洁、无划伤,保证文献旳完整性和内容旳精确性;2、一件载体只能录制同一工程项目旳内容,不一样旳工程项目,其声像档案不适宜寄存在同一载体中;3、照片分类、排列对旳,阐明完整,组卷规范;4、录像资料片、专题片需配讲解词;5、录音旳文字整顿稿,应完整、精确地反应录音内容,录音带需简要阐明发言人旳姓名、职务、录制日期等;6、标签内容填写完整。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2002年10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订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运营等有关的文件、图纸、档案材料以及录音、录像、录像带等记录资料的统称。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统一负责。

第二章建造工程档案管理第六条承担建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归档,并由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造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和竣工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及时归档,并建立完整的归档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保管和整理,定期进行审查、更新和补充,及时反映工程的进展和变化。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并严格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第十二条承担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补充规划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各类报告和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及时整理、保存和利用,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决策和实施。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范围及编制要求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范围及编制要求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范围及编制要求声像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记录反映城乡和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用照片、影片、关盘、硬盘等记载的声音、照片和影像等历史记录。

一、工程声像档案的内容1.开工前应拍摄以下内容:(1)反映工程原址、原貌、原重要地物(重要纪念物)及周边状况的声像档案。

(2)记录工程建设活动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如拆迁情况、招商引资、签约仪式、工程招标与投标、奠基仪式等的声像档案。

(3)记录工程方案论证及评选活动实况:主要专家评述、领导讲话、方案优选、定论等的声像档案。

2.主体工程施工应拍摄以下内容:(1)记录基础施工过程中工程测量、放线、打桩、破桩、基槽开挖、桩基处理等关键工序的声像档案。

(2)记录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整体情况,钢筋、模板、混凝土施工,隐蔽工程施工的声像档案。

(3)记录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整体情况,钢筋、模板、混凝土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内外装修装饰的声像档案。

(4)记录工程管道施工及设备安装的声像档案。

(5)反映工程采用的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声像档案。

3.工程施工组织及工程质量应拍摄以下内容:(1)记录工程开、竣工仪式。

(2)工程施工中主要的质量检查、验收的声像档案;4.工程竣工验收应拍摄以下内容:(1)反映工程竣工后的单体建筑及整体建筑物全貌的声像档案。

(2)反映单项工程外形及室内状况的声像档案。

(3)反映室外环境及设施的声像档案。

二、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要求1.声像档案拍摄应从个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开始到工程竣工的整个项目建设过程。

以单体(单项)工程为主进行跟踪拍摄,先外观后内部,从下往上进行拍摄整理编辑制作形成完整的声像档案;构筑物(市政工程)按标段或里程,从起点到终点,顺序编辑排列。

其中,照片档案不分投资大小、资金来源,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应当报送工程照片档案;其次,重点工程项目,除报送工程照片档案外,还应当报送工程录像档案专题片。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声像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工程声像档案,包括施工、监理、设计、验收等过程中的声像资料。

第三条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完整、系统,不得遗漏重要内容。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四)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中的作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工程声像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设立工程声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工程声像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工程声像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三)对档案进行保管、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四)对档案进行开发利用,为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提供信息服务;(五)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工程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监理、设计、验收等环节的声像资料;(二)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书面文件;(三)工程变更、洽商、会议纪要等资料;(四)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声像资料。

第八条工程声像档案的收集要求:(一)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三)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整理。

第九条工程声像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三)编制档案目录、索引;(四)对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工程声像资料收集、归档规定

工程声像资料收集、归档规定

工程声像资料、电子档案收集及归档管理规定工程照片、声像资料档案的完整、成套并保持各阶段之间的有机联系。

是真实反映工程施工情况必不可少的技术资料。

为使工程处承建工程施工过程能做到及时、系统、全面的进行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归档,使工程相关资料更完善,易查找及达到资料的可追溯性。

要求工程处承建的工程项目的照片及声像资料档案拍摄,必须按工程施工进度以单体工程为主顺序进行跟踪拍摄、整理、编辑制作形成完整的工程档案。

图片资料由工段(项目部)或项目管理组负责完成,根据施工进度每周四送交质量管理部存档。

声像资料可根据施工进度情况,结合是否评奖进行拍摄。

须进行扫描的书面资料送交综合办进行扫描存档。

具体需完成电子存档的文件内容如下:一、工程照片档案收集内容(一)工程前期: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前原貌:建设前地块原貌及多个不同角度(面)拍摄全景、中景、远景。

基础开挖前原有的情况,施工现场周围环境。

(二)工程方案论证及评选活动实况:主要专家评述、领导讲话、方案优选、定论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工程:打桩作业,桩基形式,地基处理,桩基测试,破桩情况,桩基钢筋绑扎,地基验槽,基础梁分布,基础结构隐蔽,钢结构地脚螺栓埋设,砼浇灌拆模后的情况等(其中每个部份必须有全景、中景、近景)。

应包含;(1)建筑物定位放线后的形状及处理情况。

A:桩基施工情况;(包含开挖土方、钢筋笼绑扎、桩混凝土浇注)(2)地基基础类型及施工工艺。

A:基础承台、地梁钢筋绑扎、模板支设;——承台、钢筋、模板、测桩;B:基础施工完后混凝土的观感效果;——梁、柱、板效果,节点大样;(四)建筑主体结构:地上建筑物层面的每一层平面、立面及层面(结构相同的可隔3层拍摄一次)、屋面防水层、消防设施、给水设施、钢结构柱、钢结构梁与柱、梁与梁之间连接等。

小区建设中采用相同图纸施工(单体)的可选取一栋作为代表,但必须全面反映该栋建筑施工情况(其中一层平面必须有全景、中景)。

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报送目录(试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报送目录(试行)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档[2001]32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报送内容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城市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部建办(2001)103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管理活动中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结合我省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和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规律,将城建档案中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报送内容进行了梳理和修订,新增加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审查、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及复查意见文件和建设监理档案等归档、报送内容。

为使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系统地了解城建档案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构成,便于档案形成部门收集、整理、归档、移交、报送和管理建设工程档案,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报送内容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报送内容目录(试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五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报送内容目录(试行)
“”标注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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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归档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制度,统一行业标准,规范和提高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和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于城乡建设,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归档内容:
(一)开工前原貌
1.原址、原貌;
2.周边状况;
3.拆迁情况。

(二)基础工程
1.建筑物基础类型及施工,包括打桩、基础开挖、桩基础、基础钢筋、基础浇灌、基础墙、基础回填、支撑、垫层、承台等;
2.建筑物基础异常处理。

(三)主体工程
1.主体设计模型;
2.钢筋工程;
3.管线工程;
4.砌体、砼灌注;
5.主体结构布局、大型构件安装;
6.防水、保温、防腐工程。

(四)工程项目竣工面貌
1.工程整体外观和立面状况,包括各个立面及代表性标志;
2.消防、绿化、亮化、雕塑、道路等附属和配套设施。

(五)其它方面
1.开工、竣工仪式;
2.施工现场与施工管理;
3.工程质量检查、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4.施工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
5.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施工情况;
6.竣工验收情况。

其中工程原貌、基础、隐蔽、主体、质量事故、竣工面貌为声像资料归档的必备内容。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据实增加拍摄内容。

第二条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收集归档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声像资料;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声像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接收归档;
2. 建设工程声像资料的摄录、制作单位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专业声像摄录、制作设备,拍摄制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
3.建设工程声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应与工程建设同步,真实记录工程建设全过程,全面反映建筑物(构筑物)整体面貌,必备内容齐全;
4.声像资料的采集采用专业摄录设备及稳定设备,图像清晰、稳定,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题无失真变形,避免有损其原真性的技术处理;
5.利用摄录设备的内置功能准确记录拍摄时间、拍摄者、拍摄地理位置等元数据信息,并嵌入到声像文件之中。

(二)照片资料收集归档要求
1.照片摄制数量以能够全面反映建设工程过程和成果为准,视工程规模和性质而定,每个工程项目照片不得少于30张,应拍摄彩色照片;
2.以胶片为载体拍摄的照片资料,并以专业扫描设备进行底片扫描数字化处理,分辨率大于1200万像素,将胶片、照片与数字化文件一并报送;
3.以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资料,必须以专业相机拍摄,摄制设备传感器达到APS-C以上,照片分辨率不小于1200万像素,以RAW或JPEG格式存储和报送;
4.数字化照片和数码照片应采用一次性刻录光盘刻录。

光盘的标签应粘贴在光盘包装物上,不得直接在光盘上写字或粘贴标记。

每张数码照片光盘均做文字注释,录入时间、建筑物的名称、关键部位的名称、拍摄者等,并刻录进相应光盘中。

(三)录像资料收集归档要求
1.录像应当使用高清数字摄像机拍摄,分辨率采用1920*1080 25p或1920*1080 50i,码流15Mbps以上,存储采用H.264或MPEG4格式,报送载体统一采用数据光盘或数字移动存储;
2.录像应当主题明确,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并记录同期声;
3.录像素材应适当剪辑,拍摄时间视工程的规模和性质而定,不少于20分钟,并配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4.建设工程的摄录应采取多机位、多视角,多景别,选择最能反映工程质量和特点的画面,应使用三脚架等稳定器材,确保录像素材稳定可用;
5.专题录像片应当结构完整,有配音和字幕,片长8-12分钟,并附有解说词电子稿。

(四)录音资料收集归档要求
1.录音应当内容完整,声音清楚,材质完好;
2.每个录音资料应当配有录音内容文字整理材料,并注明内容、时间、地点、人物;
3.录音采用MP3或WA V格式存储,采样频率不小于4
4.1kHz,采样精度16Bit。

第三条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纸质照片和底片的整理
1.照片的整理按单张或组(若干张有联系的照片)进行;
2.照片放置在照片档案袋中或固定在芯页上,底片装入半透明中性纸袋后再袋装或固定在芯页;
3.照片档案袋、芯页配有说明,并符合以下要求:
(1)说明包括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是指与本张照片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体档案的档号)、时间、地点、摄影者、文字说明;
(2)题名简洁概括、准确反映照片的基本内容,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要素;
(3)照片号(底片号)的编制按照片保管单位制定的编目、分类法则进行;若采用照片、底片合一编号法,可不填写底片号;
(4)照片资料移交至档案馆后,对其参见号进行核对,与实况不符的及时调整;
(5)时间填写照片的拍摄时间;
(6)摄影者填写个人,必要时可加写单位;
(7)文字说明综合运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要素,概括揭示照片影像所反映的全部信息,或对题名未及内容作出补充;
4.照片按专题、事件、工程项目进行组卷(册),或按单张、组进行管理。

(二)数码照片的整理
1.数码照片的整理按工程项目、事件等建立分类方案,设置文件夹;每个文件夹下可按具体的需要设置多级文件夹,最低一级文件夹内存放一组联系密切的数码照片,各级文件夹以中文命名;
2.同一级文件夹按形成的先后编写序号,并以序号+题名
作为文件夹名称;
3.同一文件夹内的数码照片按形成的先后编写序号,并以序号+照片题名作为文件名称;
4.按归档工程项目刻制光盘,光盘保存内容包括存放数码照片的文件夹、数码照片档案目录、光盘说明文件;光盘说明文件包括:内容、照片数量、密级、制作日期、制作者、光盘类型等要素。

(三)录像(音)带(盘)的整理
1.录像(音)带(盘)等档案以一卷(盒)若干(盘)为一个保管单位;
2.每一保管单位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并与档案载体一同放在声像档案保管单位内;文字说明包括:档号、题名、责任者(录制单位或个人)、录制时间、密级、保管期限等内容;
3.录像、录音材料以自然盒(盘)为单位,对载体内的单个专题片、素材的每个分镜头、每段录音等单份音像文件进行整理,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目录内容应包括序号、责任者、题名、长度、地点、时间等,并按以下要求填写:(1)顺序号:填写盘内单份音像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2)责任者:填写盘内单份音像文件的录制者(单位);
(3)题名:填写盘内单份音像文件的内容名称;
(4)长度:填写该分镜头或录音文件的时间长度;
(5)时间:填写盘内各项内容的拍摄时间;
(6)位置:填写该项内容在盘中的具体位置,以分、秒、
帧表示。

(7)地点:填写该录像文件的拍摄地点。

(四)馆藏各类声像档案按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声像数字化档案目录。

第四条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保管
1.贮存声像档案的库房宜为独立声像库房,库内声像档案的保存应保持整齐、清洁,有严格的使用存放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声像档案库房的管理;
2.声像档案入库前按要求进行检查和处理,防止受污染的声像档案入库;
3.定期对保管的声像档案进行检查,遇有情况,及时报告处理;
4.声像档案应存放在封闭、干燥、防磁的装具中;
5.声像档案库房的温度保持为14℃-24℃,相对湿度为40%-60%,昼夜温度变化不大于±3℃,湿度变化不大于±5%;
6.录音带、录像带均竖放在专用柜内;
7.声像档案载体做到定期检查,录像(音)带一般每隔一年倒带一次,如发现磁带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等现象,要及时进行清洗和技术处理;照片如发现有发黄、发霉、变质等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光盘、磁盘、闪存、硬盘等载体要经常检查和更新,出现载体老化或系统识读等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进行载体更新和数据迁移。

第五条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利用
1.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城建档案相关法规,将可向社会公开的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提供利用;
2.建设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可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声像档案;
3.由利用人填写声像档案利用登记表,经审核后方可进行利用;
4.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利用可采用翻拍、复制、复印、网络浏览等形式,原件不得外借。

第六条本细则中的技术性规范为适应现阶段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技术需要制定,随着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技术发展,新的技术规范在及时修改后将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公布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本细则自2013年4月20日起执行。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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