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郑政文[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去年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更好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以及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原市属、区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8•【字号】辽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和有关收费管理部门,要站在促进改革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着眼长远,立足当前,认真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壮大财源与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关系,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收费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和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原则:1.鼓励自谋职业的原则。
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予以免收;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鄂价房服[2003]229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房服[2003]229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最近,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下岗职工的温暖和关心。
省物价局也专门发文明确了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减免收费的政策。
总的来看,大多数地方执行较好,但也有个别地方或部门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
这些行为损害了下岗职工的利益,给再就业造成了一定困难,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
为贯彻落实全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减轻下岗职工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地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一)属于行政性收费的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7号、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6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对下岗职工免收的费用执行。
(二)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各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服务。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房地产价格评估、公证、法律服务等),其收取费用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30%收取。
三、取消对下岗职工在办理小额贷款过程中收取的房屋抵押综合服务费、查档费、居委会盖章费等费用,各地类似其他的收费项目也要一律取消。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检查出的收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42683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b4.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走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等部门设置的4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市以下人民政府无权设立、审批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确需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关于4050人员再就业政策调研_调研报告_

关于4050人员再就业政策调研近年来,随着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问题日益突出,截止底,全县下岗失业总人数7237人,其中“4050”人员1985人,占总数的27.4%。
寻求就业增长点,促进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人员再就业已成为县当前推进国企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
下半年以来,县按照上级要求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强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据统计,止底全县156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开发公益性岗位372个,安置“4050”人员344人,占全县“4050”人员总人数的17.3%,发放“4050”人员再就业各类补贴1055170元,开展各类培训2期10班次,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了进一步了解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办组织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4050”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
现报告如下:一、“4050”人员再就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我们采取抽查的办法,先后实地走访了县一中、技术监督局等10个单位安置的31名“4050”人员,从调查情况看,安置人员中有23名上岗,7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上岗,1名自动放弃就业机会。
总的来看,这些单位安置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基本到位。
(1)各单位对再就业工作比较重视。
这些单位都明确有专人负责,对安置到本单位的“4050”人员情况都很了解,在我们的调查中,这些单位主要领导都能随口说出本单位安置人员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对再就业安置政策比较熟悉。
有的单位能根据再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因人而异地安排工作岗位,如县一中把一名有技术的再就业人员安排到电工岗位上,把具有高中学历的两名“4050”人员安排到试验室,充分发挥了他们的特长。
有的单位能较好关心“4050”人员生活困难,如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了解到安置人员生活困难后,每月增加工资100元,同时逢年过节给一些补助。
(3)上岗人员都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据调查的单位反映,被安置人员工作责任心都比较强,能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量比较集中的个别人员在忙时还把家属叫来帮忙。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2•【字号】浙政办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现将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附后)。
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技术、技能培训班,一律免收培训费,参加技术鉴定的,一律免收鉴定费。
在国家限定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ce55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ca.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决定,鼓励和支持下岗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一)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在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国有、集体特困企业中难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二、优惠政策(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所有行政机关的有关收费(基金)以及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收费一律全免(具体免费项目见附表一)。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纳税后,按其缴纳的地方税的实际税额给予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补贴。
即,按其缴纳的营业税的100%、个人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25%、城建税的100%、教育费附加的100%计算,总额超过500元的,按500元补贴;总额低于500元的,按地方税的实际缴纳税额补贴。
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年度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足额列入预算并按季度拨付。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代购货物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图书杂志借阅服务、拆洗服务等12项内容,3年内免征营业额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享受上述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 通 、 生 等 1 个 部 门 , 大 多 数 收 费 单 位 能 认 真 贯 计 1 绝 彻执 行 国家 、 制 定 的行 政事 业性 收 费管 理规 定 , 省 停 止 执 行 已 明令 取 消 的 收 费 项 目 , 大 收 费 范 围 、 高 扩 提
、
基本情况
费 , 用 行 政 职 能 强 制 服 务 收 费 。 有 一 些 部 门 通 过 利 还
这 次 调 查 , 选 定 了 涉 及 人 民 群 众 收 费 较 多 的 建 设 、 生 、 土、 商 、 监 、 牧 、 机 、 安 、 动 、 卫 国 工 质 畜 农 公 劳
中介 机构 或与 其他 中间机构合 作 , 中挥 取好 处 。 从 如 各 种 代 理 、 核 、 审 、 测 、 询 、 证 等 , 费高 , 审 评 检 咨 论 收 服 务 不 到 位 或 根 本 不 服 务 。一 些 有 权 部 门 利 用 其 行 政 职 权 或 行 业 垄 断 地 位 , 立 名 目收 取 各 种 劳 务 费 , 巧
质 评 估 报 告 费 10 0 。 地 质 评 估 费 属 经 营 服 务 收 20元 费 , 矿产 资源 部 门利 用手 中权 力 强制 服务 、 制收 而 强
费。
范 围 和 提 高 标 准 、 车 收 费 , 个 管 费 取 消 后 扩 大 范 搭 在 围 向 所 有 经 营 者 收 取 集 贸 市 场 管 理 费 ;在 办 证 、 办 照 、 检 中 , 规 定 的标 准 外 另 收 资 料 费 、 告 费 、 年 在 公 培
验 费 )并 实 施 了 收 费 。一 些 部 门 下 属 单 位 未 对 公 示 ,
标 准 、 立 收 费 项 目 的 行 为 有 所 减 少 , 岗 失 业 人 员 擅 下 再就 业 收费优 惠 150 政 策基本 落 到 了实处 。 0 3 9 1人 2 0
年 至 2 o 年 共 取 消 上 述 部 门 的 收 费 项 目3 3 , 停 05 o.规 定 以外 的 费 用 。 市 某 县 公 安 从 我 局 办 身身 份证 快件 , 邮政局代 办收6 元/ 。 以 8 件 三 是 分 解 项 目收 费 、 复 收 费 、 相 提 高 收 费 标 重 变 准 。如 医院收 取 的手术 费 、 醉 费 、 射 费 、 液 费 、 麻 注 输
料 费 。国 土 部 门 收 费 项 目 多 且 费 用 高 , 渠 县 调 查 一 如
二、 存在的 问题
一
是 违 规 收 费 。 如 工 商 部 门违 反 规 定 擅 自扩 大
个 页 岩 砖 厂 的农 民个体 户 , 理 一 个 采 矿 ( 岩 ) 办 页 许 可 证 , 费达 29 0 , 中采 矿 权 价 款 190 , 收 46元 其 26 元 地
续 向 兽 医 卫 生 条 件 发 证 , 期 技 术 监 测 , 牧 诊 疗 从 定 畜 业 许 可证 收费 ; 强制 消毒 收费 。 产
市 委 、 政 府 的 要 求 , 0 5 1 月 , 们 对 全 市 部 分 市 20 年 O 我
政 府 部 f 2 0  ̄ 至 2 o  ̄ 国 家 、 、 明令 取 消 的 收 - 0 3V j o5 省 市 费 项 目及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收 费 优 惠 政 策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训 费 ;并 向所 有 经 营 者 强 制 收 取 个 体 协 会 会 费 和 工 会 会 员 费 ; 业年 审 时提 高标 准 收取 年度 检 验 费 , 企 有 的 超 1 , 至 几 十 倍 ; 已 取 消 项 目 自产 自 销 农 副 倍 甚 对 产 品 的 农 民收 取 城 乡 集 留 市 场 管 理 费 。 畜 牧 部 门继
维普资讯
对取消 的收费项 目及下 岗失业人 员 再就业收费优 惠政策 落实情况韵调 查
● 李 天 政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 政 许 可 法 》, 范 部 门 的 收 费 行 规
行 为 , 实 减 轻 社 会 和 群 众 的 负 担 , 照 省 物 价 局 和 切 按
四 是 不 及 时 变 更 取 消 的 收 费 项 目。 有 的 部 门收
费 项 目 虽 然 在 《 费 许 可 证 》 注 销 了 , 在 收 费 公 收 上 但 示 的 注 销 上 尚 存 在 漏 洞 。 如 某 县 交 警 大 队 在 收 费 公 示 栏 内保 留 有 已 取 消 的 收 费 项 目 ( 大 交 通 事 故 处 重 理费) 和无 资 质 收 取 的 收 费 项 目(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机
按 规 定 麻 醉 费 已包 括 麻 醉 材 料 费 ,但 个 别 医 院 在 收 取 规 定 的麻 醉 费 外 ,再 次 收 取 一 次 性 麻 醉 包 等 一 次
的收 费 项 目2 项 ;对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收 费 优 惠 3
15 0 培 训I 岗 失 业 人 员 2 5 人 ,共 帮 扶 企 业 7 9 1人 下 66 5
家 。 两 年 共 减 轻 社 会 负 担 4 5 .5 元 , 免 收 金 额 6 69 万
3 0 .3 元 。 2 71 万
性 材料 等 ; 的医 院按 照相 关规 定 收取 了注 射 费( 有 含 注 射 器 ) 同 时 , 重 复 向 患 者 收 取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材 的 叉
行 了 调 查 ,全 面 了解 部 f 的 收 费 及 对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 j 收 费优 惠政策 的 落实 情况 。
一
二 是 变 职 权 范 围 的 公 务 括 动 有 偿 服 务 。 有 的 单
位 查 询 资 料 要 收 费 ,召 开 会 要 收 费 ,检 查 评 比 要 收